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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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賚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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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随访,以便医生了解终止妊 娠药品的使用效果和不良反应。
随访结束后,医生应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总 结和评估。
紧急情况处理流程
01
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过敏反 应,患者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前往医院就诊。
02
如果患者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后出现其他紧急情况,如大量出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行业行为,提高 服务质量。
培训和教育
患者教育
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技能 和服务水平。
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人工药物终止妊 娠的认知和接受度。
0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技术管理 规范》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技术指南 》
THANKS
处方药管理人员应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进行审核和 监督,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
药店需对购买终止妊娠药品的患者进行身份登记和核 实。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随访管理流程
医生在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时,应告知患者随访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
如果出现不良事件或并发症,医生应及时处理并告知 相关部门。
建立严格的监测系统,对上报的病例进行跟踪和调查,确保数 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未能达到标准操作规程的医疗机构,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评估和反馈
1
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工药物终止妊娠实践进行 评估,包括患者的满意度、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率、术后感染率等指标。
2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指导他 们改进自己的实践。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是指对于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类道德问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由于人工终止妊娠涉及到生命的开始和结束,涉及到个人的自主权和社会的责任,因此,建立健全的道德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应该保障女性的自主权。

女性在面临终止妊娠的时候,应该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压力。

因此,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女性在终止妊娠问题上的自主决策权,保护其对自身身体和未来生活的选择权。

其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应该加强对医生的道德约束。

医生在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遵守医学伦理和专业道德规范。

医生需要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准确的医学信息,帮助患者做出理性的决策,并确保手术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应注重社会伦理和道德教育。

社会应当加强对性教育和生育规划的宣传,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人工终止妊娠的需求。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的关爱和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因缺乏正确的道德引导而面临终止妊娠的风险。

此外,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道德管理制度还需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设备的监管。

确保医疗机构合法经营,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提供安全、卫生和专业的医疗服务。

同时,也应对妊娠终止手术的技术要求进行制定和监督,以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总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涉及到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道德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保障女性的自主权,加强对医生的道德约束,注重社会伦理和道德教育,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设备的监管。

只有通过严格的道德管理制度,才能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在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范围内进行,保护女性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手术指征1. 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2. 胎儿确诊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畸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手术审批程序1. 患者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2. 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手术指征明确。

3. 经评估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审批手术。

五、手术前准备1.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等。

2. 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可能的并发症及术后注意事项。

3. 获取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六、手术操作规范1. 手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执行。

2.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3. 手术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患者安全。

七、术后管理1. 术后应有专人负责观察患者恢复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 向患者提供术后护理指导,包括休息、饮食、用药等。

3. 定期随访,评估患者身体恢复情况。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患者恢复情况及随访结果。

2. 所有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九、监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质量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施任何医疗管理制度之前,应咨询法律专家和医疗专业人士,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伦理标准。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家庭生育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人工终止妊娠作为一种家庭计划生育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医院作为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终止妊娠行为的安全和合法性。

因此,建立健全的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一、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的概念和背景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将胚胎或胎儿从母体中取出,导致妊娠的终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妇女不得不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这需要在医院中进行操作。

然而人工终止妊娠不仅是一项医疗行为,更是一项伦理和法律问题。

良好的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意义1.维护妇女的健康权益人工终止妊娠是一项涉及妇女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医疗行为,唯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妇女在人工终止妊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规范医疗行为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该项医疗行为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有效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3.保护胚胎及胎儿的生命权益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妊娠,避免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给胚胎及胎儿的生命权益带来伤害。

三、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对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中应明确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包括可以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条件、手术时机等。

2.手术操作的规范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需规范手术操作的流程和要求,包括手术前的检查和评估、手术过程的操作步骤、手术后的护理等。

3.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要求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应规定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所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4.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要求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需要规定参与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要求,保证操作的专业性和责任性。

5.术后的随访和咨询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应规定术后对患者的随访和咨询工作,确保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医疗行为。

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制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要求,提高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具体要求1. 医疗机构1.1 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2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1.3 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手术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1.4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医务人员2.1 必须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培训证明。

