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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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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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
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诉讼答辩状
廖修善与崇义县关田镇人民政府不服山林权属争议行政处
理决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201X)崇行初字第1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廖修善,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浩、钟北斗,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崇义县关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昌禄,男。

委托代理人张裕豪,男。

委托代理人罗柏水,男。

第三人张朝连,女。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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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林权属纠纷的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1X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X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撤销林权证答辩状

撤销林权证答辩状

撤销林权证答辩状撤销林权证答辩状【1】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长被答辩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

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林权,在本案中我代表自己向法庭提出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林权纠纷一事作出如下申明和辩解:一、事实背景描述根据原告方的起诉书中所述,林权纠纷的起因是原告方声称拥有某块地的林权,而被告方我则坚称该块地的林权属于我所有。

为了充分了解和解决该纠纷,我首先向法庭展示了我与该块地林权有关的证据资料。

我现场提供了该块地的土地证、林权证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证据支持1. 土地证明首先,根据土地证上的记录显示,该块地是我名下合法拥有的土地,我通过购买并合法手续流程完成了对该块地的所有权转移。

2. 林权证明其次,我也提供了合法完备的林权证明文件。

根据这份林权证明,该块地上的森林资源以及相关自然生态系统划归了我的所有权。

3. 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此外,我还提供了一些与该块地林权相干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前后的所有权交接过程记录等。

基于这些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对该块地林权的拥有是合法的、准确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法律依据和辩护观点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在合法的土地交易过程中缴纳了相应的购买费用,并且完成了相关手续。

这包括将该块地的所有权正式转至我的名下,并接受了土地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2. 林权法规定依据我国《林权法》,该块地上的林权是可以被划归并转让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个人或者法人单位。

而我作为购买者,在购买该块地时已经满足了相应的法律条件,并且已经获得了林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权益。

四、请求判决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我要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1. 维持我对该块地林权的合法所有权,原告方撤回其对该块地的所有诉讼申请。

2. 要求原告方支付我在此案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相关材料费等。

五、结语根据上述辩护观点和请求判决,我强烈要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在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充分了解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

感谢法庭为此案提供的公正审理机会,期待以公平正义的态度给予公道,还我清白。

关于林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林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林权纠纷的答辩状【答辩状】尊敬的法官、仲裁员: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林权纠纷一事,向贵庭作如下答辩:一、案情回顾原告声称,被告侵犯其林权,并要求我方退还一定面积的土地。

然而,我们坚决否认这一指控,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二、归属权问题1.历史使用权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家族对该土地有长期使用权,并在此期间进行了园林景观建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应当归还给土地使用者,即被告一方。

2.合法购买被告家族在过去数十年中,多次与土地所有人进行合法购买和租赁,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签署了合同,得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可见,被告在土地使用权上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三、附带权益问题1.权益保护被告在取得合法林权的同时,也积极履行了其衍生权益,如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这为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被告应当获得相应的尊重和支持。

2.诚信履约被告一直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了林业管理责任,保护了林地资源,使其得到合理利用和开发。

与此同时,原告忽略了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不应凭借单方面主张破坏我方的正当权益。

四、证据支持为支持我们的答辩意见,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土地权属证明我们持有土地权属证明及历史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有合法权益。

2.园景建设记录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施工记录和照片,证明被告以合法途径进行了园景建设和生态修复。

3.历史交易合同我们提供了历史购买和租赁合同,证明双方曾就土地使用权达成一致意见。

五、请求鉴于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们要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1.确认被告对林地具有合法的长期使用权;2.拒绝原告的要求,继续维持被告对土地的合法权益;3.保护被告的附带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陈述结束在此,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案中的权益是合法且合理的。

我们强烈要求法庭综合上述理由和证据,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维护正义。

代表被告:日期:。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

林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代表,就原告提起的针对我作为林权持有人的指控案件,特向贵庭提交我方的答辩状。

本答辩状自被告收到原告诉状之日起即生效。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些事实,以便更好地理解我方的立场。

作为林权持有人,我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该林权的所有权,并且一直遵守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次林权纠纷的起因是原告的一系列错误行为,而非我的不当操作。

我要强调的第一点是,林权的所有权归属合法。

在我取得林权所有权之前,我通过相关渠道了解了该林地的历史背景和所有权归属情况,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该林地原本是由一位前所有权人合法拥有的,并在合同约定下转让给我。

我完成了所需的手续,包括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费用,并获得了林权证书,证明我是合法的林权持有人。

因此,我有权依法使用、管理和处置该林地。

其次,我要反驳原告的指控,他们指称我违反了林权所有者的义务并滥用了林地。

这些指控是基于对我方的错误理解和对事实的曲解。

在我拥有林权的期间,我始终致力于合法、合规地利用该林地,以确保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我积极参与土地保护和林地管理工作,依法支付必要的费用和税款,并按照相关法规履行林地管理的各项义务,如进行森林防火、防虫害、植树造林等。

同时,我也保障了附近居民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未对任何人造成不当损害。

这充分证明我方并未滥用林地,反而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管理和维护。

最后,针对原告关于林地现状的指控,我要明确表示这些指控基于对现实情况的错误解读。

我的林地管理从未涉及任何破坏性的活动,反而致力于保护并改善林地生态环境。

我采用了先进的土地保护技术和可持续的管理方式,确保土地永续利用,同时促进生态恢复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此,我要再次强调我对林权的合法持有以及积极负责的管理态度。

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和事实依据的,且明显是对我方的诽谤和侵犯。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这起案件,并给予我方公正的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曹某。

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我对指控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表示严重质疑。

据我了解,我所拥有的土地并没有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以下是我对此指控的答辩状。

