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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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家庭继承问题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问题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问题婚姻法与家庭继承问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回避的话题。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法律的监管下,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本身的权益和义务,还牵扯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获取和继承。

而在家庭继承问题上,婚姻法又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以婚姻法与家庭继承问题为主题,探讨婚姻法对于家庭继承的影响以及产生的问题。

首先,婚姻法对于家庭继承问题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这意味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无论是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才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拥有。

这一规定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了一方在婚姻中承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其一,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界定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根据司法解释,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已有的财产,包括婚姻登记前收受的财产和在婚姻登记前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收入等。

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姻登记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其收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负担和共同努力也可能对财产产权产生影响。

如何确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比例分配,保护双方的权益,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其二,婚姻法对于家庭继承也提供了依据。

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关系终止后,财产根据法定顺序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限制。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夫妻财产的平衡分配,避免了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获取过多财产的情况。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划分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分,但公平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

在多数情况下,财产划分时存在着主观因素的干扰,甚至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因此,对于财产划分的具体规则和标准,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的具体衡量和分析。

其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继承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双方的继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选修课婚姻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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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婚姻继承法论文浅谈婚姻法姓名:王家建班级:09应用化学学号:____0102____摘要: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婚姻关系,而且任何一种法律都必然要对其进行调整。

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正是揭示了婚姻的本质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

关键词:婚姻关系法定婚龄婚姻解除一、婚姻的本质(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人们由恋爱到结婚是一个质变的过程。

人们恋爱大多都是以结婚为目标前进的,但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又都是不同的。

有的是出于相互依靠、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希望从对方身上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或经济帮助;有的是出于对对方的责任等。

结婚目的的不同,就是对婚姻基础的认识不同。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基础也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

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的,进而繁衍后代,这也是婚姻关系特殊的特征。

由此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就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

比如,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结婚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础,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承认的。

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位。

再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婚龄,这也是尊重自然基础的表现。

人类的成长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个过程,在立法中都应该考虑到。

结婚年龄不宜过小,这样双方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一方面身体稚嫩不利于下一代的繁育,另一方面心智不成熟,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也不能够很好的照顾、教育子女,这些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年龄太大又不利于两代人互相交流和照顾。

立法规定要遵循自然规律。

各个国家的根据国情的不同,在结婚年龄的规定上有着不同立法。

婚姻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但是婚姻的社会基础更具重要性,因为婚姻的社会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差别,所以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得到重视。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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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分析及感想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主要讲的是:在1984年5月左右在北京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名叫曹秀珍的小女孩儿丢了,她的亲生父母此后费尽心血寻找,而小女孩却在河南被同在那辆公交车上的焦启高夫妇抚养长大,改名‘焦宁’,后来结婚并有三个子女。

一天,她实在抑制不住想找到亲生父母的冲动,于是在丈夫的帮助下,通过网上寻亲,恰巧,她的亲生父母在她的弟弟的帮助下也通过此种方法在寻找她,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焦宁终于找到了亲生父母。

喜悦、激动的心情还没持续多久,许多麻烦接踵而至,让所有人都陷入了忧虑中······从法律层面来看:(一)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自从6岁那年从那辆公交车上下来后,改变曹秀珍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她一生的命运,和她的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两家的命运。

六岁,已经是开始懂事儿的年纪了她去养父母家里,还是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小时候被外公外婆带到乡下抚养,直到初中后再回到养父母家,在成长的这些年里,不管养父母对她好或者不好,她总会感觉自己是个外人,血缘关系毕竟在那个时候也很注重,她自己也想找到亲生父母,但局限于能力,又怕养父母伤心,所以一直埋藏在心里。

但不管怎么说,养父母养大她,给她安排工作,可她的心里多多少少都会有隔阂,这是无法消除的。

再说,在那个年代,一般父母也不会考虑那么多,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之类的,健康的养大焦宁,其实在某种方面做得已经不错了。

那个特殊的时代,由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烈,养父母最大的错就是没有及时把孩子交到警察局,当时没有这个觉悟也是在情理之中。

