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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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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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具(含)有涉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Substantive rules 实体规范Conflict of laws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空间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人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 conflicts mobiles 法律的时际冲突/动态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国际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 平面冲突Vertical conflict 垂直冲突Jus civile 市民法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外效力Personal supremacy 属人优越权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内效力Territorial supremacy 属地优越权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统一实体法规范Supernational law 超国家规范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学者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法】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意】diritt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西】derach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葡】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私国际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 【德】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 国际私法Conflicts law = 【荷】de conflictu legum =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法律冲突The Hague Confer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al Law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Regulations 规定Directives 指令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历史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Statuta 法则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originis 出生地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Period of racial laws = period of personal laws 种族法时期/属人法时期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法学派Bartolus 巴托鲁斯Baldus 巴尔多(斯)Charles Dumoulin 杜摩林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D'Argentré达让特莱Ulicus Huber 胡伯De conflictu legum 法律冲突Comitas gentium 国际礼让说Savigny 萨维尼Sitz des rechtsverhältnisses 法律关系本座说Seat 本座Copernican revolution 哥白尼革命Mancini 孟西尼Story 斯托里Dicey 戴西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既得权说Theory of local law = local law theory 本地法说Cook 库克Judicial attitude 司法态度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政府利益说Brainerd Currie 柯里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优先选择原则说Cavers 卡弗斯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 Better law approach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较好法律的方法Leflar 莱弗拉尔Doctrine of lex fori 法院地法说Ehrenzweig 艾伦茨威格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Forum conveniens 方便法院Proper forum 适当法院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说Fuld 富德Reese 里斯Bartiffol 巴迪福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school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Zitelmann 齐特尔曼Universalism---internationalism school 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Rabel 拉沛尔Kegel 克格尔Interesse jurisprudenz 利益法学Francescakis 弗朗西斯卡基斯Loi d'application immédiate 直接适用的法Exclusivnormen 专属规范Loi d'application nécessaire 必须适用的法Spatial conditional rules 空间受调解的规范Legislatively localized laws 立法定位法Particular choice of law clauses 特殊法律选择条款Proper law doctrine “自体法”理论Functional analysis 功用分析说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Comprehensive interest analysis 综合利益分析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比较法学派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Category = Object of connection =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 operative facts 范围/连接对象/问题的分类/起作用的事实Attribution 系属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all-sided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Point of contact = connecting factor = connecting ground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Natural connexion 自然联系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客观连接点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主观连接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动态连接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静态连接点Anknǜpfungsbegriff 【德】法律概念(作为连接点)/连接概念Open-ended 开放的(连接点)Black-letter 硬性(连接点)Open-ended conflict rules 灵活性冲突规范Softening process 软化处理Dépécage 分割规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Lex personalis 属人法Lex patriae 本国法/国籍国法Personal law of a legal person 法人属人法Lex domicilii 住所地法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居所Lex rei sitae = lex loci situs = lex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actus 行为地法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Lex loci contractus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 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is 婚姻举行地法Lex voluntatis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Lex fori 法院地法Law of the flag 旗国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地法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Rule of law 法律规范Conflicts mobiles 动态冲突Preliminary question = incidental problem 先决问题/附带问题Principal question 主要问题/本问题Result-selecting rules = rules-selecting rules 结果选择(方法)/规则选择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 管辖权选择方法Dépécage 分割方法The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Kentucky method 肯塔基方法The Functional analysis approach 功能分析方法Substance 实体问题Procedure 程序问题Right 权利(问题)/实体问题Remedy 救济(问题)/程序问题Statues of limitation 时效问题Borrowing statue(statute) “借用”法规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Presumptions 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 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 法律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Characterization = qualification = classification = identification 识别/定性/分类Latente gesetzes kollisionen 隐存的法律冲突/识别冲突Conflict between conflic rules 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Movable property 动产Immovable property 不动产Personal property v. Real property Primary characterization 一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二级识别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Funktionelle qualifikatic 功能定性说Renvoi 反致Remission = renvoi au premier degré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狭义反致Transmission = renvoi au second degré转致/二级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间接反致/大反致Double