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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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第二章指定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2. 资质认定的目的资质认定的目的是确保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必要的能力和条件,能够独立、准确、公正地进行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只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才能从事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 资质认定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检验认证机构等。

4. 资质认定的原则公平公正:认定程序公开、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

全面客观:综合考虑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设备、方法、管理等因素。

动态管理:定期对已认定的机构进行复审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多元评价:综合参考多方意见和评价结果,不依赖于单一评价标准。

5. 资质认定的程序资质申请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首先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包括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机构具备基本条件。

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向申请机构提出补正或申请退回。

现场评估资质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了解其人员、设备、方法和管理等情况。

评估过程中应与申请机构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认定决定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果,资质认定机构做出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应当经过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6. 资质认定的评价标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数量符合工作需求。

设备:拥有适当的检验设备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良好。

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方法和标准,具备技术先进性。

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数据管理、文件记录等。

7. 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认定机构在有效期内应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内容包括人员、设备、方法、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认定机构继续符合要求。

8. 资质认定的结果处理如果认定机构未通过复审或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资质认定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撤销资质认定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以及对认证机构 的监督 管理 ,适用本办法 。
国家质检 总局 )统 一负责认证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国家认
监 委 ) 负 责认 证 机 构 的设 立 和相 关 理体 系符合标准 、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 的监 督管理 ,规i 认
第三 条 第四条
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从 事认证 活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 以下简称
证活动 ,提高认证有效性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认
证认 可条 例》 ( 以下简 称认 证认 可条 例 )等有 法 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 构是 指依 法经批) 般 f 一 躜 o
( 上页) 接
新 研制 的 尚未制定 国 家标准 、行 业标 的
消 防产 品 ,应 当按 照 国务院产 品质 量监督 吉 门

第 五十 七条
食 品检 验机 构按 照 国家有 关
认证认 可 的规定取 得资质 认定 后 ,方可从事 食 品检验 活动 。但是 ,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食 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由授予其 资 质的主管 ̄ t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 资 p- ' J 格 ;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 品 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未完待续)
制点体 系认证 的食 品生产 经营企 业 ,认证 机构 应 当依法 实施 跟踪调 查 ;对不再 符合 认证 要 求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 有关外商投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办法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办法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办法前言随着社会各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要求,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工作日益重要和必要。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保证产品质量,还可以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整个社会的质量水平。

本文旨在探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及职责等相关问题。

设立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必要性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在企业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对于产品质量的需求日益提高,光靠企业自检已经不能满足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设立专业的质检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检,并且将结果公布出来,让市场对产品进行监督。

这样一来,可以促进良性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技术更新和提高。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管理1.设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设立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规定。

应当成立由政府和企业联合组建的检测检验机构,并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管理机构职责(1)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并发表检验报告;(2)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3)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公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4)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3.质检人员要求(1)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的基本方法和流程;(2)严守职业道德,信守承诺,尊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3)参加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主办的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和考试,并通过考核。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职责1.对产品进行抽检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2.发布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判定和评估,并及时公布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一、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确保市场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构,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检验测试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二、检验测试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测试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产品。

机构应明确自身服务的对象,明确需要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范围和标准,确保所检验产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测试流程1. 预约检验:申请单位需要事先预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约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2. 样品送检:申请单位将需要检验的样品送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提供相关的样品信息和文件。

3. 样品接收与登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收到样品后,进行登记备案,并给予样品编号。

4. 检验测试: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测试。

检验过程中需要确保设备精准可靠,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结果分析和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结合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判断产品质量的合格性。

6. 结果通报: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给申请单位,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7. 结果归档:对检验结果进行归档处理,并保存相关的检验数据和样品信息,以备参考和查询。

四、人员要求1. 资质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证书。

2. 培训要求: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检验测试需求。

3. 保密要求:工作人员需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验测试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五、设备要求1. 规范设备采购: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具备准确、可靠、稳定的性能。

2. 定期维护和检验: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准确性。

六、质量控制1. 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整个检验测试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概念)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者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测量或者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交流与合作)鼓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产品质量检验市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认证第八条(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计量认证条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检验服务范围;(三)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四)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五)有与检验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六)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保障石油化工产品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认定的范围和标准2.1 资质认定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包括生产企业的内部实验室、第三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等。

