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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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种类1. 证据的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是判断案件真相、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2. 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证据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证据的证明力1. 证据的证明力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2.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的来源;(2)证据的形式;(3)证据的内容;(4)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5)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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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一、总则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
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
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1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及时阅卷。
律师阅卷应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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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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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在近现代的风⾬飘摇之中,法治社会展现了其强⼤的⽣命⼒,每⼀个法治国家都繁荣发展,正是因为法律保护了⼤部分⼈的利益,完美的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以及秩序的持久,那么在我国的刑事法案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材料。
这⼀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2、基于⽴法的统⼀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的。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证⾔;
(4)被害⼈陈述;
(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数据。
以上就是我国和刑事案件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办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可以看出来,我国对刑事案件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如果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问题想了解的更全⾯的话,可以去咨询律师或者去法律部门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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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举证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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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其核心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举证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举证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2.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证明其有罪,否则不得对其定罪。
3. 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和辩护方都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4. 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原则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刑事诉讼举证规则1. 证据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证据收集(1)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协助调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或者委托辩护人收集、提供证据。
3. 证据审查判断(1)司法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应当全面审查、综合判断;(2)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以证据本身的内容、形式和来源为依据;(3)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
4. 证据的证明力(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度;(2)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的内容、形式、来源、关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3)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以证据本身的内容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或者偏见来认定。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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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第一章受理一、案件受理一般规范(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案件发生的背景4.案件基本事实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二)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三)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二、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一)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三)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第二章会见一、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二、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四、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本卷须知(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第三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dab8102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f.png)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指引:第一步:取得律师资格并注册所在地律师机构在上海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一个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随后,律师必须注册所在地的律师机构。
在上海市,律师可以注册到上海市律师协会。
在完成资格和注册要求后,律师才可以合法地开展律师事务。
第二步:接受案件并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律师接受一个案件时,必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提供案情信息,并告知律师他们对案件的期望和要求。
律师应该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并尽可能帮助他们。
第三步:进行案件调查和研究在接收刑事案件后,律师必须进行案情调查和研究。
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律师可以要求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并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调查和研究,律师可以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和确定下一步行动的方向。
第四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后,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律师对案件的评估和推荐的最佳策略,律师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与当事人一起讨论选择最合适的方案。
第五步: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可能包括与检察院和庭审法院进行交涉和谈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在这个阶段应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并在法律框架内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步:出庭辩护如果案件需要出庭辩护,律师应该准时到庭并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应该表现出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对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清晰的陈述。
律师应该与法官和检察官主持庭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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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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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对此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本文将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引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了解案件情况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其中,了解案件的性质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是不同的。
比如,盗窃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就与谋杀案适用的不同。
二、分析案情和证据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律师要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来了解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存在瑕疵。
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律师要及时请求进行排除;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律师要及时提出质疑并予以排除。
同时,律师还需要分析案情,了解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抗辩意见。
比如,如果案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适用更有利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辩护。
三、出庭辩护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要出庭作出辩护。
因此,律师需要在出庭前认真准备,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积极提出抗辩意见。
此外,律师还需要注意出庭的方式和语言,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
四、提出上诉或申诉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来寻求正义。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积极协助当事人准备材料,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
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不仅需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还需要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协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比如,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协助当事人对拘留、起诉等异议作出回复。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证据和案情,进行出庭辩护,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机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主张,达到更好的效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https://img.taocdn.com/s3/m/26a87e6331b765ce050814d6.png)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427b05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1f.png)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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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谈案、收案与结案第一节谈案第二节收案第三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0681e43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d.png)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涉及刑事案件的事实的各种证物和证言。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灵活地使用和认可各种合法的证据,以便
对案件进行独立挑战。
二、证据规则
第四条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依据,应当足以支撑事实,明确涉及案件
的事实、原因和犯罪责任。
第五条证据的证明,应当符合确凿与科学性原则,由交叉讯问、陈述、口供、录音、录像等方式征得,并经过审查、鉴定、证明、认可等程序。
第六条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证言、目击者证言、被害物证据、法医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供述、据物证明等,
均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第七条受害人证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受害人是罪行发
生时受害者或事实知情者;(2)受害人的证言应真实、可信;(3)受害
人需要就本案的具体涉领和重要事实发表看法。
第八条目击者证言,应当在被害发生后,经过审查、鉴定、证明,以
及经过可靠的证据核查程序,作为证据。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834b679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69.png)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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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刑法实务指南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定与技巧
![刑法实务指南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定与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77cd93bc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5.png)
刑法实务指南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定与技巧一、引言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收集和使用证据是确保刑事案件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讨论刑法实务中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定与相关技巧。
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1. 证据的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所获得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者说明案件事实的情况。
2. 证据收集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
即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人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性原则证据收集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的侵害或干扰。
(3) 保全性原则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毁性的特点,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全,避免证据的丢失或破坏。
3. 证据的种类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人证等。
不同的证据种类在收集和使用上都有其特殊性和规定。
三、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定1. 证据的适用性在对证据进行使用时,必须考虑证据的适用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并且具备法律上认定的证据效力。
2. 证据的排他性原则在刑事审判中,法院采信可信度高的证据,如存在排他性证据,可以排除其他证据的效力。
这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重要的法律规定。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院审判中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技巧1. 证据收集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证据收集之前,需进行详细的调查计划和证据清单的编制。
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的收集方向与重点,有利于提高证据的丰富性和可信度。
2. 利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已成为常用的方式。
例如,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手段获取证据。
但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 采用多种证据形式为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可以采用不同形式的证据进行印证。
刑事案件举证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举证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355d446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87.png)
第1篇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案件举证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刑事案件举证的法律规定。
一、举证责任1. 控方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这意味着控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 辩方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方需要承担与控方相同的举证责任,辩方只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可。
二、证据的种类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例如,犯罪工具、赃物、指纹等。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文字材料。
例如,合同、遗嘱、书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判断。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三、举证规则1. 证据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dd22f5e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55.png)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一、引言二、律师受案及案件调查准备1.律师受案阶段1.1律师应认真审核委托案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1.2律师在受案时应核实案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律师受理涉及刑事案件的委托时,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不被泄露。
2.案件调查准备阶段2.1律师应详细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
2.2律师应收集、整理和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2.3律师应与相关证人、鉴定人等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和调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2.4律师应与辩护团队成员充分沟通,制定辩护策略和分工。
三、案件审理阶段3.1律师应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控辩双方的主要争点和证据情况。
3.2律师应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完善辩护策略。
3.3律师应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辩护职能,提出自己的论据,质疑控方的证据,并主动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和鉴定。
3.4律师应主动请求法庭提供证人传票,以传唤有利于委托人的证人。
3.5律师应充分利用辩护权,提问、辩论和质证相关证人,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3.6律师应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辩护策略,充分发挥专长,争取案件最有利的结果。
四、案件结案及后续工作4.1律师应协助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逮捕解除或减轻强制措施等。
4.2律师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解释判决结果并告知其上诉和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4.3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并参与上诉或申诉过程。
4.4律师应协助委托人申请刑事赔偿,并帮助委托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五、职业道德和义务5.1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法律和法庭,不得违法乱纪。
5.2律师应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委托人的人格尊严,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法律辅助和帮助。
5.3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向犯罪分子泄露委托人的信息和案件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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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页眉可删)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刑事诉讼律师在进行委托人委托的案件处理时,需要先对于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找出对于当事人有力的条件,因此调查取证就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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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证据规定)
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第一百零五条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九节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外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