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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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和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

提单和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

提单和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篇一: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提要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提单是否就是合同呢?本文对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加以论述。

关键词: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有时,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从而引发了提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一、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

表面上看,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

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在这种法律行为发生之前,有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绝对权利,相互间没有作为的义务。

只有发生了合同行为这个因,才会有相对权利这个果。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发给托运人提单。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有义务按托运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签发提单,亦即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已经有了相对权利存在。

由此可知,签发提单是由另外一个事实引起的。

这个事实不是别的,正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订舱行为。

订舱以前,双方互不相干,订舱以后就产生了请求权。

因此,订舱行为就是合同行为,这一行为发生时,承托双方的海上运输合同就成立了。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

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

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海运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后果,这里我们就两对比两种提单。

关键词:海运提单航空货运单对比一: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定义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或Air Consignment Note)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有时也标记运费,但它不能做为运费收据报销及保险单使用。

航空货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它不仅是货物收据、运费帐单、报关单据、运输契约证明、货权凭证,而目还是保险证书及承运人进行业务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

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同时也是报关单证和保险证明。

三:三大主要区别1: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者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海运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两者的区别

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两者的区别

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两者的区别第一篇: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两者的区别海运提单(MASTER BILL OF LOADING)分为货代提单和船东单两种 , 船东单就是由船公司签发的,价格相对贵,但风险小,目的港一般都不会多收费用!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是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价格相对比较便宜但是有风险到目的港不知道会不会多收什么费用!两者的详细区别在于:1、签发的主体不一样:MB/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HB/L是货代基于MB/L出的提单,由货代公司签发。

货代单不是想签发就签发,签发货代单的主体起码要在目的港有代理。

2、抬头不一样,船公司提单是以船公司为抬头的,货代提单是以货代名称为抬头的。

3、目的港收货方式不同:船东单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货代单提货时必须先在目的港向货代的代理换取船公司提单。

然后再凭着船公司提单去提货,俗称换单。

或者由目的港客户凭货代单直接找货代的代理提货。

4、适用范围不一样:船东单适用于FCL货物,LCL货物,货代只能给客户签发货代单,或者电放。

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

这种情况只能出HB/L或者电放。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船公司可以出提单,那么为什么还要有一个货代单呢?原因在于:虽然说船东单(MB/L)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但是死板,里面的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

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那么你可以选择出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

假如你做L/C的,审单的时候你没有发现里面对船的特殊要求(如:船龄,船籍,ISM CODE,运费证明,挂靠港口,船证等等)而船公司又不能出具这些,不按要求交单,无法结汇,在L/C没有明确规定不接受货代单的情况下,SHIPPER一般会选择出货代单,此种做法一般国外客户不太容易接受。

另外情况是在发货方没有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的时候,有可能会要求签发货代单以便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

提单和海上运输的租船合同7篇

提单和海上运输的租船合同7篇

提单和海上运输的租船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XXXX甲方(出租方):XXXX乙方(承租方):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提单和海上运输的租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提单和海上运输的租船,包括提单编号为XXXX的提单及相应的海上运输服务。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使用完毕并返还给甲方之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甲方租金总额为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金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提单及海上运输服务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提单及海上运输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能够满足乙方的需求。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运输需求,以便甲方安排相应的海上运输服务。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具体运输需求后,尽快安排海上运输,并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乙方指定地点。

五、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提单及海上运输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的约定。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方(出租方):XXXX(签字或盖章)乙方(承租方):XXXX(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租船合同本租船合同(“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出租人: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简称“出租方”;承租人: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简称“承租方”。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海运单和提单的法律效力比较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

"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支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

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1、提单是货色收条、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色收条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所以指示昂首形式,通地背书流畅让渡:海运单是一种非畅通流畅性单据,海运单上标了然确定的收货人,不克不及让渡畅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所以”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局和缮制方式与海运提单根基不异,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克不及做成指示性昂首,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实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恰当身份证实交付货色。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

海运租船合同和提单差异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租船运输与海运提单

租船运输与海运提单

案例
签发假清洁提单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1994年托运人某外国公司A将10,000吨线材盘交由该国 航运有限公司B(被告)承运。公证行检验报告及大副收据均载 明货物有瑕疵,但被告之代理人仍签发了两份清洁提单并注 明捆重为400—900kg。原告中方某公司C卸货后发现80%的 货物锈蚀且每捆重重量不足200kg,遂申请当地海事法院扣 船,责令被告提供担保。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证实确实货物 确有瑕疵、包装有缺陷、卷重不足后,原告C正式向当地海 事法院起诉被告B要求赔偿。
租船的方式: • 定程租船:指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
向租船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 进行的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
• 定期租船:
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把船舶租给承 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 揽运输的责任。
• 光船租船: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船舶所有人不具有承 • 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给租船人一定吨位(指
租船运费的计算
租船运输中:A.运费率:即按所载货物的每单位重
量或单位容积所表现的金额。例:35美元/吨 B.整船包价:按提供的船定一笔整 船运费。适用于轻泡货物。
期租运输中:A.按每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
B.按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
7.6 海运提单
• 海运提单概述:是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 并归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 单据。
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 期和每航次较均等的货运量,完成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货 运量的租船方式
租船的程序
提出条件