2.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操作规程。

2.3 在手术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手术流程。

2.4 关注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需求,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相关管理人员3.1 负责制定和修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

3.2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3 注重对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安全措施4.1 手术前,医务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手术指征,确保手术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4.2 在手术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医疗设备,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和患者的安全。

4.3 手术室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卫生要求,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4.4 手术后,医务人员必须进行术后护理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患者的恢复情况和安全。

五、责任和监督5.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5.2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专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安全和质量。

5.3 相关管理人员对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医务部门所有,经批准后执行。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普及和需求的增加,为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操作流程,确保该手术过程安全、合法和可靠,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和妇女关怀。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4. 手术前的准备工作4.1 医疗机构准备-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手术过程的顺利进行。

- 医疗机构应制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规范和程序,包括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培训等。

4.2 术前妇女的评估和咨询-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妊娠时期、身体状况、药物过敏情况等。

-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咨询,告知手术的风险、后果和可能的并发症。

5. 手术操作流程5.1 手术操作规范- 手术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 手术操作应遵循严格的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手术过程无感染风险。

5.2 麻醉和止痛- 手术中使用的麻醉和止痛药物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妇女在手术过程中不感到疼痛。

5.3 手术后的护理和观察- 手术后应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观察,确保术后恢复顺利。

- 如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6. 其他要求和注意事项- 医务人员应保护妇女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在操作过程中尊重妇女的权益。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妇女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7.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8. 结论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升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

医院实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实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医院终止妊娠工作的开展,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1. 保障妇女健康: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终止妊娠方式。

2. 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3. 保密原则:对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尊重患者隐私。

4. 平衡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促进性别平等。

二、管理职责1. 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2. 医疗科:负责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

3. 药剂科: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报废。

4. 护理部:负责终止妊娠手术患者的护理和监护。

5. 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管理制度1. 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具有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批,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2.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帐管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3. 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4. 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医疗科对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手术安全、有效。

5. 终止妊娠手术的评估:对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6. 终止妊娠手术的保密:对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尊重患者隐私。

四、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终止妊娠法律法规的认识。

2.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3. 营造有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消除性别歧视。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于确诊或治疗困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科专家联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案。

(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

当孕妇的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与孕妇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决定治疗方案。

(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

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镇街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
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区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计生局。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证件)。

妊娠14周以上者无医学需要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不足20岁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无误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三)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因医学需要需施行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要严格实行负责人签名制度:凡在施术机构施术的,由妇产科1名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名后,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为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施术的机构,要将受术者的身份证及所需查验的证明(证件:如外省的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要提供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登记、原件复印并妥善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式两份的同意引产证明要保存原件)。

按要求做好终止妊娠手术相关资料的专册登记。

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材料如在病
案外另行保存的,保管年限至少3年;与病案一并保存的,保管年限按病案的保管年限执行。

四、开展引产业务的医疗单位应每季度做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五、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终止妊娠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类汇编。

早孕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早孕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早孕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术应按国家卫健委有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服务规程。

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必须经上级卫健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应具有合格的计划生育手术室、观察室,具有必需的抢救设备(包括急诊、输血、输液、急救车及抢救药械设备等),有必备的辅助科室(包括检验室、B超室)。

三、计划生育服务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卫健委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合格证。

四、严格适应证、禁忌证,遵守使用常规,认真填写有关记录和登记表。

五、发生严重差错事故或死亡,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

终止妊娠技术的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技术的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技术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终止妊娠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在尊重和保障妇女自主、尊严的前提下,制定本规章制度。

妇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怀孕,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终止妊娠技术的方法。

第三条终止妊娠技术是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的医疗服务之一,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终止妊娠技术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时,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隐私,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技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终止妊娠技术。

第二章终止妊娠技术的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性可以选择进行终止妊娠技术:(一)怀孕对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孕妇患有严重的遗传疾病,胎儿可能出生后受到严重影响的;(三)孕妇怀孕是因为强奸、性侵犯等非法行为造成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妇女在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前,应当接受医生的咨询和诊断,明确怀孕期限和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终止妊娠技术方法。

