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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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二)注重实效,提高船员素质;(三)科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船员培训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第六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

第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船员培训情况。

第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相应培训证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健康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船员应当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理论知识考核应当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救生、消防、防污染等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接受船员、船舶所有人、海事管理机构等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渔船航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计划1、每船舶应有明确的船员培训计划,包括新船员培训、持证人员复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2、船员培训计划应根据船舶特点和航区环境进行制定,确保各类培训任务得到合理分配。

3、船员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船员培训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培训内容1、新船员培训:新船员应接受基础航海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航海安全规范、应急处理、航海通信等内容。

2、持证人员复训:持有相关船舶操作证件的船员应接受定期复训,更新船舶操作知识和技能。

3、专业技能培训:根据船员的实际工作岗位,提供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船员集中培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资深船员进行授课,确保培训效果。

2、现场培训:组织船员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现场培训,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

3、在线培训: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方便船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第五章培训管理1、设立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船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协调各类培训资源。

2、建立培训档案,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以备查验和评估。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培训成绩进行考核,激励船员积极参与培训。

第六章培训评估1、定期对船员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2、建立反馈机制,收集船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七章奖惩制度1、对参加培训积极主动的船员给予奖励,鼓励船员保持学习状态。

2、对培训成绩不理想或拒绝参加培训的船员进行处罚,提醒船员重视培训工作。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培训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制度的修改和调整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经船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船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船员培训实施方案

船员培训实施方案

船员培训实施方案一、培训需求分析。

船员的培训是航运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良好的培训方案能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因此,我们需要对船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航海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便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内容设计。

1. 航海知识培训,包括航海规则、航行技术、海图使用等内容,以提高船员的航海知识水平,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2.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包括船舶设备操作、应急设施使用、船舶维护等内容,以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紧急情况处置能力培训,包括火灾、漏水、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和技巧,以提高船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三、培训方式选择。

1. 理论教学,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结合多媒体教学手段,向船员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实践操作,通过模拟船舶操作环境,让船员进行实际操作练习,提高其操作技能。

3.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让船员进行分析和讨论,提高其紧急情况处置能力。

四、培训评估和反馈。

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对船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和紧急情况处置演练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培训效果的达到。

同时,还需要收集船员的培训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方案,以适应船员的实际需求。

五、培训方案实施。

在确定培训方案后,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地点等具体安排,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六、培训效果跟踪。

培训结束后,需要对船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跟踪和评估,以验证培训效果的达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持续提升船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七、总结。

船员培训是航运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能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因此,我们需要对船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并通过严格的评估和跟踪,持续提升船员的培训效果,以确保船员的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水手培训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水手是企业紧要的资产和合作伙伴,他们的培训与发展对于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至关紧要。

为了提高水手素养和本领,保证航行安全,确保水手职业生涯的全面发展,订立了本水手培训管理制度。

二、培训管理标准1. 培训需求分析•职能部门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水手培训需求分析,明确各岗位水手的培训需求。

•分析内容包含:新岗位培训需求、现有水手技能提升需求、职业生涯发展需求等。

•依据分析结果,编制水手培训计划。

2. 培训计划订立•依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职能部门每季度订立水手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含培训的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方等相关信息。

•培训计划需提前发布给相关水手,确保水手能够及时布置工作和学习。

3. 培训实施•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活动的实施,包含培训课程的准备、培训讲师的邀请和培训场合的预订等。

•培训活动方式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实训等,依据培训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培训活动应确保水手的学习效果,重视培训方法的多样性和互动性。

•培训活动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水手的培训反馈,并进行整理和总结,用于改进培训质量。

4. 培训记录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每位水手的培训记录进行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每次培训活动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及时记录水手的参训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

•培训记录应保管在指定的电子系统中,确保易于查询和更新。

三、考核标准1. 考核内容•对水手进行培训后,应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

•考核内容应包含培训内容的理解程度、应用本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

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种。

•理论考试可通过书面考试或在线测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掩盖培训内容的重点和要点。

•实际操作考核应依据培训内容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操作环节和评估标准。

3. 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标准依据不同培训内容订立,以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全都性。

•考核评分标准应提前由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确定,并向参加培训的水手进行说明。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船员培训学员规章制度内容

船员培训学员规章制度内容

船员培训学员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培训学员的行为,提高其学习效果,保障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学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听从教官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学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勇于承担职责,认真学习航海知识,提升专业技能。

第五条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纪律,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认真参加各项活动。

第七条学员应当尊重教官和同学,维护培训学校的形象,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学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不得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第九条学员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得损坏学校设施设备。

第十条学员应当主动关心集体荣誉,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共同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十一条学员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听取教官的授课内容,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学员应当做到专心听课、认真做题、勤奋复习,保证学业顺利通过。

第十三条学员应当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提升技能水平,全面掌握航海知识。

第十四条学员应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不得搞乱作息,影响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按照教官要求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作弊,保持诚实守信的品行。

第三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校内纪律,不得违规乱纪,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学员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不得私藏物品、藏私食。