或许这就是命运吧!但焦宁事后对养父母的冷漠实在是让他们心寒,毕竟几十年养大的恩情还在啊!而且在法律上,焦宁仍有义务为养父母养老送终。

(二)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自然血亲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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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作者:————————————————————————————————日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法律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前言: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

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

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

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

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

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

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

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

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

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期末论文----论我国的离婚标准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期末论文----论我国的离婚标准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期末论文《论我国的离婚标准》姓名:李良福学号;20091906班级;法学3班任课教师:李玲论我国的离婚标准法学三班 20091906 李良福离婚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而离婚标准是国家法律规定认可的离婚条件与理由,是离婚行为中的核心内容。

我国的离婚模式从古至今,经历了从克夫休妻、义绝、七出、和离模式到两愿离婚、裁判离婚再到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历史演变,与此相随,我国的离婚标准经历了由男方主导到男女平等,由有责主义到破裂主义的转变。

关键词:离婚标准克夫休妻义绝七出和离离婚协议感情破裂正文:适婚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原本以建立恩爱夫妻关系,组成幸福家庭,进行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

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国家社会都希望婚姻关系巩固稳定,夫妻感情天长地久,夫妻双方白头偕老。

但夫妻双方毕竟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民事权利与意思自治,一旦夫妻感情不复存在,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灭,由缔结婚姻组成的家庭不在幸福,彼此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丧失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与必要。

法律应给予不幸婚姻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措施,因此有离婚制度的设置,准许当事人以离婚方式解除不幸婚姻。

虽然离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却与一般民事行为有显著差异,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关系的解除,也关系到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分担,关系到子女的安排与成长,关系到双方亲属关系的变动。

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因此,离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因为离婚有如此重大的影响,所以不能简单地遵循一般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应该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地符合法定的条件。

只有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离婚才可能为国家认可。

所谓离婚标准,即国家法律规定认可的离婚条件与理由。

通俗的理解就是婚姻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离婚能被国家法律认可,离婚行为能够成立并生效。

对离婚标准的研究,不仅是一项法律研究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研究工作。

研究我国离婚标准,可以分析其利弊,为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的离婚标准,完善我国婚姻法规提供途径。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继承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个体财产的流转、家族世系的延续以及社会资产的合理分配。

而在婚姻家庭法中,继承问题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继承的相关问题,并探寻其背后的思考和影响。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首先着重规定了配偶继承的问题。

婚姻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旨在确立伴侣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夫妻关系终止后,配偶继承便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继承的优先顺序通常排在子女前面,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子女,配偶都有权享受一定的继承份额。

这样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配偶的生活权益,同时也反映了对于伴侣关系稳定和社会道德价值的重视。

然而,配偶继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某些个案中,配偶继承可能给原配偶和再婚配偶间的争产带来困扰。

特别是当原配偶与再婚配偶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子女时,如何合理分配遗产成为了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此外,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对于离婚后的配偶继承问题的思考和解决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离婚后的配偶继承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但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比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后至少一定期限内不得迎娶或再婚,以保障离婚后的配偶权益。

继承问题除了配偶继承外,还包括子女继承和其他亲属继承。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法中,子女继承往往是以男性为主导的,这种传统观念存在着对女性继承权益的不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修订相关法律,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

这是对婚姻家庭法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此外,近年来,一些国家还开始探索对同性伴侣的继承权利进行合法保护,这体现了对多样性和包容性社会的追求。

除了配偶和子女继承外,一些婚姻家庭法还对其他亲属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继承权的优先级依次是父母、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后代。

这样的设计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血缘关系亲属的合法继承权益,同时也便于更好地维系家族纽带。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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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思考[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

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

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继承法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保障家庭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意义和目的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和其他亲属的继承权益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存在可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具体继承规则,可以确保家庭成员在配偶或亲属去世时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和继承份额。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减少家庭纷争和矛盾,促进家庭和睦,增进亲情和睦。

