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民间借贷
案例分析一、案情分析:2015年2月,因需要资金周转,何某向王某借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何某向王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何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平江县新城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作抵押,同时,何某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和现金收条。
同年2月3日,双方一同到平江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向何某本人的账户转账16.5万元。
王某起诉时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庭审时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样,何某认为借条上的字迹“利息月2.5%”不是自己所写,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
何某借款后至2017年,共计还款25000元,此后,王某找何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其约定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并且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被告也出具了18万元的现金借条和收条,但从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来看,原告实际付给被告的借款只有16.5万元。
而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首先说全部是以现金给付,在被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后,又说转账16.5万元,给付现金1.5万元,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因此,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认定被告借原告的借款数额为16.5万元。
关于利息,双方之间既有借款合同又有借条,借款合同内容大部分为为格式条款,何某仅签名留电话,而借条是由何某亲笔书写,为非格式合同。
王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后来在庭审中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迹,借条复印件其它内容和原件一致,而凭肉眼亦能看出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迹,与其它内容非同一人笔迹,因此,可以认定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样系王某伪造。
法院采信借条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内容。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某法学院在《合同法》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以下是一则优秀的教学案例。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出卖方)与乙(买受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证瑕疵问题,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证瑕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瑕疵?2. 甲是否构成违约?3.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争议焦点。
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要求每个小组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并尝试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3. 小组展示:各小组派代表展示讨论成果,教师和其他学生进行点评。
4. 案例解析:教师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例实际,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解析,引导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5.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通过模拟法庭审理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6. 总结与反思:教师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反思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教学效果通过引入该案例,学生不仅掌握了《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纠纷。
以下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1. 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提高;2. 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3.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强;4. 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 第二十一条又规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 益。”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而不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消极不作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此行为违反了国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旅游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能力人,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因自己错误的判断 实施了错误的民事行为,购物上当, 实施了错误的民事行为,购物上当,对自己的判断过 失应自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 失应自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反合同 规定,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购物损失。 规定,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购物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导游明知购物中心的商品可能 是假货而不尽告知义务,属于“服务”不力, 是假货而不尽告知义务,属于“服务”不力,可视为 未尽导游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 未尽导游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该案进行了调解,旅行社返还王某等3人的 最后,该案进行了调解,旅行社返还王某等 人的 旅行费作为补偿而结案。 旅行费作为补偿而结案。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模板(3篇)
一、题目【案例名称】(如:《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案例分析)二、案例背景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 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3. 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三、案件事实1. 当事人甲的基本情况2. 当事人乙的基本情况3.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4. 案件发生的过程及争议焦点5. 当事人甲、乙在案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四、法律法规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2.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及解释五、案例分析1.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2. 分析当事人甲、乙在案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的合理性3.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的适用性4. 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5. 分析案件的法律后果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1. 对案件的法律结论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3.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建议七、案例分析提纲1. 案件背景及当事人基本情况2. 案件事实梳理3. 法律法规依据4. 案件分析a.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b. 当事人观点及主张的合理性c. 法律依据的适用性d. 争议焦点分析e. 法律后果及完善建议5. 结论以下为案例分析题模板的详细示例:【案例名称】《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1. 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6月2. 案件发生地点:某市3. 案件涉及当事人:a. 当事人甲:某市居民,消费者b. 当事人乙:某市某电器销售公司,经营者二、案件事实1. 当事人甲在乙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合同中包含格式条款。
2. 甲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发现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
3. 乙公司以格式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为由拒绝维修。
4. 甲认为格式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合法,要求乙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案例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 当事人甲、乙在案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a. 甲认为格式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合法,应承担维修责任。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小李在购买一款手机时,发现手机店的销售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手机,并告知其有一份手机保修的格式条款需要签署。
小李在未仔细阅读和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在手机销售员的强烈推荐下签署了该格式条款。
当手机出现问题时,小李发现该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一些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例如保修期限短、保修范围窄等。
此时,小李想要维权,但却发现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了若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则需支付高额罚款的条款,这使得小李深感困扰。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与手机店进行消费交易时受到了该格式条款的限制。
小李在签署该格式条款时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而仅仅是听从了销售员的推荐而进行了签署。