第十八条学员应当爱护学校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卸、破坏或挪用。

第十九条学员不得违反学校禁令,不得校园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条学员不得在学校内吸烟、酗酒,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妨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学员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二条学员如有严重违纪行为,涉及法律违规,学校将按法律规定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施行日期】199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船员培训种类有:(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上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以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船上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系统培训,注重实效;3. 因地制宜,灵活多样;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上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船舶安全技术培训;2. 船舶操作技能培训;3. 船舶应急处理培训;4. 船舶环保知识培训;5. 船员职业素养培训;6. 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

第五条船舶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1. 船舶安全规章制度;2. 船舶消防与救生;3. 船舶防污染;4. 船舶防海盗;5. 船舶无线电通信;6. 船舶机械与电气设备安全。

第六条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应包括:1. 船舶航行规则;2. 船舶操纵;3. 船舶停泊与系泊;4. 船舶货物操作;5. 船舶机械与电气设备操作。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七条船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负责船上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船上培训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培训计划;2. 安排培训时间;3. 选择培训内容;4. 组织培训实施;5. 检查培训效果;6. 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船长是船上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培训计划的落实,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第十条船员应积极参加船上培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船上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由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操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应作为船员晋升、职务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对在船上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船上培训规定、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船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公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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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多个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分别提交申请 材料,对于重复部分可免于提交。
第三条 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受理和现场核验由直 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具体 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培训规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受理。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 理决定书或者补正通知书。
(二)申请培训项目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是 否满足实施培训计划实现达到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适任标 准的需要,管理责任是否得到具体落实;
(三)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能使 船员培训活动在质量体系连续控制之下有效进行。
核验组核验培训规模,应当根据本办法附录 4 规定的标 准,以及拟按照船员培训大纲开展的船员培训计划综合确 定,并考虑下列因素:
第四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应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对核验组的 现场核验情况及核验报告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核验组 的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组 织现场核验前将核验方案(格式见附录 5)报交通运输部海 事局备案。
(一)场地、设施设备的使用安排是否满足申请规模的 培训需要;
(二)教员数量应满足所培训项目的师生比例最低要 求,每位教员授课不得超过 3 门,且保证每个学员完成不低 于培训大纲规定的实操时间;
(三)培训每天不超过 8 学时,每学时不少于 45 分钟; (四)理论培训每班不得超过 40 人,并且不得合班授 课。 第七条 核验组应当将每个项目现场核验情况和结论在 现场核验表中记录,并根据总体核验情况出具现场核验报 告,明确总体核验结论,具体表格见附录 6。 第八条 船员培训机构申请变更《船员培训许可证》记 载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并附送 证明材料,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 实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的培训项目、规模或 培训地点需要变更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申请船员培训 许可的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应当经过管辖的直 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并按照确认 后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
船员培训大纲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培训课程 进行调整,并重新申请培训课程确认。
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培训 课程确认。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申请课程确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资格相当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 告(格式见附录 7); (二)培训课程符合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课时、 培训方式以及配备的相应师资、资源保障的详细说明。培训
附件 1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 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提交《培训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船员培训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 备设施配置情况、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 况的具体格式分别见附录 1、附录 2 和附录 3。其中船员培 训申请除填写附录 1 外,还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申请的 培训项目和满足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条 现场核验组应当由 3 名及以上核验人员组成, 选派时应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回避原则和资格相当原则,并根据核验项目情 况考虑核验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第六条 现场核验应当对是否具备所申请开展的培训项 目许可条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主要核实:
(一)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员、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 足《培训规则》和本办法附录 4 规定的相应要求,且适用于 所申请的培训项目;
(一)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 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二)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 (三)师资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 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四)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 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五)培训采用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是 否科学、有效,能满足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和规模要求。 对经过确认的培训课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副本, 并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需要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格式见附 录 8)。
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 明;
(三)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 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
培训课程的确认申请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分别提出。对同 一培训课程的确认申请,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 职能全部或者部分分别提出。
第十八条 对培训课程的确认,主要核实课程安排对实 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
场地和设施设备如系租用,培训机构应提供出租方确保 至少 3 年内保证承租方能够持续使用的租用合同,并提供所 租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能够适合用于培训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模拟 器应满足相应的性能标准并在申请时提交模拟器适用所申 请培训项目的符合说明。
第十五条 教员每周承担岗位适任培训课程合计不得超 过 30 学时;仅承担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特 殊培训课程的,合计不得超过 40 学时。
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质 量体系运行良好的船员培训机构,在中期核查时,对培训质 量高或者对船员培训贡献大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仅对书面材 料进行审核,免于组织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 的,应按照初次申请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附录 4 中所标示的设施设备可以租 用外,其他设施设备应当自有,且设施设备的功能或性能应 满足船员培训内容的要求。
本条前款规定的《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 的,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不变。
第十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的培训规模为允许开 展培训项目的最大规模。
培训机构实际能够开展的培训规模应按照海事管理机 构确认的培训课程所能满足的培训规模。
第十一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在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 年至第三周年,按照培训许可现场核验的流程组织对船员培 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并在中期核查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将核查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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