一、合法土地所有权根据我所掌握的土地证明和相关文件,我是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者。

该土地所有权已在过去的十年中得到多次确认,并未出现纠纷。

我未曾侵占、占用或违反任何关于林地保护或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用途规划我按照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土地利用,该证明允许我将该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和自己的居住。

该土地并未规定为林地保护区,因此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问题。

三、中立的专业评估报告我聘请了一家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明确指出,该土地并未被归类为林地,而是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的农地。

评估报告可以证明我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四、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除了上述的土地利用许可证和评估报告外,我还按照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农地管理规定,申请获得了土地使用证。

该证明允许我种植农作物并经营农业。

我从未越权或违反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也没有非法占用任何林地。

五、无证据证明占用林地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我非法占用某片具体的林地,然而却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我的土地上,完全没有任何标示或证明该地是林地的迹象。

如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非法占用林地,我请求法院撤销此次指控。

综上所述,根据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规划、专业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我强烈否认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指控。

我请求法院依法删除这一指控并追究原告的诉讼费用。

此致,被告:曹某。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反诉原告:陈xx 李xx,反诉与被告李xx 高xx,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一、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xx年xx1月xx日,签订了一份《山林权流转协议》,该协议对山林的范围不清,面积不实,只有流转的价格约定,签订协议时反诉被告没有和亲属统一意见,更没有征得村集体同意,所以该协议只是为无效协议,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才签订过后,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定金,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迫我诉请法律解决,反诉原告的定金元,被告愿意按银行利息返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高xx 2xx年xx月xx日。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答辩状-曾才生

答辩状-曾才生

答辩状答辩人:曾才生,男,汉族,1948年9月20日生,农民,住蓝山县蓝屏乡桃源村二组被答辩人:曾运生,男,汉族,1949年6月27日生,退休干部,城镇居民,住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居委会三组因林地侵权纠纷一案,答辩人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对曾运生的起诉答辩如下:一、原告曾运生诉讼主体不符。

曾运生于70时年代就已农转非并参加了工作,在农村已无任何权利再续承包农村土地,其家人妻子、儿子也先后在80年代、90年代初期也就已农转非吃国家粮了是城镇居民。

曾运生于1984年填发的所谓“油榨脚”山场是农村社员才有资格享有管业权并已于70年代未就已由村组委发包给了二组、三组四、五十户农民承包耕种至今,一直无任何纠纷。

此外,虽然曾运生持有1984年农村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存根联复印件,但并不代表已吃国家粮的曾运生现在仍享有农村农民待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曾运生是国家干部其家人均已农转非,无权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曾运生无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不是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二、曾才生现建房占用的土地是80年代村组发包给答辩人曾才生耕种的饲料地,一直耕种至今无争执。

2009年曾才生因旧房倒塌,通过村委、二组及村民代表签字审批并报蓝屏乡政府批准,由蓝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了曾才生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占用耕地使用证,曾才生才下基础兴建房屋的,现已2年多了,而曾运生突然向我曾才生提出“油榨脚”饲料地是他的而向我敲诈,明显于法无据。

因而曾运生将我作为被告,明显诉讼主体错误。

退一万步讲假设曾运生有原告的资格,那么起诉的被告应为蓝山县人民政府或蓝山县国土局,而不是起诉我曾才生,因为我曾才生已依法取得了建房占地审批手续即建房使用证。

(附后证据)综上所述,原告曾运生诉讼主体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维护老实忠厚的曾才生合法权益。

此致蓝山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12年6月12日。

林木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林木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被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名称)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系林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被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订了一份林木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请判决答辩人支付林木价款人民币______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答辩意见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林木交付给被答辩人,并已收到被答辩人支付的林木价款人民币______元。

3. 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林木价款,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

4. 被答辩人主张的林木价款过高,与其提供的林木质量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 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迟付款、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等,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事实与证据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原件及附件。

2. 答辩人提供的林木交付证明、被答辩人支付的林木价款凭证。

3.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

四、请求事项1. 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依法支持答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1.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原件及附件。

2. 答辩人提供的林木交付证明、被答辩人支付的林木价款凭证。

3.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本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本

2017年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本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本:篇一答辩人(本案被告):绥宁县武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答辩人不服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绥宁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被答辩人诉状称事实是不符合客观实际。

被答辩人诉称:“依据原告和第三人的1982年各自的山林权证及客观事实,原告和第三人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量,因此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经绥宁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日作出‘绥处字[2004]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后,平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

绥处字[2004]3号的记载:“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代表人,李活道,组长。

被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村民,李若武。

”绥处字[2004]3号的申请人是大溪村二组,被答辩人之父李活道为大溪村二组组长,是该组代表人。

可以得出结论:被答辩人与其父亲在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被答辩人诉称:“ 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

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致绥宁县人民法院答辩人:绥宁县武阳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本:篇二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住所:徐州市静业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葛梦婷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召鹏乔莹职务:律师答辩事由:因陈宁祥诉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陈宁祥提前退休的决定》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一)原告陈宁祥于2003年通过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请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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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答辩状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答辩书一
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以上事实有政林高字第277号《山林所有证》、新林证字(20XX)第22150045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附图、雷云书等人及严塘镇清溪村委会的《证明》《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及现场核实表》及《新邵县林权证地形图》、20XX年5月28日经双方现场勘验绘制的《廖家冲位置草图》、《廖家冲山林纠纷位置地形图》及《现场勘验笔录》、对雷键的《调查笔录》、对危周兴的《调查笔录》、对雷从嵩的《调查笔录》、对雷本栋的《调查笔录》、对高学芝的《调查笔录》、对王正礼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因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XX〕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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