反复商洽
达成租船交易



租船装运手续与程序

略式提单VS租船合同提单--由一则银行拒付案想到的

略式提单VS租船合同提单--由一则银行拒付案想到的

略式提单VS租船合同提单--由一则银行拒付案想到的刘琛君【摘要】@@ 一、银行拒付租船合同提单案引起的思考rn中国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CIF贸易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大米若干吨,双方约定信用证方式支付并受<UCP500>约束.【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年(卷),期】2003(000)006【总页数】2页(P23-24)【作者】刘琛君【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BUSINESS CONSULTATION 实务探讨..宜疆军 Vs 租船击目 I 阜一、银行拒付租船合同提单案引起的思考中国某农产品迸出口公司(简称 A 公司)与国扑 B公司达成 CIF 贸易合同,由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大米若干吨,双方约定信用证方式支付并受《UCP500》约束。

鉴于货量足以租用一条整船, A 公司遂与某外运公司(即承运人)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由该外运公司负责合同项下大米的运输。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 A 公司按时交货并获得承运人开具的全式提单,提单上批注有“根据x ×租船合同出立”字样。

A 公司遂向承运人就该批注是否会影响提单的独立性、是否构成租船合同提单提出质疑。

承运人做出的解释是:上述批注不同于受租船合同约束的a,各式提单上“所有条件均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和1月合合同·· (A11lermsandconditionsasper cha出r party date···) (101"1t注,我方开具的全式提单与正式的海运提单一样,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l物权凭证的性质,之所以加注“根据× x 租船合同出立” 字样,只是为了进一步表明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

A 公司认为承运人言之有理,通过通知行寄单至开i.iE行要求付款。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研究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研究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研究》摘要:在提单转让后,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也就是说,提单应当包括运输合同的内容,海运提单与运输合同比较研究--兼议若干法律问题[J]. 国际商务研究. 2009,6:63.,Conflict,1994,p.295.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尚毅【摘要】学界通说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但是国内外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提单是运输合同。

本文将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为视角,基于国际公约项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辨析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引言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由于提单载有的诸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类似,从而使得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也就产生了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因此,厘清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的规范性探讨,还是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单,英文原称Bill of Loading,自16世纪末开始,牛津词典改用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海洋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则产生于大约16世纪。

[1]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提单进行立法的国家,1855年颁布了《提单法》。

美国也在1893年制定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哈特法》,1916年又单独制定了《提单法》。

之后,1924年国际法协会又制定了关于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基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的里吉卡举行第二十四届大会,会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

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HOUSEBLVSMASTERBL

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HOUSEBLVSMASTERBL

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HOUSEBLVSMASTERBL什么所谓的货代提单HBL?前几天,有人问我什么是货代提单,当时我愣住了,因为,我之前一直没有听说过货代提单的概念。

我们知道,按照中国的海商法,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代就是货主的代理人,如果一个人是货主的代理人,那他怎么可能签发自己的提单呢?后来,他向我解释这种提单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从这个操作流程中,我知道他说的是无船承运人提单,即通常所说的的NVOCC B/L或House B/L。

之所以我开始不能理解,是因为,在我的词典里是没有货代提单这个概念。

原因如下:1.在理论上,我们知道,提单可以按照收货人的描述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按照签发人可以分为船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按照运输的方式可以分为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等,但是,至少我还不知道有正式的货代提单的称谓2.货代如果从表面上理解是货主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那他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提单,因为提单只能是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产品时才有可能出现的3.通常情况下,一个货代公司或者一个物流公司可能有从本质上来讲性质截然相反的两种服务产品:货运代理人服务产品和无船承运人服务产品,他只有在出售无船承运人的服务产品时,才有可能签发提单。

就拿上面的操作流程图来讲,如果你把货代换成物流公司可能也是成立的,但我们可能没有听说过物流提单。

准确的流程图应当是将货代公司画成无船承运人,而无船承运人是可能存在于货代或者物流公司的业务中的。

当然,我们市场上没有哪一家公司自称无船承运人公司,不过我们知道准确反映他们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分类是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L,或House B/L,它对应的是船公司提单(Lin er's B/L或Master B/L)。

