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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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鄂安监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和省属石化、化工企业:现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1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鄂安监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省安监局承担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一)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安监局负责:①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地下矿山项目(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的项目除外);②露天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不含50万吨)的项目。

③尾矿库、灰渣库项目;④非煤矿山为主体伴生有煤层的项目;⑤省发改委备案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及油气长输管道项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鄂安监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36号)各有关市(州)、直管市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2013年度工作安排,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全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医药企业,由检查组随机抽查。

二、检查时间2013年3月下旬至4月底。

三、检查内容(一)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二)依法设置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取得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以及安全投入的情况。

(五)生产、储存场所设置安全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和通讯、报警装置的情况;以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及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安全管理的情况。

(七)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包括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

(八)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情况。

(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十)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的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四、检查程序(一)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

(二)查看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并下达执法检查文书。

五、分组安排第一组执法检查地区:武汉、鄂州、天门、潜江组长:孔繁荣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成员:刘毅省安监局监管三处科长受聘专家:吴祥林省石化监测中心主任第二组执法检查地区:宜昌、黄冈、恩施州组长:陈宝荣省安监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成员:王献明省安监局执法总队调研员受聘专家:金浩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副秘书长第三组执法检查地区:襄阳、荆州、荆门组长:陆成梁省安监局执法总队执法二处负责人成员:王劲松省安监局执法总队执法二处副处长张浩省安监局执法总队执法二处科长六、工作要求(一)各地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工作,积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鄂安监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33号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一步都将随之作出相应职能调整。

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关于机构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

全省监管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忘初心,永不懈怠”信念,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减;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从职业病防治事业发展大局和广大劳动者根本健康利益出发,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如既往地干好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全省职业健康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履职尽责,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年度工作部署,突出重点任务,一如既往、持之以恒地抓好工作落实。

(一)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重要时段和各种主流媒体平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社会氛围。

各地要通过树立起一批榜样示范,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有效起到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的作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鄂安监发[2012]22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2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中央驻鄂、省属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建设项目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只注重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执行相关制度,致使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造成有些建设项目新落成即存在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创建武汉、宜昌、襄阳、荆州、鄂州、黄冈等示范城市,辐射带动30个县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到2035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一)科学制定规划。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规划。

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城市高风险场所空间布局。

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评估论证和审核把关,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

(二)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

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城市安全法规规章。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下设综合、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爆军工、交通、建设和特种设备等8个专业组,共55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该专家组由省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中一批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评审,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验收等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见附件二),以真正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切实调动各安全生产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组,逐步形成我省安全生产专家体系。

附件一: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人员名单附件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人员名单组别序号工作单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专业备注综合组1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李永喜58大专高级经济师主任特种作业2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杨少杰48硕士高级工程师调研员卫生、安全3武汉大学贺小明47博士教授安全工程4湖北省电力公司詹必川48大学教授级高工副总工高电压技术5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严明清47硕士教授所长经济、法律6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吕先昌56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采矿工程非煤矿山组7武汉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张世雄60博士教授主任采矿工程8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李晓飞40硕士教授级高工所长矿业系统工程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刘家盟48本科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10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安环部吴国珉40本科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11武汉科技大学许梦国46硕士副教授副院长采矿工程12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李金平48本科教授级高工副院长地质学13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肖尚德41大学教授级高工总工工程水文地质14武钢矿山研究所任贤峰42硕士高级工程师副所长采矿工程煤矿组15黄石工矿集团罗先胜53大学高级工程师副局长采矿工程16当阳市黄土岗煤业公司张国雄37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建井17宜都市松宜煤业公司钱文平40大专工程师总工矿山机电18黄石工矿集团胡继树37本科高级工程师矿山机电19荆门市宝源集团谢泽平37大专工程师副总经理通风安全20长阳县煤炭行办荣少华36大专工程师副主任通风安全21黄石工矿集团陈远宏53大学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煤田地质22原省煤炭厅王幼成59本科高级工程师电机电器已退休23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杨世松44本科教授级高工副总水文地质危险化学品组24省危化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王顺德51本科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劳动卫生25湖北省石化行办容先寿65大学高级工程师采矿工程已退休26湖北省石油公司熊汉桥54大学工程师副处长电气自动化27武汉化工学院刘永琼51大学教授药学28湖北省石化行办杨守万64大学高级工程师化学已退休29省石化安协刘益生42硕士高级工程师处长化工30省石化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许开荣41硕士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31武汉安环院周豪34本科高级工程师所长安全工程组别序号工作单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备注民爆军工组32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徐天瑞68本科教授级高工采矿工程已退休33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程西江37博士高级工程师副处长爆炸安全技术34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防爆所丁帮勤42硕士高级工程师所长采矿工程35武汉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梁开水59本科教授副主任采矿工程36湖北省国防工办民爆处王世荣36本科工程师副处长热加工37航天集团四院四十二所蒲远远43本科高级工程师主任固体推进剂交通组38湖北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熊泽金54大专航管工程师副局长飞行\航行管制39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赵守业58大学高级工程师助调有线通讯40武汉铁路局监察室姜斌49大专工程师主任铁路运输41湖北省地方海事局罗进47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船舶设计42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杨万福59大学教授主任汽车43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颜博文42大学高级工程师总工汽车运用建设组44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监部柏宗保58中专高级工程师副处长机械45武汉理工大学建筑学院瞿伟廉58硕士教授、博导副院长结构工程46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胡曙海36本科高级工程师副站长工民建47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学院陆愈实46博士教授副院长地质工程48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结构所陈翠梅49本科教授级高工所长材料科学49铁道部大桥局桥梁科学院陈开利49大学高级工程师院长桥梁工程特种设备组50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李新成49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化工机械5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杨力39大学高级工程师所长助理物理52华中科技大学周怀春39博士教授、博导副院长热动53武汉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喻九阳42博士副教授院长化工机械54湖北省安全技术协会陈霖64 高级工程师常务理事安全技术55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万成略53本科教授级高工无机化学附件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鄂安监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32号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健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了解掌握各地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省安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专项督查,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和重点(一)年度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重点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动员部署安排等。

