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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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其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

以期通过研究,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引言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因此,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概述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法律手段。

该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调查内容、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

三、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情况目前,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申请人资格限制、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存在的问题1. 申请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许多当事人无法获得调查令;2. 调查内容不明确,导致调查过程中出现偏差;3. 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调查令的效力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对其中证据调查令的申请、执行及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五、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申请条件和执行程序存在漏洞;2. 司法资源有限,导致法院在执行调查令时存在困难;3. 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不足,导致申请过程中出现误解和偏差。

六、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简化申请条件,扩大适用范围;2. 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识;4. 建立监督机制,对调查令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民事证据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获取、举证责任和证据的鉴定等方面的规则。

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民事证据法的定义、证据的特征、证据的获取和举证责任、证据的鉴定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民事证据法是一项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事实应当举证”。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其次,证据具有客观性与客观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实性的物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明某一事实的其他合法方式。

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和详尽性等特征。

真实性要求证据应该客观上反映事实真相,不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充分性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争议的事实;详尽性要求证据要充分、详细、明确地反映事实。

证据的获取和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主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来举证。

在现实情况下,举证不仅涉及到证据的取得,还涉及到证据的保存和提交,需要当事人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保管和提交证据。

另外,举证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提供使持有相反意见的当事人难以反驳的证据。

举证责任原则的实施不仅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也降低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最后,证据的鉴定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证据鉴定是指法庭依法对争议的证据进行评估,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鉴定工作一般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委托相关专家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证据鉴定的结果在法庭裁决中具有重要的宣告意义,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民事证据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则是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正确分析和应用证据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详细分析与应用。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概述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它具有确凿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保证庭审的公正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文件、出具书证、询问当事人陈述、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然而,在收集证据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例如,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

三、证据的审查与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与鉴定。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等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或者排除不合法的证据。

同时,对于需要专业知识鉴定的证据,法庭也可以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保全与保密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全证据和保障证据的保密性。

例如,法庭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封存、交托保管、限制阅览等操作,以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泄露。

五、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各自有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有权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据。

在适当的情况下,法庭也可以根据公共证据或者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六、证据的约束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证明力。

例如,书证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口证往往需要进一步的核实和证明。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材料,从而增强自己的诉讼地位和胜诉的几率。

七、证据的争议与举证责任转移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法庭会根据异议的理由、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等要素进行判断。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民事证据规则作为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准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基本解读,并探讨其应用技能。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公正地提出证据,法院能够准确、有效地审查和认定证据,从而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

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举证期限、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记录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用文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

【实用文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证明负担分配扩大化,并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对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应在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加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证据;举证责任承担;自认;推定;司法认知证据,被称为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民事证据立法全面展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XX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XX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的经验,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自认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为制定民事证据法提供了有益的资料与经验。

不可否认,该“规定”具有许多称道之处,无论从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许多“亮点”,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悬而未决的问题。

但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

在此,笔者认为,在我们的未来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如果能够正视这些问题,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一、该“规定”超职权“立法”,有可能造成国家法制的不统一该“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该条“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将证明负担(举证责任)分配扩大到了极限,几乎就是超职权立法,将证明负担分配大权交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决定,也即任何一级法院都有立法权或法律解释权,有违司法者自己不能作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格言。

这种漫无边际的允许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证明负担分配“自由心证”,其结果使当事人对司法缺少了应有的可预知性,不利于当事人诉讼,相反,更多地为司法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立法法》第8条(七)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以及(九)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答辩状
令狐文艳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
人: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
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梁碧波纪录片论文之令狐文艳创作

梁碧波纪录片论文之令狐文艳创作

论文令狐文艳一个人的精神家园——有关梁碧波九十年代纪录片代表作品的解析内容摘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纪录片的转型阶段,这一时期,大众文化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国家的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纪录片存在的社会状态发生了巨大的迁移,大众文化、精英文化、主旋律文化、甚至还有边缘文化,多种文化状态并存,这便决定了这一时期,中国的纪录片品质各异、风格多样,矛盾而又丰富。

梁碧波的优秀作品大都集中在这一时期,因此时代所赋予影片的内涵是显而易见的,他的作品巧妙的融合了多种文化状态所带来的复杂情绪,同时也彰显自己独特的魅力,深具人文精神,他将自己对社会的人文关怀用含蓄的语言和手法展现在大众面前。

关键词:纪录片梁碧波诗意栖居人文精神正文:一、纪录片的生存和发展状态2二、梁碧波作品的具体阐释5三、梁碧波纪录片的特点11一、纪录片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梁碧波的优秀纪录片大多数是在20 世纪九十年代拍摄的,同时那个时期的中国纪录片具有非凡意义的标志性作用,在这一时期内,中国纪录片所发生的变化和取得的成就,比之前五十多年的发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这一段时间内,中国纪录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从所表现出的文化形态、所达到的传播效果,还是从所表达的价值观念与所采用的创作手法等各个方便都经历了迅速而深刻的变化。

然而,这所有的变化,除了创作者本身对艺术的理解追求和影片质量的提高,和当时的社会情况是密不可分。

九十年代,社会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是整个中国的转型期,经济全球化、WTO、现实主义、大众主体、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权衡等等各种观念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社会图景以其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呈示在世人面前。

