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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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

发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因此,审查此问题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对敲诈电话、信函以及电子邮件等载体进行作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核实,并且将这些视听资料、物证、鉴定结论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才能做出判断。

3.审查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的犯罪行为。威胁或者要挟是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威胁、要挟的对象,既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二是威胁、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和健康进行直接威胁,也可以是通过揭露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个人隐私、毁坏名声等非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而顺从犯罪行为人的意志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三是威胁、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以口头表达形式对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是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请别人传话的形式实施。四是实现威胁、要挟内容的时间,既可以在未来某一个时间实现,也可以是在威胁、要挟的当时实现。五是犯罪行为人取得非法财产的时间,既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同时取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威胁后的某一个时间取得。这些特点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证明上述案件事实,应当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等证据形式加以印证。

4.审查犯罪后果。敲诈勒索的犯罪后果包括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也包括敲诈行为人索要的数额和实际到手的数额。

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谋取非法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这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在审核敲诈勒索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所得财物的价值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结论是否科学。对于价值结论的认定也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敲诈勒索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能否实际取得公私财物是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邃与未遂问题的主要标准,在审查时亦应注意区分。

审查敲诈勒索案件,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主要是要正确掌握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与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敲诈勒索与抢劫都涉及可能有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行为,但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当场取得财物,暴力行为一般也比较轻微。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都有强行索要情节,而敲诈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有特定的被害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一般表现为公然上去就拿,被害人的数量比较多,造成人心惶惶,秩序混乱。区分敲诈勒索的此罪与彼罪,一定要从行为的本质特征及侵害的客体等方面认真分析,客观判断。

5.审查物证的追缴情况。

6.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注意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四)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但是主要客体仍然是财产权利。在审核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强索的是否为非法财产利益,如果债权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等不当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本罪。

三、敲诈勒索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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