该格式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在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时需要支付高额罚款,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小李在受到该格式条款限制时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我们接下来就该案例进行分析阐述,重点是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消费者在遭受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情况下,可如何进行维权,并为了规避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一揽子合同提供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具体约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如对格式条款之约定与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存在冲突,则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些不符合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解决建议针对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教育消费者在签署格式条款之前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尤其是对其中潜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概述作为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通过介绍一些经典案例,对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1. 《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供销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认定该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并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认定。
在判决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予以了合理的认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纠纷案》在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中,用户因不当格式条款引起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相关条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也保护了电商评台的合法利益。
二、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1. 《某银行信用卡合同纠纷案》在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因未被告知部分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行为,并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要求银行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并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2. 《某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某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中,客户因未被告知相关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对航空公司存在的未尽提示义务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对航空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院依法做出了补偿旅客损失的判决,并要求航空公司加强提示义务,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哲学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分支,它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价值、效力等问题。
法律哲学案例精选是对法律哲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选取了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哲学问题。
二、案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例案例简介: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该案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法律哲学中的价值冲突问题。
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另一方面,名誉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免受他人诽谤。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言论自由具有更高的价值。
因此,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法律哲学启示:法律哲学在处理价值冲突问题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找平衡点。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哪种价值更为重要,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案例二:中国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例案例简介:2016年,中国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
事后,受害者家属发现肇事司机是当地一名道德模范。
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受害者家属放弃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道德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律。
在此案中,受害者家属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放弃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反映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哲学启示:法律哲学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应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既要尊重道德的引导作用,又要坚持法律的权威性。
四、案例三:英国法哲学案例——英国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案例简介:英国法哲学中,关于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英国法与自然法相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英国法与自然法存在差异。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法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是法律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认为法律应遵循自然法则,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格式条款案例
第四组:邱鑫佳、杜豪丹、叶家奇、 陈若男、徐存吉、李杭琦
案例
金某想要购房,便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 认书》一份,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带 金某上门察看某房屋;金某承诺在看房之日起 3个月内不私自与售房者或者第三方就上述房 屋签订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如违约,赔偿 该中介公司房屋买卖总价2%的违约金。当日该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带金某上门察看了确认 书中载明的房屋。一个月后,金某通过其他的 中介公司与售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前一 中介公司认为金某严重违约,要求金某支付 《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但金某认为 《看房确认书》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 效,根本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后双方不能协 商一致,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无 效大致分为以下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本案中的《看房确认书》从内容到格式均不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几类合 同无效的情形,是中介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而 对购房者行为所作的合理限制,并未排除金某 接受居间服务的主要权利,也没有免除中介公 司一方的义务,中介公司仍按约定履行陪同看 房等的中介服务。综上,《看房确认书》是金 某签字认可的,应为有效,中介公司有权据此 追究金某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 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谢谢观赏
Hale Waihona Puke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约束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一定的格式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解决办法。
案例一:购物网站“X”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某购物网站“X”在其用户协议中,设置了一条霸王条款:一旦用户购买商品后发生交易纠纷,可以由“X”自行决定解决方案,并有权扣除双方交易金额的20%作为调解费用。
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则。
霸王条款强制用户接受网站的自行决定,缺乏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
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平等原则,即各方在缔约时应当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X”网站作为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无论用户是否同意该条款,均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议价和修改,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
对于这种违法合同条款,用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首先,用户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删除该违法条款。
若购物网站拒绝变更条款,用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合同法规定,对于违法合同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无效,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Y”公司的违法条款某购房中介公司“Y”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了一项违法条款:租户在租约期满后必须继续与“Y”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这一条款无疑侵犯了租户的法定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
而“Y”公司设置的违约金条款,无疑对租户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Y”公司作为租房中介,占据较强的市场地位,租户缺乏议价能力和选择权,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违反了平等原则。