renvoi = foreign court theory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Evasion of law = fraude a la loi = 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 法律规避/法律欺诈/僭窃法律/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s omnia corrumpit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Public order = public policy = 【法】ordre public = 【德】vorbehaltskausel 公共秩序/【英美】公共政策/【德】保留条款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Statuta odiosa 令人厌恶的法则Legal policy 法律政策Distinctive policy 特殊政策Repugnancy 可恶性perniciousness 有害性Viciousness 邪恶性Substantial contact 实质的联系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 proof of foreign law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外国法的证明Jura novit curia 法官知法Artificial 矫揉造作Revisio in jure 法律审第六章国际私法的主体Nationality 国籍Allegiance 忠诚Obedience 服从Contract 契约Nationality by birth = nationalité de l'origine 生来国籍/原始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Nationalité secondaire 派生国籍/传来取得Nationalité effective 实际国籍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国籍冲突Domicile of origin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选择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 domicile of dependency 法定住所/从属住所Residence 居所Habitual resident 习惯居所/惯常居所Legal person 法人Public body 公共团体State immunity 国家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 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司法管辖豁免/属人理由的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immunity ratione materiae 执行豁免/属物理由的豁免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绝对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限制豁免论/职能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平等豁免论Immunity of state property 国家财产豁免Tate's letter 泰特公函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MFN 最惠国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 GSP 普遍优惠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非歧视待遇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Capacity for right (民事)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ähigkeit 一般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ähigkeit 特别权利能力Presumption of life 推定存活Declaration of absence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death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Interdiction 禁治产Feeble mindedness 精神病/心神耗弱/低能Mental disordered 心神失常Mental infirmity 心神耗弱者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Agency of necessity 必要代理Agency from cohabitation 夫妻之间的代理Doctrine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默示授权担保原则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Right in rem 物权Lex loci rei sitae = lex situs = Lex rei sitae物之所在地法Mobilia personam sequunrur = 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 = personalty has no locality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Chattels 动产Immovable 不动产Intangible movable 无体动产Shares 股份Nationalization 国有化Requisition 征用Confiscation 没收Expropriation 征收Trusts 信托Trust property 信托财产Uses 用益设计Fidei commissum 遗产信托Salmen 受托人制度第十章破产的法律适用Insolvency = bankruptcy 破产Rehabilitation 再建型程序Liquidation 清算型程序Reorganization 重整制度Reconciliation = compromise 和解制度Transnational insolvency =foreign-related insolvency =cross-border insolvency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跨国破产/涉外破产/越界破产/国际破产Cross-default 交叉违约Center of main interests 主要利益中心Universalism 破产普及主义/普遍性原则Doctrine of unity 单一破产理论Territoriality 破产属地主义/地域性原则Doctrine of pluralism 复合破产理论New pragmatism 新实用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 = 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 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Cases ancillary to foreign proceedings 辅助外国程序的案件Factor list 因素清单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 BCCI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第十一章票据的法律适用Negotiable instruments 流通票据Bills of exchange 汇票Promissory notes 本票Cheques 支票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Intangible property 无体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智慧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工业产权Patent 专利Trade mark 商标Priority of registration “注册在先”原则Priority of use “使用在先”原则Copyright 著作权/版权Droit de autear 作者权理论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专利合作条约》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Works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Know-How 实用知识技术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Nationality 国籍标准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 Autonomy of will of the parties = autonomie de la volont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观论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real connection 最真实联系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 特征性履行方法(说;原则)/特征性债务原则/特征性给付说Centre of gravity 重力中心地grouping of contracts 关系聚集地Lex nulla 无法之法Mandatory rules = directly applicable rules = lois de police 强制规则/直接适用的法/警察法第十四章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UNCITRAL Steering committee 指导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UN Treaty Section 联合国条约管理署Have adopted 批准了Contracting states 缔约国Reservation 保留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orportfolio investment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tract 国际投资合同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 国际合营企业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Equity joint venture 股权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 agreement 合营企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 联合作业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产品分成合同The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 = economic development agreement 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Quasi-international agreement 准国际协定Transnational contract 跨国契约Build-own-operate = BOO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BOOT Build-lease-transfer = 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 DBFO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建设——经营——移交Project company 项目公司Material goods 物质产品Non-profitable 不盈利Residual 不重要Service society 服务社会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The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tort 侵权行为地法The place of acting 加害行为实施地The place of injury 加害结果发生地The law of the forum 法院地法A mixture of the lex fori and the lex loci delicti =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双重可诉原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Negotiorum