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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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2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院校、中专;(七)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八)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详见《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2月18日起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名时间为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011湖北省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1湖北省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1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全省有空缺编制的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2日至1993年3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2日以后出生);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省、市(州)两级的职位,除特殊职位和专业外,必须具备两年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遴选选调生职位,按照我省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具备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3月23日登陆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bgk查询职位公告。

也可以通过湖北公务员考试网()、荆楚旗帜网()和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的相关链接登陆考录专题网站。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

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考录专题网站“招考部门咨询电话和网站下载”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编制了《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报考前应认真阅读该指南(可登陆考录专题网站下载)。

(二)网上报名除国家安全机关和35岁以上高学历人员外,其他所有招录职位均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湖北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

湖北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

湖北公务员考试历年时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是湖北省政府为招聘公务员而举办的统一考试,是湖北省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也是湖北省最具影响力的公务员考试。

近几年,湖北省的公务员考试时间发生了变化。

以下是近几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时间:2011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0日,考试时间为5月14日至5月15日。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4月5日,考试时间为5月26日至5月27日。

201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26日至4月20日,考试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26日。

2014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3日至4月12日,考试时间为5月24日至5月25日。

2015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21日至4月19日,考试时间为5月30日至5月31日。

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7日至4月2日,考试时间为5月14日至5月15日。

2017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30日,考试时间为5月20日至5月21日。

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14日,考试时间为5月19日至5月20日。

201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13日,考试时间为5月18日至5月19日。

2020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4日至4月14日,考试时间为5月16日至5月17日。

近几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时间稍有不同,但考试的时间大多在五月中旬。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是一项认真、艰巨的考试,充满了激烈的竞争,参加考生人数还不断增加。

每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的变化让参加考试的考生感到紧张而又紧张,他们只能努力备考,希望能取得好成绩。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历来是一项困难而又受重视的考试,需要考生们有严格的自律、聪明的头脑和深厚的文化素养。

考生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整而准确地回答所有的问题,以便获得最好的成绩。

考生们在准备参加考试前,需要根据历年考试的时间安排,为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公务员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和服务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服务水平。

因此,公务员的选拔和考核变得尤为重要,而公务考试作为公务员选拔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来保证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

公务考试的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公务员选拔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也要保证选拔出的公务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

三、实施方案。

1. 考试内容。

公务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能力、公共管理、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测试。

考试内容要与公务员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2. 考试形式。

公务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操等多种形式,以全面评估考生的知识水平、应变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入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环节,以更好地考察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3. 考试程序。

公务考试的程序应当包括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试监督机制,防止作弊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4. 考试评价。

公务考试的评价应当采取科学客观的评分标准,避免主观性评价和随意性决定。

评价标准要公开透明,考生应当有权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和评价情况,以便进行申诉和监督。

5. 考试结果公布。

公务考试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且要公开透明,确保每位考生的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复核机制,对有争议的考试结果进行复核,保证公平公正。

6. 考试后续。

公务考试结束后,应当建立健全的考试后续管理机制,包括公务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环节,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为政府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总结。

公务考试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公务员选拔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公务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方案,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2023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面试时间4月22日)

2023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面试时间4月22日)

根据《湖北省2023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要求,经笔试、资格复审,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检察官助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面试人员名单经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递补等环节,按照面试人数与招录人数3:1的比例,确定15人参加面试(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时间、地点、职位(一)面试时间:2023年4月22日(星期六)。

开考时间为上午8:30.各考生面试具体时间详见附件。

考生集中时间:2023年4月22日上午7:20.(二)面试集中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厦大门口(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56号附1号,省检察院东侧),考生可乘坐15、66、72、556、586、625、723、804、811路等公交车至雄楚大道BRT珞狮路站下车)。

(三)面试职位:司法警察岗、文字综合岗。

三、有关要求2.请考生提前熟悉面试地点,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按时前往报到地点,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候考室的,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不再进行递补。

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职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

对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以上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

4.面试期间,考生实行封闭管理。

考生应在进入候考室前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携带进入候考室、面试考场等考试区域。

凡未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而随身携带的,无论开机与否,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时,考生不得向面试考官透露本人和家庭人员的姓名及本人的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籍贯等信息,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

如有违反者取消面试资格。

附件:原文标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检察官助理)面试公告。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鄂价费[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8号)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文件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人数逐年增多的实际情况,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公务员报名考试费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由现行单一的收费调整为笔试(含报名)费和面试费两项收费,其中:1、笔试(含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收费对象为参加由国家和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报名考试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考生;2、面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收费对象为通过笔试且成绩合格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面试的考生。

对未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以及由录用人员单位组织面试的考生和由国家统一出题、制卷、评卷的考试均不得收取面试费。

二、有关人事考试机构实施上述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鄂价费字[2001]91号、鄂价费[2005]266号和鄂价费[2006]167号文件中有关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考试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07年1月25日。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3月15日8:30至3月20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主要介绍考试安 排、考务流程等)、《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主要介绍具体政策规定、网上报名 技术操作)及《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主要介绍招考单位、招考数量及招考资 格条件),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免冠(白底)2寸正面证件电 子照片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
1.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 时间内,
与招录机关联系。相关联系方式可在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页面“招考部门咨询**和信息发布网站下载”栏 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2.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面试和递补期间 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避免错失录用机会。 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 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省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 员与有关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解除。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 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记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和录用政府机关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试的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制定了《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

