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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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文件

化的规律,为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产

品质量。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在研新药的小试、中试,首次商业生产的新产品;经批准进行的有关工艺改进;重要原辅料变更;以及产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稳定性

考察。

责任:本文件由化验室负责起草,化验室主任审核,生产负责人批准,化验室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正文:

1稳定性考察原则

研发阶段:应进行全面的稳定性试验,以得到注册所需所有数据。此数据用于证明环境因素对产品特性的影响,以确定包装、储存条件、复验周期和有效期。

已上市阶段:产品上市后,应进行适当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测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

2稳定性考察分类

a.影响因素试验

b.加速稳定性试验

c.长期稳定性试验

d.持续稳定性试验:公司根据法规的要求,同时开展中间产品放置时间稳定性试验。批量放大及

上市后变更(如生产设备变更,原辅料变更,工艺调整等)稳定性试验、以及特殊目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对偏差调查等的支持性试验。

3. 影响因素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目的是考察制剂处方的合理性与生产工艺及包装条件,供试品用1批进行,将供试品脱去外包装,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进行高温试验、高湿度试验、强光照射试验。

3.1. 高温试验

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

3.2.高湿试验

供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

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液体可不进行高湿试验。恒湿条件可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根据不同湿度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75±1)%,15.5℃~60℃]、K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92.5%,25℃]、Na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1.5%~64%,25℃~40℃]、CH3COOK·1.5H2O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20±2)%,(40±2)℃]、Na2CrO4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

64.8%,30℃]。

3.3. 光照试验

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不低于4500±5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特别注意供试品的外观变化。4. 加速稳定性试验

4.1. 加速试验目的是通过加速药物制剂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药物制剂的稳定性,为处方设计、

工艺改进、质量研究、包装改进、运输、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

4.2. 加速稳定性试验供试品要求3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RH:75±5%;取样时间

为: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检测项目: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

如在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发生显著变化,则应在中间条件30±2℃,RH:65±5% 同法进行6个月试验。

5. 长期稳定性试验

5.1.长期稳定性试验以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定药品的有效期提供依据。

5.2.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条件一般为:温度25±2℃,RH:60±5%;取样时间为:0个月,3个月,6

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可继续延长至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为止,检测项目: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据实测数据的的分散性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有效期;如3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限;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如数据稳定,则不作统计分析。

6. 持续稳定性试验

6.1.持续稳定性考察定义

药品的稳定性是指原料药及其制剂保持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性质的能力。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中间产品或制剂的性质在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产品质量。并且通过持续稳定性考察可以监测在有效期内产品的质量,并确定产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6.2.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是在有效期内监控产品质量,并确定产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

各项要求。

6.3.持续稳定性考察范围

中间产品:确定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中间产品的贮存方式、贮存条件对其质量稳定性的影响,确定其贮存期限。

6.4.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制订

6.4.1.方案和报告

持续稳定性考察前需要制订考察方案,考察结束应有报告。考察方案应涵盖产品有效期。

6.4.2考察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4.2.1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产品的考察批次

一般情况下,每种规格产品,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如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产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

6.4.2.2相关的物理、化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6.4.2.3检验方法依据按照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6.4.2.4合格标准应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本公司的内控标准。

6.4.2.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产品的容器应密封,无明显的泄漏和包装破损。

6.4.2.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见附表。

6.4.2.7贮存条件

应采用与产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

6.4.2.8检验项目

稳定性研究的考察项目应按照质量标准全项目检查。如果不能进行全项检查的要说明原因。

6.4.2.9 取样时间为: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一般

涵盖药品的有效期。

7. 试验前的准备与注意事项

7.1.计划

由化验室起草制订持续稳定性试验计划表,包括:品名、规格、试验批次、批号、考察条件、考察方式、考察项目及方法、实施部门等。稳定性试验计划表须经化验室主任审核并批准。生产部拟进行产品工艺规程变更前,或产品包装变更、原料厂商及辅料产地变更前,需向化验室提交书面请验报告,内容包括:变更内容、参数、理由以及注意的事项。化验室在二个工作日内制定稳定性试验方案。

7.2.稳定性考察的样品的包装

稳定性试验样品的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的包装一致,应密封, 避光(如需要)。成品包装应与销售包装一致,贮藏条件按产品注册批件上面规定的[贮藏]相符。

7.3.取样

稳定性样品取样应按照规定和需求进行,取样时,应填写产品留样通知单交生产车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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