此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异质性成为社会的显著特征。

八十年代为人们所接受的是思想启蒙“单一化”,在九十年代“文化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思想的互渗、价值的并行,构成了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多元景观”1。

总的来看,有三种文化在九十年代中国文化领域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即官方主流文化、民间大众文化及精英文化。

执行听证会笔录之令狐文艳创作

执行听证会笔录之令狐文艳创作

执行复议听证会笔录令狐文艳时间:200年月日地点:本院号法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0)执字第号书向本院申请提起的执行复议一案召开听证会。

首先核对听证当事人身份。

申请复议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见授权代理书。

各方听证参加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异议人: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被执行人:无异议。

利害关系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由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由任审判长,书记员任本庭纪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1、当事人地位平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陈述事实,并根据陈述向法庭提交证据;4、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5、庭审结束,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笔录上修改。

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必须遵守听证秩序;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3、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可能具有法定回避情节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申请复议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复议人:不申请。

被执行人:不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申请。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宣读河南省人民法院(200)执字第号书(宣读)。

请参加听证的各方当事人围绕本裁定书就各方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展开听证。

首先由申请复议人就你方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作出陈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民事诉讼是一种针对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证据则是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适用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清晰、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头陈述、物证或专家证词。

当事人应当遵守证据的保全、提供和搜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其次,证据规则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标准。

在考虑证据是否被接受并对案件产生影响之前,法院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合适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证据还必须与案件有关,并能提供对争议事实的合理解释。

此外,证据的可信度也对其是否被接受产生着重要影响。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争议,法院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调查。

第三,证据规则还要求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证据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争议事实,不能存在夸大、歪曲或误导的情况。

一般来说,证据应当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证实当事人的主张。

然而,证据的充分性并不意味着只有大量的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在某些情况下,仅凭一项强有力的证据即可达成判决。

最后,证据规则还特别强调证据的自由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选择并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院不得限制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种类或数量,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据。

同时,法院也不得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或对某一方当事人施加不利待遇。

确保证据的自由性和公正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关键。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涉及到证据的提供、保全和搜集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以及证据的自由性和公正性。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并提供可信、合法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保证法院在判决案件时能够依据充足、可靠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决。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二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形考二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实用法律基础》网上作业二令狐文艳一、判断正误题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2、能够引起债产生的都是合法的法律事实。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6、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所体现的是权利主体精神上的利益。

(√)7、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就是所有权。

(×)8.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9.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 )10.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11.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 )1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 )1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十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 )1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十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 )15.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 )16、法律、法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7、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8、任何情况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都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

(×)19、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授予统一集中进行,而不是分散在各省市进行。

(×)20、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常见的证明方法,并分析它们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认定标准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应当以合法、合规、合理为原则。

具体而言,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必须是合规的,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诉讼程序的规定。

证据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推导出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例如,如果一份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法院将不予采纳。

如果一份证据是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如果一份证据不能够推导出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二、常见的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以采用多种证明方法。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明方法。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明方法之一,它包括书面合同、书面协议、书面证明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文件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书证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评判。

如果一份书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法院将采纳它作为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另一种常见的证明方法。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来陈述事实。

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法院会根据证人的身份、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信誉度来评判。

如果证人具有合法身份、证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法院将采纳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一种专门的证明方法,它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来证明某一事实。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也可以提供已经取得的鉴定报告。

对于鉴定意见的认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机构或专家的资质、鉴定方法以及鉴定结果来评判。

民事证据规则法律适用(2篇)

民事证据规则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规则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应用等方面的规范。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正确适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民事证据规则概述1. 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应用等方面的规范。

它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运用等方面。

2. 民事证据规则的特点(1)强制性:民事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规范性:民事证据规则具有规范性,为法官提供判断证据的依据。

(3)客观性:民事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应当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三、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适用1. 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包括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勘验、鉴定等。

(2)法院收集证据: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如依法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等。

2. 证据的审查(1)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证明力等。

(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即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收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证据的判断(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不同种类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同。

4. 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运用原则: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合法、充分的原则。

(2)证据的运用方法:证据的运用方法包括证据的出示、质证、辩论等。

四、民事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主张乙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读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读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使用和规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

一、合法性与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判断其效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法的证据应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和程序,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在提交证据时,当事人有证明责任,即需要自行承担证据的提供和相关证明的责任。

二、证据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几种类型。

首先是书证,即书面文件,如合同、凭证等。

其次是物证,即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被损坏的汽车、医疗器械等。

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等电子资料。

证人证言是指对案件有直接了解的人提供的证言。

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的鉴定结果。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证据,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证据保全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全证据的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合理选择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的提出与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提出证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法院会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证据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排除其使用。

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异议,并向法院说明理由。

五、证据的认定和效力法院根据证据的规定和对其可信度的判断,对证据进行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是充分的、确实的、合法的,并且与案件有关。

只有认定后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同时,法院也会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评估,权衡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六、证据的异议和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他人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权利,并可以申请质证。