一、考试范围与内容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明确了考试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考试内容包括行政能力测试、申论、面试等。

行政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在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能力;申论则要求考生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面试环节则通过与考生的面对面交流,综合评价其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

二、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规定了考试报名的时间和方式,要求考生按时、按规定方式进行报名。

同时,考试报名需要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报名者符合报考条件。

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学历、年龄、政治面貌等方面的审核,确保报名者符合招录条件。

三、考试形式与评分标准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明确了考试的形式和评分标准。

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其中笔试占主要比重。

评分标准则根据考试内容的要求制定,确保评分公正、科学。

考试成绩的计算和排名采用综合加权的方式,综合考察考生的各项能力。

四、考试安全与防范措施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重视考试的安全和防范工作。

考试机构要加强考点的管理,确保考试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对于违规作弊行为,要严格查处,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五、考试结果与录用程序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规定了考试结果的公布和录用程序。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查询自己的成绩,并提出复核。

复核结果公布后,考生可以根据成绩和招录计划进行志愿填报。

录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等环节,确保录用者符合录用条件。

六、考试诚信与违规处理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强调考试的诚信原则,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要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考试成绩、暂停报考资格等。

同时,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员考试规章制度

公务员考试规章制度

公务员考试规章制度一、总则公务员考试规章制度是利用职权,通过规范公务员招录考试程序和方法,选拔并确定具有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好的应试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务员招录考试制度,保证公务员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以此规范公务员考试行为和提高公务员考试效能。

二、考试类型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省级公务员考试、市级公务员考试和县级公务员考试等四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由国家机关统一组织,省级、市级、县级公务员考试由各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

三、考试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试者,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但不得同时参加多次同级别公务员考试。

四、报名1. 考试报名时间和方式由公务员考试招录机关确定,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报名时需准备的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招生单位规定的材料。

五、资格审查1. 报名结束后,招录单位将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将予以取消资格。

2. 有关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应试者进行初审、复审,验核材料是否符合招考条件,不符合条件者,将予以取消资格。

六、笔试1. 笔试考试内容和形式由公务员考试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特点设计,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基础知识考试、专业能力测试等不同类型考试。

2.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应试者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考试。

七、面试1. 笔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内容和形式由公务员考试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求设计,包括个人素质评价、专业知识考查等。

2. 面试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应试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面试。

八、体检通过面试者,需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入职条件。

九、考察通过体检者,将进行考察,对应试者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从而综合评价应试者。

十、公示符合条件的应试者,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录用经过综合评价,招录机关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录用合同,完成录用手续。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03-15 浏览次数: 136 字号:[ 大中小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2015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5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 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什么时候公布?华图教育将同步于湖北人事考试网发布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考试公告、职位表、考试时间、考试培训辅导。

参考往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华图教育预计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与2015年3月中旬发布,华图教育现第一时间发布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布,考生需要及时关注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的最新动态;关注华图教育微信huatumall,免费获取考试必备资料;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培训网校课程(足不出户,尽享名师,敬请收藏)/hubei/gwy/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资料官方商城(更权威,更优惠)http://kdt.im/EPmxC3K0Y一.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对象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部分公安特警、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一线护理等职位及面向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招录的专门职位放宽到高中、中专、中技)。

2014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78年2月14日至1996年2月1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内(即1973年2月14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为18至25周岁(即1988年2月14日至1996年2月14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职位放宽到高中、中专、中技)。

除报考面向“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专门职位外,非湖北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规[2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成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着力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对公务员录用面试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

面试考官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政策;(三)制定面试考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的考核评价、资格认定、授予、取消等工作;(五)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库,推进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和选派的系统化、规范化;(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2〕9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2012年12月26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202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2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2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湖北省于2022年将举办公务员考试,以综合考察公务员面试者的学历、能力和综合能力,为国家青年服务而举行的考试。

根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试办法由省政府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

2022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如下:一、行政职称考试1、行政级别(1)行政级别分为六个等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2)行政级别的考试分为中国共产党历史和理论知识考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行政管理知识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实践能力考试等五门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文字考试、问答考试、综合分析考试、案例分析考试和综合题型考试等。

2、行政类型(1)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设立了行政类型考试,职位分为四类:民政、司法、人社、财税等。

(2)考试内容包括:相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行政管理基础知识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实践能力考试。

二、行政事业类1、行政事业类考试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设立了九类行政事业类考试,分别为国家政策案例分析考试、政治管理干部管理能力测验考试、行政事业类知识考试、决策分析能力考试,社会自治能力考试,行政事业类综合题型考试,决策冲突解决能力考试,行政事业类知识语言考试,文字考试等。

2、行政事业类实践考试行政事业类实践考试包括社会办实践考试和组织管理实践考试。

社会办实践考试中考生需要按照题目要求准备一份公文或实施一项行政事务;组织管理实践考试中考生需要准备一份报告或实施一项行政管理工作。

三、公职类1、公职类考试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设有公职类考试,分为三类:行政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农业管理类。

