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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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应该注意的问题

技术入股应该注意的问题

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以技术出资入股是当前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

由于技术具有“无形”的特性,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

很多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急于求成,对许多关系到交易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未作仔细考虑就草草签约,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

那么,交易者在洽谈与签订以技术出资入股形式的高新技术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

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与外延。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其次,没有约定按取得专利的编码方法设计的输入软件著作权是否也作为出资标的?投资方认为发明人向合资公司移交了汉字编码的电脑、汉卡等物品,合资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它们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01•【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企业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缺陷,并非罕见情况。

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此问题未必会成为根本性的阻碍。

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彻底程度。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在本质上属于严重问题。

在提供首次公开募股(IPO)综合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小而疏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彻底解决,以避免留下任何后遗症。

诚然,根据过往的成功案例,"涉及金额较小"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辩称出资瑕疵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在处理出资瑕疵问题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出资确实已经完成,且资本充足。

对于需要股东补充的部分,应通过后续投入确保资本的完整。

补足出资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以货币资金进行补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直接提供现金资产,此法最为直接和简便;二是股东利用应付股利,例如,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使用未分配利润产生的应付股利进行补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补充,亦有以债权形式进行补充的情况。

至于补足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缺少的金额进行补充;然而,更为谨慎的做法是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折算金额进行补充,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应当追溯调整“实收资本(股本)”中不实的部分,并考虑涉及的税务影响;随后,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将补充的资产直接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式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式⽇期: 2018-09-26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普遍。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时并未取得现⾦流,取得的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企业以技术成果股投资⼊股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应当确认当期所得。

以技术成果投资换取股权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范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技术进⾏投资,按照规定其技术应该过户⾄被投资企业,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因此,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应当按照销售、投资两笔业务进⾏企业所得税处理。

原则上,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确认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股权登记⼿续时,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的实现,应当计⼊投资⼊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还要符合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优惠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纳税辅导20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纳税纪宏奎赵辉以技术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入股问题,是创业者和投资者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创业者具有相应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或者智力资本、创意等无形资产,但往往缺乏货币资本和其它实物资本,需要从风险投资、大企业或者其它外部投资机构获得投资,共同组建创业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利润(一般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这样,在创立高科技企业的时候,高科技成果和其它无形资产所允许占的出资比例,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公司法》明确,企业注册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政策的放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必将成为投资领域的新常态,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费?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3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

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投资人取得了对应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技术出资方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技术成果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第四条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

第五条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授权的技术成果,适用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技术成果入股后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出资方必须在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司转让专利权。

第六条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现有技术成果。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成果出资的标的。

对高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高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探讨
能 、耐磨 防滑 、减 振 、降噪 、吸波等 多种 功 能 ,可 以作 为结 构 材 料 、功 能材 料 ,广 泛应 用 于 交 通 、化 工 、 电子 、国防等 国 民经 济 行业 ,而且 具有 不 可 替代 性 。解 决 了产 业 化过 程 中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难 题 ,具 有 投资
资 ,也可以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 。对作为 出资的 实物 、工业 产权 、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 关 部 、委关 于技 术入 股的 规定
为了使技术入股行为规范化 ,科技部 、教育 部等先后 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 ,包括对 入股 技术的条
★ 纛

人 股技 术的作价 比例
另外 ,各省 、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如深圳市 出台 《 深圳经济 特区技术成果入股 管理办法》 、浙江省制定了 《 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 出台了 《 关于推进技术股 份化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政策、法规 , 都有效地规范了技术入股行为 ,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
《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资入股的工业产权 、专利 技术 的金额 不得 超过公 司注册资本 的 2 %, 0
国家对 采 用高 新技 术 成果 有特 别规 定 的除外 。
《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作价 向有 限、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入股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 %,但不得超过 3 %。 0 5 《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放宽了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比例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 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 ,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 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 3 %,另 5 有约定的除外。同时 ,该规定还对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等内容也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7 月4 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326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及技术改进方案等,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鼓励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对该项技术成果合法享有作价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应保证受让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使用的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技术成果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作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并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需提交下列文件,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认定:(一)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申请书,需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出让情况及其实施;(二)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三) 技术成果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四)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五) 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出资入股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十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技术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技术的应用实施。

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

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

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深入,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纳的一种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爱护技术拥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实践中,重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深入,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纳的一种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爱护技术拥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实践中,重复性入股、非产权人人股、公知技术入股等屡展浮现,所以,在技术入股时,应当在入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技术入股者应为技术的合法权利人。

技术入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能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可以作为技术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拥有技术,且是入股技术的合法权利人。

技术人股方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权利瑕疵;假如人股后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成立,技术人股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入股技术必须是专利技术或技术隐秘。

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状态,比如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等。

普通来说,惟独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才干用出资入股,而且还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因为以技术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标,即惟独入股技术可以给股份制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时,才可能被股份制企业所同意。

但并且入股技术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关于企业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在此事情下,技术在股份制企业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入股技术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

由于技术本身的无形性可以在并且间、别同地方被多个主体并且使用,而其他有形财产却别能。

所以,技术入股各方在签订入股合并且,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术的所有权出资人股,依然以入股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入股,如以入股技术使用权出资入股,还应明确是何种许可使用方式(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

纳税辅导24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纪宏奎赵辉《公司法》规定,企业注册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且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

随着政策的放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必将成为投资领域的新常态。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属于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属于技术转让所得,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一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的其中前提条件之一“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关于技术投资入股有哪些规定?

关于技术投资入股有哪些规定?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技术投资入股有哪些规定?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最高可以到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投资入股,还有其他的入股方式能够让我们进入公司共享利益。

技术入股就是其中一种,当我们拥有某种特殊技术时,就可以选择技术投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公司,分得股份,获得共同的利益。

那么技术投资入股有哪些相关规定,今天就由的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技术投资入股比例有什么规定?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最高可以到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如: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或劳务、股权或其他。

非现金出资需要经过评估和股东认可,超过约定金额部分,如出资人不要求补偿,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不能确认为出资比例计算的一部分。

二、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无形资产入股比例的?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理论上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关于技术入股形式有哪些?按公司法的规定,技术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形式。

但实际中,大量是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一般的作法是干股、成为隐名股东或由其他股东代持,另一种作法是由大股东出资、代在工商中登记你为股东,或者由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你、并作工商登记。

技术出资问题整理

技术出资问题整理

技术出资问题整理第一篇:技术出资问题整理《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是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

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规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

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理,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

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出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可达到35%。

第二篇:技术出资协议书技术出资协议书(适用其他有限公司)甲方:***乙方:***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技术出资入股,并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拥有****** 技术,评估机构******,评估价** 万元,拟作价**万元出资入股。

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

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

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文/巴特2016年9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01号文,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此文第三条明确了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翻遍世界所得税历史,恐怕也找不到优惠程度如此之大的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则。

责任感驱使笔者在这里提醒一下税收史研究者们要格外关注一下这个所得税投资新规则。

首先复习一下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什么样的投资新规则。

该文件第三条有四项规定:(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现举例说明上述规则。

例如,甲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技术成果向A公司投资,该项技术成果市场价值150万元,计税基础50万元。

在财税〔2016〕101号文件出台前,因投资行为,甲于投资时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为20万元[(150-50)*20%]。

文件出台后,甲依据文件第三条第(二)项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作法,即甲于投资时,可暂不确认个人所得100万元(150-50),也无须于投资当期确认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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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
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过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
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具有法人资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 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三)技术入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
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章程。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
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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