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乐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中英人寿投保规则(经代)
无最高保额限制的险种,需根据投、被保人财务状况审核后决定其最 终保额。
二、主/附险种投保规则
附加险投保规则
险 种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30天-65周岁 最低保额 5万 同主险保额 最高保额 5倍主险保额 同主险保额 主险保额,累计最 高10万 缴费期间 同或短于 主合同 同主合同 同主合同 至25周岁 同主合同 保障期间 同缴费期,但不 得超过65周岁。 同主合同
保安康A款
50,000元
保安康B款
50,000元
以50,000 为单位增加
保安康A款以保险金额计入体检保额 保安康B款以基本保险金额计入体检保额 附加险不计入体检保额 主险与附加险需同时购买 每增加50,000元保额主险,必须同时增加1份附加险
二、主/附险种投保规则
保安康投保规则
险 种 投保年龄 最低保额 最高保额 缴费期间 保障期间 终身 终身
中英人寿投保规则 (经代)
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则 二、主/附险种投保规则
三、特殊人士投保规则
四、未成年人投保规则
五、财务核保规则
六、体检规则
七、万能险规则
一、基本规则
投保人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
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
附加保安康医疗 30天-65周岁 保险(A款) 附加保安康医疗 30天-65周岁 保险(B款)
1份(25元) 20份(500元) 同主合同 1份(25元) 20份(500元) 同主合同
保安康A/B款只接受1至4类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5-6类的职业不承保 无业者不接受保安康A/B款 若被保险人有本公司除保安康A/B款之外的其它医疗险,核保时参照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 进行核定保安康的保额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1.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三、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期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则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约定缴费期满之日止。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受益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2.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期满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行为;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核事故;
4.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5. 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中意乐安康两全保险条款_保险条款
6
6.1 6.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3.4 司法鉴定 3.5 保险金给付 3.6 失踪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自动垫交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地址变更 10.6 争议处理 11 释义
பைடு நூலகம்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期间 1.4 投保年龄 1.5 合同的签收 1.6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5
5.1 5.2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 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 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福寿两全保险是指一种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时,均会获得保险金的终身保险。
它不仅覆盖了人寿保险的风险,还覆盖了储蓄的功能,可为您的家人和自己提供全面的保障。
在此文档中,我们将介绍福寿两全保险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福寿两全保险条款1.保险期限福寿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30年或100年。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内,您每年需交付规定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福寿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固定的,在保险期限内,您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的高低。
保险金额越高,您每年需要缴纳的保险费就会越多。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会给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一笔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通常是保险金额的两倍或更多。
4.存活保险金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保险公司将会给予被保险人存活保险金。
存活保险金通常是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比如说50%或60%。
5.红利分配福寿两全保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参与分红型福寿两全保险,一种是无红利型福寿两全保险。
参与分红型福寿两全保险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向被保险人分配红利,无红利型福寿两全保险则不会。
二、福寿两全保险的注意事项1.需要考虑未来的生活水平选择保险金额时,需要考虑未来的生活水平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等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选择的保险金额能够适应未来的生活需求。
2.多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福寿两全保险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福寿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和红利等方面可能不同,您可以通过对比不同的保险公司,选择最适合您的保险计划。
3.不要滥用保险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不是投资工具。
福寿两全保险提供的是风险保障和储蓄功能,不应该被用于滥竽充数的投资。
4.不要选择过于短的保险期限福寿两全保险通常有30年或100年的保险期限,您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安排选择保险期限。
不过,过于短的保险期限可能会增加保险费用,不利于长期的保障计划。
华夏福两全保险条款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险金限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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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2020〕两全保险228号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 分红型 条款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 7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 7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 7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 6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投资增值的双重保险。
本文将从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给付、保险费用等方面对安享人生两全保险进行详细的介绍。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身故保险金、某一年龄保险金、退休年金和保险合同期满给付。
在被保人因意外事故、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额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的家庭度过困难时期。
而某一年龄保险金则是在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一定的保险金,可用于养老、缴费用等。
退休年金是指当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会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年金,以帮助被保险人度过退休生活。
