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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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

例如,存在火灾隐患、化学品泄漏、机械设备故障等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情况。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例如,严重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工业生产操作程序等,导致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

3. 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隐患。

例如,由监管部门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场所,被认定为重大隐患。

4. 经过专业评估认定的重大隐患。

例如,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专家的评估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会因不同行业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重大隐患,也可能会制订专门的标准和规定。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结合相关行业的特点和法规来进行判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管三函〔2015〕52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管三函〔2015〕52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序号重大隐患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试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2 发现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证据。

3 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 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派监护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5 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完成设计诊断。

6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经HAZOP分析、工业化试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7 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8 未建立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9 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1个月。

10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11 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112 涉及液态烃、环氧乙烷、液氨、液氯、硫化氢等物料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

13 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态烃等危险化学品。

14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15 油气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万m3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4)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低温液氨储罐还应设温度指示仪;(5)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6)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课件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课件

4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 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43 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晰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Hale Waihona Puke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1 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
序号
重大隐患
20 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21 未将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收集整理齐全,并根据其危险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规定。
22 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
23 企业管理层缺乏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人员,不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业务。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 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于 2017年11月13日的出台,细化了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也给企业的安全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篇:《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千真万确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12注:1.本指导目录试行期为2年,第1条涉及的“仪表操作人员”的上岗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特点,制定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标准。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4深度解读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附典型案例分析)2016-09-20化工707微信号hg707_com功能介绍化工、技术、未来!化工路上,一起走!化工707安全专栏(168期)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典型事故案例: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发生液化气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6人死亡、15人烧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液化气球罐开阀切水时,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未在现场监护,致使液化气与水一起排出,且处置不及时,液化气遇到明火发生爆燃。

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也是在罐区进行切水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液化气泄漏,处置不及时造成的。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5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及周边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细则(2022版)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细则(2022版)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细则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两个导则特殊条款及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两个导则特殊条款及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8 特殊条款8.1按照本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见附件)对化工园区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高安全风险(A类),60-70分(不含70分)为较高安全风险(B类),70-85分(不含85分)为一般安全风险(C类),85分及以上为较低安全风险(D类)。

8.2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A类):(1)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或未明确四至范围(四至范围是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

(2)化工园区未经依法认定。

(3)化工园区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

(4)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5)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企业之间存在重大风险叠加或失控。

(6)化工园区内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

(7)化工园区内存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6 特殊条款6.1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2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

(3)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

(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国家要求。

(6)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设施“带病”运行。

重大隐患认定内容

重大隐患认定内容

重大隐患识别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管理1、未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和未制定《预防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在禁火区、在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吸烟、焚烧杂物的。

3、操作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

4、无证件或证件过期的特种作业人员5、新工人或调动的工人未接受安全培训、体检、签订师徒合同上岗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按照国家“三同时”规定执行的。

7、煤仓积煤未采取有效措施。

8、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或管理制度有漏洞,安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9、未定期召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预防措施的;或整改方案未确定整改期限,无整改部门、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投入不到位的。

10、在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程序未按规定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要求取证的行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不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另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不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不满足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需要。

12、施工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3、在具有火灾、在有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特殊情况下工作时,未制定措施或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14、特殊作业场所无厂、车间领导协调现场指挥和跟进。

15、重点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的、设施不全或不起作业的。

16、供应易燃易爆物品和操作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未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17、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18、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无检验证书运行。

19、有毒有害场所管理不善造成食品水源污染。

20、储存火工品、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21、地面生产单位未按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过期许可证。

22、关键场所作业人员擅自离岗。

23、重大危险源未识别、分级、风险评价,未进行监测、控制和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事故隐患等级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5、第七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管理(新大纲新考标版初训)

5、第七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管理(新大纲新考标版初训)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 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 限期解决或停产。
10
二甲醚
11 易燃 甲烷,天然气
气体
12
氯乙烯
13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15
一甲胺
16
乙炔
17
乙烯
临界量 (T)
5 50 50 50 5 50 5 1 50
第10页,共47页。
序号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 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 式,则定位重大危险源:q1/Q1+q2/Q2+···qn/Qn≥1 式中: q1,q2, ···,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 ···,Qn—与各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 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 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 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 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气泄漏爆炸事故
2004年发生的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 气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设备长期腐蚀穿孔,发生 液氯储槽爆炸,导致氯气外泄,在事故处置过程中 又连续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 众紧急疏散。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 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 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两重点一重大
第一个重点: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二个重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硫化氢、苯(含粗苯) 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
七、液化烃、液氨、液 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 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鸿煤化公司发生合成氨 泄漏事故,造成厂区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 因是中鸿煤化公司化工厂区合成氨塔底部金属软 管爆裂导致氨气泄漏。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 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 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 区、工业园区)外的公 共区域。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是国家关注的重点,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深度分析,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必要性危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立科学、合理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内容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

