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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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云财社[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云财社[2012]16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

第三条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二)规范操作。

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三)尽职追索。

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

(四)公示确认。

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在承办推荐部门所在地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

(五)及时处置。

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账销案存。

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追回已代偿的呆坏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返还。

第四条对于不能按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创业小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承办推荐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展开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云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州(市)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

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业务,就会面临各种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业务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模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从业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的押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一般情况下,押金金额将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

押金贷款的优点在于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押金规避贷款风险,同时押金也可以用来多次借贷。

2. 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贷款公司有足够的资产用来偿还贷款。

3.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放款,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信用证明。

以上三种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要小得多,但申请条件也随之更加灵活。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填写完相应的贷款申请信后,贷款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草根调查和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方面,通过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自雇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等群体进行申请,这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普及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很关键的,贷款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审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通过申请表、企业资料、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借款人。

云南脱贫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

云南脱贫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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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调查及思考以石林县为例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调查及思考以石林县为例

2012年第2期中旬刊(总第471期)时代金融Times FinanceNO.02,2012(CumulativetyNO.471)一、石林县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概况2009年1月13日石林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截止2011年末已发展到四家,四家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15500万元,公司员工50人。

四家小贷公司均按照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均经省政府金融办行文批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在法人治理结构上,4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建立起符合公司发展的法人治理。

在内控方面,四家小额贷款公司相应建立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加强对贷款发放的审查和风险的控制,公司组成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等参加的贷款审批会,制定了《信贷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制订的内控制度基本能覆盖整个经营过程,基本能保证对经营风险的控制。

石林县小贷公司秉承“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经营宗旨,积极为当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

截至2011年12月末,四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5884万元,2011年1-12月累计发放贷款14296万元,累计收回贷款13552万元,实现利息收入1938万元,实现净利润710万元。

二、石林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及发展状况为全面掌握辖区小额贷款的情况,我们采用普查的方式对县辖所有的4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现场及非现场调研,这4家小额贷款公司先后成立以来,目前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经营效益,在其具体运营中各家采用的经营模式因各自经营理念和目标不同有所差异,根据我们的走访调研,现对石林县小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简述如下:(一)“自主”经营模式及经营特点以石林万家欢瑞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石林商联投资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代表。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贷款方式和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25%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 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 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探讨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探讨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探讨》摘要:要:针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历年来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關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出发,提出可供参考的计提方法,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及一般准备时存在上述的诸多共性问题和难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张宇摘要:针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历年来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關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出发,提出可供参考的计提方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计提方法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0多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为云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其与一般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性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故在其会计核算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本文主要针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进行探讨,旨在能在合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会计核算的效率。

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基本规定(一)基本定义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统称为准备金,又称拨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主要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云财企[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51号)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审定,各州、市财政局转报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每年度6月1日至30日和9月1日至30日。

二、申报条件为提高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作的监管,省级监管部门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重点监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除需满足《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在验资账户上存放的时间需满3个月,即: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与申请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日期的间隔需满3个月。

(二)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应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计划由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另行发布。

三、申报材料(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3)。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实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三处(邮编:650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

链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总⾏营业部、各分⽀⾏、⼩企业信贷专营中⼼:根据云南省政府⾦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融办”)印发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监管⼯作指引(试⾏)》(附件⼆)、我⾏与省⾦融办签订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与⼩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将根据⼩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

现提出当前阶段我⾏对⼩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云南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全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从我省推⾏⼩贷公司试点以来,⼩贷公司发展如⽕如荼,初具规模。

截⽌今年6⽉末,我省⼩贷公司已扩展⾄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实际到位63.25亿元。

其中,昆明市⼩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实际到位15.3亿元。

同期,全省⼩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已达数⼗亿元,对改善地⽅农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企业资⾦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全⾏与⼩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截⽌2010年12⽉末,全省共计有23家⼩贷公司在我⾏17家分⽀⾏开⽴了基本账户、⼀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贷公司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09年初我⾏与⼩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卡、⽹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定的作⽤。

但与此同时,部分分(⽀)⾏对⼩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差距,存在⼀定的操作风险隐患;(三)⼩贷公司存在的问题我省⼩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定影响⼒的群体,然⽽⼩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云人社发〔2009〕76号

云人社发〔2009〕7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二○○九年四月七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投融资部工作总结

