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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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讲座》课件

《涉外法律讲座》课件
双重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例,包括仲裁管辖、司法管 辖等。
涉外法风险和应对措施
分析企业在涉外活动中会面对的种种风险,包括政 治和司法风险,和应对措施。
涉外法律的咨询和规划
如何咨询和规划企业在涉外活动中的法律合规问题, 避免法律风险。
总结与展望
涉外法律的现状和趋势
全球化持续发展,逐渐改变 了涉外法律的发展方向,未 来将出现哪些新的发展趋势。
涉外法律知识的学习和 应用建议
如何学习和应用涉外法律知 识,让其真正为企业的国际 化战略服务。
涉外法律职业发展和前 景展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 外法律领域的人才需求将会 越来越大,职业发展前景广 阔。
从古代国家之间的条约到现代多边协定,涉外法律 在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涉外法律主体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国际交往活动以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参 与国际事务时的法律地位与规定。
外国政府和外国公民
外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与本国政 府、公民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
国家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涉外法律中的作用与职责, 涉及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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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事故和国际海事争端
各种与海上事故和争端相关的法律知识,
包括救援合同、船舶遇险事件等。
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及 到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等。
涉外法律制度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复杂的关系,包括国际条约在 内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法律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涉外法律讲座》PPT课 件
今天,我们将带您领略涉外法律的奥妙。在这个多元化、全球化的时代,掌 握涉外法律知识至关重要。我们的讲座将帮助您理解这些法律常识,避免不 必要的法律风险。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二章 债权的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二章 债权的法律冲突法

(四)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 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
三、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的特殊方面
一般认为,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 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 解除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但是关于当 事人的能力和合同形式问题,各国都承认 其特殊性,不过,总的趋势是尽可能对这 些问题也适用合同准据法。
(3)当事人选 择法律的范围
一般认为既可以在 订立合同当时选择, 也可以在订立合同 之后选择。不过,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 后选择或变更选择 的权利受到一定限 制,即不得使合同 归于无效或使第三 人的合法利益遭受 到损害。
实体法,包括国 内法和国际公约
案例分析
一个德国人与一个奥地利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 义务在德国履行。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 律,但在合同的一项条款中指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遭遇 Laesio enormis(巨大损害)时可以行使的撤销合同和请求恢 复原状的权利。该条款表述的Laesio enormis和恢复原状的 概念,在德国法律中都不存在,但在奥地利法律中都有。 《奥地利民法典》明文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 以“损害”为理由撤销合同及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该当事 人即不得行使这种权利。由于发生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在 德国法院提起诉讼,德国立法承认默示推定。 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选择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 纠纷。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及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 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3.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如果损害 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 法。”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资料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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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论根据
1、主权说: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主 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
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 、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3、利益需要说:
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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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适用所在地法 物 权 动产 适用所在地法 无体动产 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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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体动产
适用住所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
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 房屋买卖案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 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 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 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 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 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某 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 1989年4月签 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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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 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 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 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 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 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 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 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 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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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法律体 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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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培训,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涉外物 权法律适用的挑战
推进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制 定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国际规 则
建立国际仲裁机构,解决涉外 物权法律适用的争议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 实践的主要挑战包 括:法律冲突、文 化差异、语言障碍 等。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实践的发展趋势
国际合作:加强 国际间的合作, 共同制定和执行 涉外物权法律
法律统一:推动 涉外物权法律的 统一化,减少法 律冲突
技术进步:利用 现代科技手段, 提高涉外物权法 律适用的效率和 准确性
法律教育:加强 涉外物权法律的 教育和培训,提 高法律从业人员 的专业水平
案例四:丁国公民在戊国购买艺术品,因艺术品真伪纠纷诉至戊国法院,戊国法院适用丁 国法律判决。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实践的总结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 实践的主要内容包 括:国际私法、国 际商事仲裁、国际 投资法等。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 实践的主要原则包 括:平等互利、公 平公正、尊重国际 法和国际惯例等。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 实践的主要方法包 括:协商解决、仲 裁解决、诉讼解决 等。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实践
章节副标题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甲国公民在乙国购买房产,因房产纠纷诉至乙国法院,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律判 决。
案例二:乙国公民在丙国购买汽车,因汽车质量问题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适用乙国法 律判决。
案例三:丙国公民在丁国购买股票,因股票交易纠纷诉至丁国法院,丁国法院适用丙国法 律判决。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涉外物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1、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内国法取得的物权;2、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3、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原则,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一)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二)萨维尼动产三分说;1、能够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不能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3、介于两者之间的动产,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法;(三)现代国际私法中,不区分动产、不动产,一概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主权说(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三)利益需要说(四)方便说、控制说;(五)综合论(见书)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