综上,我们可以做一个小结,所谓的货代提单,是一个错误的提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无船承运人提单。

所谓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就是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为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租船方式的比较

租船方式的比较

租船方式的比较航运信息网中国航贸网集装箱码头专业网站中国港口集装箱网 交通信息网港航信息 锦程物流网中国物流基地联盟网班轮运输各关系方--------------------------------------------------------------------------------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船舶或经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是用各种方式租用船舶的承租人(包括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也可以是从事货运代理的运输组织者或者是无船承运人。

托运人托运人包括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们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前者所指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后者所指托运人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发货人。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提单收货人栏内填明的人就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由于提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物权凭证,因此提单可以转让,必须凭提单交付货物。

提单收货人栏内填明记名的人,货物只能凭单交付给记名人;收货人栏内填明来人或空白,则货物可凭单交付给任何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栏内通常填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则必须经托运人或某人背书后的被背书人持单提货。

因此,收货人也可以说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船舶代理人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它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而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它经济法律行为的法人和公民,则是船舶代理人。

一个船舶所有人,无论其资金有多么雄厚,也不可能在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置分支机构。

(备考辅导)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的差异

(备考辅导)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的差异

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的差异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forgoods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ofthecontrctofcarriage)和物权凭证(adocumentof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

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

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甲方(托运方):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鉴于甲方需委托乙方进行海运货物运输服务,乙方愿意承接此项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对海运单和提单的使用进行明确约定: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并明确海运单和提单的适用条件。

第二条货物描述货物名称:_______货物数量:_______货物包装:_______货物价值:_______起运港:_______目的港:_______第三条运输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适宜的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货物的装卸、绑扎等作业由_______方负责。

第四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港口费、保险费等,具体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余款在货物装船后_______日内支付。

第五条海运单和提单的选择海运单是一种不具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适用于不需要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运输。

提单是一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适用于需要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运输。

甲方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使用海运单或提单,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海运单的使用条件甲方选择使用海运单时,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向甲方提供海运单。

海运单仅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不具有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功能。

第七条提单的使用条件甲方选择使用提单时,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向甲方提供提单。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甲方可凭提单转让货物所有权。

第八条装船与卸货甲方应确保货物在约定时间内送至起运港,并承担货物装船前的所有费用。

乙方应确保船舶按时到达起运港,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船作业。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卸货作业。

第九条运输时间乙方应确保货物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运,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目的港。

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货物运输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2024版)

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2024版)

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运单和提单的比较与适用(2024版)全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全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需要通过海运方式运输货物;2. 乙方是一家专业的海运公司,具备运输甲方向目的地运输货物的能力和条件;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愿意共同签署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__________1.2 货物的数量:__________1.3 货物的重量:__________1.4 货物的体积:__________1.5 货物的包装:__________1.6 货物的价值:__________1.7 货物的目的港: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方式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2.2 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货物损坏、丢失或者延误。

2.3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海运单和提单3.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海运单和提单。

3.2 海运单是乙方收到货物的证明,提单是甲方提取货物的凭证。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乙方出示提单,以便乙方交付货物。

3.4 乙方应在收到提单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甲方交付货物。

第四条费用和支付4.1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4.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

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

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背景介绍 (2)提单 (2)提单的定义 (2)提单的特点 (3)租船运输合同 (4)租船合同的定义 (4)租船运输合同的分类及特点 (4)对比分析 (6)总结 (8)参考书目 (9)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 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就要对租船运输合同和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 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关键词:提单, 租船运输合同背景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1]按运输方式的不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

在这两种情况下, 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 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 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 从而引发了提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提单:1.1 提单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最重要的运输单据。

因此, 各国海商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都给提单下了严格的定义, 从而明确规定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从而有利于海上货运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解决。

例如《汉堡规则》第一条第七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有承运人接管和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及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 既是这一保证。

”这一定义概述了提单的使用范围, 反映了提单的特点。

1.2 提单的特点:对于提单, 各海运国家一般均承认有一下3个特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 标明已收到提单可载货物或已装船的收据。

签发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或已装船。

提单正面所载的许多事项, 如标志, 件数, 重量以及货物表面状况等等, 都是收据性文字。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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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背景介绍 (2)提单 (2)提单的定义 (2)提单的特点 (3)租船运输合同 (4)租船合同的定义 (4)租船运输合同的分类及特点 (4)对比分析 (6)总结 (8)参考书目 (9)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租船运输合同和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关键词:提单,租船运输合同背景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1]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

