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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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安质〔2016〕62号
关于印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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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专业化)公司及所有在建及已竣工交验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由于施工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给企业带来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质量事故造成毁损财产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包括正在施工的工程损失价值,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后罚款费用等。
第五条凡发生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均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检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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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批。
第七条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受到市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对集团公司整体形象造成损害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被地方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曝光;或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其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对集团公司整体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质量事故。
第九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或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曝光;或受到国家部委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其他在社会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对集团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质量事故。
文中所称“以上”包含该数字,“以下”不包含该数字。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十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生产)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
1.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各级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所管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即使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只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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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
3.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二条质量责任登记
1.项目部在开工前须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填写《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1),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加盖项目公章,备案保存。
2.项目部必须对所有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明确现场质量责任人(技术主管、技术员、测量员、试验员、质检员等),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填写《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2),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加盖项目公章,备案保存。
3.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质量责任登记表。
4.项目完工、撤场前必须将全部质量责任登记表作为档案资料上交所属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保存,以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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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报告时间
1.一般及较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5天内书面上报所属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2.重大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7天内书面上报所属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发生一般与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专业化)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与影响由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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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组织或委托工程(专业化)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集团公司直管项目(一级管理)发生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1.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安全质量监察部、科技管理部、桥梁设计事业部、经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⑶查明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⑷确定事故处理方案。
⑸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和措施。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⑺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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