保险合同期满给付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作为保险期间内的投资收益。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0年、20年、30年或至被保险人达到80岁等,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来确定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某一年龄要求,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满后,若被保险人仍健在,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作为投资增值。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给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一次性将全部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分期给付是指将保险金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给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给付方式,以满足自己和家人的经济需求。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用一般为按年缴纳,具体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保额大小等因素来确定。
通常来说,保险费用越高,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金额也越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选择适合的保险费用。
总体来说,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投资增值的双重保险。
中国人寿鑫耀相伴产品介绍
鑫耀相伴+鑫耀东方 =东方15年分期返还年金和保额+相伴满期再返
相当于东方总保费的保额+相伴的保费
搭配用利益总结
鑫耀相伴保费到期全返还,按其他保险总 保费设计的鑫耀相伴保额也到期返还。
2019年城镇职工养老鑫替代率
vs 社保养老
鑫耀相伴
张先生30岁,购买社保养老,养 老金测算如下
张先生选择鑫耀相伴:30岁 年交1.8万 30年返还
合计保费271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元
满期30年后张先生利益如下: 1. 五类已购买的保险总保费
271000元通过相伴保额的形 式全返还 2. 鑫耀相伴总保费230310元全 返还 3. 合计返还达50万元 4. 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搭配用特点2:按相伴保额等于你新办国寿福 的保费的形式指定返还给你
张先生想办理一份国寿福,我们能不能 把它变成到期返还、保障继续的产品?
鑫耀相伴产品培训
目录
产品责任
产品名称: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28天-70周岁 保险期间:15年、20年、30年 交费期间:10年交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8岁前给付Max(所交保费,现金价值) 18岁-40岁,给付Max(所交保费1.6倍, 现金价值) 41岁-60岁,给付Max(所交保费1.4倍, 现金价值) 61岁及以上,给付Max(所交保费1.2倍, 现金价值)
保费更低了!加量还减价!
案例: 30岁、40岁、50岁男性。10年交,100万保额,等同30年保险期间
年龄
30岁 40岁
鑫耀相伴两全保险
保险期间 首年保费(元)
30年
85300
30年
85300
vs
太平洋保险少儿乐两全保险b款99.8条款
太平洋保险少儿乐两全保险b款99.8条款
摘要:
1.太平洋保险少儿乐两全保险b 款简介
2.99.8 条款概述
3.99.8 条款具体内容详解
4.条款的优点与不足
正文:
太平洋保险少儿乐两全保险b 款是一款针对儿童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全面保障。
其中的99.8 条款则是该保险产品的核心内容,下面我们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99.8 条款,即“重大疾病保险金”,是太平洋保险少儿乐两全保险b 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为被保险人在患有重大疾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家庭负担。
具体来看,99.8 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1.保险金额:该条款下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在10 万元至50 万元之间。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18 周岁。
3.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有一定的等待期,通常为90 天。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如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如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99.8 条款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较高的保险金额,能够有效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2.保险期限较长,可覆盖被保险人成长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
3.等待期设置合理,既保证了保险公司的权益,又充分考虑了被保险人的需求。
当然,99.8 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保险金额相对固定,可能无法满足部分被保险人的需求。
此外,条款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太平洋保险归纳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太平洋保险归纳引言:少儿乐两全保险是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一款专为儿童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结合了儿童保险和储蓄双重功能,旨在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未来的资金积累。
本文将就少儿乐两全保险的主要条款做一详细归纳和解读,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这一产品,并为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保险责任和权益少儿乐两全保险提供以下两方面的保险责任和权益:1. 重大疾病保障少儿乐两全保险对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罹患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例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等。
在确诊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以帮助孩子及其家庭应对高额医疗费用和其他生活开支。
2. 保险合同履行在少儿乐两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和相应的红利,以及任何其他附加的现金价值。
这有助于为孩子未来的教育、成长和其他资金需求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二、保险期限和费用少儿乐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费用是家长在购买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1. 保险期限少儿乐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时,家长应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保险期限,并根据孩子的需求和未来规划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
2. 保险费用少儿乐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
家长在购买时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孩子的保障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费用。
三、保险合同解除和退保少儿乐两全保险的保险合同解除和退保政策是家长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保险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解除将导致保险责任的终止。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将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用。
家长在购买少儿乐两全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条款,了解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2. 退保政策少儿乐两全保险的退保政策通常由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家长需要退保,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BPA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
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处理: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四条: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性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内容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解除保险合同,并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中英人寿的保险险种介绍
