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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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医疗健康”:打造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

“互联网+ 医疗健康”:打造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

“互联网+ 医疗健康”:打造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作者:陈敏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10期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在线医疗服务新模式,促进互联网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的融合发展。

在相关政策推动下,互联网医院、移动医疗、O2O医疗服务模式等快速发展,开启了我国智慧医疗新篇章。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全面发展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7个方面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清晰勾勒出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

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配套文件《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行业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将迎来爆发式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智慧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有效改善看病难问题,提升居民就医体验。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意义“互联网+医疗健康”是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载体,将云计算、物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Technology)技术与传统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而形成的新型医疗健康服务业态的总称。

“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业务范围极广,具体包括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移动支付、费用结算、检验检查结果等诊疗信息在线查询、远程医疗、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多种服务形式。

“互联网+医疗健康”兼具传统医疗健康服务与互联网的特性,具有便捷性、时空无关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对解决医改难题、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1.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患者就医“三长一短”现象备受诟病,在“互联网+”环境支撑下,医生和患者可通过智能终端与医院信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将挂号、支付、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等服务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缓解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下“三长一短”的现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就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健康和医疗数据,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川办发〔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创新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推进实施健康四川战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发展在线医疗服务。

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建立完善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积极为患者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以及健康咨询和远程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发展远程医疗服务。

依托大型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学中心,开展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服务。

以医疗联合体为突破口,推广“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

到2020年,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3.发展急救医疗服务。

构建急救协同信息平台,联通各级急救中心,开展急救优先分级调度。

推进院前急救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加强患者信息共享,做好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提供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9.2018年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9.2018年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2018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2018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第四章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目前系统已开发该功能)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木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构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儿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当患者期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宁《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医疗诊疗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大家对医院服务的方式和过程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从新闻上已经了解到有远程诊疗、远程手术等先进的技术,但是具体怎么开展互联网医院,我国现行对互联网医院运营都有哪些监管要求,本文从设立、运营、诊疗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背景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26号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管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2018年11月23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互联网医院运营的法律监管要求互联网医院的类型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1.如何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

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并就其运营模式给出两种示例,一是由医疗机构自行建设互联网医院,对接的互联网企业只作为技术服务商。

二是由互联网企业自行架构医疗平台,通过对接大量的用户和医生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如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等。

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以互联网医院为后缀,具体的命名方式有以下三种:(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建设实施解决方案(2018年修订版)

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建设实施解决方案(2018年修订版)
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 建设实施方案
数据引领
云上贵州
大数据风生水起 大健康闻风而动
大引擎
大机遇
弯道取直
后发赶超
谁先意识到数据的价值 谁就可能成为行业领跑者
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技术应用 互联网技术应用 云计算技术应用
日常生活 无处不在
QQ 微信 网上支付 淘宝 DD打车 货车帮 网上购票
智慧医疗
智慧医疗
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基本知识 、操作方法 、管理机制是解决医改中最关键的几
个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开展两中心一平台最简单的方法。
医疗服务同质量
1、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2、对有需要到实体医院就诊的患者,在线医生则可根 据其病情轻重通过平台进行精准转诊 。 3、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 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 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延伸放大医疗卫生机构 服务能力,有针对性地促进“重心下移、资源下沉”。
1、造福大众(群众受益,在家就能
看医生,提升患者体验,满意度)
2、协助医师(实现自身价值、打造
自身品牌)
好处
3、发展医院(增加患者量、闭环转
诊、避免患者流失)
4、助力政府(落实分级诊疗)
终端丰富一云三端使用方便
1、医药师端: 2、患者端: 3、管理者:
“一云三端”,大意是在院内数据集成的基础上,实现患者、 医生和管理人员的移动应用,这是移动互联网医院终极形态。 当医院主动寻求突破院墙时,移动医疗的春天真正来临。 医生、药师、患者、管理者各自扫描二维码下APP 按规定注册 即可使用,简单易行。
技术成熟 强势推进
国家统一基础设施建设 : 云上贵州200亿 健康云2.2768亿 投入巨大、统一标准 技术成熟、有效推进 本项技术在全国各地都有实施:乌镇互联 网医院、广州省网络医院、贵州省互联网 医院、信邦富顿。

8.2018年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8.2018年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国家卫健委:发布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国家卫健委:发布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简讯国务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 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体系,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 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 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 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 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创新服务模式,推 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 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 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 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卫健委:发布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近曰,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医院信息化建 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提出医院信息化建设要着 眼未来5-10年应用发展要求,明确信息化建设内容和建设要 求。