(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各地是否将职业健康打非治违纳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总体行动,以及开展一体化执法检查,围绕十类重点整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等情况。

(三)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

市县安监部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以及围绕省局提出查处的七个方面重点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情况。

(四)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回头看”情况。

各地打非治违行动、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是否突出了重点治理过的行业领域,是否将治理达标验收不合格企业列入了执法检查重点。

(五)水泥企业专项整治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专项治理和达标验收,是否按照总局《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要求将装袋和装车岗位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是否存在粉尘、噪声严重超标岗位。

二、督查方式(一)调阅查看安监部门工作档案台帐,各地应提供相关工作记录、文件、影像资料及执法文书。

(二)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现场查看职业病危害突出的岗位和车间,抽查部分接触危害劳动者相关资料;(三)对部分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现场采样检测。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鄂安[2010]2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16【实施日期】2010.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的通知(鄂安〔2010〕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39号令),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3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鄂安监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安监办〔2018〕15号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管理从事电工类特种作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办〔2018〕10号)的要求,在2018年5月30日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材料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逾期未报告的,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考核管理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和《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安监规[2014]1号)相关要求,省安监局委托市州安监局开展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工作。

考试考核统一使用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综合管理平台。

三、考试点管理(一)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附件1)先统筹纳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继续承担相应的考试任务。

今后拟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电工)考试工作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应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省安监局于6月30日前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可继续承担考试任务,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承担有关考试任务。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安[2019]2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3月29日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4月15日省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较大事故明显下降,一般事故大幅下降,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深入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宣传活动,阐释加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重大意义,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诸行动。

(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大力推动落实《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适时开展对新调整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轮训,推动其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建立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负责)3.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实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指南》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以用人单位经营类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遵循属地为主、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属地为主原则。

各县(市、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监管台帐等内容。

各市(州)安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工作;负责审核、汇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终审工作。

市、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善作业条件,以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二)科学分类原则。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主要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确定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鄂安监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15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16日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就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技术指导意见。

总则一、现状评价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用人单位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供依据,为维护劳动者健康和权益提供合法保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管、综合治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现状评价原则(一)现状评价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二)现状评价应在用人单位生产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三)现状评价应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现状评价对象范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象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已投入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属于下列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视情况,可五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视情开展现状评价;(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正式复工前应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三)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有效期届满换证前一年内,必须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70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70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执法、安全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与机械、职业健康、交通消防、民爆与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和综合等8个专业组共100人组成。

