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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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印鉴定申请书
篇一:笔迹.指纹鉴定申请
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志,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市上海花苑11号,身份证号码:35190联系电话:134802
被申请人:韩,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住西市青岛路1,身份证号码:3519021508。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起诉书关于“韩”的手印指纹进行鉴定。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名义上被申请人提交实际完全是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起诉书中无本人亲笔签名,仅有手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其均表示无奈,起诉并非其本意,表示并没有在起诉书上签过字并暗示手印也没按捺过,更何况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已经通过陈收回了借给申请人的50万元借款,所谓的“被申请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公然伪造被申请人按捺的手印,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本案的司法审判,应追究行为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00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0年9月8日
篇二: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平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
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对(20XX)杭x商初字第1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联保体授信合同》中“李平”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书写作出鉴定。
2、请求贵院依法对(20XX)杭x商初字第1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联保体授信合同》中“李平”签名处的指纹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捺作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杭x商初字第1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联保体授信合同》中“李平”的签名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指印也不是申请人所捺,即“李平”的签名和指印均系他人摹仿、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