在每月初公布结算利率(该利率 为年利率),用来结算客户上月的 账户价值。 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按照最近一 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客户的个人账 户进行结算,并在每个保单周年日 给客户寄送最新的保单账户价值报 告。
2万全面的医疗保障26种大病的高额保障因病或意外住院费用可报销充足的残疾保障全残按身故保额赔意外导致二级以上伤害额外给付当时累积帐户的50金额的津贴您还拥有您还拥有?多项保障全面呵护多项附加服务如生命关爱提前给付多项附加服务如生命关爱提前给付永安康只有永安康只有33项免赔责任项免赔责任全球理赔全球理赔sossos救援服务救援服务呵护一生呵护一生永安康综合保障计划永安康综合保障计划险种保费元保额万缴费期?保障期永安康附加永安康意外伤害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附加住院费用11106325终身15632565周岁1811325终身1351份至65岁至65岁合计1443以3岁的男孩为例呵护一生呵护一生永安康综合保障计划永安康综合保障计划账户每年增值900元直到65岁意外二级残疾额外赔付50直到65岁身故全残最高赔付8
附加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额的3%,至65岁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二级或以上 残疾程度者,可获得当年度保险金额的50% 作为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 65岁
备注:NWA和ADR是组合销售,不可拆分,比例为1:1
附加
提前给付
长期疾病保险
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投保年齡:出生满30天-65周岁 缴费年期:与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 后 (轿迟者为准),被保人初次得到表列中 重疾 ,按所依附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 额给付 ,本合同及依附主合同终止。
中英人寿乐安保两全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乐乐安保两全保险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8条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1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1.1保险合同的构成 6.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保险事故的通知1.3合同的生效日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4保险期间 6.4如何申请保险金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6.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失踪处理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7 欠款的扣除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8 保险合同的变更2.2责任免除8.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8.2合同内容的变更3 保险费3.1保险费的缴纳9 合同效力的终止3.2宽限期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0 争议的处理4 保单借款11 名词释义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附表:每万元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对照表中英人寿中英人寿乐乐安保两全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乐安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_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和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见 7.2)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健康 一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6.5 地址变更 6.6 失踪处理 6.7 争议处理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保单生效对应日 7.2 周岁 7.3 全残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战争 7.9 军事冲突 7.10 暴乱 7.11 现金价值 7.12 利息 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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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 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 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宣告死亡处理3.6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5.4减保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3年龄性别错误8.4未还款项8.5合同内容变更8.6联系方式变更8.7争议处理8.8保险事故鉴定9.释义9.1合法有效9.2保单年度9.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4周岁9.5有效身份证件9.6意外伤害9.7身故时保单年度数9.8毒品9.9酒后驾驶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12机动车9.13现金价值9.14利息9.15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行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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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2018]两全保险11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英人寿乐相伴两全保险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5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8条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1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1.1保险合同的构成 6.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保险事故的通知1.3合同的生效日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4保险期间 6.4如何申请保险金1.5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失踪处理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7 欠款的扣除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8 保险合同的变更2.2责任免除8.1联系方式的变更8.2合同内容的变更3 保险费8.3职业变更的处理3.1保险费的缴纳3.2宽限期9 合同效力的终止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0 争议的处理4 保单借款11 名词释义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中英人寿乐相伴两全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乐相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见11.1)至55周岁。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1.2)给您。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见11.3)、保单年度(见11.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11.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30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1.5 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含)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章保障范围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1.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见11.7)或乘坐(见11.8)私家车(见11.9)、租用车(见11.10)、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见11.11)或乘坐网约车(见11.12)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11.13),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见11.14)、公共汽车(见11.15)、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见11.16)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