原省安监局聘任的各类安全生产专家资格同时终止。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现将专家名单公布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组(共13人)首席专家:刘必芳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组长:吴祥林湖北省石油化工监测中心副组长:许开荣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成员:刘一鸣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于华贵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李安文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伍学龙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官兰军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余卫东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总厂余少洲荆门石化安全环保处詹学贵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易金华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徐佐清中石化湖北化肥分公司二、矿山组(共15人)首席专家:吴国珉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组长:赵云胜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副组长:王先华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成员:周焕明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程慧高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任贤锋武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谢茂辉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陈梅森鄂东南地质大队王玉杰武汉理工大学叶义成武汉科技大学刘安林黄石市矿检所徐姜湖北省燃气科技委宋小春湖北工业大学彭建红湖北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刘隆清湖北衡安注安师事务有限公司三、建筑与机械组(共8人)首席专家:刘士清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陈霖湖北省机械安技协会组长:杨碧华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组长:彭斌中建三局有限公司成员:陆愈实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李文生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龚俐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安环部易军湖北工业大学四、职业健康组(共18人)首席专家:邬堂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卫学院组长:王景江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组长:李玲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易桂林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成员:毕勇毅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徐国景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卫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冯涛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凌瑞杰湖北省职业病医院吴启兵武钢安全环保部侯祖洪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更新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明才湖北省国土资源安全卫生科研院姚道华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余青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江江汉油田职业病防治所贺勇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汪毅湖北省职业病医院五、交通与消防组(共10人)首席专家:胡润州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武汉分院城市交通管理研究所组长:谢涛湖北省消防总队副组长:曹桂平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成员:鲁銮昌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张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秦介飞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赵军湖北省地方海事局詹勇湖北省公路管理局吴长春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李诗学湖北民航监管局六、民爆与烟花爆竹组(共5人)首席专家:杨守万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组长:陈道勇湖北省化工研究设计院副组长:曹晓宏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员:蔡大俭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姜伟湖北省石油化工监测中心七、应急救援组(共7人)首席专家:姜威中南财大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安全与环境工程系组长:刘家盟武钢矿山救护队副组长:昝军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成员:金浩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林焕新湖北省松宜煤业有限公司胡为权武汉市地方海事局陈先斌湖北省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八、综合组(24人)首席专家:万成略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组长:刘益生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副组长:赵刚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员:陈袁魁武汉理工大学刘纪刚中烟湖北公司陈良勇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赵三红湖北金龙泉啤酒公司陈卫红湖北寰安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郭士农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刘宏斌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陈宝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贺小明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姚大喜中技国际工程公司刘婷婷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夏家臣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许杰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武汉一厂倪晓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王红汉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周海波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吴疆湖北省信息中心XXX国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定强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姚晓敏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结束——。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16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4日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鄂安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4〕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各地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推动各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定于2014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现全覆盖。

二、专项督查重点内容(一)非煤矿山领域。

1.金属非金属矿山20个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推进情况。

是否成立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是否对辖区内的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完善矿山数据库;是否对照金属非金属“五化”矿山建设的要求,强化整改落实;是否明确2家以上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矿山作为示范企业,强制推行机械装运和通风、充填采矿等先进适用技术;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是否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镇,组织开展蹲点调研督导、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

2.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是否以政府名义印发了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年度计划和保障经费;是否制定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地方政策法规;是否开展了整顿关闭联合执法行动;是否对关闭的矿山进行了公告;是否确定了2014年拟关闭矿山的名单。

3.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贯彻落实安监总明电〔2014〕6号、鄂安办〔2014〕42 号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安监部门“七查”落实情况、企业“八查八看”落实情况以及应急管理、保障组织等情况。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鄂安监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印发你们,请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照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要参照此整改方案,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和征求意见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以整改的实效,回馈社会各界,取信于民,进一步推进全省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为扎实整改全省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及征求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现提出如下整改方案: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1.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流程、条件和要求,凡上级有新的规定的,在收到正式文件的一星期内,向社会公布;在省局网站上及时公布各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责任领导:舒永健、李祖新、龚效锋、刘奇晓、邓楚祥、刘向东、司腊元。

责任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应急办、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安监三处、职业健康处、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2.进一步认真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19号)。

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在收到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起15个工作日内,按事故等级分别在各地主流媒体公布。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安监局负责;较大事故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负责;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和直管市、林区负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鄂安监函[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函〔2011〕5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4号)要求,为了解我省已登记备案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下一步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分析鉴定等工作打好基础,经研究,拟定3月14日至3月24日,对部分重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和现场检查,请各市州安监局和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及到达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附件:分组检查名单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分组检查名单第一组:(荆门市疾控中心、荆州市疾控中心、宜昌市疾控中心、随州市疾控中心、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十堰东风职业病防治所)组长祝国庆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处长成员陈松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副处长昝军省安监局安全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联络员:电话139****2472)梅良英省疾控中心卫检所副主任第二组:(湖北国土资源安全卫生研究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石化医院、湖北寰安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疾控中心、鄂州市疾控中心)组长赵树祥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调研员成员史廷明省疾控中心卫检所所长钟勇省安监局安全科技研究中心科长黄敏锐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电话133****9155)。

