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对建筑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的规范和流程。
首先,建筑材料的取样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取样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污染和混杂,确保取得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的质量。
在取样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干净的容器和工具,避免外界因素对样品的影响。
其次,取样的位置和数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取样过程中要根据材料的性质和用途确定取样的位置和数量。
对于大批量材料,要进行分批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同时,取样的位置也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因位置选择不当导致取样结果失真。
取样完成后,送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送检的样品必须标注清楚相关信息,包括取样位置、数量、材料批号等。
送检前要对样品进行封存和保护,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污染。
同时,送检的样品必须携带相关的取样记录和送检申请,确保送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送检后,要及时关注检测结果。
对于合格的材料可以进行使用,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和退换。
同时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位工程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
• 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 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GB/T50319-2013 工程质量控制
• 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 • 2、审查施工方案5.2.2 • 3、审查四新技术5.2.4 • 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 • 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 5.2.7 • 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9 • 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 • 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 • 9、巡视 5.2.12 • 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 •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 • 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 • 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 • 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 • 15、参加竣工验收5.2.20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送检。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
建筑材料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沙、石子、玻璃、木材、涂料等。
三、建筑材料送检程序3.1 材料采购前在采购建筑材料之前,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应与供应商沟通,明确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材料送检申请3.2.1 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在建筑材料采购后准备送检材料的清单,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送检申请表中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数量等信息。
3.2.2 送检申请表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
3.3 材料送检3.3.1 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收到送检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中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质检部门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补正。
3.3.2 审核通过后,质检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录取样的过程和方法。
3.3.3 取样完成后,专业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3.4 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内容。
3.4 材料验收3.4.1 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2 如检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将正式接受建筑材料,并将其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3.4.3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将要求供应商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直到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材料送检要求4.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随意取样和送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各事业部质检科和分厂关于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三条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管理规定1、工程部、工程营销部、或事业部营销科在下方《钢构生产任务单》时,应根据项目的合同要求,在《钢构生产任务单》中注明项目试验要求.并将《钢构生产任务单》同时下发质量管理部理化检验室。
2、各事业部质检科资料员应根据《钢构生产任务单》中的项目材料的试验要求,结合项目图纸确定所要取样的材料规格、材质、数量等,编制《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附表1),《抗滑移试件加工单》(附表2),由资料员提交质量管理部原材料检验员签收;实验室有试件的,直接提交资料员,需要分厂取样的,由理化检验员直接取样任务单下发分厂取样。
3、各事业部分厂厂长或副厂长接收《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后,应安排下料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样工作。
4、事业部资料员负责将分厂做好的试件连同取样记录表一同送往质量管理部理化检验室,由理化检验员签收,登记并做自检,不合格的应立即重新取样。
5、所有试件一律从理化检验室提取发送,无论见证取样、送现场或送相关单位,均应从理化检验室提取试件,任何个人、事业部或分厂不得私自向任何人提供未经理化检验室自检合格的试件;没有《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的,分厂不得擅自取样、发货。
6、各事业部质检科资料员应在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取样工作,取样记录包括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取样的人员姓名和时间等,无取样记录的不得做为试件。
7、试件取样时,每组试件需夺取一组,由质检科资料员送交质量管理部原材料检验员检验,试件经原材料检验员检验合格并在取样记录单签字后,方可做为合格试件发货。
第四条违反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处罚1、各事业部分厂取样人员未按照《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材质要求取样的,发现一次给予下料班长200元的处罚;试件发至现场,经业主方检验材质不合格,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下料班长1000元的处罚.2、因试件取样、送检没有书面签字手续或试件取样没有记录,导致现场试件材质不合格,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资料员1000元的处罚,质检科长500元的处罚。
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
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工程的使用寿命,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工程的长期可靠运行,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的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材料的合格、安全、可靠。
二、检测取样范围1.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如水泥、混凝土、砂石、钢材等。
2.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半成品材料,如预制构件、砖块、砂浆等。
3.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成品材料,如门窗、涂料、瓷砖等。
三、取样方法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定取样点和取样数量。
2. 取样时应注意取样方法的正确、准确,避免因取样方法不当造成取样结果的偏差。
3. 取样时必须保证取样的代表性,避免因取样不均匀或取样不足造成取样结果的失真。
四、检测方法1. 取样后将样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测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检测报告1. 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达相关单位。
2. 检测报告必须详细记录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内容,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检测报告应明确标明检测结果的合格性或不合格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六、处罚制度1.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材料,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检测取样制度的行为,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罚。
3. 对于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检测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材料的检测取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检测取样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2.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检测机构的信誉和正规运作。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钢材、玻璃等建筑材料。
三、送检要求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标明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建筑材料进行内部质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
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产品批次进行抽样送检,并向质检部门提交产品送检申请。
4.建筑材料送检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确保检测机构有权经过检验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建筑材料送检前应进行合理包装和标识,以确保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四、送检程序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准备好样品,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并随附送检申请表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检部门收到样品后,进行检验前的样品信息记录和标识,并安排实验室进行检测工作。
4.实验室进行检测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质检部门将检验结果及合格证明发送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五、检测要求1.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建筑材料的检测应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果应与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比较,评估其是否合格。
4.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报告结果真实可信,不得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六、结果处理1.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合格,质检部门将签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将结果告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2.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对产品进行处理,例如退货、更换等,并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下次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七、监管和处罚1.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稳定。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材料的验收与送检流程,确保所有使用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二、材料验收基本要求1. 材料到货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准备好相应的验收工作。
