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一、案由释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三、典型案例【案例】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借贷合同是和老百姓生活联系的比较的紧密的一种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中,还有一种分法是将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像银行借款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而老百姓之间签署的借贷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
那么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实践合同方面的知识。
一、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
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类型?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区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意义在哪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但在借贷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
出借人是指提供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借款人是指接受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借贷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的金额、币种、利率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
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提前还款、提前终止合同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5.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违反合同约定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与原合同相同。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协商一致后,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申请调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调解机构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个人】周献宇杜雪【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海胡大银【代理律所】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献宇【被告】杜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张某与瑞润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明确载明了张某与周献宇为合伙人关系,而张某之所以获得该代持股权,系因周献宇同意减免与杜雪之间的债务共计225万元。
首先,虽《股权赠与协议》甲方处仅有杜雪签字,未加盖瑞润公司公章,但同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加盖有瑞润公司公章,且两份协议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瑞润公司在股权赠与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杜雪在签署《股权赠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追认撤销转委托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周献宇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雪在与其签订《债务终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其存在胁迫的行为,其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签署该整体抵债协议的行为亦不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三)借用合同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娟;陈鹏;顾洪良【当事人】刘娟陈鹏顾洪良【当事人-个人】刘娟陈鹏顾洪良【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燕萍张吉孙青鹏李未【代理律所】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娟【被告】陈鹏;顾洪良【本院观点】首先,从借款合同的订立来看,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均是由刘娟与陈鹏商定,款项亏损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刘娟向陈鹏表明其系代理用资人与陈鹏磋商订立合同并向陈鹏披露了用资人的身份信息。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从借款合同的订立来看,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均是由刘娟与陈鹏商定,款项亏损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刘娟向陈鹏表明其系代理用资人与陈鹏磋商订立合同并向陈鹏披露了用资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从借款合同履行过程来看,陈鹏收取的利息均是由刘娟按陈鹏出借金额计算给付,并非由用资人向陈鹏给付。
虽然用资人也向刘娟给付利息,但并无证据证明用资人委托刘娟向陈鹏支付利息,且刘娟向用资人收取的利息和刘娟支付陈鹏的利息在利率和金额上并非对应一致,故刘娟收取的利息系其和用资人之间的往来,其主张用资人向陈鹏支付借款利息,进而认为系用资人向陈鹏借款,缺乏依据。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社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特征(一)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为目的,进行的一种融资活动。
(二)特征1. 自愿性:民间借贷的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地位平等,借贷行为完全基于双方自愿。
2. 便捷性: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可以快速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 风险性:由于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4. 利率浮动性: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有较强的浮动性。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间借贷担保的规定1. 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2. 担保合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1. 诉讼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2. 调解途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调解机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3. 民间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民间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需求旺盛。
2. 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存在一定的风险。
《九民纪要》和新《证券法》实施背和突破
【商贸法律】《九民纪要》和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场外配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和突破王雨婷(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 要]《九民纪要》中规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但法律渊源和无效原因正当性在学界存在争议。
新《证券法》采取了更严格的监管方式,非法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主体也从法人变为个人和单位,也未明确规定配资行为效力及违法性。
通过梳理《九民纪要》与新《证券法》的创新与不衔接之处,并借鉴美国和香港配资制度基础上来分析场外配资合同形式和有效性。
通过分析,得出新《证券法》实施时应与相关行政法规与管理办法相衔接,对场外配资行为的涵义和标准作出专门性法律规定,明确配资行为主体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统一配资合同效力裁判标准。
[关键词]场外配资;九民纪要;新《证券法》;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11-0100-05The Difficulties and Breakthrough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ver-the-counter MarginFinanc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Jiuminjiyao" and the New Securities LawWang Yuting(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Abstract: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Jiuminjiyao”that the off-site capital allocation contract is invalid, but the legal source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invalidation are not legitimate enough. The new "Securities Law" adopted a more strict regulatory approach. This paper persists in the position that the "Securities Law" should be in line with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specific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meaning and standards of off-site capital allocation, clarify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capital allocation, protect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vestors’ interests, improve the credit trading system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unify the judgment standard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apital allocation contract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Key Words: Over The Counter Capital Allocation; Jiumin Minutes; New Securities Law; Invalid Contract一、引言场外配资是指在融资融券市场外通过配资公司或个人借钱炒股的行为,其中涉及用资方、投资方和配资公司三方主体。
