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惩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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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惩处制度

第1条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控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所称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1.3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4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1.5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仍应追究其责任,予以处罚。

1.6 公司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处罚事项;惩戒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一名员工代表组成,员工代表由公司每年11月份组织选举,从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中产生。惩戒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票通过的决定有效。

人事部负责受理员工的惩戒材料,同时提出处罚建议至惩戒委员会;同时人事部负责执行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后续管理。

第2条处罚种类和适用

2.1 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即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降低工资等级。

上述处罚种类可单处或并处。

2.2 员工受处罚的期间为:

2.2.1 警告,6个月

2.2.2 记过,12个月

2.2.3 记大过,18个月

2.2.4 降级(职),24个月

2.2.5 撤职,30个月

2.2.6 留用察看,36个月

2.3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含专业职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其中,受记大过、降级(职)处分的,在处罚期间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二级工资等级(以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底限),并在处罚期间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执行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留用察看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经查实对违法违纪事实有隐瞒或发现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予以开除处理。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薪酬5%;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减绩效薪酬10%;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扣减绩效薪酬30%;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减绩效薪酬50%。

根据员工违法违纪情节轻重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另行追加经济处分。

2.4 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5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6 员工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2.7.1 一次违法违纪事件中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2.7.2 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

2.7.3 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7.4 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2.7.5 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2.7.6 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2.7.7 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8 本条例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公司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犯罪的、公司被处以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9 本条例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2.9.1 两次以上故意违规的;

2.9.2 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

2.9.3 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2.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2.10.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

2.10.2 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

2.10.3 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2.10.4 主动赔偿因违法违纪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2.10.5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11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

2.12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是指在本条例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合并处理,按其最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从重处处分。

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本条例规定,涉及多种处罚标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2.13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于免于处分的人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的处罚。

2.1

3.1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扣减薪酬500元的经济处分。

2.1

3.2 受到调离岗位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减薪酬800元;

2.1

3.3 受到调离岗位的人员视为其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由人事部门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后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不高于原职级的工作岗位。

2.1

3.4 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赔偿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3条处罚权限

3.1 惩戒委员会对除总经理以外其他员工均有处罚权。手提起处罚的员工属于惩戒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表决,应从其他员工中选取代表进行表决。

3.2 对员工予以开除纪律处分的,应事先将处罚事由和依据通知同级工会后方可执行。

第4条处罚程序

4.1 条提出处罚要求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奖惩申报表》;

4.1.2 需要进行处罚的相关人员以及材料;

4.1.3 调查底稿及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名;责任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共同在材料上的注明情况)

以上材料反映的违法违纪事实应当清晰、明确。

4.2 惩戒委员会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清的,有权要求处罚提请部门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重新调查。

4.3 公司人事部根据移交的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惩戒委员会,由其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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