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教学提纲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 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

(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五、婚姻的宗旨:(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 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婚姻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

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

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 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

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依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继承法中的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中的案例分析

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案例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涉 及继承、抚养等法律问题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案例
例如,某男与某女未婚生育一子,后两人分手。在涉及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继承问 题时,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 权益。
婚姻继承法中的案例分析
目录
CONTENTS
• 婚姻继承法概述 • 婚姻继承法中的财产权益 • 婚姻继承法中的子女权益 • 婚姻继承法中的离婚问题处理 • 婚姻继承法中的涉外因素考虑 • 总结与展望
01 婚姻继承法概述
CHAPTER
定义与原则
婚姻继承法定义
婚姻继承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和继 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
05 婚姻继承法中的涉外因素考虑
CHAPTER
涉外婚姻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效力认定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对涉外婚姻的效力 进行认定。包括婚姻缔结地法律、当事 人国籍国法律等。
VS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 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问题探讨
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继 承法中,子女的抚养权通常归属于父母双方,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或诉讼解决。
子女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 利和义务。在涉及继承等法律问题时,子女的监护权通常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强,女儿叫张丽。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张老汉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张老汉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老汉一人。

近年来,张老汉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长期卧床。

2022年3月,张老汉去世,留有上述房产。

张强和张丽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为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强认为,作为张老汉的亲生儿子,他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

张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她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律问题1. 张强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产?2. 如何确定张强和张丽在继承房产时的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配偶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强和张丽。

因此,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丽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张强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生前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适当多分给张丽。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2. 张丽因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的份额为60%,张强继承房产的份额为40%。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等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与性质1.2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4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2 婚姻的成立程序2.3 婚姻的效力2.4 婚姻的撤销与解除第三章:夫妻关系与家庭关系3.1 夫妻关系的定义与性质3.2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3 家庭关系的调整3.4 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破裂第四章:离婚制度4.1 离婚的定义与条件4.2 离婚的程序与方式4.3 离婚的法律后果4.4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第五章:继承法概述5.1 继承的定义与性质5.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3 继承的开始与接受5.4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第六章:法定继承人6.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6.2 子女的法定继承权6.3 配偶的法定继承权6.4 父母的法定继承权第七章:遗嘱继承与遗嘱效力7.1 遗嘱的定义与性质7.2 遗嘱的有效条件7.3 遗嘱的订立、变更与撤销7.4 遗嘱的执行与遗嘱争议的解决第八章:遗产的分割与处理8.1 遗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8.2 遗产分割的程序与期限8.3 遗产处理中的优先购买权与分割份额确定8.4 遗产分割中的特殊问题与案例分析第九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适用9.1 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与继承领域的适用9.2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9.3 涉外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的司法协助与承认与执行9.4 常见国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10.1 婚姻家庭法典型案例分析10.2 继承法典型案例分析10.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0.4 优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选编与分析第十一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11.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概述11.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11.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司法实践中的创新与挑战11.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评析与司法建议第十二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社会作用与影响12.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维护家庭关系中的作用12.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保护继承人权益中的作用12.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12.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挑战第十三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13.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的必要性13.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3.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国际发展趋势13.4 我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未来发展预测第十四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教育与培训14.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育的重要性14.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育的主要内容14.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培训的方式与方法14.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育的有效实施与评估第十五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咨询服务与法律援助15.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咨询服务的意义与作用15.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咨询服务的内容与流程15.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15.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援助的实施与效果评估重点和难点解析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与性质、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讨论,让学生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2.2 教学内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2.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第三章:婚姻成立的条件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的条件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3.2 教学内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3.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成立的条件,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第四章:婚姻关系的变化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的变化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4.2 教学内容婚姻关系的变化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4.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关系的变化,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第五章:继承法概述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2 教学内容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讨论,让学生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6.2 教学内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6.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第七章:遗产的分配7.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7.2 教学内容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7.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第八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8.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8.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8.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第九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9.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9.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9.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10.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10.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10.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讨论,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重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

20XX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b.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考核知识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 张某(女)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 曾于2008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 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 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 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 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 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 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 于2009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 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 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林 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 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 问题:请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所立 协议的效力。
• 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应对信用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 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 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 知晓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具 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仍 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在夫妻共同清偿债务之后,丈夫赵新应在 个人财产恢复偿还能力时,向妻子李英偿 还她做出相应垫付的部分,或者在分割或 清算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 1、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并 未规定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受法律保 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 2、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应予以返 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 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 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李某给付王某婚约礼金共计人民币 13364元,王某在收取李某婚约礼金时回赠给李 某的礼金和礼物折价人民币1430元,可在王某 应返还的婚约礼金中抵扣。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使学生掌握继承法的基本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3. 培养学生尊重婚姻家庭,维护家庭和谐,依法继承遗产的观念。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与发展3.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4. 离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5. 继承法的基本规定6. 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7.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8.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角色扮演法:模拟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程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案、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源2. 案例素材和法律法规资料3. 投影仪、电脑等教学设备4. 教室布局便于学生讨论和互动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和讨论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例的分析能力。

3. 小组讨论评价:评价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合作精神。

4. 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继承法的基本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3.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1.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2.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例的分析与判断。

3. 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知识解决问题。

七、教学安排1. 课时:本课程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婚姻家庭法基本概念和原则(4课时)婚姻家庭制度演变与发展(3课时)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3课时)离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3课时)继承法基本规定(4课时)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3课时)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课时)遗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3课时)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例分析与讨论(4课时)八、教学活动设计1. 导入新课:通过引入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实例,引发学生对主题的兴趣。