投融资部工作总结

岁月不居!公司在巩固与发展中走过了这重要的一年。

时间催促我们即将告别2022,憧憬激励我们在 2022 年开创事业的新高。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总结经验,扬长避短,现将 2022 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思想汇报自进入 2022 年以来,我部门成员认真完成工作,努力学习,积极思量,工作能力逐步提高。

伴有着公司的成长,特殊是我策划部门所参预的各项实际工作,我们都能够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谨小慎微。

此外,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年轻的我们参预着建设年轻的公司,无论从业务能力,还是从思想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

在这些方面我们都得到了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匡助,使得我们的工作能力逐步提高,方向愈加明确。

从而,对我部门乃至公司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了我们必须不断的接收新思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潮流。

每一天对于工作或者说事业,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受。

自来到公司,同在一个办公室中工作,在思想上早已有了共通点。

首先是心态,态度决定一切,有了正确的态度,才干运用正确的方法,找到正确的方向,进而取得正确的结果。

具体而言,工作不该是一个任务或者负担,应该是一种乐趣,是一种享受,而惟独你对它产生兴趣,彻底的爱上它,才干充分的体会到其中的快乐。

通过实际工作中我部门各成员的分工合作,我们更加充分的认识到,惟独对业务的努力探索和发现,找到工作的乐趣,才干毫无保留的为它尽我们最大的力量。

可以说,懂得享受工作,才干懂得如何成功,期间来不得半点勉强。

其次,是能力问题,又可以分成专业能力和基本能力。

专业能力决定了你适合于某种工作,基本能力,包括自信力,协作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冒险精神,以及发展潜力等,将直接决定工作的生命力。

一年来投身到实践工作中的我们,能力再次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与提高,两种能力也得到了很好地协调发展和运作。

三、主要工作业绩继续保持与工行、中行、安全、民生、中信、兴业及华能贵诚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沟通,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并与 **建设、 **城建等大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意向。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贷款业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业务的开展、管理、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公司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动性、收益性。

第二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贷款业务申请(一)客户申请贷款时,应向公司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说明、担保物等。

(二)公司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五条贷款业务审批(一)公司应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向客户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六条贷款发放(一)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公司应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贷款发放前,公司应确保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七条贷款回收(一)贷款到期前,公司应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二)客户未按时还款的,公司应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

(三)对逾期贷款,公司可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一)公司应根据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二)贷款风险分类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一)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二)公司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用途。

(三)公司应定期对贷款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条贷款业务监督(一)公司应设立贷款业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云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6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进程,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06号)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1990年以来本部门或者几部门联合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1989年以前下发的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也列入了清理范围)。

按照清理结果,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当前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的。

对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并经汇总审核认定应予废止的603件规范性文件,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统一予以废止。

