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挂靠账务问题
落地!“营改增”后挂靠施工队伍税收筹划实操
落地!“营改增”后挂靠施工队伍税收筹划实操摘要:营改增后,如何合法、合规、合理取得发票,最大额度地抵扣税金,降低税费支出成本和涉税风险是建安企业绕不开的话题。
本文指出施工队在营改增后,通过成立自有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不仅可以满足“四流一致”原则,而且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关键词:自有商贸公司;劳务公司;增值税抵扣正文:营改增前,施工队通常是挂靠有资质的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在提取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按照“材料+劳务”的形式支付给施工队,施工队向有资质的A企业提供材料票以及建安票。
但材料票往往不是实际采购业务,而是提供税金点数虚开发票,归属国税局管理,A公司给业主开具的建安票可能也仅是虚订立合同,归属地税局管理。
因此,税务稽查存在一定难度,一般在国、地税联合稽查的情况下,才能稽查出企业的涉税问题。
营改增后,施工队提供票据、抵扣税金需要满足合同、发票、资金、货物(劳务)的“四流一致”原则,以往的经营模式不再适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有实力的施工队,可以自己成立商贸公司、劳务公司解决发票开具问题。
但是作为商贸公司、劳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施工队在解决开票问题的同时,如何将涉税风险进行有效转嫁、规避,是施工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贸公司实操方案1.自有商贸公司与A公司为了转嫁、规避涉税风险,确保给发包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建议施工队成立自有商贸公司与A公司订立合同,由自有商贸公司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发货单,并收取A公司打来的材料采购款,这样做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一致”,中间环节均在控,而不是通过材料供应商给A公司开具发票。
自有商贸公司为规避风险需完善痕迹资料管理,包括:采购合同(自有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出库单、发货单(留存联)、发票(记账联)、收款的银行回单。
2.自有商贸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所有物资采购业务都以自有商贸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商给自有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由自有商贸公司进行进项认证、抵扣(抵扣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发票),运输费建议由材料供应商作价进材料价格中(可以增加抵扣税金、无需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营改增对挂靠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挂靠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挂靠经营双方虽然貌似利益共同体,但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上处于个体经营状况。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被挂靠人为纳税人,由被挂靠人对外开出发票,但收入和成本并非被挂靠人所有。
被挂靠人实质上是收取挂靠管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挂靠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则为一般纳税人时,由于成本并非被挂靠人,成本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并且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应税服务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人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并且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只有这样被挂靠人相应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营改增后的企业挂靠财务问题
营改增后的企业挂靠财务问题作者:王俊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4期摘要:众所周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会对企业挂靠经营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作为深化经济发展改革,推动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营改增自2016 年5 月1日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一并纳入营改增范畴中。
在这一背景下,涉及到挂靠经营的企业及其财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营改增的实施特点以及对挂靠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从而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应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挂靠的相关财务问题。
本文即对此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挂靠;财务在市场经济发展体制背景下,建筑企业所采取的经营管理工作模式存在较多类型,除传统意义上的自营管理、分包管理、转包管理以外,也有较为新型的BOT 模式、PPP 模式以及EPC 模式等,但同时还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即企业挂靠。
对于我国而言,当前有相当大比例的企业采取挂靠经营的工作模式,即每年度面向被挂靠且具有资质的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进而由所挂靠企业全权负责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在以往以营业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模式下,企业挂靠经营模式日益成熟。
但在营改增背景下,受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影响,企业挂靠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以及财务问题,若不及时针对风险进行预防,合理处理财务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乃至生存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一、营改增后的企业挂靠经营特点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实施营改增相关行业的挂靠企业有效税率明显上升,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短期内税收增加是难以规避的。
以建筑行业为例,营改增自2016 年5 月1 日起实施,但初期缺乏可进行扣除的项目,加之建筑行业企业管理水平相差较大,以及受到增值税税收所处环境特点的影响,导致企业有效税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由于企业经营项目以及连锁销售收入增加,因此为控制输入税票,必须从项目部资金、材料以及其他账单的全面管理入手,以解决企业挂靠经营下面临的税负压力问题。
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
不考虑期间费用。
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贷:银行存款等 8000(2)工程竣工结算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10000贷:工程结算 10000(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借:银行存款 9500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9500(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
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1500(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贷:银行存款 1000(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借:银行存款 500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500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 500贷:银行存款 500(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借:主营业务成本 9500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8)缴纳营业税费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贷:银行存款 300(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借:工程结算 1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500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个月了,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影响。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