法院应依法审查被质证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并对质证申请作出决定。

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辩解,并进行交叉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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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打官司必备神器】最新最全诉讼服务系列指南——贵州专用令狐文艳民事案件开庭指南1、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如何通知?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以备开庭。

2、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材料准备。

当事人应紧紧围绕案件事实,针对自己的主张和辩解,搜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并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出庭准备。

诉讼参加人要准备好应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

开庭时,审判长将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3、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庭调查事实怎样进行?(1)当事人陈述。

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

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5、法庭辩论程序怎样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当事人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可信性的证明材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裁决的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推导出案件的真相,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可以直接推定案件的真伪。

如视频、录音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需要间接推定案件的真伪。

如物证、书证等。

3. 认证证据:认证证据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或者官方看法进行证明。

如公证书、鉴定书等。

四、证据的采信原则1. 原则一:法定采信。

依法认定的证据必须采信,除非存在充分的理由推翻其证明力。

如公证、鉴定等法定的证据。

2. 原则二:合法采信。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否则将无效。

如非法获取的证据。

3. 原则三:真实采信。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法院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伪造的证据将被排除。

4. 原则四:综合采信。

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不能仅凭一种证据作出判决。

五、证据的核实和举证责任1. 核实证据: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进行核实,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进行补充的调查。

2. 举证责任:原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将判决支持被告。

六、证据的排除和推定1. 证据的排除: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排除某些证据,如伪造证据、非法获取证据等。

排除证据的目的是保障合法证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证据的推定: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

如可以推定某种行为具有某种后果。

七、不当证据的后果和责任1. 不当证据的排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不当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之令狐文艳创作

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之令狐文艳创作

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令狐文艳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

那么,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如何形成发展的?民法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有何意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潮中,民法又将发挥怎样特殊的作用呢?这就是本文中我将和大家讨论的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所体现,但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民法(civil law)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

在西方国家,民法是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与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法相对。

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经常提到它。

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权的自由民,这些人叫“市民”,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的前身。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而成为广大主权国家的人民,市民法也相应的改称民法。

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市民社会中,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

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

此时,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消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宋春雨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刊特约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起草该司法解释的宋春雨法官撰文,详细对此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予以说明。

【总页数】7页(P28-34)
【作者】宋春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J],
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明责任规范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 [J], 杨旭;苏晓军
3.自由心证司法适用之探讨——兼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理解 [J], 袁新宽
4.浅论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之适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J], 高迎军
5.关于自由心证司法适用之探讨——兼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理解 [J], 袁新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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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令狐文艳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

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

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

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

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

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

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

④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证据规定》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明确规定上述八种诉讼类型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一项或几项由加害人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在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导致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关于当事人自认自认是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

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非有充分的证据不得撤回自认;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

《证据规定》从自认的构成、法律后果、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推翻自认的条件、不能适用自认规则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自认的条件、范围和法律效果。

自认必须在诉讼程序中作出,既可以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也可以是辩论终结前的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诉讼之外的承认行为不构成自认;自认不限于口头方式作出,当事人在书面诉讼材料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也构成自认。

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对人民法院产生拘束力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事实基础。

2、拟制自认。

拟制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自认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持消极的态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情形。

民事诉讼本身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当事人消极对待诉讼,不利于法院的审理。

为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提高审判效率,在审判人员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充分说明进行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应当视为其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这里的“充分说明”是指对当事人的沉默的法律后果的说明;“询问”是指审判人员就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而向当事人进行的核对和发问。

在审判实践中,为避免因审判人员怠于履行释明义务而引发被动;同时也防止个别当事人借口法官没有履行释明义务而随意撤回自认,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将审判人员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3、代理人的承认问题。

《证据规定》对代理人的承认,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不同分别加以规范。

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基本一致,其对事实的承认,应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由于无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在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诉讼请求承认的情形下,其承认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因而不具有自认的效力。

但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对代理人的承认行为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其未做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自认的撤回。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否定或与前一行为相矛盾的诉讼行为。

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否则势必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也将造成消极影响。

《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推翻自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撤回自认。

5、不能适用自认规则的特殊情况。

身份关系的争议,如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争议不适用自认规则。

这类案件涉及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和基本人权的保护,适用自认规则可能发生有悖伦理价值和违反人权的后果。

对于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畴,也不能适用自认规则。

三、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但由于界限不够清晰,实践中,人民法院超越中立立场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

⑤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制度改革的要求。

《证据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和条件作出解释,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同时对鉴定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操作一性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即是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情形:一、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就诉讼的实体内容而言,人民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对于诉讼的程序内容,由于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则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挥诉讼、管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2、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对当事人存在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救济手段。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自身的能力收集证据,只有确有客观原因的情况下,方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解释为三种情形:一是属于国家部门保存并须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基本的证据线索、所要调查的证据的大致内容、所要证明的事实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等内容。

3、关于鉴定问题。

《证据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鉴定存在的问题,对鉴定作出了原则规定。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申请鉴定又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规定,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提出鉴定申请,但作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来讲,申请鉴定属于其举证的范围,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但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可能导致案件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为在程序上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裁判的公信度,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以当事人协商为原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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