考试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类考试包括行政管理知识考试、案例分析考试、文字考试等;工程管理类考试包括综合能力考试和实践能力考试;农业管理类考试包括植物知识考试、畜牧知识考试、农业生产知识考试、农业经济管理知识考试等。

2、公职类实践考试公职类实践考试包括农业类实践考试和工程类实践考试。

农业类实践考试中要求考生准备一份农业发展战略报告;工程类实践考试中要求考生实施一项工程实践项目。

公务员考试规则

公务员考试规则

公务员考试规则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机制,旨在选拔优秀的人才来从事政府机关的工作。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相应的规则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规则,包括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等。

一、报名条件1. 国籍要求:考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要求:一般要求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具体要求根据不同招考单位可能会有所调整。

3. 学历要求:考生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例如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

不同岗位可能会对学历有具体要求。

4. 政治面貌和身体条件:考生必须符合相关政治面貌和身体条件的要求。

二、考试科目1. 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这些科目旨在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基本知识储备。

2. 专业科目:根据考生所报考的岗位和招考单位的需求,设置相应的专业科目,以考察考生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 笔试和面试:公务员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而面试则更注重考察考生的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和领导能力等。

三、考试形式1. 笔试形式:笔试形式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将试卷发放给考生,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题。

笔试科目包括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以综合考察考生的知识储备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 面试形式:面试形式主要分为个人面试和集体面试。

个人面试一般由考官对考生进行一对一的提问,考察考生的个人素质和表达能力。

集体面试则通过模拟工作场景,考察考生的协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评分标准1. 笔试评分:笔试科目一般设置分值,每道题目有相应的得分。

各科目的得分按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

答题要求准确、完整,并结合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2. 面试评分:面试评分主要根据考生的回答内容、表达方式以及沟通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一般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根据预设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定。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公示;(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制度与人才:南京十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制度论析(1927—1937)

制度与人才:南京十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制度论析(1927—1937)

清末 , 考试典章 ,粲然完备 。近代 以来 ,科举变更 , 引进西方的文官考试制度 , 打破官场的钻营奔竞之风。
孙 中山考察 中外 典 章 ,创 立 五权宪 法 ,考 试权 与行 政
权分离。 国民政府奠基南京 , 根据孙 中山的治国理念 ,
通过考 试来 甄拔 官吏 ,县 长考试 就是 其 中之一 。本文 以 12 至 13 湖北 省 县长考试 为 例 ,结 合档 97年 97年
案及 相关史 料 ,采用 实证 分析方法 ,考察南 京 国 民政 府公务 员考试 制 度运作 情形 及失 败原 因 。 考 试及 格 :县 长任 职 的标准 之一
并曾任荐任文职一年 以上者 ;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
大学 法律 、政 治 、经济各 系毕业 ,且有专 门之研 究 ,
并 曾任荐 任 文 职一 年 以上 者 。Ⅲ 与 训政 时期 公务 员 这 任用规 定是 相近 的 。
【 词】 关键 湖北 省 ;公 务 员;县 长 ;考试
[ 中图分 类号1 2 3 [ 献标识 码】 K 6 文 A DO :1 .9 9 . s.0 53 8 .0 1 40 7 I 03 6 0i n10 —9 02 1. .1 s 0 [ 章编 号]0 5 3 8 ( 0 1 4 0 6 4 文 10 - 9 0 2 1 )0 一o 8 —0
县 分为 安全 区或 较安全 区 、“ 半匪 ” 区 、“ 匪 ”区 、 全 邻 县 比邻 区四种 。 安全 区县 长遵 照国 民政府 颁布之《 县 长任用 法 》 任用 。 而 “ 半匪 ”区 、“ 匪 ”区则 因 “ 全 剿
匪 ”的需 要 ,于 13 9 2年 6月 ,制定 “ 区”县长 任用 匪 标准 。以年满 三 十岁 ,具 有下 列两 项资 格之一 者为 合 格: 曾任 荐任 文官 二年 以上 , 富有 军事 知识 经验者 ; 且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员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事厅文号:鄂人公[2001]12号发布日期:2001-2-12执行日期:2001-2-1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管理与培训第六章附则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直管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社会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监督.保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质量,省人事厅决定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建立录用考试监督员制度,并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各地各部门,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事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虽是指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执行者。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根据监督原则,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员在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时,应接受上级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四条为保证考试录用工作的公正性,增强透明度,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聘请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新闻等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担任考试录用监督员。

第五条考试录用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工作秘密;(四)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六)身体健康;(七)具备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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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

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

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明确任务。

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

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

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二)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附件2)。

(三)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实施方案。

(四)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被考核公务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化测评(附件5)。

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根据被考核人量化(民主)测评成绩和主管领导依据平时考核作出的评鉴成绩汇总情况(附件6),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优秀等次名额和公示情况等,确定考核等次。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

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九)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7)、《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9)等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及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实施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下年度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称职要求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原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接收安置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凡每年 7 月 1 日以后通知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公务员,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 月 30 日以前通知退休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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