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从而引发了提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1.提单:1.1 提单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最重要的运输单据。

因此,各国海商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都给提单下了严格的定义,从而明确规定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有利于海上货运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解决。

例如《汉堡规则》第一条第七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有承运人接管和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及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既是这一保证。

”这一定义概述了提单的使用范围,反映了提单的特点。

1.2 提单的特点:对于提单,各海运国家一般均承认有一下3个特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标明已收到提单可载货物或已装船的收据。

签发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或已装船。

提单正面所载的许多事项,如标志,件数,重量以及货物表面状况等等,都是收据性文字。

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这些记载收到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记载的事项向收货人交货。

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本身不是货物运输合同。

因为在班轮运输中,船公司或代理签发装货单,同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提单是这以后才签发的。

虽然如此,但提单上载明了通常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仍以提单上载明的条款为依据。

作为物权凭证。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或船长也必须按照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它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转让,转让提单也就意味着转让货物所有权。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也是把提单作为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来对待的。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阿登尼斯”案。

在该案中“阿登尼斯”轮的代理对一批桔子的托运人保证:该轮在西班牙的卡塔黑纳港装上这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英国伦敦并卸货。

但船舶在开航后不久,船东却指示该轮先驶往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然后再驶往伦敦。

由于该轮绕航后抵达伦敦为时过晚,使货主失去了在市场销售的良机,蒙受了损失。

此外,由于桔子推迟抵港,货主还支付了额外的进口税。

货主向法院起诉后,船东以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有使船舶直接或间接驶往目的港的自由”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本案由法官高特•达德爵士审理。

他认为,提单本身并不是船东和货物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尽管它确实证明了存在这种合同。

既然船东代理业已对托运人作出该轮从卡塔黑纳港直驶伦敦的承诺,船东就不能借用提单条款为绕航安特卫普辩护。

船东应赔偿船舶推迟抵达伦敦而使桔子收货人所蒙受的损失。

[2] 从本案可以看出,有人认为一味强调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是没有道理的。

就运输合同而言,承托双方是否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远比这种意思表示是否以书面形式出现重要。

因为“在最现代的各种法律体制中,很少强调表面的形式,更多地强调事情的实质”[3]在实际操作中,提单通常被称作货物运输合同。

但综上所述,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看,这种提法并不准确。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并不是在提单签发时订立,而是在提单签发前的某一时间,例如是电话订舱时订立的。

运输合同,就像大多数其他合同一样,实际上并不需要通过签发书面文件来使之成立。

2)提单通常是在货物已装船和船舶已离开装货港后的某一时间签发,那时合同不仅已订立了,而且已经部分履行了。

3)在同一运输服务中,提单经常和一个或多个租船合同并存,在一些情况下,体现各关系方的合同约定的文件是租约而非提单。

2. 租船运输合同:2.1 租船运输合同的定义租船运输合同Affreightment,又称海运运货合同,海上运输契约。

有时也用于描述散货系列航次租船合同。

在罗马法系中,Affreightment指的是租船或租用船舶的一部分的合同。

在英国,该术语用于指提单或租约项下的船舶货运契约。

正式的租船合同实际是合同已经成立后才开始编制的。

双方签认的订租确认书实质就是一份供双方履行的简式的租船合同。

签认订租确认书后,船东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通过租船经纪人送交承租人审核。

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

2.2 租船运输合同的分类及特点2.2.1.定期租船合同即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2.2.2.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海牙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2.2.3.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内为取得对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它是一种财产(船舶)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光船租赁通常必须在主管当局登记,而且有的国家,特别是从事船舶开放登记国家(见船舶登记),允许在租期内改换船舶国籍。

②近年来,通过光船租赁以租购方式购置船舶,已成为缺乏资金的航运公司筹措资金扩大商船队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以出租人即卖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给某些信誉较好的航运公司,租购期满后,船舶所有权就归于该航运公司。

3.两者的对比分析:在上述意义下,提单并不必然是运输合同本身。

但在实践中弄清楚提单的签发及其条款对运输合同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提单条款可能对货主或是船东有利,一个争议很可能取决于哪些条款能被一方或另一方使用。

试想,如果托运人订舱后船东没有装运货物或没有签发提单,这在好的情况下可能只会给托运人带来不便,在坏的情况下则可能造成托运人对买卖合同的违约。

这时,托运人可否起诉承运人违约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要求,一经承运人接受,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因此,即便提单尚未签发,托运人仍可起诉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同时,在订舱时,承运人和托运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会按照即将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来履行,因此,无论提单签发与否,它都将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解决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争议的合同依据。

3.1提单和租船合同同时出现时①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例如;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3.2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①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②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③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

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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