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2)一、背景信息此案例涉及一家在线零售商,名为“电子乐园”,该零售商提供各种电子产品的在线购买服务。
在用户购买商品时,电子乐园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购买协议(格式条款)。
该协议包括商品描述、价格、运输和退货政策等信息。
二、相关法律原则在分析此案例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法律原则:1.合同订立: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公平与不公平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是公平的,不能不合理地偏向任何一方。
3.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三、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电子乐园的格式条款包括一项“最终解释权”条款。
该条款声明,电子乐园对所有购买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或取消该协议。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条款可能意味着他们在购买商品后可能会面临更改或取消购买的风险。
首先,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是电子乐园事先拟定的,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
这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公平。
其次,从公平与不公平条款的角度看,电子乐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电子乐园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修改或取消购买协议,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这些变更,那么这一条款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的。
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如果电子乐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被视为不公平,那么它可能违反了《合同法》和相关消费者保护法律。
四、结论在这个案例中,电子乐园的“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的,因为它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修改或取消购买协议时将消费者置于不利地位。
如果这一条款被视为不公平,那么电子乐园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包含“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在某些特定的商业环境中。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仔细分析其是否符合公平与不公平条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构 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所以要求王 先生交纳112元,假如不交旳话则不安排他中 缅边境一日游旳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 意,但为了能完毕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 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祈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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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协议法
分析:(1)《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 “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情形旳协议无效。”本案例中, 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 种明示旳授权行为,邓某取得了代理权, 应维护陈某旳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 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 通。所以,邓某与其弟弟旳买卖协议是 无效旳。
身旳过失,所以旅行社应负一定旳补偿责任。本
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
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
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
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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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旳“云南八日游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协议缴纳了旅游费用 4900元。前两天旳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 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承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 境书药费”合计112元,其中涉及出境费100元、 书药费12元。王先生以为“云南出境书药费” 就是“云南出境旳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 是旅游行程中旳计划内容,团款应涉及“云南 出境费”100元,故不应反复交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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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23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 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 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涉及南宁、越南 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 为每七天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方法为: 第一,电话征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 订旅游协议;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 第四,10人以上能够上门服务等。因为报 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 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 2
关于法律合理性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张三支付购房款后,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张三无法入住该房屋。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 若李四不履行合同义务,张三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四应在张三支付购房款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张三无法入住该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张三的救济措施1. 要求李四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3. 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4. 若李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张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四履行合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同时,判决李四支付张三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总局2015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一、旅游合同加重了游客责任案例(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某地执法人员在对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对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进行检查,发现其“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第(三)项“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双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双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当事人使用的旅游合同条款内容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条款一:“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该条款中当事人只规定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而未提及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和支出的费用与旅游者分担的事宜,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的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旅游者责任。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合同法总则配套案例分析一、认定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案情简介河北省某工程公司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二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
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
胜利河沙厂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做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点本案涉及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对于此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两家河沙厂发出电报表明了其的确有购买河沙的意图,并且明确规定了答复的期限,这应是明确的要约。
而且原告以自身的行动做出了承诺,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成立,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发出的电报,只是表示欲订立合同的意向,并未包括实质条件,如价格。
所以只是要约邀请,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在要约阶段,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案例一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 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 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学校与服 装厂未约定付款日期,依据《合同法》161条 和171条的规定,学校应在服装厂交货时付款。 而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在服装厂交货 时支付货款。因此,服装厂可以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拒绝学校先提供服装的请求。由 于,学校在服装厂交货时未支付货款,违背 了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有 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 法定事由暂时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到期合同义务 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1)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而又无先后履 行顺序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2) 后履行抗辩权,即互负义务而又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合同中,后履行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 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3) 不安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应先履 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财产显著
