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修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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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物碱厂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贯彻落实《农垦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程》和农垦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规定,进一步规省药物碱厂选拔任用方法和工作程序,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工作化水平,结合碱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交流调整、职务任免均由农垦集团公司党委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可对有关厂级干部的任免、交流提建议或推荐意见。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聘用中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聘任的部门及其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从工厂全体员工中择优聘用,或从工厂以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聘。实行定期聘用管理,聘期一年。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在厂长领导下,由人事部门或考核小组统一组织。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为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原则;
(五)五集中制原则
(六)监督和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厂党委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
第六条个人历史清白,现实表现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第七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业务能力;
第八条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工作能够吃苦耐劳,顾全大局,不讲条件,有事业激情,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得失;
第十条年终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直接从工厂以外聘用管理人员还应符合员工录用条件。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由农垦集团公司根据《农垦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任免;
第十三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走群众
路线,发扬,可采取组织提名、选举、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分别采取委任、聘任或按照有关章程法规选举等方式进行任用,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组织提名碱厂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预备人选,拟任职人数与考察对象人数原则上按1:2的比例确定,择优选拔。
(二)业招聘在本单位或本行业公布招聘职位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三)选举经厂党委批准,可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好中选优。
(四)竞聘上岗经厂党委批准,由2人以上组成竞聘群体,择优任用。
(五)社会招聘在社会上公布招聘职位和任职条件,进行公开招聘,实行竞争上岗。
第四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程序
第十四条考察前预告职位,实行差额考察。
第十五条进行测评或推荐,拟定考察人选。
第十六条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单位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将考察对象的情况同原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考察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碱厂领导班子听取考察组汇报,作出任用或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较少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得票相近的,要参考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考察后,如发现考察对象不宜担任拟任职务的情形时,应重新提出人选。
第五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经碱厂党委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的选拔任用方式。公开选拔一般可面向工厂部或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部进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统一考试(竞聘上岗需进行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会议讨论任用决定
(六)公示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六章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基本类型有任职前的考核、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考核的基本容
对管理人员个人考核的重点是“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综合评价。具体容见《省药物碱厂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与方法
(一)每年年底管理人员将自己年度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上交工厂,并在部门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上进行述职,交流管理经验,接受员工监督。
(二)评议:
(1)职工代表或员工大会全体员工评议。中层管理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上述职结束后,由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从德、能、勤、绩、廉、学等六个方面进行主观评议。
(2)厂级领导评议。厂领导集体对管理人员从以上六个方面全面进行综合主观评议。
(三)工作业绩的评议,由年初制定的生产或工作质量、生产或工作任务、GMP规、5S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纪律、定额消耗节约情况和其他等指标进行客观评定
第七章解聘(免职)、辞职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碱厂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免去(解除)其职务:
(一)经考核被确认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50%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五)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失职,给工厂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因犯有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的错误;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解除职务;
(八)在任期免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领导职务,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碱厂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需要写出书面申请,报工厂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