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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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正版(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第四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第四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第四十六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十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
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第五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解读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Ⅴ2016修正案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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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刻 不 容 缓
康菲石油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
事故,泄漏出的原油形成了长长的油带,溢油污染超 过840平方公里海域
巴厘岛海域英国男子Rich Horner潜水时 拍到了
触目惊心的视频 海洋中漂浮着大量塑料垃圾 鱼类避之不及
2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2020/3/21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MARPOL附则Ⅴ2016修正案解读 船舶防污染记录要点
1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大连海域污染2010年7月中石油输油管线在油
轮卸油时发生闪爆导致管线内原油起火和原油入海的事 件。该事件导致海域遭污染约430平方公里
菲律宾马尼拉湾2012年7月30日一名男子在收集塑
料和其他可回收材料,海洋塑料垃圾违章排放是造成海洋
不应适用于这些视频废弃物的排放。
8
2016修正案解读
四、船方保存声明:除谷物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由托运方提供对海洋环境无害
声明,船方保存至少两年,以下物质被认定为有害物:
1. 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 2. 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 3.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类或1B类;和/或 4.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类;和/或 5.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 6.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
2020/3/21
第七条: 1、本附则的第3、4、5、6条不适用于: ① 船上垃圾排放系统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
海上人命所需者;或 ② 垃圾的意外失落系由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最大 限度的减少意外地落失、或 ③ 来自船舶的渔网的意外落失,但为防止这种落失已采 取了一些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④ 来自船舶渔网的落失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船舶或船上 人员安全的缘故。 2、航行中的意外 ① 如将食品废弃物留置在船上很明显会对船上人员产生 即刻紧迫的健康风险,则第4、6条对航行途中的要求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系统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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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4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四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航海教育应对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的履约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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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摄记录簿 PARTI
A.塑料 (Pla由cs) ; B.食品垃极 (Food wastes); C.生活垃圾 (Domestic wastes) ; D.食用油 (Cooking oil) ; E焚烧炉灰渣(Incinerator) ; F操作性垃圾(Operational wastes) ; G动物尸体 (Animal carcasses); H.植具(Fishi吨 gear) ;
(一)修订了 MARPOL 附则 V 部分条款内容 2016 修正案附则 V 第 4 条款和第 6 条款要求托 运人申报其货物时,需明确是否列为对海洋环境有
作者简介:汪益兵 (1970- ).男,浙江金华人,教授。
2018 年第 2 期
汪益兵:航海教育应对 MARPOL 公约附则 V 2016 修正案的履约举措
requirements of the Convention, the maritime colleges should renew 由.e teaching conten恼 and stre咱也en 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ducation. Key words: the Annex V of MARPOL convention; ship's garhage;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的导则中的任何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HME)"
(二)修订了船舶垃极记录簿格式 2016 修正案对船舶垃圾类别新增了 "1 类"(电子
垃圾, E-waste) ,把货物残余 (Cargo residues) 分为 "J 类"(非海洋污染物, Non-HME) 和 "K 类"(海洋污染 物, HME)两类。在 2016 修正案附录 2 中给出了《垃 圾记录簿》的格式,(垃圾记录簿》具体记录垃圾分类 内容,如图 1 所示。
MARPOL附则VI(共32张PPT)
![MARPOL附则VI(共32张PPT)](https://img.taocdn.com/s3/m/5b8d818d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4f.png)
构件是说明书中的构件,且调整没有超出许可范围。
共三十二页
船上简化 测量法 (jiǎnhuà)
• 仅适用于: • -船上的确认试验、定期(dìngqī)和中间检验 • •测量要求 • 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放宽: • -制动功率 • -试验用油 • -试验循环
★该附则具有追溯性, 溯 追 到(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
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以及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zhòngdà)改装的、输出 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焚烧炉)按公约的要求,必须在2008年5月19日之前满足该附则的要
求。
(我国政府至今未接受该附则。)
❖ 船上发动机参数检查方法:适用于已获得EIAPP证书的柴油机在初次检 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做法是将柴油机实船运行参数与柴油机出厂 试验台参数进行比对,以确认柴油机满足NOx 排放要求(一般允许小于5% 的偏差)
❖ 船上简化测量法:初次、定期、中间检验也可用此法,该方法主要是对于前期未
能满足NOx 排放标准的柴油机,采用NOx 减少装置(后处理装置)。在这种情况下
• -容许偏差
• 对于测量和分析设备及方法、计算程序等仍按试 验台的要求
共三十二页
船上直接测量(cèliáng)和监测法
• 仅适用于: • -船上的定期和中间检验
• •测量要求 • -安装NOx监测和记录装置(zhuāngzhì)
• -应符合MEPC.103(49)决议 “船上NOx验证程序
• -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指南 ” • - 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测量机构)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doc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doc](https://img.taocdn.com/s3/m/5083eedcf7ec4afe04a1dfdd.png)
附件22第MEPC.186(59)号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审议了《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新增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的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Page 2附件(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1新增第8xx如下:“第8章-防止油轮间海上货油过驳期间造成污染第40条适用范围1本章中的规定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轮间货油过驳作业(过驳作业)的油船及其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过驳作业。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2239107b52acfc789ebc9ee.png)
Regulation 1 Definitions 定义
5、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 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 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En route means that the ship is underway at sea on a course or courses, including deviation from the shortest direct route, which as far as practicable for navigational purposes, will cause any discharge to be spread over as great an area of the sea as is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
11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 的其领海的基线,只是,对于本附则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岸 的“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线下述各点的连线: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再至南纬09°10΄,东经143°52΄的一点, 再至南纬09°00΄,东经144°30΄的一点, 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d8abd1d08762caaedd33d47f.png)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作者:郑国平李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
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船舶垃圾管理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第一部分为生活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