附: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603件)一、省计委(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农转非”人员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云计社会〔1993〕82号┃┗━━━━━━━━━━━━━━━━━━━━━━━┷━━━━━━━━━━━━━┛二、省经贸委(47件)┏━━━━━━━━━━━━━━━━━━━━━━━┯━━━━━━━━━━━━━┓┃序号名称│文号┃┠───────────────────────┼─────────────┨┃1、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劳字〔1988〕106号┃┃2、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云劳安〔1989〕13号┃┃3、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云劳安〔1989〕24号┃┃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4、关于填报《单位年度使用劳保用品人数登记表》│云劳安〔1989〕40号┃┃和使用劳保用品专用发票的通知│┃┃5、云南省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办法│云劳安〔1989〕68号┃┃6、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云劳安〔1990〕11号┃┃7、云南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云经安〔1990〕48号┃┃8、云南省交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试行修│云经企〔1990〕24号┃┃订)│┃┃9、云南省省级先进企业等级复查试行办法│云经企〔1990〕49号┃┃10、云南省精制茶叶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修│云经企〔1990〕116号┃┃订稿)│┃┃11、云南省冶金工业省级先进企业升级标准│云经企〔1990〕121号┃┃12、成都铁路局在滇机车修理企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云经企〔1990〕125号┃┃标准(试行)│┃┃13、云南省化工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云经企〔1990〕179号┃┃14、云南省工具和建筑五金行业“扳手类”省二级先│云经企〔1990〕180号┃┃进企业标准(试行)│┃┃15、云南省医药工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修订试│云经企〔1990〕201号┃┃行)│┃┃16、云南省医药工业企业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云经企〔1990〕218号┃┃17、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业省级│云经企〔1990〕225号┃┃先进企业标准(试行)│┃┃18、关于纺织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重要更正和补│云经企〔1990〕228号┃┃充规定│┃┃19、云南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30号┃┃20、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74号┃┃21、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奖励试行办法│云经办〔1990〕261号┃┃22、云南省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及其│云经企〔1991〕104号┃┃试行办法│┃┃23、云南省冶金工业省二级企业升级标准(试行)│云经企〔1991〕143号┃┃24、关于补充云南省轻工行业省二级先进企业标准的│云经企〔1991〕232号┃┃通知│┃┃25、云南省医药行业省级先进(省一级)企业标准(│云经企〔1991〕278号┃┃修订试行)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26、云南省林业行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58号┃┃办法│┃┃27、云南省对外经贸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86号┃┃办法│┃┃28、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广播电视制造业省二级先进│云经工二〔1992〕192号┃┃企业标准(试行)│┃┃29、关于我省J.JD系列电动机用磁泥进行节能改│云经工一〔1992〕198号┃┃造收费标准的通知│┃┃30、关于调整联运设施贷款的通知│云经贸交〔1992〕233号┃┃31、云南省农业综合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云经农〔1992〕655号┃┃3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权限的通知│云经外资〔1992〕356号┃┃33、关于修订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云经企〔1992〕100号┃┃34、关于《云南省晋升国家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善后│云经企〔1992〕749号┃┃工作处理的通知│┃┃35、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云劳〔1993〕46号┃┃准及暂行规定│┃┃36、关于近期贯彻《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云经企〔1993〕037号┃┃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37、云南省工交企业设备处长、科长职务培训规范│云经工二〔1993〕153号┃┃38、关于重新修订《云南省铁路运输物资管理办法》│云经贸交〔1993〕204号┃┃的通知│┃┃39、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云经贸企〔1994〕132号┃┃40、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云经贸技〔1995〕135号┃┃41、关于在全省开展“清资挖潜、压库促销”工作的│云经贸调〔1996〕465号┃┃实施意见│┃┃42、关于实施《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云经贸科〔1996〕225号┃┃法》的补充通知│┃┃43、关于进一步抓好清资控潜、压库促销工作的通知│云经贸调〔1997〕378号┃┃44、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中的补│云劳安〔1998〕31号┃┃充通知》的通知│┃┃45、云南省资源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云经贸资〔1998〕220号┃┃行)│┃┃46、云南省节能产品评审认证管理办法│云经贸资〔1998〕447号┃┃47、云南省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云经贸外〔1999〕160号┃┗━━━━━━━━━━━━━━━━━━━━━━━┷━━━━━━━━━━━━━┛三、省计生委(22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云计生委综字〔1990〕95号┃┃2、关于涉及公民生育问题优待和奖励限制和处罚按│云计生委政字〔1991〕87号┃┃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的函│┃┃3、关于加发5%退休金问题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88号┃┃4、关于东川市计生委贯彻《条例》中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93号┃┃复│┃┃5、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0号┃┃6、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3号┃┃7、关于《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1〕139号┃┃8、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依法执行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40号┃┃9、关于临沧地区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195号┃┃复│┃┃10、关于金平县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96号┃┃11、关于《条例》第53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2〕60号┃┃12、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云计生委政字〔1992〕127号┃┃1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意见的│云计生委政字〔1993〕36号┃┃通知│┃┃14、关于弃婴问题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7号┃┃15、