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
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1.25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2年第2号
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5日。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报批稿)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月00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5目录— 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5前言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I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5(报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
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是指对产品的型式进行检验,验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过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后,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什么意思。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该报告对产品型式的验证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在有效期内,产品可以凭借该报告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而一旦超过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将失去法律效力,产品将需要重新进行型式检验和获得新的有效报告。
其次,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来说,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产品性质、标准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
不同的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有效期限定,一般情况下会在报告中明确标注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届满之前,需要及时对报告进行更新或者重新进行型式检验,以确保产品的合法生产和使用。
那么,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对企业和产品有何影响呢?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及时了解和掌握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报告失效,将影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甚至可能导致产品的下架和召回,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管理制度,及时跟踪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更新或者重新检验。
其次,对于产品来说,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合法性和市场准入。
在有效期内,产品可以合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而一旦报告失效,产品将无法合法流通,可能面临市场淘汰和法律风险。
因此,产品生产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确保及时更新和合规生产。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并非固定不变的。
在产品标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也可能会进行调整。
因此,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以确保产品的合法生产和市场准入。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型式试验几个问题
NETEC服务在线——关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几个问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是某招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最近的一次电梯项目招标中,遇到了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问题,虽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明确的答案,现特咨询贵中心,请给予答复为盼: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每种型号的产品都需做了型式试验后才能销售?2、供应商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电梯曳引机选用某国内制造商的产品,若将其更换为外国制造商生产的进口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允许?更改部件后是否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3、对于贵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中所标明的产品配置是指什么?4、对于贵中心型式试验合格证附注中所标注的“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如何理解?一致性是指产品配置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还是指电梯所配备的部件型号及制造商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某招标有限公司答复: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信任。
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研究后分别答复如下:1、贵公司所说的电梯应该是电梯整机。
电梯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174号文)的规定,电梯整机在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每种型式的电梯都是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梯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是不同的。
比如设备型式为曳引式客梯的电梯,其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则要同时考虑部件配置和电梯整机的参数(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
型式试验覆盖的具体要求请参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上述两种覆盖原则都没有涉及到电梯的型号,也就是说电梯产品的覆盖与型号没有直接的关系,至于每种型号的电梯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可以参阅型式试验合格证关于覆盖的说明。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产品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六)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五条执行本规程规定的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六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1.压力不大于200Pa为±1%;2.压力大于200Pa为±5%。
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共8篇)
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共8篇)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2007-05-20答复: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是指对新开发或改进的电梯型号进行试验并出具的一份文件,用于证明该型号电梯在特定测试条件下的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有效期是指该报告的使命时间,即该报告在多长时间内被认可和接受。
1.技术标准的变化:电梯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新的标准可能会对电梯的试验和评估要求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应考虑到技术标准的更新周期。
通常情况下,技术标准会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因此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应与技术标准的修订周期相对应。
2.设备变更和改进:在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内,电梯制造商可能对产品进行一些改进和变更,这可能会对电梯的性能和安全性能产生影响。
如果电梯的设计或构造发生了变化,原本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能不再适用。
因此,有效期应考虑到电梯型号在有效期内是否经历了重大技术变化。
3.报告中的试验条件:电梯型式试验报告中会明确试验的条件和要求。
如果在有效期内,这些试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试验规程、试验设备等发生了变动,那么原本的报告就可能无法满足当前的试验要求。
因此,有效期应考虑到试验条件的变化。
4.国家法律法规:电梯行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相关法规可能会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试验要求进行规定。
如果在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原本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能不再符合新的要求。
因此,有效期应考虑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周期。
总结来说,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应根据技术标准的更新周期、设备变更和改进、试验条件的变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周期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有效期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电梯制造商和相关部门来说,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及时评估和更新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确保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月00日目录前言 (Ⅱ)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6)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7)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8)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 (9)附件 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11)—I —前言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II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型式试验几个问题
NETEC服务在线——关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几个问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是某招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最近的一次电梯项目招标中,遇到了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问题,虽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明确的答案,现特咨询贵中心,请给予答复为盼: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每种型号的产品都需做了型式试验后才能销售?2、供应商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电梯曳引机选用某国内制造商的产品,若将其更换为外国制造商生产的进口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允许?更改部件后是否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3、对于贵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中所标明的产品配置是指什么?4、对于贵中心型式试验合格证附注中所标注的“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如何理解?一致性是指产品配置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还是指电梯所配备的部件型号及制造商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某招标有限公司答复: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信任。
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研究后分别答复如下:1、贵公司所说的电梯应该是电梯整机。
电梯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174号文)的规定,电梯整机在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每种型式的电梯都是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梯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是不同的。
比如设备型式为曳引式客梯的电梯,其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则要同时考虑部件配置和电梯整机的参数(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
型式试验覆盖的具体要求请参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上述两种覆盖原则都没有涉及到电梯的型号,也就是说电梯产品的覆盖与型号没有直接的关系,至于每种型号的电梯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可以参阅型式试验合格证关于覆盖的说明。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电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摘要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电梯检验员培训之二:自动扶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检规解析
1 技术资料
◆1.2安装资料A ◆第1.2项为A类项目。 ◆安装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
第(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2)施工方案、 (3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供检验机构审查。 ◆安装单位应当在检验机构审查完毕这些资料,并 且获悉检验结论为合格后,方可施工。
修理施工内容
• 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 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 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 • 1. 重大修理包括: •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 速器、曳引轮); •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 2. 一般修理包括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门 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 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 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 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第(6)项
1 技术资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重大维修的定义