二级及以上医院需根据医院的临床业务、医院管理等工 作需求,建设覆盖医院主要业务的信息化系统,从软硬件、安全保障、新兴技术应用等方面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

国家卫健委:发布15项卫生行业标准近期,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 功能规范》等15项卫生行业标准,其中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11项,包括: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医学数 字影像虚拟打印信息交互规范;卫生统计指标(总则、居民 健康状况、健康影响因素状况、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 监督、医疗服务、药品与卫生材料供应保障、卫生资源)。

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4项,包括:医院人财物运营管理基本 数据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医院财务与成本核算管理、医院物资管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

标准自2018年10月1曰起施行。

国家卫健委:提离家庭医生数据准确性近曰,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医生签 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机构 内部管理考核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利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互联网医疗新规促新医疗头部企业发展

互联网医疗新规促新医疗头部企业发展

互联网医疗新规促新医疗头部企业发展作者:张洋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版》 2018年第10期作为最后一块被互联网开垦的荒地,互联网医疗终于首次迎来了牌照时代。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 个文件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从以往经验来看,牌照化管理是行业初步成熟、即将快速发展的标志。

牌照的落地,意味着互联网医疗企业将结束群雄割据混战时代,而符合新规标准的头部企业将能够从容占领更高的市场份额。

就当前新规条款来看,已成立 8 年之久的微医集团,其模式更符合国家对于互联网医疗监管的总体要求,其在医疗、医药、保险领域积累的资源和优势,形成了“线上 + 线下、全科 + 专科”的新型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大有成为互联网医疗头部企业之势。

基于医疗实体开展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疗政策的明晰,使得无论资本还是传统医疗机构,都会将重心投入到更符合新规准则、更加具备合作潜力的互联网医疗企业。

基于这样的判断,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该行业的发展也将越来越规范,头部企业的示范效应更强;实体医疗机构越来越开放,不仅接纳第三方(企业),而且医疗人才的流动或许更加频繁,优质医疗资源的有序流动将更为频繁;人们获取医疗服务更加便捷;资本对于拥有实体医疗机构资源的互联网健康项目,将会倾入更多的资本投入。

从互联网医疗新规试行版本的核心内容看,互联网医院的建立实行准入制,必须基于医疗实体进行开展,且首诊不得在线诊疗。

对于慢性病和常见病,在已有诊断病例的条件下,准许在线处方的开立并可授权第三方实现配送。

对于准入标准,新规非常明确。

新规明确了在此办法颁布后的 15 日内,所有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被注销,按照该办法重新注册;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医疗诊疗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大家对医院服务的方式和过程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从新闻上已经了解到有远程诊疗、远程手术等先进的技术,但是具体怎么开展互联网医院,我国现行对互联网医院运营都有哪些监管要求,本文从设立、运营、诊疗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背景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26号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管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2018年11月23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互联网医院运营的法律监管要求互联网医院的类型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1.如何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

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并就其运营模式给出两种示例,一是由医疗机构自行建设互联网医院,对接的互联网企业只作为技术服务商。

二是由互联网企业自行架构医疗平台,通过对接大量的用户和医生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如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等。

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以互联网医院为后缀,具体的命名方式有以下三种:(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疗的政策法规与安全保障

互联网医疗的政策法规与安全保障

互联网医疗的政策法规与安全保障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离不开网络服务,各行各业都开始利用互联网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医疗行业也不例外,互联网医疗逐渐兴起,方便了患者看病就医,但同时也带来了政策法规和安全保障问题。

互联网医疗的政策法规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政策法规也逐渐跟进到位。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从资质审批、平台管理、医护人员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要求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保证措施。

除此之外,2019年卫健委正式发布了《医疗健康大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对医疗健康大数据的保护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机构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健康信息安全,同时也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医疗健康大数据。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纲要》、《医疗机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有效规范了互联网医疗市场的发展,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医疗的安全保障互联网医疗也带来了安全保障问题,如医生资质认证、医院授权等。

为了保证患者能够获取到安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政府和相关机构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针对医生资质认证,卫健委和相关机构要求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认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证书。

同时,也要求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才能够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

其次,在医院授权方面,政府也要求医院将其授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公示和监督。

这样可以让患者更加了解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资质和信誉度,从而选择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服务。

再次,政府也采取了措施,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和处罚。

在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禁止执业等处罚。

总结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和安全保障的支持,政府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和推广新的医疗健康管理模式。

(2018.4.25—2021.4.25)互联网医院政策出台3周年,你入圈了么?

(2018.4.25—2021.4.25)互联网医院政策出台3周年,你入圈了么?