关于不能以导致离婚作为生育理由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8号┃┃16、关于《生育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3〕42号┃┃17、关于印发《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实施办│云计生委政字〔1993〕129号┃┃法》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18、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云计生委政字〔1995〕130号┃┃通知│┃┃19、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5〕141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6〕110号┃┃21、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可│云计生委政字〔1997〕153号┃┃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22、《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云计生委政字〔1998〕63号┃┃可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四、省体改委(4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权│云体改〔1993〕118号┃┃托管暂行规定│┃┃2、云南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化验收办法│云体改〔1993〕119号┃┃3、云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云体改〔1994〕41号┃┃4、云南省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云体改〔1996〕04号┃┃《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实施意见│┃┗━━━━━━━━━━━━━━━━━━━━━━━┷━━━━━━━━━━━━━┛五、省侨办(6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华侨农林场职工子女、职工配偶就业及家属│(81)云侨字第12号┃┃迁场等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关于华侨企业参照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85)云侨办字第279号┃┃通知│┃┃3、关于华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补│(86)云侨办字第66号┃┃充规定│┃┃4、关于修订归侨生活标准和生活补助费使用办法的│(86)云侨办字第322号┃┃通知│┃┃5、关于部分调整重新调整安置归难侨事业费用标准│(89)云侨办字第18号┃┃的通知│┃┃6、关于照顾华侨农场和面上的归侨侨眷青年就读云│(98)云侨办发69号┃┃侨职业培训学校的意见│┃┗━━━━━━━━━━━━━━━━━━━━━━━┷━━━━━━━━━━━━━┛六、省扶贫办(3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确定省级机关定点挂钩攻坚乡并选派科技副│云贫开发〔1996〕2号┃┃乡(镇)长的通知│┃┃2、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小扶字〔1998〕1号┃┃3、关于加强扶贫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贫开办发〔1998〕83号┃┗━━━━━━━━━━━━━━━━━━━━━━━┷━━━━━━━━━━━━━┛七、省人防办(2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人防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云防办〔1998〕41号┃┃2、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防空地下│云体改〔1999〕20号┃┃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八、省科学技术厅(28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申报小发明奖励项目的通知│云科管发〔1984〕069号┃┃2、云南省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科发〔1986〕010号┃┃3、云南省生物资源出境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发〔1987〕013号┃┃4、云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云科发〔1988〕018号┃┃5、省科委关于科技开发互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云科办发〔1988〕163号┃┃6、云南省科研院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88〕161号┃┃7、云南省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89〕041号┃┃8、省科委关于实施《科研统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0〕045号┃┃的通知│┃┃9、云南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云科办发〔1990〕008号┃┃10、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云科办发〔1990〕020号┃┃11、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0〕082号┃┃12、云南省科技成果试验示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1〕065号┃┃13、省科委关于批准试行《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云科办发〔1991〕062号┃┃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暂行办法》的批复│┃┃14、云南省科委经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069号┃┃15、云南省科委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122号┃┃16、云南省科委山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91〕175号┃┃17、云南省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云科发〔1992〕082号┃┃任制暂行办法│┃┃18、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发〔1992〕090号┃┃19、云南省科委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试行办│云科办发〔1992〕069号┃┃法│┃┃20、关于对《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2〕194号┃┃》的补充规定│┃┃21、云南省科委关于加快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信息事│云科发〔1993〕073号┃┃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2、云南省科委关于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资金以及项目│云科条发〔1994〕001号┃┃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23、云南省科委科技保密审查报审程序和管理办法│云科外发〔1995〕006号┃┃24、云南省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云科计发〔1995〕009号┃┃25、关于实施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规│云科计发〔1995〕010号┃┃定│┃┃26、云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云科成发〔1995〕004号┃┃27、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基发〔1996〕004号┃┃28、云南省省属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云科发〔1997〕010号┃┃试点实施办法│┃┗━━━━━━━━━━━━━━━━━━━━━━━┷━━━━━━━━━━━━━┛九、省公安厅(37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认定境外入境作案罪犯的国籍问题│云政外边字〔1982〕第103号┃┃2、关于从罚没财物中退库补助办案经费的通知│云禁发〔1983〕17号┃┃3、关于大麻可制作毒品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建议│云禁〔1985〕1号┃┃4、对扣留非法收购、运输罂粟壳进口的处理意见│云公传缉〔1985〕9号┃┃5、关于处理走私贩毒案件中缴获赃款赃物的通知│公发〔1985〕22号┃┃6、关于不再经营进口罂粟壳的