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挂靠的工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个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作预收,要不要交营业税,扣下管理费,余下的钱给了挂靠的项目组,怎么做分录,先扣下税金及管理费,等他提供了发票过来后再把税金还给他,我看过有些企业是在预收账款里专门核算挂靠工程,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自营工程的应付款,所得税还分查账征收和带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区别的不过不管是自营和挂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营来进行会计处理。
分录建筑行业只要收到款项就要交税。
若是挂靠项目应先扣下税款、管理费、其他代付费用后让挂靠单位凭发票或造小部分工资来抵账,否则你无法处理账务,再说你要是先把钱付给他了,再让他拿发票就困难了。
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解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
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主要业务就是承接工程在转包出去,收取管理费。
这样收入应该怎样确定?不做主营业务收入只确定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合理吗?在帐面上这样体现税务那里可以吗不合理吧?这个挂靠本身就是不允许操作的,虽然建筑单位都这么操作,但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
应该承包人到你那领取资金的时候,要做成本处理的,所余差额即管理费就是这个工程的利润不合理,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即贵公司作为总包商承接业务,再由贵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建造。
在税务处理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是转包的,总包方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按分包成本计入成本,但计算营业税时,应当以总承包额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目录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 (2)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3)三、财务人员为什么感觉挂靠业务难处理? (3)四、税法对挂靠业务纳税人的规定 (4)五、挂靠业务被认定为虚开情况,如何避免? (4)六、挂靠业务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8)七、【模拟挂靠业务-被挂靠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11)八、被挂靠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如何将剩余款项转给挂靠方? (14)九、总结挂靠行为合理化要点 (14)十、老板谈挂靠业务的报价方式 (15)十一、实务拓展:挂靠业务其他需要注意风险 (15)十二、建设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建造合同 (17)十三、挂靠业务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谁的责任 (18)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案例】A为自然人,通过某种途径,可以拿到甲方工程,甲方要求1、有相关建筑资质;2、签订建造合同;3、所支付工程款需要公对公;4、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为符合甲方的要求,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工程公司挂靠,向其支付一定挂靠费借用该单位资质!挂靠人:A被挂靠人:B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业主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0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谈谈建筑企业挂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精品管理资料
谈谈建筑企业挂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般,这种情况通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来隐瞒挂靠的经营模式,但如果不能隐瞒,则应如何处理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张三建筑公司搞了个二级资质,朋友的公司或施工队都挂靠他来经营。
李四公司承揽了一笔建筑业务,合同总价为100万元,挂靠张三建筑公司施工。
发生成本80万元,张三建筑公司收取8万元管理费用,李四公司算了下账,扣除80成本和8万管理费,自己赚12万。
首先,挂靠违反了建筑法。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所以,建筑业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
但当前国情下,只有书呆子才会认为建筑行业应杜绝挂靠。
其次,违反建筑法的后果是什么?违反《建筑法》后,按《建筑法》的规定,是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所有这些后果中,并没有关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后果的规定,所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后果,依然要按会计与税务的相应规定来。
建安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挂靠模式下,挂靠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但却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所以,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被挂靠人.本例,李四挂靠张三经营,虽然李四提供了建筑业,但却以张三名义实施,所以,建安税的纳税人为张三。
同时,按相关附加税的规定,依附于营业税的各项附加的纳税人,也就成为了张三。
假定附加为10%,则建安营业税与附加为:100万×3.3=3.3万元。
张三公司向客户开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并申报3.3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由于这3。
3万元的纳税义务是《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所以,它属于张三的纳税义务,必须在张三公司列支.会计处理建安合同是以张三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责任也是由张三公司承担的,发票也是张三公司开的,客户的工程款也是支付给张三的公司,那么,张三公司能否确认建筑施工劳务的收入?当然不行!《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2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
1.1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1.2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浅议“营改增”后资质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浅议“营改增”后资质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的实施,一些企业选择通过资质挂靠的方式来规避税收风险。
然而,这种做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浅议“营改增”后资质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资质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1.1 税务风险首先,资质挂靠企业存在税务风险。
资质挂靠企业通常不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经济实力,其实质控制人的企业使用其资质开展经营活动,来规避纳税义务。
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虚假冒充”,一旦被发现,可能面临巨额的税务处罚和诉讼风险。
1.2 法律风险其次,资质挂靠企业还面临法律风险。