在本案中,米勒需要凌晨3点开车去上班, 经常一天要在底特律高速路上奔波150多英里, 如果他的汽车轮胎一大早在高速路上坏了,又 没有备用轮胎的话,他会被危险地困在高速路 上,直到天亮才有人救助。因此,缺少备用轮 胎严重贬低了汽车对米勒的价值,而米勒发现 备用轮胎欠缺的第二天要求道奇公司弥补,公 司是有机会及时弥补的。所以,道奇公司的行 为构成根本违约,米勒有权利解除合同。
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P333)。
在本案中,B公司并不是真正想与甲公司订 立合同,而是假借订立合同阻止甲公司与A公 司订立合同,显然,B公司对合同最终未订立 存在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甲公 司有权起诉B公司。B公司由于恶意地违反了先 合同义务,致使甲公司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 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 任的要件,故B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俞里江「案例简介」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
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
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
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
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
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
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问题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以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以下条文在当时尚未制订,无法适用于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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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作业
法学1班符诗 106
前情回顾:
广州市民曲某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朋友相约来到“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
餐厅服务员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问题:
本案是关于“开瓶费”条款即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解释问题,那请大家结合本案例阐述下应该如何解析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法律问题,也就说当你遇到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时候,你应该如何一步一步去分析,最终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很明显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餐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义务在经营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产品或服务,也有向消费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
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关于餐厅开瓶费的条款这一问题,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该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知,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在拟定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在上述案例中,餐厅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由餐厅服务员告知消费者,对此餐厅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餐厅内一切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并且长时间使用,餐厅在制定该规定时未征求也不必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规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的权利。
同时,该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所以,餐厅关于开瓶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
但是案例中的条款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依旧要求加收开瓶费,所以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首先,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的纳入合同。
格式条款一定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纳入合同或者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不能成为格式条款。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一定包含于合同之内。
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必须经过这两个阶段,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
对于案例中餐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餐厅在醒目处标注或由服务员告知该条款;然后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条款,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则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将该条款订入合同;
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则该条款应当无效,合同部成立。
其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明确规定了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
因为格式条款通常需要反复使用,所以一般格式条款都印刷在一定的文件上,或通过“价目表”、“告示”、“通知”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较为醒目的场所,也可以由服务员告知。
笔者个人认为,必须达到是作为消费者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目的的效果,才算是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案例一中,在用餐前由服务员明确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并作出了相关的解释,视为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
如果已经餐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那么这一条款就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成为双方合意一致的部分。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如果订入合同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即“法不禁止即允许”。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以反复使用为目的,并非经过双方协商,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常具有经济优势,不可避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损害对方的利益。
因而很有必要对格式条款予以严格的规制,其规制根据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是是否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
如我国合同法40条规
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违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有关开瓶费的条款都没有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
有关开瓶费的条款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合同权利,作为合同一方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在案例里表现为提供酒水和菜肴等服务。
如果餐厅通过制定格式条款,使自己免除或减轻提供这些服务,那么即构成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否则不成立,本案不满足这种情形。
二是是否违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评价,这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辨别公序良俗的范围。
认定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必须是条款中的内容对相对人的损害已经达到足以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伦理的程度。
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开瓶费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并未达到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伦理的这种程度,这样便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是维护市场道德秩序的一把利剑,其目的主要在于规制经营者的道德标准,要求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经济目的。
本案中餐厅处于经济优势地位,而相对来说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法律更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鼓励和
促进消费,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餐厅不应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增加开瓶费,尤其是在案例一中消费者自行开瓶的情况下,这种开瓶消费者并未得到餐厅提供的服务而是自己动手,更不应再加收开瓶费。
根据公序良俗和诚实有用原则,笔者个人认为:若消费者明确知道开瓶收费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餐厅的开瓶服务的,那么可以认为其接受了该条款,可以加收开瓶费;若消费者已经明确拒绝了餐厅收费的开瓶服务或者选择自行开瓶的,那么就视为拒绝接受该条款,不得再加收开瓶费,否则就构成餐厅强加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法学1班符诗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