批复│云禁发〔1986〕4号┃┃7、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通知│云禁发〔1986〕9号┃┃8、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补充通知│云禁发〔1986〕10号┃┃9、关于执行云禁发〔1986〕9、10号文件中│云禁发〔1987〕4号┃┃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0、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云公外〔1987〕23号┃┃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的通知│┃┃11、关于接待中外记者采访禁毒工作和禁毒宣传口径│云禁发〔1991〕11号┃┃的暂行规定│┃┃1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公交〔1991〕33号┃┃充规定》的通知│┃┃13、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外办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公外〔1991〕85号┃┃共和国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4、关于启用《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的通告│1991.3.2印发┃┃15、关于做好毒品交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禁发〔1992〕1号┃┃16、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我省公民申请前往香港地│云公外〔1992〕9号┃┃区探亲若干问题的通知│┃┃1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定居│云公外〔1992〕13号┃┃的补充通知│┃┃18、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地区│云公外〔1992〕65号┃┃定居受理条件的通知│┃┃19、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台湾居民回我省定居几个具体│云公函〔1992〕101号┃┃问题的函│┃┃20、云南省收容审查审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法〔1992〕132号┃┃21、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下放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部分│云公外〔1992〕186号┃┃审批权的通知│┃┃22、公民因私出境申请受理审批规范│云公外〔1992〕187号┃┃23、关于严格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通知│公治〔1992〕280号┃┃2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格执│云公外〔1993〕27号┃┃行定额审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1993〕265号┃┃26、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公治〔1993〕429号┃┃2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外〔1994〕396号┃┃关于雇用俄罗斯妇女问题的有关文件的通知│┃┃28、关于严格管制制毒化学配剂从严打击走私贩卖制│公禁发〔1994〕009号┃┃毒配剂案犯的意见│┃┃29、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几│公治〔1994〕46号┃┃个问题的通知│┃┃30、云南省特大交通事故考核暂行办法│公交〔1994〕65号┃┃31、云南省禁吸戒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公治〔1994〕178号┃┃32、关于对全省防盗安全门实施统一检测和行业管理│公技〔1994〕201号┃┃的通知│┃┃33、关于对《云南省户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公治〔1996〕179号┃┃补充通知│┃┃34、关于贯彻公安部印发《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公治〔1996〕356号┃┃登记表》实施意见的通知│┃┃35、关于认真清理收缴毒品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652号┃┃36、关于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712号┃┃37、关于抓紧大麻禁种改植的紧急通知│云禁发〔1998〕12号┃┗━━━━━━━━━━━━━━━━━━━━━━━┷━━━━━━━━━━━━━┛十、省民政厅(9件)┏━━━━━━━━━━━━━━━━━━━━━━━┯━━━━━━━━━━━━━┓┃序号名称│文号┃┠───────────────────────┼─────────────┨┃1、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云民农字〔1987〕15号┃┃2、云南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事务处理试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7〕7号┃┃3、云南省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8〕15号┃┃4、云南省《有奖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试行办法》实施│云捐字〔1990〕5号┃┃细则│┃┃5、关于进一步做好互助储粮储金工作的通知│云民农字〔1991〕18号┃┃6、关于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民社字〔1993〕1号┃┃7、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工│云民农字〔1995〕39号┃┃作的通知》的通知│┃┃8、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扶贫互│云民农字〔1998〕50号┃┃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9、关于实行社会团体章程备案制度的通知│云民社字〔1998〕6号┃┗━━━━━━━━━━━━━━━━━━━━━━━┷━━━━━━━━━━━━━┛十一、省司法厅(16件)┏━━━━━━━━━━━━━━━━━━━━━━━┯━━━━━━━━━━━━━┓┃序号名称│文号┃┠───────────────────────┼─────────────┨┃1、加强公证联络员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司〔1986〕20号┃┃2、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3、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5、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办法│云司律〔1986〕36号┃┃6、律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云司律〔1986〕36号┃┃7、关于贯彻执行西南政法学院函授法律专科新的教│云函字〔1987〕1号┃┃学方案和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8、云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试行)办│云司调字〔1989〕第16号┃┃法│┃┃9、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管理办法│云司教字〔1993〕2号┃┃10、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各辅助分站助│云司教字〔1993〕2号┃┃学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11、关于设置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云司律字〔1993〕12号┃┃定│┃┃12、关于律师、公证员资格审批程序的规定│云司律字〔1993〕14号┃┃13、关于收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管理费的通知│云司字〔1993〕49号┃┃1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机构年检、注册和律师人│云司字〔1994〕66号┃┃员年审注册的管理规定│┃┃15、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云司字〔1994〕66号┃┃则│┃┃16、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暂行管理│云司律字〔1995〕14号┃┃办法│┃┗━━━━━━━━━━━━━━━━━━━━━━━┷━━━━━━━━━━━━━┛十二、省财政厅(7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通│云财综〔1990〕4号┃┃知│┃┃2、云南省滇西南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基金、项目管理│云农综〔1990〕11号┃┃(试行)办法│┃┃