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1.2 种类上的修改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adca4018fad6195f312ba645.png)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2) 结构要求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 --清洁压载舱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 --分舱和稳性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专用压载舱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 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 以及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原 油油船可用原油洗舱系统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成品油船 可用清洁压载舱替代专用压载舱)。 专用压载舱应与货油和燃油舱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 载压载水或其他压载货物。专用压载舱除应满足一定的舱 容外,还应考虑压载舱的布置,即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 (SBT/PL)-以每一压载舱或非油舱按型尺度在舷侧或在 船底的投影面积计算。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原油洗舱系统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若40000载重 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设有原油洗舱系统,则可替代设置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的设计、操作和控制必须符合IMO制定的 《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所有采用原 油洗舱系统的油船,都应备有一本《操作和设备手册》,详 细说明该系统与设备及操作程序。 注意:对于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成品油油船,如 果是在第1(6)条定义日期之后但在1(26)条定义日期之 前建造的,则必须设有专用压载舱,但不必满足专用压载舱 的保护位置要求;对于符合上述日期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 的原油油船,则不强制设置原油洗舱。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
●非油类污染物
有毒液体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空气污染物 核污染物 噪声污染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 防污底系统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cbe5dcf1f8c75fbfc67db21c.png)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73/78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Ⅵ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
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可编辑】
![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可编辑】](https://img.taocdn.com/s3/m/8212ade8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6.png)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
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主要修正内容(1).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解读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Ⅴ2016修正案
![解读2018年3月1日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Ⅴ2016修正案](https://img.taocdn.com/s3/m/7af5ffc1ccbff121dc36833d.png)
排放区 域
乘客要 求
针对固 定或浮 动平台 和在该 平台 500 m 以内营 运的船 舶
其他
对于所有海洋区域,运载特殊货物诸如活体动物或固体 散装货物的船舶应参阅附则Ⅴ和相关的附则Ⅴ实施导则
乘客应将所有垃圾留在船上并至于所提供的垃圾箱中。
MARPOL公约和国内法律禁止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从停靠 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500 m以内的所有其他船舶排放 所有垃圾入海。
防污公约附则Ⅴ制定的特殊区域和北极水域外
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能够通过网眼小于25毫米 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可在距离最近陆地不少
的筛网)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之外排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于3海里之外排放
其他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至少12海里之外排放 其他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小于12海里之外排放
油类管理
污油水回收 油类记录簿
h
5
2016修正案解读
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
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 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 2016年修正案,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2018年3月6日,宁波穿山海事处在 对希腊籍LNG船舶某轮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轮未按照《MARPOL 73/78》附则V 2016年修正案规定配备并记录《垃圾记 录簿》,仍然在使用旧的《垃圾记录簿》, 该处立即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任何类型垃圾的排放必须在《垃圾记录簿》中予以记录
违反这些要求h可能导致处罚
11
船舶垃圾管理新旧对比 新旧版本垃圾回收流程对比
码头接收
老版垃圾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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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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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海危防〔2016〕72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上以第M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做好《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一)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修正案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三)修正案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四)修正案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并将其他危险性统一归为“OH”。
(五)修正案增加了建议性的第14节“防止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
(六)修正案增加了“氟化铝”(A组)、“非晶硅酸钠”(B组)、“硼酸”(B组)、“化学石膏”(A组)、“铜渣”(A组)、“碎玻璃”(C组)、“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A组)、“铁矿粉”(A组)、“工业氧化铁”(A 组)、“烧结铁”(C组)、“锰铁合金渣”(C组)、“锰矿粉”(A组)、“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A组)、“锂辉石(精选的)”(A组)、“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锌渣”(A组)和“锆石蓝晶石精矿”(A组)等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2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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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专用压载水──装入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压载水的舱 内的水。
1988.12.31
139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5.5.19
57
99.14 99.14 94.18 81.62 97.18 83.59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9]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验和发证, 第三章---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四章---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第五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 第六章---接收设备, 第七章---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附录Ⅰ─油类清单, 附录Ⅱ─IOPP证书和附件格式, 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第二次课完)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 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 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73公约和78议定书合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 MARPOL73/78。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 的缔约国。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船舶垃圾分类、排放、记录等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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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分类、排放、记录等将按新规定执行!MARPOL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也就是说,从3月1号起,船舶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等都要换新啦!根据修正案要求,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
分别为:A-塑料 B-食品废弃物 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 E-焚烧炉灰渣 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 H-渔具 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如下图)。