最后,婚姻家庭继承法还可以促进家族财富的传承。

通过明确家族内财产的继承规则,可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或被非法侵占,有利于家族财产的持续发展和传承。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在配偶继承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中,配偶的继承份额要低于其他亲属,这导致了一些婚姻关系比较薄弱的家庭中,配偶在继承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这导致了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继承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另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同性婚姻的继承权益保护亦存在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近年来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有所提高,但在继承法律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建议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下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首先,应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修订,平衡配偶的继承权益。

婚姻法与继承法论文

婚姻法与继承法论文

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与我国香港地区继承法的比较商学院07金融A班郭艳蕊学号0724311015由于我国大陆法律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地区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又由于我国大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香港地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等原因,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与香港地区继承法虽立法原则一致,但具体规定有诸多不同。

现仅就以下三点进行讨论。

一、法定继承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我国大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及《婚生地位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经依法确立婚生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或被依法领养的非婚生子女、以及经生父依法认领的非婚生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等同的继承权。

除此之外的非婚生子女则被推定其生父及与其生父有亲属关系的人均不存在,即无继承权。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对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对其婚生子女相同的做母亲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经其依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对其婚生子女相同的做父亲的权利。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对其非婚生子女、已认领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其非婚生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权。

由此可见,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与香港地区法律均规定,法定继承时,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互享继承权。

但在大陆地区继承法中,这种继承权的获得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在香港法律中,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互享继承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与父亲互享继承权,必须以被父亲“认领”为前提。

笔者认为,大陆有关法定继承时非婚生子女继承父亲遗产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应予保留,但须借鉴香港地区的“认领”制度。

即非婚生子女出生后,生父必须对其进行“认领”,若父亲拒绝“认领”,可由母亲及该非婚生子女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认领”。

若父亲因客观原因无法“认领”或“认领”后拒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则生父丧失对该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论文:浅论我国的配偶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论文:浅论我国的配偶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论文:浅论我国的配偶继承权摘要:配偶继承权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针对我国法律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和存在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对我国的配偶继承权有所完善。

关键词:配偶继承权;现状与问题;完善建议"夫妻关系是人伦确定的第一大事。

孟子说'男女居室,人之大伦'。

夫妻关系是最普遍、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之一"。

①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关系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无论在精神生活方面,还是经济生活方面,夫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是任何其他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近几十年来,在继承法律制度上各国立法均不同程度地提高了配偶的继承地位,体现了配偶继承法律地位的提升与优先。

然而,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加之历史文化和世俗偏见的影响,对配偶继承权的现实保障不尽如人意。

虽然《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寡妇行使继承权往往遭到质疑,甚至丧失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用以维系正常生活所必要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虽然《继承法》贯彻继承权平等原则,但大量存在的继承和分家析产同时进行的民间惯例,往往忽视了生存配偶的继承权。

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对配偶继承权的考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已有学术成果对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做出一管之见。

一、配偶继承权概述(一)对继承权与配偶继承权的理解继承权是构成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继承权,也就不构成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涵义,要全面、深刻地理解继承权,必须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个方面着手。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它虽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却不是身份权;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属,不得转让和放弃;它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私有财产的合理延伸。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青岛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变迁学生专业班级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09级01班学生姓名(学号)******** 王立安指导教师王敏燕完成时间 2010年10月18日2010 年 10 月 18 日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变迁摘要婚姻家庭制度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法规体系,它深嵌于社会母体,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社会化过程中,受不同社会背景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发生变异、演化,而在众多因素中,社会文化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从文化的视野中不难找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文化婚姻家庭制度变迁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即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特定的婚姻家庭模式。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基础层面全面辐射,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

同时,它又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互影响。

纵观人类文化发展的轨迹,我们不难寻觅婚姻制度法的历史变迁。

原始婚姻家庭制度,一般是根据发掘的村落遗址及墓葬、古代神话、宗教传说及某些保存下来的亲属称谓,借助于理论的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

