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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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发[2003]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北京市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

本规范依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构建安全快捷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范是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选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定义

本规范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规范场所。

(三)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指以外埠农产品进京集散交易为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量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25%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功能

(一)价格形成功能:集中供需信息,形成农产品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二)集散功能:产地来京的农产品在这里集中,然后分销到零售市场。

(三)关卡功能:进场交易的农产品按规定经过检验检测,符合质量标准。

(四)标准化功能:进场交易的农产品按标准分级、包装。

(五)截流功能:将运输农产品进入北京市区的大型车辆以及农产品分拣加工形成的废弃物截流在城市中心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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