2. 针对性:针对不同类型的危化企业,可以制定针对性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情况。

3. 多维度考量:考虑隐患的可能性、危害程度、暴露时间和范围等多个维度,全面评估隐患的重大程度。

4. 客观性和科学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客观、科学,能够被广泛接受和理解。

三、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制定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识别和管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预警和预防作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工作中,个人认为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安全。

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总结: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建立和健全,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认为,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要科学、客观,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识别和管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南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南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
(试行)
1
2
3
注:1.本指导目录试行期为2年,第1条涉及的“仪表操作人员”的上岗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特点,制定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标准。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4
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二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二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1. 为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运营,排查和治理潜在的隐患至关重要。

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本制度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所有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得到全面的排查和治理,从而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3. 责任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将协同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4. 隐患排查工作:4.1 安全风险认定: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认定,包括外部环境、内部设施、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等。

4.2 隐患排查计划: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限,并通过内部公告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4.3 排查方法:隐患排查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设备运行记录分析、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调查等。

4.4 隐患登记和分类:发现的隐患应及时登记并分类,分为严重程度不同的等级,根据等级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时限。

4.5 隐患治理标准:针对不同的隐患种类和等级,制定相应的治理标准,并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6 隐患治理报告:企业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发现的隐患数量、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治理效果等。

5. 隐患治理工作:5.1 隐患治理责任:企业应明确各级人员的隐患治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的落实。

5.2 隐患治理计划:企业应制定隐患治理计划,明确隐患的治理措施、责任人、时限等,并通过内部公告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5.3 治理措施的落实:企业应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的修订、培训和演练等。

5.4 治理效果的评估:企业应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隐患的消除情况、隐患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治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隐患排查内容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基础管理;(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3)工艺;(4)设备;(5)电气系统;(6)仪表系统;(7)危险化学品管理;(8)储运系统;(9)公用工程;(10)消防系统。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内容,严格按一岗一表来制定检查表进行排查。

二、隐患分级标准1事故隐患分为三级:1、一级隐患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一级(重大)隐患:列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试行)》的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事故或人重伤事故的隐患;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可能造成国际、国内影响的隐患。

2、二级隐患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二级隐患:可能造成人以上轻伤或人重伤事故的隐患;可能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隐患;可能造成本地区内影响的隐患;可能造成对周边企业、社区产生影响的隐患。

3、三级隐患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三级隐患。

可能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没有受伤;可能造成的损失很小。

三、隐患治理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2三级隐患由工段长或班组长进行确认及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日内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复查后,填写《隐患登记处理台帐》。

无法完成整改的,制定控制措施、进行安全告知,同时上报车间或分厂,由车间或分厂进行处置。

二级隐患由车间主任或分厂厂长进行确认及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措施,日内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复查后,填写《隐患登记处理台帐》。

重大隐患排查表

重大隐患排查表
符合防火要求
符合
9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危 险化学品贮存通那么?等规定的
公司危险化学品储 存在专用储罐内, 储存方式符合平安 要求。
符合
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
已在糠醛储罐区设
符合
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容量、高度、 强度以及与储罐间的平安距离不 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罐区 布置不符合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 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和装卸 设施与罐区的平安间距不符合有 关标准、要求的。
符合
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力装 置不防爆或防爆等级及线路敷设 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符合要求
符合
17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生产装置 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 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车间 的电器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电气设置符合防爆 要求
符合
18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库装卸区 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 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展 检测并合格的。
公司糠醛储存符合 平安要求。
符合
13
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 的。
已办理登记证,并 进展了检验。
符合
14
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平安阀超期 未检、防爆膜为定期更换的。
公司对压力表、平 安阀等平安附件定 期进展了检验。
符合
15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 设备的。
未涉及
符合
7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 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 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 和和平安联锁装置的
已在生产车间和储 存场所设置了通风 设施。
符合
8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 平安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 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 平安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 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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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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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指导目录试行期为2年,第1条涉及的“仪表操作人员”的上岗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特点,制定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认定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标准。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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