gestio = voluntary agency 无因管理Quasi-contractual obligation 准合同之债第十六章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Salvage at sea 海难救助/海上救助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Action in rem 对物诉讼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Polygamous 一夫多妻制Service marriage 兵役婚姻Marriage on the high sea 公海婚姻Limping marriage 跛脚婚姻Judicial separation 请求别居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Legitimation 准正Curatorship 保佐Presence 出现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Personal representive 人格代表者(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Unitary system 同一制/单一制Scission system 区别制/分割制Ultimate heir 最终继承人Ius regale over bona vacantia 国家对位于其领域内无主财产的先占权True successor 真正的继承人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狭义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非内国化/非当地化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Rent judge 法官借用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Meeting of the minds 解决的合意Principal contract 主合同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Submission agreement 仲裁协议书Litigation 排除诉讼Capacity (仲裁当事人的)资格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A half-way conflict rule 走到半路的冲突规则Competence/competence = 【法】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 = 【德】kopetenz/ko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自裁管辖原则Denationalization 非内国化Legal persons of public law 公法法人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Arbitrability 可仲裁性Subjective arbitrability 主观上的可仲裁性Objective arbitrability 客观上的可仲裁性A safety valve 安全阀Exclusive jurisdiction 排他的管辖权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Adjective law 程序法Lex fori 法院地国法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arbitri 仲裁法Curial law 法庭法Rules of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仲裁程序规则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则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 非内国化理论/非本地化理论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egal order 法律秩序Agency agreement 代理协定Transnational customary rules 跨国习惯规则The 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Floating awards = a-national award = transnational award = supranational award = expatriate award “浮动”裁决/非国内裁决/跨国裁决/超国家裁决/无国籍裁决Transnational arbitration 跨国仲裁Rules of law 法律规则Reasonable basis 合理根据Conflict au premier degr 一级冲突Conflict au deuxieme degree 二级冲突Territorial theory 领域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学说Applicable 可适用的(冲突规则)Appropriate 适当的(冲突规则)Home state 本国False conflict situation 虚假冲突情况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Direct line = voie directe 直接适用的法International law = droit international = diritto internazionale = internationales recht “国际法”Concurrent laws 并存法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商法Quasi-public agreement 准公共协定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et 互联网World Wide Web = www 万维网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Online dispute 网上争议/在线争议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arbitration 网上仲裁Cyber tribunal arbitration 网络裁判庭仲裁机制Cyber tribunal 网络裁判庭The prevailing cyberspace practices 通行的网络惯例National Center for Automated Information Research 国家自动信息检索中心CNNIC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omain name 域名ICANN 美国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公司Worl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generale = competence internationale 国际管辖权/一般的管辖权Loc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speciale = competence interne国内管辖权/特别的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directe 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indirecte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国际(民事领域)司法协助Service = evidence abroad 司法协助Commissioner 特派员取证Public summons 公共传票Forcible service 强制送达Non-forcible service 非强制送达Nonformal service 非正式送达第二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Arbitration 仲裁/公断Arbitrability 争议可仲裁性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论Contractual theory 契约论Mixed theory 混合论Autonomous theory 自治论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Future dispute 将来发生的争议Existing dispute 现有争议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 提交仲裁协议书Competence 自裁管辖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To be invalid ab initio 从一开始就无效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 临时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专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 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erms of reference 审理事项Arbitral proceedings 仲裁程序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LCIA 伦敦国际仲裁院Charted Institute of Arbitration 特许仲裁员协会The Arbitration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 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AAA 美国仲裁协会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JCAA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WIPO Arbitration Cente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M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香港仲裁中心Final award 最后裁决Interim award 临时裁决Preliminary award 初裁决/预裁决Partial award 部分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 中间裁决Consent award 合意裁决Default award 缺席裁决No proper notice 未给予适当通知Unable to present the case 未能提出申辩Final 终局的Binding 有约束力第二十二章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Law district 法域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cant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 = interrepublican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还包括国内人际法律冲突)/省际法律冲突/(瑞士)州际法律冲突/(美澳)州际法律冲突/(前苏联)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冲突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 =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 区际私法/区际冲突法/州际冲突法/省际冲突法City state 城邦Intercolonial conflict of laws 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Local customary law 当地习惯法Horizontal conflict 横向冲突Vertical conflict 纵向冲突Forum non convenience 不方便法院原则Judge-making law 法官制定法Identity 相同Similarity 相似Composite legal system 复合法律制度Rules of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立法管辖规范Foreign country 外国Free circulation 自由流通The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s 完全诚意和信任条款。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行为表述等方式,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利益,法律规定应当退赔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法定形式等。

