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管理办法
最新-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一、引言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健康的代步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青睐。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交通安全、停车管理、共享单车乱象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定和完善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自行车行政管理的重要性1.促进城市绿色出行。
自行车是一种绿色出行方式,可以降低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城市交通拥堵,为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做出贡献。
2.保障交通安全。
自行车骑行在城市道路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提高骑行者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解决共享单车乱象。
共享单车在城市中盲目投放,存在乱停乱放、破损严重等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4.规范停车管理。
城市中自行车停放混乱,占用行人通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需要制定规范的自行车停车管理制度。
因此,加强自行车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对于促进城市绿色出行、保障交通安全和解决共享单车乱象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自行车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自行车的使用和停放。
2.科学管理。
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自行车的监管和服务,推动自行车行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3.公平公正。
对所有自行车使用者一视同仁,不偏袒特定车辆或个人。
4.服务为先。
以服务为宗旨,提高自行车使用者的满意度,为公众提供更好的自行车出行环境。
四、自行车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1.自行车注册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自行车的使用情况,可建立自行车注册制度。
骑行者在购买新车时,应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车牌号码,并保留车辆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
未注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已注册的自行车需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
2.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骑行者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骑行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强化对骑行者的交通违法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行车管理,保障校园内交通秩序,提高师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园内所有自行车及其使用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自行车管理
第四条自行车进入校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无严重损坏,不影响正常使用;
3. 车主为我校师生员工。
第五条自行车停放管理:
1. 校园内设立自行车停放区域,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2. 自行车须加锁,确保车辆安全;
3. 停放时保持车辆整齐,不影响他人通行。
第六条自行车使用规定:
1. 使用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骑车速度应适中,不得高速行驶;
3. 不得酒后骑车;
4. 骑车时不得使用手机、耳机等电子设备;
5. 骑车时应佩戴头盔,确保安全。
第七条自行车维修与保养:
1. 自行车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
2. 师生员工应定期对自行车进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八条自行车丢失或损坏处理:
1. 发现自行车丢失,应及时报告校园安保部门;
2. 自行车损坏,应及时报修,损坏严重的应更换新车。
第三章奖惩
第九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师生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师生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校园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湖南公安厅
《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一)工信部门负责拟订实施非机动车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质量监督及认定非机动车是否符合本省相关标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四)公安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五)道路建设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规范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车辆清理的监督管理;(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八)保险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非机动车保险工作。
财政、民政、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开展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地级党委、政府和负有车辆生产、销售、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及党员、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
第四条(鼓励非机动车专用道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通行区域。
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制度1. 引言自行车协会是一个组织,致力于促进自行车运动的发展和推广。
为了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和成员的权益,制定行政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自行车协会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协会能够高效运营。
2. 协会成立和组织架构2.1 成立自行车协会于XXXX年成立,是由一群热爱自行车运动的人士组成的非营利组织。
2.2 组织架构自行车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部门:•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发展战略和决策,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顾问团:由行业专家组成,为协会提供咨询和建议。
•秘书处:负责行政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策划、文件管理等。
•财务部门: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预算编制。
•活动部门:负责组织和策划自行车活动,如比赛、旅行等。
3. 会员管理3.1 入会申请1.任何热爱自行车运动的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2.入会申请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给秘书处。
3.秘书处将审核入会申请,并在X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结果。
3.2 会费管理1.会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年度会费,在逾期未缴纳会费的情况下,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2.会费的具体数额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并报理事会备案。
3.3 会员权益1.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自行车活动的权益。
2.会员可以参与理事会选举和被选举。
3.会员有权参与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3.4 会员退出1.会员若要退出协会,需要书面告知秘书处。
2.秘书处将在收到退出申请后进行确认,并注销相关会籍信息。
4. 活动策划与管理4.1 活动策划1.活动部门负责策划每年的自行车活动,并将计划提交给理事会审批。
2.活动计划应包括活动日期、地点、目的、参与人数等信息。
4.2 活动组织1.活动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活动的具体事宜,包括场地预订、器材准备、安全管理等。
2.活动人员名单将由活动部门提供,并在活动前进行确认。
4.3 活动安全1.活动部门应制定活动安全管理手册,保障参与者的安全。
2.参与者在活动前需签署免责声明,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防护装备。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厂单位自行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厂单位自行车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厂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使用自行车的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方便出行、规范管理、服务员工的原则。
第二章自行车购置与发放第四条厂单位自行车由厂财务部门统一购置,并报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后,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领取自行车,经厂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六条自行车由厂行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并建立自行车使用档案。
第三章自行车使用与维护第七条员工使用自行车应遵守以下规定:1. 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保持良好的车况。
2. 上路行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非机动车辆不得驶入车间、仓库等生产区域,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停放。
4. 自行车不得用于载客、载货等非法用途。
第八条员工应定期对自行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自行车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厂行政部门处理,不得自行修理。
第四章自行车停放与管理第十条厂区内设置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员工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