那么,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有时法院也会采用有关外国法为依据(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是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运动中的物体,确定所在地比较困难,解决办法有:1、时间上进行限制: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物权取得或丧失时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由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指定法律来解决。

第十二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PPT课件

第十二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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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适用
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出现信托自体 法理论:
即信托适用当事人欲使信托受其支配 的法律;如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 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信托适 用与信托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但,对于不动产信托,物之所在地法 仍是主要的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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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信托关 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的一大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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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 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 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 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 6、受托人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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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 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 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正常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 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财产的清理和归属)。 (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继承中的动产; 婚姻关系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的抚养费。
1、产生:
2、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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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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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 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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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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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 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 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发展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 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 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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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和补偿
1、各国 不同的做法: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 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 一项国际法原则。
2、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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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 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 效控制。
5、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 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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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很清晰。 2、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 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国际私法上,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参照法院地法, 因为所有标志连结因素的概念一般均应依该法律解 释,但法院地法有时会要求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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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信托关 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的一大 特征。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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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 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 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 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 6、受托人责任问题。
1、产生:
2、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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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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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 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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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接受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 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 “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原告 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 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 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 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 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 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 “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 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 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于工业 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 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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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1、物权的主体 2、物权的客体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 物权种类和内容 )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 5、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6、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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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 展
• 4、提单等凭证特别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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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收征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征收征用与国有化含义 征收(国有化nationalization)通
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 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 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 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 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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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法律适用
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出现信托自体 法理论:
即信托适用当事人欲使信托受其支配 的法律;如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 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信托适 用与信托有最密切、最真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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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主土地上的物。
(6)外国国家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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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的例外:
• 1、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某地,而对该 物品的买卖、抵押时;
• 2、运送中的物品途径某国,主管当局依第 三人的请求对货物予以处置或扣押时;
• 3、当代表运送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在交易 所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
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5月分别与本案原告 4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工业用油2000吨,二 十号标准橡胶1500吨。1985年7月,4原告根据各自的买 卖合同,共同租用了巴拿马籍货轮 “热带皇后”号,承运上 述货物。该船长分别签发了提单。目的港为孟买.。“热 带皇后”在驶向印度途中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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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征收的法律冲突
• 1、征收的条件: • 2、补偿的标准: (三)征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 1、一国征收(国有化)法律对在其境内 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问题;
• 2、一国征收(国有化)法律对于该国人 境外的财产的效力——即域外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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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来西亚4原告诉广澳公司和兴利公司案
第十二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国有化与补偿问题 第四节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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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种类 二、涉外物权的概念
涉外物权关系主要包括外国主体在内国的物权 问题和内国主体在外国的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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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 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 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正常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 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财产的清理和归属)。 (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继承中的动产; 婚姻关系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的抚养费。
请问: 1.本案涉及几个法域? 2.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是什么? 3.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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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
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 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 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我国《信托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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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 及其承认的公约》
198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 共五章32条。 第一章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是关于信托准据法的规定; 第三章是关于信托承认的规定; 第四章是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是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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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破产的管辖权问题
(一)破产程序的性质: 1、诉讼事件;2、非诉讼事件; 3、特殊事件
(二)一般按照本国关于破产管辖权的规定来行使 管辖权
(三)破产管辖权的冲突 (四)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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