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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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危险判断)
结果
轻伤 轻伤 轻伤 重伤 重伤
轻伤(非重大损害)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王某假想防卫致人死亡案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 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屋外喊王与其妻的名字。 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 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 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 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 何人。之后,王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 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同去村书记家告知此 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 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

A、利益衡量

B、必要性 (人数、工具、环境等)

刑事政策因素

3、防卫过当的认定

A、主观罪过——过失、间接故意

B、 量刑情节
4、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其余四个条件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相互殴 打,乙吃亏。次日凌晨1时许,乙到甲大门前擂 门喊叫,甲怕再惹事端,没敢开门,乙敲门无果, 就用柴草浇上汽油、柴油进行放火,欲烧甲房屋。 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朝甲 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 乙打昏在地,甲怕乙爬起来再打,就又用钢筋朝 乙头部打去,直致乙死亡。
❖ 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结束时间 ❖ 对于安装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危险的认定
❖ 3、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的处理原则
❖ ——以故意犯罪论处
❖ (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 (四)必须有防卫意图
❖ 防卫挑拨 ❖ 互相斗殴
以故意犯罪论处
❖ (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
❖ 1、 “重大损害”的含义——重伤以上 ❖ 2、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
假想防卫过当
2000年某月某日晚,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 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商 品,产生怀疑,遂不懂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 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 所 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 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样, 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
❖ 一、成立条件 ❖ (一)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 ❖ 1、不法侵害的含义 ❖ (1)不限于犯罪行为 ❖ (2)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以
防卫 ❖ (3)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 2、假想防卫的处理原则 ❖ (1)排除故意 ❖ (2)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 ❖ (3)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 1、开始时间——合法权益面临紧迫的危险 ❖ 2、结束时间——合法权益脱离紧迫的危险
❖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 “暴力犯罪”
二、正当防卫与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界限
(一)正当防卫与扭送行为的区别(刑诉法63) 1、行为时机 2、行为限度
(二)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区别 1、行为时机 2、行为限度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 概 述
❖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 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
❖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
❖ 1、法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 2、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 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 上锁正欲离去。王未认出何、齐二人,而 误认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 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 手中尖刀刺向走在最前面的齐某的胸部, 致齐某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 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 知出错。
左手,便把保安误认做盗贼,一边喊着“放 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 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加深信不疑, 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李某,说: “看你往哪里逃!”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 果刀,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被刺破,抢救无 效死亡。
问: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性质。
是否符合时间条件
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 双方发生争执。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 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 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 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 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 亡。当天上午,温宗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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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时间条件
一、自救行为 二、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三、义务冲突 四、正当业务行为 五、法令行为
❖ 一、习题: ❖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二、思考题: ❖ 如何理解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 三、自学内容: ❖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比图
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防卫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
4、主观条件
5、限制条件: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6、限度条件:造成的损害要小于所避免的 损害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5、主体限制不同
第四节 其它排除犯罪性行为(自学)
是否符合时间条件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 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 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 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 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余慈勇把腰 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
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
李某从别人处得知其妻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 极为气愤,蓄意对周某进行报复。某日晚11时 许,李某酒后持刀闯入周某家中,将周某的背 部和左臂扎伤。周某随即抄起柜橱上的菜刀将 被害人李某砍倒在地,并继续朝李某砍数刀, 将李某头部、面部及颈部砍伤达14处,当场死 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砍伤头 部及颈部,导致其左颈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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