第十二条厂行政部门负责自行车停放区域的管理,定期清理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三条厂行政部门应加强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巡查,防止自行车被盗、损坏。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坏公共财物的,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对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对自觉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厂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工厂单位自行车使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厂区秩序,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
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共享单车市场,天津展期间,上海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天津自行车和电动车协会召开了共享单车标准工作会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下是搜集并整理的共享单车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主旨】为了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市场主导、属地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材料报送】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基本信息、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条【车辆登记】凡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为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办理登记。
第六条【企业规范运营】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三)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收取押金的,要按照与使用者的约定及时退回押金;(五)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六)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七)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八)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九)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十)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十一)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十二)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十三)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章程CONSTITUTION(2000年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性质--宗旨第一条1、国际自行车联盟(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简称UCI)是各国国家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
2、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他国家。
第二条国际自盟的宗旨是:a)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开发,管理,调控,制约;b)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c)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
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d)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e)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f)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g)与国际奥委会合作,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
第三条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a)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运动员、会员和官员,不得有种族、政治、宗教岐视或其他方面的歧视;b)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c)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定;d)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
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
第二章成员第四条国际自盟的成员,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
————————————————————————————————————————————1第五条1、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2、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3、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代表大会可以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条1、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4号)《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三章注册登记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五章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
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正文:----------------------------------------------------------------------------------------------------------------------------------------------------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1995年1月2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自行车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自行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第四条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打制钢印号并发放钥匙牌、自行车执照后,方准使用。
第五条自行车车主必须持下列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执照:(一)车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公用自行车必须持单位出具的证明;(二)购买自行车的发票、入境自行车的海关税单、组装自行车的主要部件发票。
第六条自行车钢印号以各旗、县、区为单位统一编制。
第七条自行车执照、钥匙牌丢失的,应当凭自行车及时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自行车迁出本市时,车主应当携带自行车并持自行车执照、钥匙牌、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原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第九条迁入本市的自行车,车主应当携带自行车并持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换照手续。
第十条承担托运的交通部门或者个体运输户必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自行车迁移证明、未打制钢印号的新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及单位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一条更换已打制钢印号的自行车的车架、车把,车主应当持自行车执照和更新部件发票及原部件,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重新补打钢印号第十二条个人之间互换、赠与、出售已打制钢印号的自行车,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自行车执照和钥匙牌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并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非机动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形成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状况等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对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非机动车种类实行禁行或淘汰。
实行非机动车的总量控制、禁行或淘汰等措施,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道路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中非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中非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在市区人行道以及除道路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停放管理工作;(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财政、价格、教育、保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骑行社团规章制度范本
骑行社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骑行社团的组织管理,提高骑行社团成员的安全意识和骑行技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骑行社团是一个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共同骑行的组织,骑行社团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合作,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骑行社团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保护环境、保护自身安全、保护他人权益,自觉走向文明骑行。
第四条骑行社团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骑行基础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社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骑行社团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社团的纪律,服从社团管理机构的指挥,保持社团的团结和凝聚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骑行社团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社团会员推选产生,监事会由监事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团的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负责审议和决定社团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社团的财务必须进行公开透明,定期向社团会员报告社团的财务状况。
第十条社团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选择参加不同的骑行活动,但必须遵守社团组织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三章社团活动第十一条骑行社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骑行活动,吸引更多的骑行爱好者参与。
