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重点知识
物权法高频率考点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1.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命题点2:物权行为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2〕基于继承、受遗赠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物权法》第24 条〕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 条〕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 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 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登记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 条〕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 条〕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 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 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物权2.主物3.孳息4.所有权5.他物权6.占有7.善意占有8.简易交付9.占有改定10.指示交付11.善意取得12.物上请求权13.债权请求权14.征收15.征用16.业主17.共有18.按份共有19.共同共有20.相邻关系21.用益物权22.地役权权23.担保物24.最高额抵押25.抵押26.质押27.留置二、简答题1.什么要区发不动产与动产,在物权法上如此划分有哪些意义?2.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举例加以说明。
3.物权与债权有哪些特征?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是什么?6.占有具有何种法律效果?7.善意取得须具备哪些要件?8.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与债权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9.简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及其含义。
10.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11.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动产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2.共有有何法律特征?13.思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何区别?14.用益物权的类型有哪些?15.简述我国相邻关系的类型有哪些?1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区别?17.担保物权有何特征?18.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19.抵押权时怎么取得的?20.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21.抵押权与质权有何区别?22.动产质权是如何取得的?23.留置权的成立需有哪些条件?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月球上的土地B.电力C.阳光D.人身上的器官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4、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以下是物权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归纳:1.物权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主体物的特性,即物和权利是主体物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拥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支配权;收益权是指拥有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拥有物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方式:物权的设立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产生和设定。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承担义务、达成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产生是指物权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法定取得、因物的自然生成和人工创造等;设定是指将已有的物权作为担保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
4.物权的限制和负担:与物权相对应的是物权的限制和负担。
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物权的负担是指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物权的目的和内容、保护物权的合法行使、保护物权的公平和保护物权的效力。
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自助救济等。
6.不动产权的登记:不动产权的登记是指以登记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
不动产权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
7.动产交易:动产交易是指主体以物权为基础进行的交易行为。
动产交易主要包括出卖、转让、租赁和担保等。
8.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在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有限制其支配该动产的权力。
9.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进行的对担保物的处分或以该物抵偿债权。
10.物权的保全和救济:物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障其行使物权的正常活动;物权的救济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保护其物权。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简答论述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第三;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四简述抵押的财产范围..答:在我国;抵押的财产大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多为不动产..这种财产大都具有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金而优先受偿..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此;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答: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但抵押与质押具有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质押关系的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2、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原物性质的动产和权利..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置的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置的权利称为质权..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5、依物权法规定;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的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七、简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答:首先;抵押权对于担保债权效力..主要是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主要有:1、抵押权人的保全权..2、抵押权人处分权..3、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出租抵押财产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抵押财产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八;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抵押担中;抵押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处分权..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九简述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4、地役权的变动效力..5、地役权登记效力:登记对抗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地役权的期限效力:约定;不超剩余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与区别联系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2、产生的原因不同..3、作用不同..4、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5、因相邻关系是由法定;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而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应以登记为必要..6、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的发生则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下;可设立地役权的两块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距离..十一简述动产物权的交付..何谓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事实移转的结果状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的交付分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动产的直接支配权移转于受让人..2、简易交付..若受让人已占有或持有动产时;出让人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即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4、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须占有标的物;出让人可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十二、简述共有的法律特征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②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⑤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十三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内容、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所谓建筑物;一般指主要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当然;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能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只有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建筑物:1建筑物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部分..2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所专用..3建筑物除区分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用部分..也就是说;建筑物在使用性质上必须能够区分为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只有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并存;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有: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该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行使方式表现于对共同事务决定权上..业主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权等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3同意;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3同意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十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与义务..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1、专有权;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2、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的权利..3、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义务有:对权利取得只要业主取得专有所有权;自然就取得了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反;一旦丧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另两项权利也一并丧失..2、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内容在消灭时是同步的..而且只要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另两项权利也同时归于消灭.. 3、业主对其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所有权的可区分性决定了业主在处置专有所有权时;是把共同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捆绑”处分的;所以;其他存在共有关系的业主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6、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留置权取得的要件与效力答: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条件: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具体说;留置权的取得须满足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指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同一生活关系..消极要件有: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该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十六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答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1、就留置物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2、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1、留置标的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2、保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3、返还留置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留置权有义务返还留置物..十七简述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和适用..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须为善意..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4、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是关于无权处分遗失物和盗赃物的情形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一般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十八简述权利质权特点答: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1.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立构成完整的质权制度..而二者最显着的区别在于标的物;前者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后者则为动产..2.权利质权的标的为无形财产权;并具有可让与性..3.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和实现方式各有其特点..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依其种类不同在立法上各有不同的规定;如证券质权以证券的交付为其设定要件;而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则以登记为要件..其设定方式既不同于抵押;亦不同于动产质押;而又兼具抵押和动产质押的特点和优势..同抵押和动产质押一样;权利质权主要通过让与方式来实现;:1转让;如专利权质押可通过转让专利权收取转让费以实现债权;又如股票质押可通过转让股票以实现债权;同时;也包括拍卖、变卖等转让形式;2兑现;如存单质押;债权人可兑现现金来实现债权;3使用;如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来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债权;4转变;如提单、仓单可转变为货物、权利质权可转变为动产质权;然后以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清偿债权..十九简述物权变动原则与公示方法答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物权变动有二个基本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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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第二节:物权法一、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第二章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一、物权法定原则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登记制度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
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
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
(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
(前提是登记出错)1、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1)推定不动产登记薄上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3)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错误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的,错误登记不发生效力。
注:第三人受不动产公信力保护:1、条件:1)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不动产登记错误;2)只看登记薄,无法发现错误;3)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获得物权;4)无异议登记。
2、具体保护:1)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2)抵押权为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3)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登记了的本应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可以对该物行使抵押权; 4)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了错误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向其滤芯给付义务,认为是有效给付,真正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其给付;出让人对物权处分有限制,该限制没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获得没有限制的物权。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动产的实际占有人被推定为物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一、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2)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4)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2、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三、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这是物权支配性的体现。
但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1、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转移占有)3、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需为不法的,妨害除去包括涂销与变更登记)4、危险消除请求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注:不适用消灭时效。
36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37条: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第五章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依法律规定,不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先占、添附、征收、法定继承)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取得物权。
(让与)2、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1)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
2)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3、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消灭。
抛弃:物权权利人以意思表示放弃物权,但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混同: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2)例外:定限物权的存续对所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定限物权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3)中国的物权法没有对混同的规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第六章物权行为理论一、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所采取的立法模式:1、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生效要件)2)债权形式主义3)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对抗要件)2、我国通说认为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但是有例外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以及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物权法第15条强调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这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完全是两个概念,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恰恰是物权行为没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证明。
第七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内容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使用:是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需用之事实作用。
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新增利益。
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重要的内容。
2、消极权能:即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三、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2、所有权具有永久性;3、所有权具有弹性:某一权能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授予他人,期限结束后回复。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相邻关系(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不是过错责任);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征收与征用)征收征用以公益为前提只要有紧急需要即可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基于法律规定)1、生产劳动2、取得原物孳息3、先占4、添附5、时效取得(我国暂无规定)6、善意取得7、国家强制取得8、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9、 遗失物拾得1、 事实行为2、 条件:占有的是动产;无主物(认识错误不论按事实来);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附合、混合与加工之比较表一、构成要件:1、 第三人善意: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即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交易物。
2、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 已登记或交付4、 需无法律另外规定(交易物是可交易的,不能是盗赃物,一定条件下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二、 回首取得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无效后,出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所有权自动回复,为原权利人所有,同时该物上的其他权利也一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