《圣经》里说,上帝把他造的人亚当安置在伊甸园,后趁他熟睡时,取了他一根肋骨,造了个女人夏娃。

他们在伊甸园自由自在地玩耍。

后来受蛇的引诱偷吃了禁果,从此有了羞耻感。

上帝得知,把他们逐出了伊甸园。

这是我们知道最早的关于男人和女人的传说。

在这里,既没有性也没有爱。

传说中国的神大都如此,上无父母,下无子女,甚至回避生命是男女结合的产物,而供奉观音送子,祈求新的生命由神赐予。

西方社会与之不同。

在爱神阿佛洛特的传奇故事中,大地女神盖亚与其子乌拉诺斯结合产生了各种神。

后来,母子闹翻,盖亚诱使她的另一儿子克洛诺斯把乌拉诺斯的生殖器割下来,扔进海里。

海水生成的泡泡产生了女神——维纳斯。

除了阿佛洛特外,像众神之首宙斯、太阳神阿波罗等无不拥有贪得无厌的欲望。

继承公证论文继承法(3篇)

继承公证论文继承法(3篇)

第1篇摘要:继承公证作为我国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继承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作用等方面入手,分析了继承公证在继承法中的应用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继承公证;继承法;合法权益;社会稳定一、引言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继承份额等事项进行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继承公证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继承纠纷日益增多,继承公证在解决继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继承公证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继承份额等事项进行证明的活动。

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具有法定性。

(2)真实性:继承公证要求证明事项真实、合法。

(3)权威性:继承公证具有权威性,其证明力受到法律认可。

2.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手续应当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权利证明、继承份额证明等。

”同时,《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继承份额等事项进行证明。

”这些法律规定为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继承公证在继承法中的作用1.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在继承过程中,公证机构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对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进行证明,防止他人侵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继承公证有助于化解继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在继承过程中,公证机构通过审查继承材料,发现并解决潜在纠纷,避免因继承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3. 促进继承程序规范化继承公证有助于规范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公证机构对继承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继承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从而提高继承效率。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婚姻继承法律效力(2篇)

婚姻继承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婚姻继承是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配和权益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继承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方式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继承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死亡时,根据法律规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婚姻继承法律效力是指婚姻继承法律规定的效力,包括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遗产范围、继承方式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姻继承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婚姻继承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婚姻继承法律效力要求在继承过程中,所有继承人都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2.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继承法律效力要求男女双方在继承问题上享有同等的权利。

3. 保护原则:婚姻继承法律效力要求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

4. 公正原则:婚姻继承法律效力要求在继承过程中,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三、婚姻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继承权利的人。

3. 法定继承人顺序: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四、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范围包括:1. 被继承人的合法收入;2. 被继承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3. 被继承人的动产,如金钱、存款、股票、债券等;4. 被继承人的债权;5. 被继承人的知识产权;6. 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姻形式所替代。