1.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从出生到死亡,对有关自己的民事权益享有法律保护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者具体权益。

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对客体进行处理。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口头、书面、行动等方式,表达行为主体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明确、自由和无法撤回的。

在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作为合同成立和内容确定的要件。

4. 法定形式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法定形式一般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和有效。

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代理是指一个人(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类型。

1. 普通代理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的法律行为。

普通代理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投资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

乙公司是一家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的建筑企业,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故无法亲自参与谈判,遂委托公司职员丙担任代理人,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三、案例解析(一)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委托,授权丙担任代理人,甲公司对丙的授权行为属于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丙作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代理1.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 代理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代理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丙担任代理人,属于委托代理。

3. 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2024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24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经济法学》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它是为培育适应四个现代化须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大专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学习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问有个全面的了解,使学生系统驾驭我国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学生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实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经济法学的探讨对象、探讨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驾驭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学问。

4.驾驭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详细规定。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驾驭”、“应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化的实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状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状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学问的含义,并能精确表述;“驾驭”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学问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应用”是指在驾驭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学问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一般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驾驭”、“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内容第一章法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1、教学目的和要求驾驭经济法的探讨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诉讼时效。

2、重点、难点分析重点: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难点: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3、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特征四、经济法的形式五、经济法的体系其次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二、代理第四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4、教学建议教学方法采纳引导发觉法,引导学生视察和分析有哪些涉及经济法律方面问题。

第八章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第八章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B.法人成立的条件(多选题P236倒数第九排)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 • 公司以所拥有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
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江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
法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
案例

3. 最集中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基本
• 原则是(D )
A.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B.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 C.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原则 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1、行政法P222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 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多选题P222)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 原则
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迫
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
哪项民法原则( A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民法
案例

2.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江景的别墅,当
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
望江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 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 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 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 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 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 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 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 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 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于侯大 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 B
[解析]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 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 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 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 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 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登记的效力问题。在房屋买卖问 题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 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
D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B、1年C、2年D、4年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B、否定延缓条件C、肯定解除条件D、肯定延缓条件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

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B、表示内容错误C、表示行为错误D、传达错误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

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重点: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罪过之间的区分标准;意外事件及其特点;犯罪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
3.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分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李峰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律既遂及分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重点:一罪、数罪的认定;能够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理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区划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述
重点:了解刑法的概念,掌握刑法的解释。
l.简答题:10分;2.案例分析题:10分。
刑法题型和分值:(共45分)
l.简答题:10分;2.论述题:20分;3.案例分析题:15分。

国际私法(二)十

国际私法(二)十

国际私法(二)十————————————————————————————————作者:————————————————————————————————日期: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1.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普遍地认为应当依()A.行为地法B.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D.当事人的住所地法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一般应适用()A.代理行为地法律B.被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第九章财产权1.各国解决涉外物权关系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 )A.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人国籍国法C.所有人住所地法D.物权登记地法2.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国家财产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的物权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3.外国法人解散或终止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应适用()A.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对待B.法人属人法C.物之所在地法D.最大股东属人法4.美国人约翰将其在我国所购住宅一套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两人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应适用()A.美国法B.法国法C.中国法D.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动产物权适用()A.原所有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D.法院地法律6.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这一冲突规范属于()A.单边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于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A.运输起运地法律B.运输目的地法律C.发送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有关运输合同的准据法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有价证劵适用的法律是()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B.有价证劵发行人主营业地法律C.有价证劵发行人登记地法律D.与该有价证劵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9.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物权关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形有()()()()()A.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B.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C.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D.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E.不动产物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11.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取得行为发生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12.《海商法》规定,船舶的抵押权适用()A.抵押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抵押登记地法律C.船旗国法律D.抵押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3.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物权行为发生地法律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1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15.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的法律是( )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1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旗国法适用下列事项()()()()()。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8(0002)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8(0002)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8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是其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的方式,主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理由是:(1)主权说。

(2)任意法说。

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

但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

在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

练习: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A、行为地,B、法院地,C、当事人属人法,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选择适用可适用的准据法。

为使法院能依个案具体情况选择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

此类冲突规范允许选择的准据法包括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而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畴。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分别确定。

如:在法定代理中,应依身份关系得准据法;在意定代理中,仅从代理源于委托合同来分析,应依照合同冲突法原则决定准据法。

一般而言,若本人就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契约应负责,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理人有权拘束本人;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1)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2)代理权能否撤回;(3)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一、单项选择题1.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包括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一般只允许适用( )。