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如下图)。
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
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只要符合下列参数,该货物残余将被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1 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2 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3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21A类或1B类;和/或.4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 类;和/或.5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6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或.7 包含或组成物为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塑料原料颗粒(包括粉碎、研磨、切碎或浸渍或类似材料)的固体散装货物。
防止船舶污染海事监管教材(定稿)
![防止船舶污染海事监管教材(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a49a79f6453610661fd9f494.png)
防止船舶污染海事监管教材第一节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公约概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 73/78公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由正文、两个议定书和六个技术性附则组成。
六个技术性附则分别是: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对我国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4年12月13日对我国生效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目前尚未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随着船舶燃油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日趋严重,1997年议定书决定增加—个新的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二)六个技术性附则的主要内容1、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分四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三章关于将油船因舷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污染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第四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现将有关内容综述如下:1)相关定义(1)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3)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升/小时)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海里/小时);其单位为(升/海里);(4)特殊区域——本附则中的“特殊区域”是指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英吉利海峡等水域)和南极地区。
(5)清洁压载舱——是指该油舱经清洗后,其压载水在晴天从静止状态下的船上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淀。
(6)专用压载舱——是指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压载的舱。
2)检验、检查和证书(1)检验与检查凡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①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之前进行:②定期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③期间检验在IOP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④强制性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bd970e459e3143323868939c.png)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 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 73/78 防污公约》是指《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 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 73/78 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W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 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I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 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 经005° 36’为界;2. 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 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 北纬 57° 44.8’为界 ;3. 黑海区域: 包括黑海本身, 与地中海以北纬 41°为界 ;4. 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 12° 28.5',东经 043° 19.6')和胡森 穆拉德(北纬 12° 40.4',东经 043° 30.2')之间的恒向线 为界;5. 海湾区域: 位于拉斯尔哈德 (22-30N/059-48E )和拉斯额尔法斯特( 25-04N/061-25E )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 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 )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 )之间的恒向线为 尔(11-50N/051-16.9E )和拉斯法尔塔克 之间恒向线为界 ; 7. 南极区域:指60S 以南的区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 洋东北海域。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ee510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76.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号:海船舶[2010]270号颁布⽇期:2010-01-01执⾏⽇期:2010-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1⽇起⽣效实施。
为切实履⾏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效的公告)。
⼆、关于燃油质量控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1⽇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将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的燃油供应单位名单报我局。
三、关于港⼝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结合防治船舶污染能⼒专项验收⼯作,督促辖区内相关码头、修造船⼚、拆船⼚设置充⾜的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滤清系统的废⽓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SOLAS公约部分相关修正案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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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部分相关修正案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代英杰;韩佳霖【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6(0)1【摘要】2006年月1月1日,SOLAS公约部分相关修正案正式生效。
包括:SOLAS第II-2/1,II-2/3,II-2/4,II-2/9.7及II-2/16.3.3条修正案,强制要求8 000 dwt及以上的新造油船及化学品船安装惰性气体系统,及在新造船上安装通风系统;以及《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15章有关惰性气体系统的修正案;第II-1/29条关于操舵装置修正案,更新有关海上试航的要求;第11-2/10条修正案,有关载运集装箱的新造船其风雨甲板及以上部位的防火新要求;SOLAS II-2/13.4修正案,有关机械处所附加脱险通道的强制性要求;新的SOLAS第11-2/20—1条关于有关设有车辆处所、载运机动车(舱内有压缩氢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滚装处所的附加安全措施。
【总页数】1页(P64-64)【关键词】SOLAS公约;修正案;生效;分相;惰性气体系统;消防安全系统;压缩天然气;化学品船【作者】代英杰;韩佳霖【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8.4【相关文献】1.SOLAS公约1974年修正案7月1日生效 [J],2.海安会决议MSC92(72)-1974 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91(72)-经修正的1974 SOLAS公约修正案 [J],3.SOLAS公约2006修正案生效后应注意的新要求 [J], 林乐虎4.一系列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J],5.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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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谷物以外,SOLAS公约章节VI/1-1.2规定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本附则附录I规定 加以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 3 现有第3段重新编号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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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第6条 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 4 1.2.1由下列替代:
“.1 根据本附则附录I设置的标准,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中无任何被分 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5 新增1.2.3如下: “.2 除谷物以外,SOLAS公约规则VI/1-1.2规定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本附则附录I 规定加以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6 加入新的段落1.2.3: “.3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 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7 目前的1.2.2至1.2.4更改为1.2.4至1.2.6。新的1.2.6修改为以下: “.6 在满足1.2.1至1.2.5要求的前提下,含有货物残留物的货舱洗涤水须尽可能远 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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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五)、船舶配备和记录《垃圾记录簿》要求如下: 1.《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 式,均应与修正案附录II格式相同。新版《垃圾记录簿》电子版可 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 2.船舶垃圾的排放、焚烧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进行记录。 3.《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须附上 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 在船上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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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对到港国际 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 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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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第4条 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垃圾 1 2 第1.3段第2句,“虑及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更改为“根据本附则附录I中设置的标准”。 新增3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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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11 目前的段落3.3改编为段落3.5,其中在文字“簿”和“须”之间,插入“附上从垃圾 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 12 目前的段落3.4改编为段落3.6,其内容更改为:
“.6 如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须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 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须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意外落失发生的日 期、时间、所在港口或船位(经纬度和水深)、原因,排放或意外落失的物品细目、垃圾 种类、和估计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 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大致说明。” 13 新增附录I如下,现有的附录重新编号为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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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六)、船舶按要求配备的垃圾公告牌和《垃圾管理计划》,内容 应与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一致。垃圾公 告牌样本及《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电子版可从中国海事局网站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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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港口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港 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提供充足的垃圾接 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 案交流学习
2018年3月1日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
•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通过了 MARP0L公 约附则V的修正案(MEPC.277(70)决议)(以下简
称:修正案), 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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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277(70)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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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修正案的宣贯工作,及时向辖区 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宣传修正案的新 规定,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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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第10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8 在第3段首部分,更改文字“附录”为“附录II”。 9 段落3.2修改为: “.2 按本附则第4条、第5条、第6条或极地规则第II部分A第5章第5.2节规定,每次排放 记录须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排放货 物残留物时,除了记录上述内容,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10 在目前的段落3.2后面,加入新的段落3.3和3.4: “.3 每次焚烧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 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4 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须在垃圾记录簿中填写垃圾接收日期、 时间、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名称、垃圾的分类、每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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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三)、船舶排放垃圾应按照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约》附则V第3、4、5和6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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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四)、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 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若固体散 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为对 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 (申明格式见附件2),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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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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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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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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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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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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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
附录II 垃圾记录簿格式 14 本附录第3部分更改为: “3 垃圾种类 就本记录簿第I和II部分(或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记录而言,垃圾分类如下: 第I部分 A 塑料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灰渣 F 操作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第II部分 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 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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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要求
(二)、根据修正案要求,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分别为:A 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 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 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中,A至 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和K 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 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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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内容附录I 对Fra bibliotek洋环境有害固体散装货物分类标准
在本附则中,如果固体散装货物残余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进行分类,只要符合下列参数 ,该货物残余将被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HME): .1 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 .2 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 .3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21A类或1B类;和/或 .4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类;和/或 .5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 .6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或 .7 包含或组成物为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塑料原料颗粒(包括粉碎、研磨、切 碎或浸渍或类似材料)的固体散装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