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0〕46号┃┃4、云南省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云财外〔1990〕49号┃┃定│┃┃5、财政周转金业务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云财基〔1990〕2号┃┃6、关于恢复建立工交事业专项经费使用责任制的通│云财工〔1990〕36号┃┃知│┃┃7、关于重申省医药局集中的中药材发展基金应视同│云财工〔1990〕37号┃┃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8、关于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财务管理│云财工〔1990〕60号┃┃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9、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有关验资出具资金证明和│云财工〔1990〕82号┃┃加强公司预算管理的问题解答│┃┃10、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云财工〔1990〕86号┃┃通知│┃┃11、关于曲靖市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税分流改│云财工〔1990〕87号┃┃革试点的通知│┃┃12、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省级│云财工〔1990〕9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3、对国营承包经营企业查出违纪问题经济处理的试│云财工〔1990〕98号┃┃行办法│┃┃14、关于做好两期承包衔接搞好新一轮承包的意见│云财工〔1990〕108号┃┃15、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几项优惠政策在│云财工〔1990〕131号┃┃1990到期后处理的通知│┃┃16、关于调整小型技借支工周转金占用费率的通知│云财工〔1990〕141号┃┃17、省属工交厅(局)责任目标承包试行办法│云财工〔1990〕144号┃┃18、关于絮棉零售价调整后有关财政补贴结算问题的│云财商〔1990〕87号┃┃通知│┃┃19、关于省级商业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0〕99号┃┃20、对关于企业税前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工〔1991〕2号┃┃21、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1〕24号┃┃22、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务接待费奖金限额问题的复│云财工〔1991〕25号┃┃函│┃┃23、关于工业快报指标解释的通知│云财工〔1991〕73号┃┃24、关于按产量提取复土植被专项费用的批复│云财工〔1991〕91号┃┃25、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云财工〔1991〕101号┃┃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6、云南省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试行│云农综字〔1991〕14号┃┃)办法│┃┃27、关于调整犯人生活费标准及假定工资标准的通知│云财农〔1991〕43号┃┃28、关于罚没票据制发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预〔1991〕61号┃┃29、关于核定省级物资企业销售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1〕1号┃┃30、关于救灾硝铵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72号┃┃31、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云财商〔1991〕100号┃┃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32、关于“油库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102号┃┃33、云南省资产评估收费办法(暂行)规定│云国资字〔1992〕40号┃┃34、云南省经济建设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2〕29号┃┃35、关于国营工业增强活力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2〕8号┃┃36、我省国有工业企业年度汇总决算报表评比办法规│云财工〔1992〕16号┃┃定│┃┃37、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专项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云财工〔1992〕18号┃┃38、关于实行国营企业国家流动基金占用费制度的管│云财工〔1992〕22号┃┃理办法│┃┃39、关于集中食盐调价专项收入的通知│云财工〔1992〕44号┃┃40、关于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核发注册会计师执行外│云财外〔1993〕22号┃┃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的通知│┃┃41、关于对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对接│云财商〔1993〕43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2、关于对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云财商〔1993〕53号┃┃对接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43、关于对国有承包商业、物资企业交库办法的通知│云财商〔1993〕74号┃┃44、关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国资字〔1993〕58号┃┃45、关于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改限额拨款为划拨资金后│云财预〔1994〕1号┃┃有关会计核算事项的补充通知│┃┃46、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商〔1994〕82号┃┃47、云南省茶叶、蚕桑、畜牧、水果、干果、花卉基│云财农〔1995〕10号┃┃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48、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会计制度(试行)│云财综〔1995〕2号┃┃49、云南省省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云财综〔1995〕87号┃┃通知│┃┃50、云南省利用外资及引进技术、设备风险基金管理│云财工〔1995〕81号┃┃暂行办法│┃┃51、关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31号┃┃的通知│┃┃52、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128号┃┃53、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五项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外〔1996〕114号┃┃54、关于调整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财社〔1996〕87号┃。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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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

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招投标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

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九)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2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前,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省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五条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章业务经营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其经营范围为:(一)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

(二)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风险防范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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