第十二条骑行社团成员参加骑行活动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驾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骑行社团成员应当尊重环境,不得在骑行路线上乱扔垃圾、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骑行社团成员应当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不得参加对自己身体有害的骑行活动。
第十五条骑行社团成员应当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不得有损社团形象和团结。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骑行社团成员违反规章制度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处分。
第十七条骑行社团成员有一定严重违纪行为,经社团会员大会决定,可以开除其社团会籍。
第十八条骑行社团成员如犯有违法行为,将被移送有关机构处理,同时受到社团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社团的管理机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社团会员大会报告处理结果。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规章制度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2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4.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4.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5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维修5.1 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取得生产许可证。
5.2 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5.3 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维修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登记和通行6.1 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6.2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3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6.4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第七条保障和监督7.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的落实。
7.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给予处罚。
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田庆盈2019年12月31日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方便市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自行车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系统,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公益性的自助式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
第四条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在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相关工作。
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内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台风、暴雨、大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天气预防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公共自行车系统安全运行。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公众了解、使用和爱护公共自行车,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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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管理办法
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制度(讨论稿)
一条总则
一、根据《诸暨市自行车协会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努力发展群众性自行车运动。
增强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才,提高自行车运动技术水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体育法》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刚要》的实施,为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服务,为攀登世界体育高峰服务。
二、本协会接受诸暨市体育局和诸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条业务范围
一、本会努力宣传贯彻党的体育路线、方针、政策,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人们利用自行车作为生活及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为缓解诸暨市的交通拥堵、促进环境、倡导低碳环保作出贡献。
二、立足群众,面向社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大力开展自行车健身骑行、旅游观光、自行车竞速、竞技等活动,组织自行车爱好者学习自行车运动技术、竞赛常识、裁判规则,介绍国内外自行车运动发展趋势,开展对外交流。
三、在市场经济中,自行车服饰标识、竞技骑行竞赛等活动采取市场竞标方式与企事业、商业、科技等单位互利合作,选择赞助商及其冠名权。
四、与各省、市、区自行车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地区、各城市间的竞赛交流活动。
五、开展各级自行车非专业队伍之间的交流;开展自行车运动的专家、学者、爱好者与各级自行车非专业队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本市自行车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自行车运动作出更大贡献。
三条组织机构
(待选定)
四条工作流程
、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会议由五人组成核心成员,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意见较难统一时,采取举手表决制度,少数服从多数。
、理事会的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多于次,每次要求高效率,形成会议决议。
、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允许因人因时而变化。
、协会每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对协会全工作进行总结交流。
、协会活动在一周前通过网络或手机通知会员,会员要在出发前两天确定参加资格确认。
、协会每周组织一至两次晨骑或夜骑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户外或比赛活动。
、协会会员要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积
极支持协会网络论坛。
、协会会员退会后,会费不予退还本人。
一、竞赛安排
、协会根据度工作计划及上级部门要求,由秘书长做出自行车竞赛策划方案,最后由协会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以协会名义对外公布举办消息。
、确保竞赛车手安全是协会举办赛事的一宗旨,因此每次赛事都要求车手购买保险,同时具体负责任人应充分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责任措施后方可开赛。
、凡由协会组织的赛事,如无特殊情况,协会核心领导都要参加赛事现场组织活动,明确分工,各执其责,努力办好比赛的各项事宜。
、赛前必须事先制定好比赛规程在网站上公布,并严格按比赛规程执行。
、凡由协会举办的赛事,应以"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筹备赛事经费。
如需由赞助商赞助的,协会应有专人做好整体经费预算,经理事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执行。
、凡由赞助商赞助的赛事,应以现金赞助为前提,具体策划都由协会指定专门负责人办理。
、赞助人赞助的现金,就先交由协会财务入账,然后根据赛事经费预算,经审批后由出纳支取现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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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凡协会举办的赛事,均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严禁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二、协会固定资产使用规定
、凡属协会购买的长期固定使用的物品,即为协会的固定资产,应登记归档保管好,原则上不允许个人使用。
、不允许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以协会名义、名称自行无偿使用相关物品,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协会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需要,由协会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出纳与经办人一起购买。
、会员每的会费交缴最终统一到协会的财务部入账统一专户管理。
不准截留使用,终向会员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
三、协会的网站管理
、协会网站所有权属诸暨市自行车协会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站的资源。
、考虑到协会网站自身特点,以及今后的发展建设节约经费的需要,可采用与指定商家有偿使用合作方式同建设。
合作期限一般为一。
具体合作费用另定。
、网站上以协会名义发布的公布、公告、消息、召集活动等信息都必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同意后,由指定专用id发布,否则对给协会造成名誉损失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网站的广告收由协会财务统一收取管理。
四、奖励规定
、对协会会员以协会名义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协会内部给予适当奖励或报销相关路费。
、为了广开资金渠道,增强协会的发展后劲,充分发挥协会领导和会
员的积极性,凡属个人名义吸引商家或其他单位对协会赞助资金的,给予奖励。
、协会每终评选出若干名成绩优秀的会员和协会优秀领导给予奖励。
五、外联活动规定
、凡以协会名义外出参赛、郊外骑行、与兄弟城市之间友好往来等活动,应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行。
、应穿上协会统一的骑行服,带着协会旗帜,充分体现协会的精神面貌。
、遵守领队纪律,统一行动,团结协作。
六、协会logo和旗帜、信笺等使用规定
、协会logo和旗帜、信笺、服装一经确定后,即代表协会一切对外的文字、宣传、形象等的标志,因此应认真对待和谨慎使用,它代表协会的唯一性和合法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个人名义复制、盗用等,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协会logo和旗帜、信笺、服装等必须是以协会名义对外活动时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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