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

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

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

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

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家庭婚姻继承法结课论文

家庭婚姻继承法结课论文

向日葵-爱情-婚姻向日葵是面向阳光的花朵。

我非常喜欢它,因为它总是给人一种积极向上的感觉,激励我们学会生活。

向日葵,曾有一个凄美的希腊神话传说。

克吕提厄是一位海洋女神。

她曾是太阳神赫利俄斯的情人,但后来赫利俄斯又爱上波斯公主琉科托厄。

妒火中烧的克吕提厄向波斯王俄耳卡摩斯告发了琉科托厄与赫利俄斯的关系。

俄耳卡摩斯下令将不贞的女儿活埋。

赫利俄斯得知此事后,彻底断绝了与克吕提厄的来往。

痴情的克吕提厄一连数天不吃不喝,凝望着赫利俄斯驾驶太阳车东升西落,日渐憔悴,最终化为一株向日葵。

她不懂得爱情,爱一个人不是占有就叫爱。

也许有一天不爱了,这时你是紧紧抓着,还是坦然面对这一切,学会放手,给他另一片天空。

紧紧抓着不放手,你觉得这是对自己的感情负责,苦苦煎熬,可是到最后是大家都不幸福。

或者学着放开,看着他幸福,你也会打心底开心,爱的最高境界是只要他幸福,你做什么都是值得的。

放手、祝福同样是爱情的表现形式。

不要把自己锁起来,只是按着自己的想法来爱,爱是相互的,一个人的爱,那不是爱情。

对于爱情,大家总是抱有美好憧憬,可是学会如何正确的经营一段感情,确是难题。

在爱情中要学的太多,信任是基础。

一个人在决定投入感情的时候,那证明,他很信任对方,认为不会受到伤害。

慢慢的,信任感在增加,感情也在不断的生温,一但,信任感,在减退,他会害怕受到的伤害,而慢慢的拿回自己投入的感情。

感情进入僵局以前都是,信任感在慢慢的消失。

说请大家珍惜自己的爱情,不如说珍惜,在对方心中的信任度,因为那是你们爱情的地基。

不敢想像,没有了信任的地基,在上面的爱情如何继续下去。

婚姻是爱情的另一个开始,美满的婚姻就是你爱情鼎盛的时期。

没有婚姻的爱情只是一种空洞的情感,幸福的婚姻不仅是爱情的延续,也是爱情的归宿,更是爱情的升华,它是爱成熟后收获的累累硕果。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试想如果婚姻是坟墓,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走进了婚姻的礼堂,如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太多幸福的婚姻该怎样来解释?当然也不能排除不幸的婚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分析及感想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主要讲的是:在1984年5月左右在北京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名叫曹秀珍的小女孩儿丢了,她的亲生父母此后费尽心血寻找,而小女孩却在河南被同在那辆公交车上的焦启高夫妇抚养长大,改名‘焦宁’,后来结婚并有三个子女。

一天,她实在抑制不住想找到亲生父母的冲动,于是在丈夫的帮助下,通过网上寻亲,恰巧,她的亲生父母在她的弟弟的帮助下也通过此种方法在寻找她,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焦宁终于找到了亲生父母。

喜悦、激动的心情还没持续多久,许多麻烦接踵而至,让所有人都陷入了忧虑中······从法律层面来看:(一)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自从6岁那年从那辆公交车上下来后,改变曹秀珍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她一生的命运,和她的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两家的命运。

六岁,已经是开始懂事儿的年纪了她去养父母家里,还是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小时候被外公外婆带到乡下抚养,直到初中后再回到养父母家,在成长的这些年里,不管养父母对她好或者不好,她总会感觉自己是个外人,血缘关系毕竟在那个时候也很注重,她自己也想找到亲生父母,但局限于能力,又怕养父母伤心,所以一直埋藏在心里。

但不管怎么说,养父母养大她,给她安排工作,可她的心里多多少少都会有隔阂,这是无法消除的。

再说,在那个年代,一般父母也不会考虑那么多,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之类的,健康的养大焦宁,其实在某种方面做得已经不错了。

那个特殊的时代,由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烈,养父母最大的错就是没有及时把孩子交到警察局,当时没有这个觉悟也是在情理之中。

或许这就是命运吧!但焦宁事后对养父母的冷漠实在是让他们心寒,毕竟几十年养大的恩情还在啊!而且在法律上,焦宁仍有义务为养父母养老送终。

(二)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自然血亲关系。

婚姻继承法参考论文

婚姻继承法参考论文

家庭暴力,很多人会想到“触及皮肉”动拳头的那种,而近年来“触及灵魂”的那种冷暴力也在不断上升。

家庭暴力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90%,因此,女性是家庭暴力中的主要受害者。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

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给了家庭暴力滋长的空间。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同时有关部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方便插手,所以施暴者更加猖狂,法律失去了约束作用。

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

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

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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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
则的思考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

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

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易于操作,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这一规定却意味着,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要承担一项本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是明显不足的。

三、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统一认定标准,解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冲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按产生债务的时间还是按债务的用途确认,在范围上有很大的差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和经营的债务的性质,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结语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可出于对其中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国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以保证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提高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平衡双方的权益,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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