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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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 和保养,确保其长期 稳定运行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 成 第4.2.9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由喷头、 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臵,自动排气 阀、泄水阀(或泄水口)和排污口,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水池、水泵) 等组成。图喷洒2.doc 喷洒图3.doc
1、消防水池
当市政管网的流量和压力能满足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而且能保 证不间断供水时可不设水池,如不 能达到上述要求,就需要设消防水 池,消防水池的贮水量应按火灾延 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第5.0.11条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喷头处 的感温闭锁装臵玻璃泡或易熔合金元件, 只有在预定的温度环境下才会爆破,开 启喷水。因此,在发生火灾时,这种喷 头灭火系统只有处于火焰之中或临近火 源的喷头才会开启灭火。
(2)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条第2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准工作 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 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干式系统又分为有压与无压两种,有 压式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 态时,配水管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 压气体(空气或氮气),其气体压力 P 值0.05MPa≥P≥0.03MPa。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 头及各类仓库设臵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例如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第2.1.11条)和自动喷水一泡沫联 用系统(第2.1.5条)。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 臵,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 能的重要性。
《喷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第1.0.2条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 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 计。 2、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 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 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 用预作用系统 第4.2.3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平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依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证平安、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根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依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根本数据不应小于注: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一、当水幕作为爱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喷头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况自动启动。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

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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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9.8×10000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 3.0 180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数量较多的原因: 1.本规范此次修订,增补的内容较多,对系统设计参数的规
定,明显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差距,对设计质量的要求较高; 2.本规范中的规定,均是用于表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所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仅具有保证系统可靠性与有效性的作用, 而且密切相关、相互制约, 并对系统的整体性能具有牵一线动全 局的影响。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跟踪并研究该领域新技术,为此次修订规 范打下了基础。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五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 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 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 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1、总 则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设计标准,可以引用美国 N FPA—13
标准的下列表述来说明, 即:“提供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 低限度要求”。本规范根据上述设计标淮, 提出所应遵循的规定 条文和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规范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 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凡可用水扑救火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安装使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但此类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凡自动灭火设施,其成功扑救火灾的充分必要条件,包括启动时 间、正常运行和灭火能力。当采用新技术时,应满足先进性、适用 性与成熟性的要求。 当采用包括设计方法在内的新技术、以及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其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设计规范 GB-2023《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规范了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本文档将对该规范进行简要的介绍。

1. 系统概述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用于火灾扑灭和控制的自动喷水系统。

其主要由供水系统、喷水设备、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组成。

系统通过自动感应器或手动操作,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自动喷水以控制和灭火。

2. 设计要求设计灭火自动喷水系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进行,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和评审。

- 系统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灭火需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

- 系统设计应考虑火灾扑灭的速度和效果,确保系统能够迅速灭火并控制火势扩散。

- 喷水设备的布置和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灭火需求,喷头的设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合理选择。

- 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操作,并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和建筑物管理系统联动。

- 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温度和烟雾等参数,并及时反馈给控制系统。

3. 施工要求在施工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 喷水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构件的安装说明进行。

- 系统的电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按照相关电气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 系统验收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并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和监测。

4. 使用与维护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 系统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 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清洗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 系统的供水应保持充足,供水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 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自动控制灭火设备,使用喷水的方式进行灭火或控制火势蔓延的设备。

以下是一个关于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的建议。

一、设计目标和原则1.1 安全性: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注重安全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并保护建筑和人员的安全。

1.2 可靠性: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正常工作。

1.3 灵活性: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灵活适应不同的场所和需求,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扩展系统。

二、系统组成和配置2.1 喷头和喷头布局:自动喷水系统的喷头应采用可调节的喷雾式喷头,喷头布局应合理并覆盖整个需要防火的区域。

2.2 水源和供水装置:自动喷水系统的水源可以是城市供水或使用专门的水泵供水,供水装置应可靠并满足系统的需求。

2.3 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自动控制装置,能够实现自动监测、报警和喷水控制功能。

三、系统工作原理3.1 火警探测:自动喷水系统的火警探测装置应采用可靠的烟感或温感探测器,确保能够及时探测到火灾。

3.2 报警信号:自动喷水系统的火警探测器应能够发出可听到或可见的报警信号,以便人员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3 喷水控制:当火灾被探测到后,自动喷水系统应能够立即启动并控制喷水装置进行喷水,灭火或控制火势蔓延。

四、系统维护和检测4.1 定期检测:自动喷水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包括控制系统、喷头和供水装置的检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4.2 维护保养:自动喷水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洗喷头、更换控制装置等,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五、其他注意事项5.1 防冻措施:如果自动喷水系统需要安装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以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

5.2 防雷保护:自动喷水系统应考虑防雷保护措施,以免系统受到雷击而损坏或失效。

以上是对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建议。

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内或有关场所装设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以及国内安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在我国推广应用这一灭火系统,制定我国自己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

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人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就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来说明。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

有过许许多多成功和失败的教训,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各国自己的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

如英,美、日、联邦德国和苏联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设计安装标准或规范。

这些国家不仅对已制订的规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修订(如英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则”已修订29次),而且,该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美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和仓库中普遍使用,而且已发展到在家庭住宅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

国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应用如此普遍,这与它的灭火成功率及装设该系统的经济效果是分不开的。

以美国为例,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控火成功率达96.2%,纽约市的高层建筑,从1969年到1978年的10年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计发生火灾1648次,灭火成功率达9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轻危险级 ❖ 2 中危险级(Ⅰ、Ⅱ级) ❖ 3 严重危险级( Ⅰ 、 Ⅱ级) ❖ 4 仓库危险级( Ⅰ、Ⅱ、Ⅲ级)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 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 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附录A。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 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 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2 术语
2.2 符号 q——喷头流量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
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持续喷水; ❖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 系统选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 2 严禁系统误喷; ❖ 3 替代干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073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073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7-22 15:13:19GBJ 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6 年 7 月 1 日第一章总则第03.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03.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03.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03.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03.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03.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03.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 ( 升 /分访?/FONT>2)作用面积 ( 米 2)喷头工作压力 ( 帕斯卡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3009.8 × 104储存建筑物15.03009.8 × 104中危险级6.02009.8 × 104轻危险级3.01809.8 × 104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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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五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喷头
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三节监测装置
第四节管道
第六章系统类型
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五节水幕系统
第七章水力计算
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
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注: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
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
/cm²)。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洁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而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条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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