(2018.4.25—2021.4.25)互联网医院政策出台3周年,你入圈了么?医疗服务领域新形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医疗”作为其中突出的一种,在挂号结算、远程诊疗、咨询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允许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为“互联网+医疗健康”明确了发展方向。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同年9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对互联网医院准入和监管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2019年以来,实体医院申办互联网医院进入高峰期。

随后的一年,在疫情防控需求推动下,各地实体医院更是加快了建设脚步。

可以看到,发展互联网医院的实体医院中,不乏华西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等知名医院的身影。

而到了2021年,北京协和医院互联网医院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成为北京市首家获批的互联网医院。

从2018年底的100余家互联网医院,三年的发展到如今已超过1100家,这一系列变化,也充分体现了政策的支持,行业的热向,互联网医院市场也变得炙手可热。

后疫情时代,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如何借势互联网突破困境、突出重围?如何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互联网医院系统如何通过三级等保?如何进行有效地运营?如何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对于本身并不精于此的医院、企业来说,无疑需要在互联网医院建设领域有着深厚基础的第三方参与。

互联网医疗政策分析

互联网医疗政策分析

互联网医疗政策分析2018以来互联网医疗政策密集发布,通过梳理2018年以来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政策,认为政策主要围绕着三大关键词:一、电子病历,卫健委分别在2018年9月和12月份发布政策,对医院的电子病历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考核•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二、“互联网+”,国务院、卫健委分别在2018年4月和9月发布政策,鼓励医院申请互联网医院、支持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推进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医联体通过互联网加速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共享,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拓展互联网结算支付服务、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等方面.三、医联体,医联体建设自2015年以来就是政策中建设的热点,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探索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患者,提供不超过两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加强基层和上级医院用药衔接,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取药.明确到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2018年部分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整理医政医保局、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2025年的10年中,中国互联网医疗产业规模高达27%,预计2025年全国互联网医疗产业规模将从2017年的154亿元增长至948亿元.山此可见,医疗流量池正处于极速积蓄阶段,与行业的历史规律相符.国内通过互联网医疗的普及,线上问诊人次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讣将达到35%, 而整个互联网医疗的渗透率将达到26%.2019年2月27日,“全球互联网医疗第一股”平安好医生发布2018年财报. 财报显示,其2018年收入增长强劲.2018年全年平安好医生的营业总收入为33. 38亿元,同比增长78. 7%,其中,核心业务一一家庭医主板块收入为4. 11亿元,同比增长69. 6%.值得注意的是,平安好医生的流量势能在迅速积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平安好医生的注册用户数达到2. 65亿,比2017年增长了7240万;其中,月活跃用户数(MAU)达5470万,同比增长85. 4%;月付费用户数(MPU)达236万,同比增长86. 2%: 2018年平均付费用户转化率从2. 7%提升至3. 6%;在线咨询数据累计近4.1亿人次.互联网医疗产业的高速爆发,一方面得益于政策红利、互联网技术普及;另一方面,在物质、精神生活日益丰足的今天,每个人对健康的关注、投入正在持续增加.从宏观领域来看,“互联网+”以及医疗改革是国家发展的重点领域,同时互联网+医疗的融合模式也是U询政策主要的推动方向.而微观角度,部分互联网医疗企业正在通过移动医疗、AI科技等新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医疗普及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给中国互联网医疗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空间.通过AI辅助的自有医疗团队和外部名医,平安好医主已经能为用户提供7X 24小时在线咨询、转诊、挂号、住院安排、第二诊疗意见及1小时送药等一站式服务•数据显示,2018年平安好医生的日均在线问诊量达到53. 5万,同比增长45. 4%,用户满意度高达98%.从现有互联网医疗行业企业中,平安好医生毫无疑问是互联网医疗中的佼佼者.平安好医生市场竞争力在短期内内快速提升,可以简单归结于三个层面:一、区别于其它互联网医疗平台,平安好医生做“重” •平安好医生很早就开始自建医疗专家团队,截至2018年底,公司自有医疗团队达1196人:签约合作外部名医5203人.而其它平台都是兼职医生在线问诊,患者在线咨询得不到及时回复导致体验差,而平安好医生做“重”,服务及时性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二、效率层面,重视AI、大数据等技术创新与运用.在自有医疗专家团队基础上,平安好医生自主研发了全球领先的AI辅助问诊系统.截至2018年12月31 日,该系统已累计覆盖超3000种疾病,累计近4. 1亿人次咨询数据,并已应用到其自有医疗团队和线下医院,提升诊疗效率.三、与线下医院、门诊、药店等医疗服务终端的深度合作.拥有多场景的用户来源,给平安好医生拉新、付费转化以及用户粘性都会直接带来提升效果,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截至2018年末,已有超过3000家医院、13000家药丿占、400家中医诊所、1300多家体检中心、1200多家牙科诊所和120多家医美机构成为平安好医生的合作伙伴.此外,医疗与保险业务有着天然关联性,而平安集团的收入构成中,超过60% 的占比来自寿险及健康险业务,平安好医生与平安集团在医疗与保险业务的深度合作,让其他互联网医疗平台只能望洋兴叹.财报数据显示,2018年平安好医生与商业保险合作的会员产品累计贡献收入超过2亿元,服务超过100万保险会员, 相较平安集团1.8亿个人用户,会员数目的未来发展空间巨大.2019年,平安好医生将持续升级核心业务一一家庭医生服务,用自身AI医疗科技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效率,并将持续拓宽AI技术的覆盖广度,对用户健康管理需求进行全覆盖,建立健康档案,持续跟踪,不断优化•具体来说,平安好医生在2019年将重点集中。