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资质挂靠实施一些不合规或违法行为,例如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一旦被揭发,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1.3 信誉风险此外,资质挂靠企业还存在信誉风险。
资质挂靠往往是通过与控股企业缔结合同的方式实现的,一旦控股企业声誉受损,也会影响挂靠企业的信誉。
同时,一些企业选择挂靠的原因是为了规避税收和监管,这种行为可能被市场和合作伙伴视为不诚信的表现,进而影响企业的业务拓展和合作伙伴的选择。
2. 对策建议鉴于上述风险,资质挂靠企业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应对风险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1 加强合规管理首先,资质挂靠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2 优化合作关系其次,资质挂靠企业应优化与控股企业的合作关系。
企业应与控股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合作规则。
同时,资质挂靠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提升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2.3 关注政策变化此外,资质挂靠企业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模式。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防范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防范作者:马学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20年第16期摘要:2016年5月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关键。
本文首先论述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归纳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以期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能力,并为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助力。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挂靠;税务风险随着我国税务改革在建筑领域内的深入,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使建筑施工企业挂靠项目的税务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在此背景下,施工挂靠企业因无法平衡进项与销项的统一而面临着极大的生存风险。
因此,下文就对此进行分析,以使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
一、营改增对施工建筑行业的影响(一)规避重复征税现象营改增后,各行业之间的税制要素的差异性逐渐降低,抵扣链条也随之完善,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得到有效改善。
从发展角度讲,营改增的实施有助于发挥增值税促进产业协作与分工、有效降低税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重要作用,进而更加彰显国家税收体制的公平。
(二)监管制度更加严格营改增实施后,监管内容由增值税涉及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及物流等的监管取代了原本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监管机构由国家税务局取代地方税务局,这意味着监管制度更为严格统一,这也对施工建筑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经营要求,建筑施工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更要系统考虑、精心策划施工项目,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税务风险逐渐暴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明令禁止了施工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但是,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限制、为提升中标率所需等原因,施工建筑行业内挂靠项目仍然普遍存在。
营改增后的税制逐渐完善,非法挂靠施工项目的税务风险日益增大,这将是对非法挂靠施工企业的致命打击。
【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挂靠经营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挂靠经营的税务筹划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客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挂靠方支付管理费用给被挂靠方,被挂靠方须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给挂靠方。
【案例】A公司有建筑施工队但缺建工资质,因此借用B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工程为20000万元,支付B公司中标价5%的管理费用(不含应支付A公司的税费成本)。
暂不考虑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只考虑销项。
(因为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额难取得,因此,此案例的重点是讲述销项税的降低)【筹划前】B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0/(1+11%)*11%=1981.98万元;20000*5%/(1+11%)*11%=99.10万元;以上合计为2081.08万元。
【税法依据】《关于全同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筹划思路】鉴于A公司与B公司长期合作关系,因此A公司与B公司合并,由原“战略合作”筹划为“A公司与B 公司资产重组”。
【筹划后】原A公司建筑施工队由B公司统一管理,中标价5%的管理费用不用支付。
B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981.98万元。
(20000/(1+11%)*11%=1981.98万元)【筹划效果】比筹划前2081.08万元,少缴税款99.10万元。
结论:“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出现投资并购潮,行业整合,降低税负及节约建筑施工成本。
税法将改变行业结构。
关于“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策分析
79579 会计研究论文关于“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策分析在我国税务体系中挂账留抵税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税,而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处理特点、税务产生和抵扣等环节。
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特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特点,这一特点主要是自从20xx年8月1日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部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将会在我国大范围内推开。
除此之外,其处理特点主要还包括了试点之前的货物和相应的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如何能够更好地在试点之后进行合理的抵扣和核算。
因此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具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2.税务产生和抵扣在税务产生和抵扣的过程中,原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应当具有的应税服务。
并且如果在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通常则会出现相应的本来已经抵扣的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从而造成相应的会计处理误差。
二、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处理原则、案例分析等内容。
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原则。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原则。
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计算出本期货物和劳务整体的销项税额,并且对于占据的本期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和相应的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之间的比例有着清晰的了解。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一、挂靠经营概述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 ,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
