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9施行日期1998.09.09文号苏人发[1998]73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淄人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淄人发〔2007〕100号)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人员聘用制度是国家确定的今后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坚持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的改革统筹规划,配套进行。
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2、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转变。
现行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弊端日益显现。
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利于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目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一是近几年来,各区县、各部门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探索了路子。
二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配套。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对人员进行聘用的活动,包括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人事部是本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聘用流程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两种形式。
公务员招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流程如下:1.编制计划。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编制计划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2.岗位发布。
事业单位将拟聘用岗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辟布,接受应聘者报名。
3.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评审。
进行面试评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5.录用审批。
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材料上报人事部进行审批。
6.聘用签约。
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人员报到。
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的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流程由人事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人员聘用的条件第七条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对于特殊岗位和职业要求较高的职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专业激励政策和提升途径。
第四章人员聘用的公开与公平第九条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论和不公平现象。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三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和聘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和聘用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细则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素质、经验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本细则的基本要求是:聘用工作实行岗位设置、计划编制、条件确定、考核评价、聘任确定等程序。
第五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聘用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聘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工作应当依法实行,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计划编制第八条县直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公开,在单位内部或者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符合单位发展计划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合理分配编制,不得超编或者低编。
第十二条岗位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需求,制定具体的职位数和分配原则。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三条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员招聘应当以择优录取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确保人才的优质和多元。
第十五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泛吸引有才能、有素质、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六条人员招聘应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人员招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综合评价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人员招聘应当采取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人员招聘应当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条件确定和考核评价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是人员聘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员聘用应当根据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标准。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1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通知》(州办发[*]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1、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实行人员聘用制对象包括单位在编在册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含工勤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中未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3、被有关部门列入中介机构和协会清理整顿范围的事业单位,按鄂政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组织实施。
5、对于职能基本消失,长期不能运转或因其它原因不便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从今年9月起启动,至12月底结束,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年9、10月)1、宣传发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琼府[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根据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要求,特制定如下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和录用。
第三条聘用对象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符合相关岗位的职位要求。
同时,应具备较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聘用程序应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参加考试、进行面试或考核、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等。
第五条招聘公告应在适当的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发布,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职位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并参加面试或考核。
第七条面试或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根据面试或考核结果,进行选岗或岗位分配,并与聘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完成选岗或岗位分配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入职手续。
第十条聘用人员需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经过审核后正式聘用,表现不佳者予以解雇。
第十一条对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行为,依法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选拔等方式,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县直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例》的规定,依法聘用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聘用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效率和公平公正性,根据《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1. 具备国籍,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符合天津市事业单位所需具备的专业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3. 年龄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4. 符合其他聘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三、聘用程序1. 聘用计划编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聘用计划。
2. 聘用公告发布:事业单位公布拟聘用岗位、条件和程序,并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3. 聘用资格审查: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步。
4. 笔试或面试: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相关能力或面试,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 考察和体检:选拔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和背景真实。
6. 聘用决策:根据综合考察和评估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7. 聘用公示: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8. 聘用合同签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薪资待遇等事项。
9. 宣布上岗:公布正式上岗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关培训和入职手续。
四、聘用期限1. 聘用期限根据聘用岗位需要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2.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岗位,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并可按规定延长。
3.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岗位,视情况可为长期或终身聘用。
五、聘用争议解决1. 聘用争议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未能解决,聘用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的虚拟文章,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2004]3号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通知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1月12日印发人事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定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扶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观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观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
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事项。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不得违法干预。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选拔任用和协议聘用三种方式。
1. 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征集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选拔和录用。
2. 选拔任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从单位内部或者其他特定范围内确定一名或多名拟任用人员。
3. 协议聘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拟聘用人员的志愿意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明确聘用内容、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注重公开透明,公开招聘应当在单位网站、新闻媒体等多个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公示招聘要求、岗位职责、待遇等内容。
第六条公开招聘人员必须进行公开考试或面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和录用。
考试或面试成绩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选拔任用人员应当以能力、业绩为基础,充分考虑拟任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八条协议聘用人员应当明确聘用内容、条件和期限,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和任职资格,接受事业单位的聘任、现聘、非聘任等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标题: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xx]28号)的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办发[20xx]35号》和十办发[20xx]28号文件为根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立。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以绩取酬的原那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展人事管理以外的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并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按企业人事制度管理。
二、科学设置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构造、领导职数,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那么设置各类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三类。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任条件和薪酬待遇等,作为岗位人员聘用、考核、培训的依据。
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其专技岗位按县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技岗位构造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其它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人事厅文号:豫人(2003)69号发布日期:2003-8-27执行日期:2003-8-27生效日期:1900-1-1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事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及省政府常务会议([2002]22号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推行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不同类型特点的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通过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全员聘任以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代替原来的固定用人、一包终身的依附关系。
变人才单位身份人为“社会人”,变单位所有为社会所有。
聘方与被聘方在合同框架内,处于平等自愿的民事主体地位,责、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是国家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实质点。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自1999年开展以来,市直事业单位已初步建立起聘用制度,县、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经过试点,正在全面推进.为继续深化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尽快在市、县、乡三级所属事业单位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二)目标任务: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的时间,在我市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市直事业单位在基本完成人员聘用工作的基础上,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并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分配、辞职辞退等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使人员聘用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县(市)区要加大人员聘用工作力度,2003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覆盖面要达到95%,2004年达到100%.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招聘或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三、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自2003年1月起,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聘用单位要按照“有编制、有岗位、有计划”的要求,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四、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五、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上述三种合同形式期限最长均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本人提出签定固定期合同的,也可签订固定期合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或新进人员,一律签订固定期合同,固定期合同的期限为3年.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它财物.六、加强聘后管理,完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聘后管理办法,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增资、晋升、奖惩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七、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予以解聘,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在适应期内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聘;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五)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可按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八、完善合同鉴证制度,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聘用合同文本需使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否则无效.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包括变更和续订)聘用合同后,必须在30日内按隶属关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聘用合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定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央及省驻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按有关规定处理,本市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九、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要在“以内部消化为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先挖渠,后放水”的原则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要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托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新岗位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十、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职工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4、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聘用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2、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4、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价。
5、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7、签订聘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5、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6、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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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也允许低职高聘。
第八条完善和强化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需要,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第三章聘用和聘用合同签订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
对现有正式职工的聘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或择优直接选聘。
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二)岗位工作条件;(三)岗位工资报酬;(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岗位纪律;(六)聘用合同期限;(七)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条件选择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军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七条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报酬与待遇第二十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应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相应进行分配制度改革。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管理、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的工资总额。
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来源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主要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有条件的经费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资政策指导下以及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
受聘人员的工薪报酬应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做到以岗(职)定薪,岗(职)变薪变。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退休,以退休前最后一个受聘岗位(职务)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受聘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考核与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中)止、解除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
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的具体实施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岗位变化后,其岗位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并对其聘用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精简或被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离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二)遭遇不可抗力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暂不能依法履行聘用合同的。
中止的时间不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