证券专用借款协议最新
(20111012)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书甲方:(借用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乙方:(借出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证券投资,双方达成如下借款协议:第一条、共同账户及金额1、(1)乙方在_________证券开立的证券专用账户为:(下称:乙方账户)资金账号: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
(2)乙方在证券开立的证券专用账户为:(下称:乙方账户)资金账号: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
(3)乙方在证券开立的证券专用账户为:(下称:乙方账户)资金账号: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
(4)乙方在证券开立的证券专用账户为:(下称:乙方账户)资金账号: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
(5)乙方在证券开立的证券专用账户为:(下称:乙方账户)资金账号: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
2、乙方将人民币壹亿元整借予甲方,乙方应于2011年11月日前将上述款项存入账户内,同时授权甲方在此期间操作资金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
3、为保证乙方所出借资金安全,甲方应将自有资金肆千万元整于2011年10月日开市前前存入乙方账户内,自借款日起作为还款保证。
4、乙方委托甲方于协议限内,在乙方账户中进行证券投资。
对证券投资产生的收益与亏损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证券投资损益。
乙方只是在协议期间享受固定的利息回报。
5、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对资金账户进行锁定,双方均不得单独进行资金提取及划转、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等操作,但本协议中其它条款规定的除外。
账户一旦开立由开户券商营业部向甲乙双方提供实时的资金及证券余额提醒,同时对其资金流转在乙方授权情况下为甲乙双方做实时监控及提醒。
第二条、管理期限、利率及利息支付1、本协议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10月日起至2012年10月日止。
2、本次借款利率为14+1%(年度),甲方向乙方共需支付利息人民币壹仟肆佰万(1400)万元整,1个点的中间费,利息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利息壹佰贰拾伍万元(小写:125000元)。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世光单卫东王晗莉【审理法官】孙世光单卫东王晗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烨波;王小爱【当事人】徐烨波王小爱【当事人-个人】徐烨波王小爱【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仲达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仲达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梅张仲达戚平波【代理律所】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烨波【被告】王小爱【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清算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徐烨波在二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经核,案外人陈方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公安局立案侦查。
结合本案案情,以及相关机关指控陈方控制使用的279个证券账户中包含本案所涉证券账户,本案所涉配资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如最终认定本案未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诉讼结束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王小爱可再行起诉。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关系的界定
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关系的界定裁判要旨对于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出具的借条证明双⽅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出借⼈履⾏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出借⼈向借款⼈提供借款之⽇起,双⽅的民间借贷关系成⽴。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诉称,2017年1⽉9⽇,被告向原告借款48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保证于2017年10⽉1⽇全部结清,但到期后尚⽋263289.66元未予结清。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款263289.66元,利率按⽉息2%从2017年11⽉1⽇开始计算⾄被告结清⽋款为⽌,原告上诉后,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被告⽀付炒股期间的损失。
被告丁某辩称,双⽅是合伙关系,并⾮借款关系。
从2014年起,双⽅约定由刘某某出资,丁某利⽤技术为刘某某操作股票,获利后三、七分。
丁某从未向刘某某借款21万元,刘某某也没有将款项⽀付给丁某。
借条只表明从2017年1⽉9⽇⾄10⽉1⽇该账户由丁某操作,但刘某某实际控制该账户。
且刘某某在出具借条后,即将账户信息更改。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在2017年1⽉9⽇之前向刘某某多次借款,借款总数额为21万元。
刘某某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路证券营业部开设有⼀个股票账户,账号为39023048。
2017年1⽉9⽇,丁某为刘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某某48万元(中原证券账⽬前27万多不能转出)股票操作由我作主,作到2017年10⽉1⽇,到时若不⾜48万差额部分由我补齐。
”并在该借条右下⽅“借款⼈”处亲笔签名。
丁某⾃2017年1⽉23⽇⾄2017年4⽉13⽇共计返还刘某某35200元。
2017年10⽉1⽇,刘某某名下的涉案股票账户上资产总值为231383.8元。
⼀审法院和⼆审法院分别于2017年3⽉12⽇和2018年6⽉28⽇前往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路证券营业部调取相关证据,并制作了质证笔录,该笔录记载涉案的账户39023048,⾃2017年1⽉9⽇起⾄2017年9⽉29⽇未显⽰交易密码修改的记录,股票账户资⾦没有转出的记录。
最高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
最⾼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最⾼⼈民法院判例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举证不⾜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
案情简介⼀、姜功平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称,⽩世权向其借款,其已于2011年8⽉1⽇通过建设银⾏向⽩世权转账450万元,请求判令⽩世权、刘明芳(系夫妻关系)连带偿还⽋款本⾦及利息。
⼆、⽩世权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认为该笔转账系合作投资款,并⾮借款。
并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耀凯于2012年5⽉27⽇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以及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12⽇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主张。
三、西安市中院认为,⽩世权主张45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世权偿还姜功平450万元及利息;刘明芳对上述债务的本⾦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世权、刘明芳不服西安市中院判决,向陕西省⾼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姜功平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世权不服陕西省⾼院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
最⾼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世权主张姜功平向其转账是⽀付合作投资款,并⾮借款。
为此,⽩世权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耀凯于2012年5⽉27⽇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12⽇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关于证据⼀,即2012年5⽉27⽇三⽅所签《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是关于三⽅合作在特克斯县开发沙⾦矿的协议。
根据该协议,姜功平已按约完成出资300万元的义务,且双⽅均认可该300万元出资款与2015年2⽉12⽇双⽅所签《协议》中的450万元款项没有关系。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也容易出现各种纠纷。
因此,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2)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区别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区别为:二者的成立方式和含义不同。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逾期需要坐牢吗民间借贷不还一般不会坐牢。
