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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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促销活动法律规定(3篇)

商店促销活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店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销售的商店举办的各类促销活动。

第三条商店举办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商店举办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促销活动的界定与分类第五条促销活动是指商店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采取的各种优惠措施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打折、赠品、抽奖、积分、优惠券等。

第六条促销活动分为以下几类:(一)打折促销:指商店对商品进行价格优惠,降低商品售价,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二)赠品促销:指商店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赠送一定的商品或服务。

(三)抽奖促销:指商店通过抽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奖品。

(四)积分促销:指商店设立积分制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获得一定积分,积分可兑换商品或服务。

(五)优惠券促销:指商店发放优惠券,消费者凭优惠券购买商品或享受优惠。

第三章促销活动的规定第七条商店举办促销活动,应当明确促销范围、期限、条件、方式、限制性条款等,并在活动期间予以充分公示。

第八条促销活动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一)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为目的。

(二)不得采取价格欺诈、虚假打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三)不得利用促销活动排除、限制竞争。

(四)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促销活动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采取虚假价格、虚假折扣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赠品应当是合法、合规的商品或服务。

(二)赠品应当与所促销的商品或服务有直接关联。

(三)赠品数量、价值应当明确、合理。

第十一条促销活动中的抽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抽奖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舞弊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 本,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 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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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决策。
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经济处罚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对零售商处以罚款、取消参与促销 活动的资格等经济处罚。
信用惩戒
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对零售商的信用评级进行相应调整,限制其 参与促销活动的资格。
法律追究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依法追究零售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03
促销宣传应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
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03
促销商品的管理
商品定价策略
制定合理的定价策

零售商应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状 况和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 价策略,确保商品价格具有竞争 力。
促销价格调整
在促销期间,零售商可以根据市 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对商品价格 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吸引消费者。
禁止性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价格 欺诈、不正当竞争等。
02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定
促销行为准则
01
促销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02
促销行为应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 正当手段。
03
促销行为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 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
某大型零售商在国庆节期间推出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包括满减、折扣、赠品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该零售商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成功提升了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案例二
某电商平台的“618”大促活动中,通过与品牌商合作,推出了一系列独家优惠和定制礼盒,吸引了 大量消费者提前下单。该电商平台通过精细的供应链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提升了库存周转率和客户 复购率。

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帮助经营者理解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促销的含义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条促销的原则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志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要标明“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促销明示义务经营者商业零售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商业零售法律法规范本

商业零售法律法规范本

商业零售法律法规范本商业零售是指商品的销售活动,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其规范本涵盖了商业零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介绍商业零售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并对其相关条款进行解析。

一、广告法广告法是商业零售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广告法,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

此外,商家还需明确标示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商业零售企业应遵循该法规定,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需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提供售后服务。

三、合同法商业零售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大量的交易合同。

合同法对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商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劳动法商业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雇佣员工,劳动法保护员工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

商家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确保员工的法定权益不受侵害。

五、食品安全法商业零售涉及到食品销售,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商家应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六、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家的商标权益,商家在进行商业零售活动时应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家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七、环境保护法商业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商家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可持续的发展,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商业零售法律法规范本是商家在销售活动中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的总结。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解析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解析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解析文章来源:待查文章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6-10-13 字体: [大中小]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促销活动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与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点明了有奖销售(应当展示奖品、赠品)、原价打折、积分优惠卡等常见的促销活动。

当前国内常见的促销方式归结如下五类:一、打折(如打八折、九折);二、买一、多送一或多(送同种或其它商品);三、满一定购物值(如100元)送部分现金、礼品或购物券;四、积分返利(如达到一定数值分别返还一定的物品);五、购物机票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

这五类促销方式在《办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实际操作中很不规范,繁多而复杂,形式多样化。

下面就这个方面解读如下:(一)打折或折扣。

折扣俗称"回扣",也有称作"退佣".这种经济行为出现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打折属于销售折扣,以打折后的销售价格为增值税税基,按折后价开具销售发票,并以此计算销售收入,不影响不影响增值税和其它各税种的应缴税额。

计提销项税金时,系统提税表先以原价(折前价)逐单品提销项税,再对促销产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逐单品计提销项,进行扣减。

公司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公司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公司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维护流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零售商应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六条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要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1)促销活动应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适当的位置进行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

(2)促销活动的规则中,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让消费者承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3)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前十日内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1.打折让利零售商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3•【文号】工商明电[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秩序,特别是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商品的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商品,特别是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副食品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流通秩序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各地要以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以规范销售者商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商品流通秩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规范商品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促销法律规定卖假烟处罚(3篇)