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掌握婚姻登记、家庭关系、离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使学生了解财产继承法的基本规定,掌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

3. 培养学生尊重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法律意识。

4. 提高学生对财产继承权的认识,培养学生正确处理继承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婚姻登记制度3. 家庭关系4. 离婚制度5. 财产继承法的基本规定6.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7. 遗赠与遗产分配原则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案例,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问答法: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激发学生的思考。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相关教材。

2. 案例材料: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3. 教学课件:制作课件,辅助教学。

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包括发言、讨论等,给予相应的评价。

2.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课后作业,检验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

3. 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中关于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的部分,占总分的适当比例。

4. 综合评价:结合学生的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和考试成绩,全面评价学生对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0课时,其中婚姻家庭法占15课时,财产继承法占15课时。

2.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问答互动。

3. 教学进度安排:第1-5课时: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婚姻登记制度第6-10课时: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第11-15课时:财产继承法的基本规定、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第16-20课时:遗赠与遗产分配原则第21-25课时: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第26-30课时:复习、考试、总结七、教学案例1. 婚姻家庭法案例:案例一:某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感情破裂分手,财产纠纷引发诉讼。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权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法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权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法

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0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领域的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项目成果与不足
成果
完成了对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权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 要参考。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 决方法。
家庭财产
包括家庭财产的范围、家 庭财产的分割、家庭债务 的承担等规定。
婚姻家庭法历史与发展
古代婚姻家庭法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习惯法和宗教法规调整,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 的干预较少。
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近现代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和宗教法规中独 立出来,成为国家制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 和完善,更加注重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权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法
目录 CONTENTS
• 婚姻家庭法概述 • 继承权基本概念及原则 • 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处理 • 案例分析:继承权纠纷处理 • 解决方法: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效率 • 总结与展望
01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与作用
定义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 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紧急保护措施
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采取紧急庇护、禁 止加害人接近等措施。
长期救助与支持
受害者可向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 寻求长期救助与支持,包括心理咨 询、法律援助、经济救助等。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男)与乙(女)结婚3年,一直无子女,1986年,两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7岁的女孩丙。

女孩10岁那年,乙遇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

甲一直未再娶。

女孩上大学后,对父亲的感情发生变化,对其产生了爱慕之情;甲也喜欢年轻漂亮的女孩,但他想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遂拒绝了丙的感情。

请问:依《婚姻法》规定,甲与丙可以结婚吗?若二人坚持结婚,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不能结婚,因为在法律上他们是父女关系。

若二人坚持结婚,应解除抚养关系。

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结婚。

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小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1994年赵向法院提出离婚。

现家中财产有:存款1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

此外,还有赵参加历次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

请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中现有财产和赵所得奖金10万元奖牌10块属于赵个人财产3、白(男)与齐(女)1995年登记结婚。

1996年10月,齐生了一个男孩。

有人开玩笑说孩子和齐的上司胡某长得很像。

引起了白的猜疑,提出要做亲子鉴定,面对鉴定结果,齐只好承认她在婚前就与胡相好,并在婚后多次与胡发生性关系,孩子也不是白的。

白十分气愤,于同年12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齐不服,上诉到中院,理由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请问:齐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齐的上诉理由不正确,虽然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中有女方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婚后与人以致怀孕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4、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就在判决书送达双方,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李某车祸死亡,请问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分析: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婚姻还未终止。

婚姻终止的时间包括领取离婚证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法学]婚姻与继承法学书面教案

[法学]婚姻与继承法学书面教案

法学婚姻与继承法学书面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理解婚姻法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2. 使学生掌握继承法的基本原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方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

3. 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运用婚姻与继承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婚姻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2. 婚姻成立的要件与程序3. 婚姻关系的变更与终止4.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5. 婚姻家庭中的子女抚养权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与继承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婚姻与继承法学教材2. 案例材料:选取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3. 教学PPT:制作婚姻与继承法学的教学PPT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及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2. 考试成绩:通过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婚姻与继承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3.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分析思路、法律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安排1. 第1-2周:婚姻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2. 第3-4周:婚姻成立的要件与程序3. 第5-6周:婚姻关系的变更与终止4. 第7-8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5. 第9-10周:婚姻家庭中的子女抚养权七、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婚姻成立的要件与程序;婚姻关系的变更与终止;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子女抚养权。

2. 教学难点:婚姻法原则的具体运用;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的法律程序;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权的具体处理。

八、教学实践1. 组织学生参观法院,了解婚姻与继承案件的审理过程。

2. 邀请法官或律师进行专题讲座,分享实践经验。

3. 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体验婚姻与继承案件的诉讼过程。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55岁,某市居民,因与被告乙、丙、丁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女,30岁,原告甲的女儿,某市居民。

被告丙,男,40岁,原告甲的配偶,某市居民。

被告丁,女,50岁,原告甲的母亲,某市居民。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系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某市。

原告甲的父亲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

原告甲的父亲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2019年,原告甲的母亲去世,留有存款50万元。

原告甲认为,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继承,但被告乙、丙、丁拒绝将遗产分配给自己,故提起诉讼。

原告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丙、丁将遗产分配给自己。

被告乙、丙、丁辩称,原告甲的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由家庭成员共同继承,不同意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2.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新整理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教学提纲

最新整理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教学提纲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

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

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

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

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

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

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

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

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答: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

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

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

1999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

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

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

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答:①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

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

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

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

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6.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7.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②法院应作何判决?答: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此种遗赠是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8.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

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

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

2001年,曹国死亡。

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问①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②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③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答: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

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