民间借贷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坐牢属于刑事处罚,民间借贷不用承受刑事处罚。
民间借贷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或者起诉,还可以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因债权转让产生纠纷,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请求权的,从债务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长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金融法名词解释
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28.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26.基准利率
它通常指的是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27.信托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货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28.外汇储备
外汇作为一项支付工具,也同时作为一种储备工具。
29.信用卡
信用卡因银行提供信用而得名,具有透支的功能。
32、金融担保:是指在国内外金融和经贸活动中,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之间提供保证、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给付定金以实现债券的行为。
33、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再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作担保。
34、保函是金融机构与委托人约定,当委托人到期不能偿还某项合同债务,或者因违约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项时,由银行代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银行收取一定的委托费用的业务。
14、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5、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是一种要式无偿还期的高风险有价证券。
16、债券:是指债务人为筹措资金,依法向社会发行,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的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权利凭证。债券相对于股票有风险较低、优先求偿、收益较为稳定的特点。
股东借款合同范例(9篇)
股东借款合同范例借款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贷款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_____】‰,按季收取利息。
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_】%,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 贷款方: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_____】区股东借款合同范例(二)甲方(借款方)乙方(用款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合同,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
具体细则如下:一、指定账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股东名称:上海证券股东代码:深圳证券股东代码:__________.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账户,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
王某、牧野静弓等与曾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牧野静弓等与曾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5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佳岭【审理法官】汤佳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蓉孙;牧野静弓;牧野静容;曾仕明【当事人】王蓉孙牧野静弓牧野静容曾仕明【当事人-个人】王蓉孙牧野静弓牧野静容曾仕明【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子元高琦王菲【代理律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蓉孙;牧野静弓;牧野静容【被告】曾仕明【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曾仕明与童牧野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46:23王某、牧野静弓等与曾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35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蓉孙。
上诉人(原审被告):牧野静弓。
上诉人(原审被告):牧某。
法定代理人:王蓉孙(系牧野静容母亲)。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蓉孙、牧野静弓、牧野静容因与被上诉人曾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0854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
胡志军、潘昌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志军、潘昌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豫16民辖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西超张新建刘登印【审理法官】安西超张新建刘登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志军;潘昌会;蒙友祥【当事人】胡志军潘昌会蒙友祥【当事人-个人】胡志军潘昌会蒙友祥【代理律师/律所】韩国富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牛晋燕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王干士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国富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牛晋燕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王干士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国富牛晋燕王干士【代理律所】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志军【被告】潘昌会;蒙友祥【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地域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反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因胡志军提起的是借款合同纠纷,胡志军与潘昌会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守约方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借用物品属于民间借贷吗?
借用物品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目标是金钱货币、有价证券,但并非所有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用来借贷,随着社会经营生活的迅速发展,借用标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物品。
然而借用物品不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但是借用物品则不仅限于合同关系,两者在法律属性和救济途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
民间借贷的标的是金钱,不仅包括人民币,还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等,物品虽然有价值,但不是金钱,不能直接确定其价值,因此借用物品不是民间借贷,不能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者区别如下:(1)标的不同,民间借贷的标的为金钱、有价证券等,借用物品的标的是除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物,这些财物可能用金钱衡量,也可能不能用金钱衡量。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民间借贷是合同关系,而借用物品有可能是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占有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3)救济途径不同,民间借贷按照合同关系救济,借用物品则要根据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救济,不可简单地套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合同关系的,可以按照占有方构成无权占有,应当按照无权占有处理,所有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
(4)是否有利息不同,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同一的标准,可以随时确定,但是借贷物品一般没有利息,如果双方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处理借用物品比民间借贷更为复杂,民间借贷的标的一般比较明确,但物品则千姿百态,名称相同品质
各异者甚多,因此在书写借据时一定要将物品的情况写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一般应写明物品的数量、属性、品质、大小、重量等尽可能地反映物品本身,更可以借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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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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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
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
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
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
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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