促销法律规定卖假烟处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烟草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假烟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烟草市场。

假烟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

为了规范烟草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假烟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就促销法律规定中关于卖假烟的处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促销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促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制品的零售、批发、运输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2. 促销法律规定(1)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得擅自改变烟草制品的包装、标识和规格;(2)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折扣、虚假赠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3)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4)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得销售过期烟草制品。

三、卖假烟的处罚规定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假烟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零售业的法律规定

零售业的法律规定

零售业的法律规定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零售业作为消费品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秩序,零售业的经营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零售业中常见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交易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一、商品交易法商品交易法是零售业中最基础的法律规定之一。

根据该法规,零售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商品质量保证:零售商应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必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

2. 商品价格标示:零售商应在售卖商品时明示商品价格,不得误导消费者,且应要求明码标价。

3. 商品广告宣传:零售商在商品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4. 退换货政策:零售商应提供退货和换货的政策,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二、商标法商标法保护了零售业中企业的商标权益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标法的主要规定包括:1. 商标注册:零售商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2. 商标使用:零售商在商品销售中应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3. 假冒商品:零售商不得销售侵权或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法律。

在零售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质量监督:零售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销售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安全。

2. 价格欺诈:零售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如虚报原价、哄抬价格等。

3. 商品信息公示:零售商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在商品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4. 计量准确性:零售商销售商品时应确保计量准确,不得欺骗消费者。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零售商应提供退换货政策、维修售后服务等。

四、劳动法作为零售业从业者,雇员的劳动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的规定主要包括:1. 劳动合同:零售商与雇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 工时和休假:零售商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理安排雇员的工作时间,并保障其休假权益。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介绍零售商促销活动是商家提高销售额和促进消费者购买欲望的重要手段。

然而,促销活动的不当管理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零售商促销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商家应确保促销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2. 透明度原则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促销活动的条件、期限、范围和方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促销活动的规则。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零售商促销活动应当秉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应当确保促销活动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操纵价格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4. 合法合规原则零售商促销活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家应当自觉遵守,并确保其促销活动符合经营准则和行业规范。

二、主要内容1. 促销活动策划和执行商家应当对促销活动进行合理策划和执行,并明确活动的目标和方式。

过度夸大商品的性能、过渡营销手法以及其他不当行为应当严格禁止。

2. 促销信息披露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促销信息,包括促销活动的条件、期限、范围和方式等。

促销信息应当准确、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

3. 价格管理商家应当确保促销活动的价格合理、透明。

不得通过捆绑销售、虚高原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也不得擅自提高原价后再进行促销。

4. 奖品和服务管理商家应当确保促销活动中奖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如果提供送货、安装、维修等服务,应当明确服务标准、期限和方式,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5. 售后服务保障商家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包括退换货政策、质量保证政策等。

对于促销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商家应主动配合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监督和处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商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促销行为一般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八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2-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020年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2020年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 ___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商品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销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商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品销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商品销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销售的基本原则1. 公平交易原则:商品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2. 诚信原则:商品销售者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3. 保障消费者权益原则:商品销售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4. 依法经营原则: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商品销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商品销售者的义务,明确了商品销售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明确了商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明确了商品销售者的竞争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商品销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商品销售者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销售的法律规定1. 商品销售主体资格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商品销售活动。

2. 商品质量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商品价格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商品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4. 商品广告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发布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 商品包装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对商品进行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

6. 商品售后服务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维修、保养等。

卖场购物法律规定(3篇)

卖场购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卖场购物行为。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卖场购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卖场购物的基本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卖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 公平交易原则:卖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卖场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

4. 社会责任原则:卖场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环保的商品和服务。

二、卖场购物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卖场购物有以下规定:(1)卖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卖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商品质量负责。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检验、检测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符合质量要求。

(3)卖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卖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1)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打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禁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商品质量进行了规定:(1)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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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五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应当明示,其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活动的内容。

凡以折扣方式促销商品的,应当直接标明各类商品品种的折扣率;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价。

(二)明示内容应当包括:促销活动的主题和起止日期。

促销活动涉及的主要方式和具体规则。

含有限制性条件,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类别及营业场所的楼层或卖场。

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例外(特例)商品,应当在其柜台或商品货架明显位置标明。

(三)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四)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五)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所标明的原价真实。

降价促销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

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本细则所称“原价”是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细则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零售商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不得以虚构的奖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所销售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依法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其商品质量。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中,限时促销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应当事先明示积分商品的范围、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应当依法纳税。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零售商应当立即开具,不得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求,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本市市或区县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零售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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