参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 行)》,该许可规则对电梯的施工类别(改造、 重大维修)进行了划分。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
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划分
国质特检[2014]260号电 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 对电梯施工的类别进行较明确 的划分。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乘自动扶梯时,10种举动很危险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2007-05-20答复: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 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
这时检验所需样品数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确定和现场抽样封样;取样地点从制造单位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
检验地点应在经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
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对产品综合定型鉴定和评定企业所有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判定。
型式检验简介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依据产品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抽样全面检验。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型式检验检验前提往往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4、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为了批准产品的设计并查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所进行的型式检验,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只有型式检验通过以后,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为检查其质量稳定性,往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在某些行业该抽样检验又叫做确认检验)。
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为了认证目的所进行的型式检验必须依据产品国家标准。
型式检验流程1.约请型式检验机构。
申请产品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获得受理通知后,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向有型式检验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型式检验意向委托书,同时提交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型式检验机构根据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类别、品种进行型式检验。
2.型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按双方应约定的时间,派出2~4名检验检测人员组成型式检验组,由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员担任组长,到制造单位进行产品抽样、并完成相关检查等工作。
TSG T7007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型式试验要求
附件R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要求R1 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气安全装置(功能)的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以下简称“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以下简称“可编程系统”)的型式试验。
R2 引用标准(1)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2)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3)GB/T 20438.1—2006《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4)GB/T 20438.3—2006《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第3部分:软件要求》;(5)GB/T 20438.4—2006《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第4部分:定义和缩略语》;(6)GB/T 20438.7—2006《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第7部分:技术和措施概述》;(7)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8)GB/T 24808—2009《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扰度》;(9)GB 28526—2012《机械电气安全安全相关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
R3 名词术语本附件采用R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R3.1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用于安全应用的,基于可编程电子装置的用于控制、防护、监测的系统,包括系统中所有元素(如电源、传感器和其他输入装置,数据高速公路和其他通信途径,以及执行器和其他输出装置)。
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简称PESSRAL。
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简称PESSRAE。
R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R4.1 主要参数和配置变化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系统的型式试验无适用要求。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是指对产品的型式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是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而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则是指该报告的有效时间范围。
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不同的产品类型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申请型式检验报告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
在报告的有效期内,产品可以合法生产和销售;而一旦报告过期,企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检验,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与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使用环境有关。
一些产品的技术特性相对稳定,使用环境相对固定,因此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可能较长;而一些技术较为先进、使用环境较为复杂的产品,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可能相对较短。
企业在申请型式检验报告时,需要充分考虑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使用环境,合理预估报告的有效期。
再者,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对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通常会关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而型式检验报告是产品合法性的重要证明。
因此,消费者需要注意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以确保所购买的产品是合法、安全的。
另外,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也需要密切关注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一方面,及时了解报告的有效期可以避免因报告过期而导致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型式检验报告也可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
总的来说,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产品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预估报告的有效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留意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只有在充分了解和关注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梯形式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
TX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3210-026-05 0017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产品名称:曳引式货梯
型号规格:HOPE-11G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TX3210-026-05 0017(1)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整机产品配置不变):
设备型式(型号)/
额定速度(V):≤1.0m/s
额定载重量(Q):≤1000kg
经型式试验,确定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GB7588-2003、
EN81-1:1998)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 2005年09月05日
更改日期 2005年11月07日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证书持有者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附件:
电梯产品配置表
说明:
一、样梯的参数如下:
额定速度(V):1.0m/s
额定载重量(Q):100kg
二、电梯的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下述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部件配置
(一)拖动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调速、直流调速等)改变;
(二)悬挂驱动系统(悬挂比、驱动主机的布置方式)改变;
(三)控制柜布置区域(井道内或井道外)改变;
(四)工作环境由室内向室外型改变;
(五)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变更。
2.主要参数
(一)额定载定荷载重量增大;
(二)额定速度大于0.63m/s且增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
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试验日期。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一个月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疑问看了《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一文的相关答复,文中最后说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
”在这先不说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即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批准,但有关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限还是不明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只说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会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内各检测机构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认定。
按照习惯思维,对于电梯行业,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同生产许可证。
只要该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该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则应当认为该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制造单位可合法生产及销售,整梯厂家可作合格配件选配,安全部件也应能通过整梯验收。
现有某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认为,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应是指电梯新梯检验(或报验)时,该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已过期。
例如:有一套安全钳的型式试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电梯检验(或报验)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则该检测机构就认为型式试验合格证已过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证书。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整梯出厂到新梯报检验,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相隔很长时间(目前并没有规定从办理告知到电梯验收的时间段是多长)。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给整梯制造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1、在某型号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证到期后,如果部件企业还继续按原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生产,那还可以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其实,严格来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新证书替换旧证书的,因为新签发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产日期之后,日期的关系无法对应。
2、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制造厂还在生产、销售同型号规格产品,如果重新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则需按维修处理,需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该产品已停产,则只能更换另一型号产品,此时则属于重大维修,同样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说:电梯还没验收,不属于重大维修或改造,而属于整梯制造企业的设计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到原办理告知的质量监督机构更换相关资料,如整梯产品合格证等。
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厂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术革新、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再生产原有型号、规格的产品,则根本上无法重新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4、不管怎样,如果需更换安全部件,则相关费用肯定是整梯企业负担,因为部件厂制造、出厂时是在有效期内的,属合格产品,且被更换的安全部件,由于没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只能作报废处理。
现请有关权威部门对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释疑,并在《中国电梯》杂志上答复,以方便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检测机构执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销售日期整梯出厂日期还是按电梯验收日期某电梯公司质管部2007-05-10答复:《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是由我来答复的,所以与此有关的问题还由我来解释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