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
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被挂靠企业要首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如果挂靠纠纷诉至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被挂靠企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招投标等不规范现象还比较多,企业为了生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现阶段建筑业市场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这种经营活动的违法性问题,主要是探讨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问题。
营改增挂靠财务制度
营改增挂靠财务制度一、引言营改增挂靠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管理方式,是指企业将其税务登记挂靠到具备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名下,从而享受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由于营改增挂靠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所以在当前的税收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税收的规范管理和企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挂靠财务制度概述1、挂靠单位财务制度(1)挂靠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2)挂靠单位应明确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3)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必须经过财务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报送税务部门。
2、挂靠个人财务制度(1)挂靠个人应建立个人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财务收支的清晰和合理。
(2)挂靠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同时合理规划财务资产,确保个人财务的稳健运作。
三、营改增挂靠财务管理模式1、财务核算模式(1)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营业额、增值税额等数据的准确性。
(2)挂靠个人应对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算,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纳缴。
2、财务审计模式(1)挂靠单位应定期邀请财务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挂靠个人应委托专业财务机构对个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纳缴。
3、财务风险管理模式(1)挂靠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财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挂靠个人应加强对个人财务风险的防范,有效管理个人资产和财务风险。
四、营改增挂靠财务管理监督机制1、国家税务部门监督国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营改增挂靠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管理监督,定期开展税收稽查,加大对涉嫌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2、财务审计机构监督财务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挂靠单位和个人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税务部门。
营改增后工程挂靠账务合同
营改增后工程挂靠账务合同xxxx年xx月xx日 xx:xx 发表于xx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筑行业面临诸多新的税务挑战。
工程挂靠作为行业内常见的合作模式,其账务处理也需随之调整以符合新政策的要求。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参考范本,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环境。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在营改增政策影响下,传统的工程挂靠账务处理方式已不再适用。
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和财务的规范性,特制定此合同范本。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税务合规,同时保障合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合同主体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填写甲方单位全称]乙方(以下简称“承接方”):[填写乙方单位全称]三、账务处理原则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营改增的相关税法规定,确保所有经济活动合法纳税。
2. 双方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挂靠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收入或虚报支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账务结算方式1. 挂靠期间,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2. 所有费用的支付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3. 双方应于每个财务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季账务的核对工作,并由双方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税务处理1. 乙方负责计算并缴纳因提供挂靠服务而产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税款的申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信息。
3. 如遇税务检查,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六、违约责任若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或未能正确履行税务申报等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完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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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安挂靠经营怎么办?2016年了,不能再拖了,过了农历新年,财政部就得明确拿个说法出来,营改增试点如何全覆盖。
2015年营改增政策的几次跳票,主要是因为剩下的建筑与房地产都是硬骨头。
而建筑业的挂靠经营模式,就成为了硬骨头中的硬骨头。
我去年讲建筑业营改增的课时,学员最关注的部分,就是挂靠经营的处理,挂靠经营在营改增后要怎么办呢?1、挂靠下的繁荣建筑业的“挂”字当头由来已久,考一个“”的本本,一年光“挂”在建筑公司,就能挂十来万元。
所谓行业门槛,通过挂靠已经被磨平了,不仅职业资格可以挂,建筑资质更可挂靠。
本文通过例子来分析:一个施工队想承接一项工程,自己的资质不够、或者品牌不被认可、或者其它原因,于是“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去谈业务、投标,中标后以那家建筑公司的名义签建筑合同,施工。
业务从头到尾都是施工队做的,但从法律上看,却是建筑公司做的,虽然建筑公司从头到尾一分钱的实际建安劳务都没有提供。
为了未来分析方便,我假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设备等开支400万元,人工开支300万元,分包100万元,建筑公司收取挂靠管理费80万元。
施工队老板一算账:1,000万-400万-300万-100万-80万=120万,还是有赚头的。
首先说明一下,这个挂靠是“”的,违返了《建筑法》。
但这个挂靠却是广泛存在的,如果根除掉挂靠这一方式,无异于对整个建筑市场来一场翻天覆地的折腾。
我认为,如果建筑主管部门或更高层不想搞这样的折腾,税务肯定不会去当排头兵的,营改增政策不可能让挂靠的施工队和被挂靠的建筑公司生存不下去。
实际上,税务一直以来都非常务实,以前,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都对“挂靠”这种涉嫌的经营方式如何纳税,进行了规。
以前如此,以后也当如此。
所以,广大建筑业的会计朋友不必太过害怕营改增。
只要税务还想收税,就不敢把大家都收死。
营改增不一定就会让天垮下来。
就算垮下来也有高个子顶着。
2、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营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
这必须要分解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
