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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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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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目次前言1 目的2 范围3 规范性引用文件4 术语和定义5 基本原则6 核心要求6.1 机构及人员、职责6.2 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档案6.3 安全投入、会议、目标6.4 驾驶员管理6.5 客运车辆管理6.6 客运线路运行6.7 动态监控6.8 教育培训与安全宣传6.9 隐患排查和治理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8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1.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不适用于道路客运个体经营业户、客运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客运经营者。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交通部令 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0号《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1号《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公安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4.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生产及管理活动。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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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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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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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000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
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客动车辆和客动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
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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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https://img.taocdn.com/s3/m/58bc286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c9.png)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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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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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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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6-03-17【生效时间】2016-06-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6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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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筹备组建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运站和汽车驾驶学校,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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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章客运经营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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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旨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以人为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目标。
2. 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原则:1. 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2.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3.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风险防控。
(3)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a.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b.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实施。
c.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d. 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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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8•【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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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川交[2005]103号)各市(州)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价格法》,使汽车旅客运价有利于旅客运输,促进道路客运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农村客运班车计费里程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计算。
起讫站和公路交叉衔接处有两个及以上不足1千米的尾数,按运价线路等级相加后分别进整。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可按四川省交通厅颁发的《四川省道路营运里程册》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为方便站点与公路衔接段里程的统一计算,客运班线起(讫)点为县级以上城市的客运班线,县级以上的城市一端计费里程可增加5千米,起(讫)点为成都的,计费里程可增加10千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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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川办函〔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是指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的量化管理。
第三条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车辆、或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聘用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台账,落实记分管理制度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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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1997年12月29日)第一条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准驾证驾驶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及时转运旅客或聘用有准驾资格的驾驶员进行旅客运输,转运旅客或聘请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并处200元罚款;(二)未按准驾证核定的类别驾驶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准驾证,并可处以100元罚款;(三)准驾证未按期年审的,责令补审,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年审的,注销准驾证。
第六条汽车驾驶学校(班)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未达到驾驶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明的,可处每证1000元罚款,其结业证明作废。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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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第一条为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班车客运车辆和包车客运车辆。
第三条根据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的使用状况和类型等级,对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实行营运使用年限制。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实施工作。
第五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分别见附表一《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和附表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第六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应当退出道路客运市场,其所有人应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交原发证机构注销。
第七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包括新增和转籍过户)的营运使用年限自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经年度审验,其类型等级降低的,按降低后的类型等级所对应的营运使用年限执行。
第九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使用年限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班车客运车辆转为包车客运车辆或包车客运车辆转为班车客运车辆的,按转变后的包车或班车客运车辆所对应的营运使用年限执行。
第十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使用年限内,技术性能发生变化,经维修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退出道路客运市场。
第十一条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车辆停运半年以上的,经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营运使用年限可根据实际停运时间顺延。
第十二条已达到本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不得作为储备运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现有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已达到本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可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道路客运市场。
四川省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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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其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客运班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全面压缩一般事故,严格控制行车责任事故频率、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行车责任事故伤人率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等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第八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二)明确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职责,使每个岗位职责明确,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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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客运或者需要增加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运力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
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车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车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
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十一条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
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的条件。
第十四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
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五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
第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5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
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客运站从业人员应当佩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
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五)未在营运车辆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的;(六)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六)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
第二十九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
客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客运车辆驾驶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