2.2 资质认定的标准1. 检验设备和仪器齐全,并具备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2. 具备一定的检验技术和专业知识,检验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证书3. 严格遵循检验规范和标准,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5. 保护和保管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6. 必要时提供检验质量信息和报告,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和要求3.1 资质认定的程序资质认定程序包括资料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评审和资质评定。

3.1.1 资料申报1.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等2. 检验设备和仪器清单3. 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4.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规范标准等5. 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6. 检验报告和样品保存制度。

3.1.2 资料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完整、合规。

3.1.3 现场评审1. 检验设备和仪器的实物检查2. 检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记录检查3. 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记录核实4. 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检查。

3.1.4 资质评定通过现场评审后,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作出资质认定的决定。

3.2 资质认定的要求1. 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资料,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评审2. 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4. 检验人员需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5. 建立和保障样品保存制度,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6. 及时提供检验质量信息和报告,确保相关方及时获得检验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296-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296-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296—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

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

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九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

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1987-07-10 法规类别: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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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局长:朱育理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第六条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发生变动,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评审、变更认可范围或者取消资格证书。

第七条认证委员会应当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必须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证产品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九条被取消认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后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总结范文为赠送的资料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祝各位朋友生活愉快!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201x年就快结束,回首201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201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

可以说,201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

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一)在201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

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

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

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201x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在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201x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

201x年下半年,行政部组织召开了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

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

(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在安防工作这两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统计盘点,才能履行好用品的申购与领用。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一)开展常规检查。

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冬季公司对电线和宿舍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

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三)总结下来: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五、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兼听下面员工的意见,敢于荐举贤才,总结工作成绩与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六、存在的不足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2、本部有个别员工,骄傲情绪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为是,公司的制度公开不遵守,在同事之间挑拨是非,嘲讽,冷语,这些情况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要从思想上加以教育或处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形象。

3、宿舍偷盗事件的发生,虽然我们做了不少工作,门窗加固,与其公司及员工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但这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后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现在工业园已安装了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这样就能更好的预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七、下步的打算针对201x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搞好与员工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二)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三)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强化管理的创新实践,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向广大员工宣传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公司员工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多向领导汇报自己在工作中的思想和感受,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我们的工作要团结才有力量,要合作才会成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推向前进!我相信: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cssm大安防的明天更美好!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一个人静静的站在窗边,看着路上一辆辆行驶的车辆,不由的想起了以前。

转瞬间来到红牛已经一年多了,有过开心与欢乐,悲伤与泪水,还有坎坷。

XX,崭新的一年,而现在已经过去了半年,在这半年里我又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在这半年的工作中我学到了许多平时学不到的岗位知识,尤其这几次停机时跟着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修设备时又让我对设备的工作原理有了更深了解,从而使我提高了岗位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故障的同时,我能够熟练的将学到的新知识与操作技能相结合,减少了处理故障的时间,提高了处理故障的能力。

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缺点。

学到了什么:1现在对所在岗位的设备工作原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处理故障的能力与技巧,减少了处理故障的时间。

2对整条生产线也有了的了解,在其他岗位出现故障时自己也能过去帮上忙。

3现在和相邻岗位的伙伴配合的更加默契了,在彼此的岗位出现故障时只要对方一个手势就会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

4在开班后会时通过主管描述生产线场的情况和岗位点评时悟出了什么情况重要。

什么情况紧急,在同时出现多个突发事件时怎样能有条不紊的处理好每件事。

5在观看“XX年度《感动中国》人物”颁奖典之后我感受到我们每个人都很平凡,但在平凡的人生中,也可以做出不平凡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践,也可以从他们的身上吸取力量,不断前进。

存在的不足与缺点:1在岗位出现较大的故障时有些手足无措心里还有些急躁,如果长时间没处理好的话心里还来气。

2缺乏较好的工作方法,同样的一件事看别人做起来时觉得挺轻松,当轮到自己做的时候不但没做太好而且还累的满头大汗。

3口语表达能力较差,在岗位之间的沟通或者是和伙伴们聊天的时候自己心里想的意思总是不能用理想的语句表达出来。

下半年的目标:在今后的日子里,争取把自己不足的地方弥补回来,多加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上班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加认真,争取以零失误来回报公司对我的培养。

最后,中心的祝愿公司的明天会更加的灿烂辉煌。

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时光荏苒,XX年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令我明白到人间的温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以及全体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到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在工作上,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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