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①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
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施工队的建筑业收入为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确认。
同时,建筑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所以应确认80万元的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
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
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
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几乎照抄了这一规定。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
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它应付款”,向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的建安税。
扣下的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开服务业发票,确认为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的服务业营业税。
——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不影响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缴了两次营业税?施工队什么营业税也不缴?不需要大惊小怪,这就是规则,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纳税。
②施工队,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920万工程款和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80万元费用支出。
说过了,什么营业税也不用计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队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队核算。
建筑公司没有此类开支,所以无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开支,取得的发票台头开给谁呢?这个问题现实中五花八门,非法买发票冲账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没太大所谓。
留待后文再说。
以上核算,不论是审计来审会计处理,还是税务来查所得税、查营业税,都是非常规的,谁敢说你半个“错”字呢?——当然,建筑主管单位会认为你挂靠,但建筑主管单位不会仅以会计处理来判定你与否,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影响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
反过来说,如果不按这种核算方式,就会出问题了。
比如,建筑公司按开票金额直接确认建筑业收入,就涉嫌虚增收入、虚列成本了;施工队因为收入不在自己这里,从而不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涉嫌偷税了。
等等。
3、营改增后的麻烦事建安的账在所有行业中是最乱的,核定征收往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营改增后,出现了两个麻烦:其一,一般纳税人不能再核算不清了。
营业税下你核算不清,税务拿你没有办法,你一本乱账,神仙也查不出个所以然,只能一核定了事。
但增值税下,核算不清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这会弄死人的。
其二,如果要查账征收,如前所述的规核算方式下,有问题了。
因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建筑公司,所以,进项票必须由建筑公司抵扣。
但成本属于施工队,成本票又必须在施工队核算。
这让发票面临一女二嫁的尴尬。
所以,最大的障碍并非建安挂靠,最大的障碍竟然是发票。
看来,这发票设计得不好,因为其成本与进项不能分别开给不同的单位。
现在这个时代,猪的脏都可以切给人用了,建筑公司的发票却不能切给施工队用,真不知道这两件事哪件更难。
发票是否应该考虑与时俱进呢?4、营改增后新玩法算命先生可能会算出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的最终政策,可惜我不会,我按税法的脉络来分析。
进入增值税时代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
(这实际上才是建筑业、房地产营改的最大难点。
)简单起见,前述案例我假定,1,000万元的工程总造价和80万元的挂靠费以及成本开支,都是含税价。
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会下降。
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
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
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
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也就是说,资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打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
我们对前述案例在营改增模式下的计算,进行一个分析:①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按11%的税率分离价税。
不含税金额=1,000万÷(1+11%)=900.9万增值税销项=900.9×11%=99.1万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万挂施工队的往来,99.1万挂增值税销项。
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其它应付款900.9万贷应缴税费-增(销) 99.1万②材料与租赁费支出400万元,假设都能取得17%的专票,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不含税金额=400万÷(1+17%)=341.9万增值税进项=341.9万×17%=58.1万累计分录为:借其它应付款341.9万借应缴税费-增(进)58.1万贷银行存款400万元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它应付款90.1万借应缴税费-增(进) 9.9万贷银行存款100万元④挂靠费用80万,按6%价税分离,费用75.5万,增值税4.5万,向施工队开发票,扣下挂靠费后,冲平其它应付款科目,余款388.9万支付给施工队。
借其它应付款468.9万贷银行存款388.9万贷其它业务收入75.5万贷应缴税费-增(销) 4.5万从以上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实际收入只有75.5万元,而施工队支付掉人工费后的利润只剩下88.9万元了。
他们的利润都下降了。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票的影响,所以,建筑公司必须要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
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
5、再来看看施工队再来看看施工队,他们的最大问题其实就是“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因为这些发票留在了建筑公司。
施工队如果搞成小规模,当然可以核定征收,但这要求提高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施工队如果也弄成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核算清楚了吗?如果你纯粹只挂靠经营,没有其它自已的业务,也无所谓。
因为不缴增值税,怕什么,税率再高、进项再不能抵扣,也拿你没有办法,因为你连税都不缴。
纯挂靠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照样可以账务混乱、核定征收。
所以,专整挂靠业务的施工队,并不怕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施工队如果真想查账征收,此时应该让建筑公司提供材料发票的复印件入账。
问题是,以“复印件入账”,所得税能够扣除呢?会不会被罚款呢?就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户)、发票管理办法不进行配套修订,也不会有扣除的问题,也不会有罚款的风险。
所得税法并没有“凭票扣除”的规定,所以,发票不构成税前扣除的法律障碍;采购款是建筑公司支付的,所以建筑公司收取发票是正确的,而施工队本身就不该收取发票。
不属于“应该取得发票”,也就不构成“应该取得但未取得”的行为。
建筑业营改增推动过程中,以票控税的脑筋要调整调整了。
所以,建安挂靠在营改增后的困难不在于交税,而在于双方如何重新计价,如何把成本构成纳入双方协商的容,如何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
采购时,供应商可能是一般纳税人17%、简易征收或小规模纳税人3%、偷税的纳税人0%,采购时要培训老板和采购员,学会用“不含税价”进行价格判定和比较,以采购河沙为例,三者的含税报价如果为:100万(17%专票),88万(3%专票),85.5万(无专票),则增值税上视为价格基本相等,因为它们的不含税价都是8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