第一部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概况

第一部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概况

第一部分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概况一、主要职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2009〕141号),以及2010年以来,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的批复》(鄂编办文〔2010〕259号)和关于湖北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安全评审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确定湖北省安监局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拟订省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有关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在鄂、本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负责全省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煤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全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六)、拟定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安[2018]1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3月26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为中、预防为主、过程为要、久久为功”的工作要求,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关键,突出责任落实、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高危行业专项治理、依法治安、基础建设、职业病防治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实现较大事故明显下降,一般事故大幅下降,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一无两降”目标。

重点抓好八项工作: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责任。

认真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研究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并于年内启动首轮巡查,强化巡查结果运用。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制度,完善专委会运行和绩效考评机制。

在煤矿、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分片包干责任制。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纳入“三定”规定。

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试点,指导督促企业按照“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的要求,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通过强化岗位责任公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推动企业在内部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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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暨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暨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化企业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鄂安监发〔2014〕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2013年,我省按照国家总局统一部署,在对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制造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在金矿开采、汽车制造、电子制造、船舶修造、水泥制造等5个行业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并在以上8大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了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

在各级安监部门、有关服务机构和广大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治理和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2年5月以后,省局先后下发了《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监发〔2012〕100号)、《全省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鄂安监发〔2012〕159 号)和《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暨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验收方案》(鄂安监函〔2013〕70号),各地全面启动了治理和创建活动。

尤其是2013年5月东风本田公司现场观摩会召开后,经过调查摸底、动员部署、培训教育、自查自改、检查督查、总结验收等多个阶段的扎实工作,全省1057家企业开展了危害治理,其中,通过验收达标企业528家。

238家企业参加规范化企业创建,通过各地验收审核以及省局抽查,188家企业验收合格(85分以上),其中,50 家企业达到了先进企业标准(95分以上),推动了重点行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思想高度重视,工作部署有序。

省局方案下发后,各地及时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荆州市、黄石市、天门市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把手”亲自抓,极大推动了治理和创建活动开展。

鄂州市、黄石市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通过组织现场观摩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林区针对治理企业较少的实际,把非煤矿山和建筑建材行业纳入治理范围,丰富和充实了治理内容。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工作氛围。

各地积极协调治理企业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班。

武汉市、荆门市、十堰市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细化治理内容,举办了市、县(区)两级培训,提高了培训覆盖率。

荆州市印制《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告知书》4000多份发放到企业,武汉市编印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政策选编》、《初识职业病》等宣传册赠送给用人单位,提高了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天门市开展以“摸清想法、讲清政策、说清情况”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受到了企业好评。

十堰市在十堰电视台、《十堰周刊》等主流媒体专题宣传治理和创建工作,提高了社会关注度,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整改落实。

督查和验收阶段,各地充分利用执法手段,确保治理收到实效。

襄阳市督促整改力度大,下达整改指令书19份。

十堰市采取“一送二查三整改四验收”方式,下达整改指令书60份,查处隐患和问题700余条。

随州市顶住压力,依法对广水市两家整改不力的家具企业处罚5万元,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执法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在治理和创建活动中,虽然取得了很多成效,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思想认识不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比较薄弱,基层安监部门力量、监管能力和经验不足,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工作氛围不够浓厚,宣传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部分地区摸底调查工作不扎实,执法检查不到位,一定程度存在治理企业应训未训问题。

部分企业对治理要求不清楚,对创建活动不了解,没有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创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检查验收阶段,少数地区没有严格执行《验收细则》要求,随意降低标准,致使企业的考评得分偏高。

省局在抽查中发现,武穴市亚东水泥厂用日常检测报告代替现状评价报告,没有依法履行对外包工的劳动保护和合同告知责任;罗田县南方家居公司没有对职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喷漆车间工人存在不戴防护用品就进行喷漆作业的问题。

(三)指导督促不够到位,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在治理和创建工作中,少数地区工作指导缺乏针对性,检查督促的频次和力度不足,应该下达整改指令的没有出具法律文书,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有依法立案,执法手段偏软。

省局抽查中发现,汉川市华龙水泥公司和金马宝业水泥公司存在多处职业病防治工作违规的地方,但是安监部门却没有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和下达的整改指令文书。

(四)技术支撑还不够完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强化。

治理和创建工作中,技术服
务机构既要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还要在检查验收中为安监部门做好技术支持。

但是,由于全省机构数量总体不足,分布不均,服务能力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另一方面,部分机构的服务还存在质量不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在抽检十堰丹江口市华新水泥有限公司时,发现武汉某机构所作的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擅自引用其他机构的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用品建议缺乏针对性、指导性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要求
治理和创建工作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的有效手段,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一)要深刻领会全国、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化企业创建作为推动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全面完成2014年重点任务中的职业卫生工作目标。

(二)要加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熟练掌握治理和创建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强化对辖区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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