互联网医院正式登堂入室,进一步丰富我国的医疗体系安杰律

互联网医院正式登堂入室,进一步丰富我国的医疗体系安杰律

互联网医院正式登堂入室,进一步丰富我国的医疗体系安杰律师事务所蔡航、陈达伦、王悦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三份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开展、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运营、远程医疗活动的开展初步建立起行政监管框架体系。

其中,《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针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新规尤为令人瞩目,另外两部办法也有部分内容涉及互联网医院的监管领域。

因此,三份文件构成了对互联网医院的一个完整监管体系。

安杰上海办公室的医疗健康法律服务团队自2016年起开始参与国内若干知名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并协助客户完成了多起与互联网医院有关的投融资活动,长期以来关注该领域政策法规的变化,特撰写此文与社会各界共享该领域的最新动态。

一、我国互联网医院产业基本格局与存在问题互联网医院是伴随着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生活的高度渗透而产生的新兴事物,从四年之前的首度面世到目前的遍地开花,全国各地已经设立了数百家互联网医院。

从设立者的背景来看,除了若干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包括部分上市公司旗下的连锁医院)自主进入该领域之外,若干省市的政府部门(浙江省、银川市)、移动医疗领域独角兽(包括微医集团、好大夫、春雨医生)的积极推动也是互联网医院蓬勃兴起的重要推手。

我国的互联网医院总体上呈百花齐放之势,无论是在全科医院领域,还是在妇科、儿童、医美、中医等专科医院领域,均获得了很大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

然而,在新规出台之前,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互联网医院也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第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并不完全涵盖互联网医院,部分互联网医院并没有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其良莠不齐。

例如:个别互联网医院由于找不到级别高的医院进行合作建设,只好找乡镇卫生院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医院低端化的倾向突出;在互联网医院执业的绝大多数医师都没有办理过多点执业备案,他们原执业的医疗机构甚至对他们在互联网医院执业并不知情,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医疗服务的新里程碑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数字化,医疗服务领域也不例外。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市场逐渐升温,对相关政策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应运而生。

一、的背景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实施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家对互联网医疗市场的重视和规范。

而在2021年5月,国家卫健委又发布了,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医疗市场的管理制度,为互联网医院的合法性发展提供了保障。

旨在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提供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同时,也对医疗机构的资质、注册、审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互联网医院的质量和安全。

二、的主要内容1.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与医疗机构实行信息化联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远程医疗技术完成远程医疗诊疗、咨询、预约挂号、用药指导、慢病管理等服务。

2.互联网医院的分类互联网医院分为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两种。

3.互联网医院的审批互联网医院需要在国家卫健委规定的机构进行审批。

同时,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遵循相关规定,并符合互联网医院的安全与质量要求。

4.互联网医院的资质互联网医院的资质与实体医院的资质相同,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应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

5.互联网医院的远程医疗服务要求互联网医院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且必须遵循诊断、治疗、用药等标准程序,真实发布监管部门认可的远程医疗技术标准。

除非经过特别批准,互联网医院不得向病人开具处方、嘱咐执行项目。

对于高危急重症病人的远程医疗服务,也必须保证医生与患者能够充分沟通和有效交流。

三、的意义的出台,为我国互联网医疗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一方面,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方便、服务快捷、覆盖广泛,可以有效缓解卫生资源紧缺的问题,方便群众就医。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2.30
•【字号】冀卫规〔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冀卫规〔2018〕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
行)》等3个文件。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河北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统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2.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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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具体的细则如下: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当患者出现期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章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目前系统已开发该功能)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二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

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木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构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儿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核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答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中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成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1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合作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

第十三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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