第八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章终止妊娠技术的方法第九条终止妊娠技术的方法包括药物终止和手术终止两种。

(一)药物终止是指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药物,通过药物作用使胚胎和胎盘排出体外的方法;(二)手术终止是指通过手术操作将胚胎和胎盘排出体外的方法。

第十条妇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医生的建议,选择适合自己的终止妊娠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开展终止妊娠技术。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保证终止妊娠技术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终止妊娠技术的程序第十二条妇女在选择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前,应当向医疗机构申请,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报告和咨询意见,接受医生的评估和建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妇女进行终止妊娠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手术过程、风险和注意事项,征得患者的同意。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科室及人员。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合法、合规。

2. 科学管理:根据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有效。

3. 保密原则:对受术者的个人信息和手术过程严格保密。

4. 公正原则:对所有受术者一视同仁,确保公平、公正。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与审批1. 受术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向医院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

2. 医院对受术者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等。

3. 评估合格者,由妇产科医生根据《关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进行手术审批。

4. 手术审批通过后,由医院向受术者出具手术通知单。

五、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1. 医院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负责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实施。

2. 手术过程中,医生应严格遵守手术规范,确保手术安全。

3. 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提供技术保障。

4. 手术结束后,医生应观察受术者恢复情况,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1. 医院应设立专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

2. 终止妊娠药品应专柜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剂量和使用方法。

4. 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记录应保存完整,以便追溯。

七、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工终止妊娠操作过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提供安全合理的终止妊娠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工终止妊娠的范围和条件第二条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医院通过合法的医疗技术手段终止妊娠的过程,适用于怀孕不满12周的妇女。

第三条妇女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人工终止妊娠:1.怀孕不满12周;2.经过必要的咨询和思考,明确表示要终止妊娠;3.妇女或家属提供合法有效的终止妊娠申请及相关材料;4.妇女身体和精神状态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第三章终止妊娠的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妇女或其家属需提交终止妊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孕妇健康检查报告等。

第五条医院收到终止妊娠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医院应当为妇女提供终止妊娠的风险告知和咨询,告知妇女可能存在的身体和心理风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生育方式。

第四章终止妊娠的实施第七条终止妊娠的实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完成,包括医生、护士等。

第八条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应当符合医学和伦理原则,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终止妊娠的手术应当在医院的手术室或其他合法的医疗场所进行,保障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第五章终止妊娠后的护理和追踪第十条终止妊娠后,医院应当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指导,包括术后的休息、防感染、营养补充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妇女终止妊娠后的追踪制度,对其身体和心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宣传教育和援助服务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开展终止妊娠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对终止妊娠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其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为妇女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包括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等,帮助妇女度过终止妊娠后的困难和困惑。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十四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进行终止妊娠的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工作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工作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工作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和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服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人工终止妊娠是一项敏感的医疗服务,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同时需要保护妇女的健康权益。

工作流程客户咨询与登记1. 当客户咨询人工终止妊娠服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以客观、专业的态度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并解答其疑问。

2. 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客户的个人信息、咨询内容和咨询时间,并为其登记建档。

术前准备和评估1. 鉴于人工终止妊娠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客户需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和身体状况信息。

2. 医护人员应进行细致的身体和心理评估,确保客户适合进行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操作和监护1. 手术操作必须由专业的医护人员在符合卫生标准的手术室内进行。

2. 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

3. 需要提供麻醉服务的客户,应由专业的麻醉师负责麻醉操作。

4. 手术过程中,应充分监护客户的生命体征,并随时做好紧急处理准备。

术后护理和咨询1. 手术后,医护人员应向客户提供术后护理指导和注意事项,确保其安全和恢复。

2. 医护人员应当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应对可能出现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变化。

保密与隐私1. 所有涉及客户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约束。

2. 客户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健康教育和宣传1. 应定期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工终止妊娠服务的认知和理解。

2. 宣传活动应当客观、准确地介绍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要求、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

结论人工终止妊娠是一项涉及健康和生命的重要医疗服务,需要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保护妇女的健康和权益。

本文档为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工作制度提供了基本指引,旨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保障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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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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