A.当事人属人法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 )。

A.当事人属人法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行为地法3.对于意定代理中被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 )。

A.被代理人的属人法B.代理人的属人法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4.关于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该主张着眼于保护( )利益。

A.代理人B.本人C.第三人D.本人和代理人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涉外代理?()A.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B.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C.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外国实施代理行为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住所在不同的国家E.代理人和第三人住所在不同的国家2.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

A.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B.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应以建立该代理关系时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C.在适用公约时,如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当事人不得加以规避D.如依公约规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只有在其适用与自已的公共秩序明显抵触时,方得排除适用E.公约适用于信托关系三、简答题1.简述涉外代理的涉外因素有哪些?2.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四、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2.涉外代理五、论述题。

1.试述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须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地法。

3.【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确定:(1)法定代理中,代理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依身份关系的准据法。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B.租赁行为C.借用行为D.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

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可撤销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B.仍然有效C.经修改后有效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B.主行为与从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08.民法与民诉法之八法律行为

08.民法与民诉法之八法律行为

(2)沉默不可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 除(1)之外的一切其他情形 案例:甲在肯得基买来四块鸡肉,拟 逐一食之。邻座乙已吃完食物眯眼 小憩,忽然闻见甲的鸡肉后顿觉意 犹未尽,遂指着一块对甲说:“这 块是鸡屁股,我帮你吃吧!”甲不 予理睬。乙说:“你不说就算是同 意啦!”抓起就吃。甲大怒,称 “老子吃的就是鸡屁股!”欲追究 责任。 试问:甲追究乙的责任是否有据?
案例: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通谋, 以赠与的名义将甲的房屋一幢转入 乙的名下。后乙将此房屋卖给了不 知情的丙。 试问一:甲乙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 试问二:乙丙之间的买卖是否有效?
2.错误 (1)定义:表意人表意时因欠缺认识 或者认识不正确而导致内心真意与 外部表示不一致。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甲将其十世单传的一个古董卖给乙, 谈价为50万元,但在合同中写成50 元。 试问:该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意思表 示?
b.法律明文规定沉默具有消极效力的 (a)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合同法》第47-2条) (b)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 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合 同法》第48-2条) (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 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 放弃。(《继承法》第25-2条) ②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 示形式
二、解释 (一)定义: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式 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的意思表示 的真实含义。 案例: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而与乙 工厂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乙供应甲 竹签100捆,按每根竹签1元结算。 乙如约按照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 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应 为10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遭到拒 绝,发生纠纷。 试问:该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定义:某一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 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二)要件:意思表示。 注意: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 件有三个,即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 但主体、内容均可包含于意思表示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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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内部关系) 代理权关系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分别确定。
在意定代理中,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主要有以下几 种做法和主张:
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2.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 4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二)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 行为地法为辅
(三)以适用行为地法为主,而以适用法律行 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
(四) 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 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 (一)立法体例上的冲突 (二)代理关系的范围的冲突 (三)具体内容的冲突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法 律 行 为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实质要件方面 (二)形式要件方面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对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多依不同法 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规定;法律行为形式要 件的准据法烟台文丰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二)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外部关系) 适用于确定代理权的存在、范围和代理人行使
代理权的效力等。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 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外部关系) 适用于行使代理权、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所产生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
及商检、报关及运费均由海南实业承担看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出口关系,应认
定为合法有效。威海化工按双方口头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按照我国外贸代理的有关
规定,只有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提供了相关费用,而威海化工不行使索赔权利,或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给海南实业造成损失的才承担民事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
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案例分析】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案:2001年6 月,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威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口头协商,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活鲈鱼 苗委托威海化工出口到韩国,但威海化工是否负有租船及找船的代理义务,双方未明 确约定。2001年6月28日,威海化工与烟台文丰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租船时间、租船方 式和付款方式等事项。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汇款40多万元用于支付代理费和运费等。 2001年7月4日,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并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 正本提单三份。但鱼苗随后大量死亡,承运人因此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抵韩国。海南 实业以威海化工为被告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 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
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
责任。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实业的诉讼请求。海南
实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审期间,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协商选择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问题。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是否涉及涉外代理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
案原告海南实业对本案中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相对人)烟台文丰提起诉讼,对于海南
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
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
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 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 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
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委托合同不同于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产生代理、 行纪、居间。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402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的关系。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 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委托代理,将代理分为内部、外部关系。 (二)法律适用
四、中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适用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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