2. 材料到场后,施工单位应对材料的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无明显缺陷。
3. 对于需要送检的材料,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以及设计要求,及时送检。
4. 送检结果应在使用前获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三、送检材料的范围和标准1. 主要结构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瓦、砂石等必须进行送检。
2. 防水材料、绝缘材料、装饰材料等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是否送检。
3. 送检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工程要求。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材料的送检时间。
2. 送检前,施工单位应填写送检申请单,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3. 送检材料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送检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获取检测报告,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查。
五、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 对于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如果必要,可对同一批次的其他未使用材料进行全面复检。
六、记录和报告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验收和送检记录,包括材料进场记录、送检申请单、检测报告等。
2. 所有记录应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在工程竣工时作为重要文档存档。
七、责任与监督1. 建设单位应对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3.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技术、资料交流QQ群:338748126⼤家好,为了⽅便⼤家的⼯作,本公众号特开通了“规范查看”栏⽬,便于⼤家在⼯地上查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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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发现有和原规范不⼀致的地⽅,请告知我们,并以原规范的纸质版为准!注:规范内容未上传总则、术语、附录、条⽂说明。
3 基本规定3.0.1 施⼯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技术标准、施⼯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质量⽔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检查记录。
3.0.2 未实⾏监理的建筑⼯程,建设单位相关⼈员应履⾏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程的施⼯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程采⽤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程施⼯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件等规定进⾏复验,并应经监理⼯程师检查认可;2 各施⼯⼯序应按施⼯技术标准进⾏质量控制,每道施⼯⼯序完成后,经施⼯单位⾃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下道⼯序施⼯。
各专业⼯种之间的相关⼯序应进⾏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序,应经监理⼯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下道⼯序施⼯。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案应由施⼯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项⽬中由相同施⼯单位施⼯的多个单位⼯程,使⽤同⼀⽣产⼚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 同⼀施⼯单位在现场加⼯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于同⼀项⽬中的多个单位⼯程;3 在同⼀项⽬中,针对同⼀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程中的验收项⽬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完整解读
《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完整解读协会君今天给⼤家推荐的是《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的修订内容简介与解读视频(⽂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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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作者陶⾥、邸⼩坛均为《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的主要编制者。
引⾔ 通过标准修订,《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以下称《统⼀标准》)对2001版标准进⾏了补充和完善,编制组调查了我国近年来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的现状,顺应建设⾏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对施⼯质量的控制,提升了验收抽样的理论⽔平,并解决了验收环节存在的⼀些问题。
《统⼀标准》修订过程中,与《混凝⼟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等主要的专业验收规范主编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相互协调,保证了标准条⽂的有效性。
《统⼀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 增加检验批最⼩抽样数量的规定;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程,增加铝合⾦结构、⼟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分部⼯程;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程中的分项⼯程划分;6 增加计数抽样⽅案的正常检验⼀次、⼆次抽样判定⽅法;7 增加⼯程竣⼯预验收的规定;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程验收的规定;9 增加⼯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对“验收”术语的理解 第2.0.7条对“验收”进⾏术语定义,验收就是指建筑⼯程质量在施⼯单位⾃⾏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程质量验收责任⽅组织,⼯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程及其隐蔽⼯程的质量进⾏抽样检验,对技术⽂件进⾏审核,并根据设计⽂件和相关标准以书⾯形式对⼯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3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工程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
工程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一、前言工程建设中的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次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性能,是现代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二、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的建立1. 制度的必要性原材料是工程施工中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的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测和报检,可以有效地防止次品、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安全。
2. 制度内容(1)原材料检测程序:明确原材料检测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取样、送检、检测标准、检测方法等内容。
(2)原材料报检要求:规定原材料必须经过检测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工程需求。
(3)检测机构选择:确定专业的检测机构,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测记录保存:要求检测结果的记录必须保存完整,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5)报告审查和批准: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批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制度执行(1)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培训和教育:对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原材料检测和报检意识。
(3)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原材料检测和报检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定期对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逐步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原材料检测及报检制度的执行1. 原材料检测(1)取样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检测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工程需要,制定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符合质量要求。
(3)检测方法: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基本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一)
二 主要修订内容
1、提出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
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二 主要修订内容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 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 要求 11、提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出分项、检验批 划分方案,报监理审批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
•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 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 可以重复利用。
标准第三章 基本规定 共10条。其中 •3.0.1——3.0.4 这4条讲质量控制 •3.0.5——3.0.7 讲验收 •3.0.8——3.0.10 讲抽样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
建筑工程材料现场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现场检验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建筑质量,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现场检验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建筑工程材料现场检验制度。
二、检验范围建筑工程材料现场检验范围涵盖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种建材,如水泥、砂、石、钢筋、混凝土、沥青等。
对于其他特殊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
三、检验基本要求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贯彻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材料现场检验机构,合理配置检验设备和仪器,保证检验质量。
3.明确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确保检验人员熟知检验标准和程序,具备较强的检验技能。
4.每批次建筑工程材料都应进行检验,不合格材料应及时予以处理,保证施工质量。
四、检验方法1.水泥:采用GB175水泥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主要检测水泥的外观、标准稠度、净度等指标。
2.砂、石:采用GB/T 14684-2011标准对砂、石进行检验,主要检测砂、石的颗粒分布、含泥量、含水率等指标。
3.钢筋:采用GB/T 1499.2-2018进行检验,主要检测钢筋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指标。
4.混凝土:采用JGJ55-2011标准对混凝土进行检验,主要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指标。
5.沥青:采用GT/T741原油沥青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主要检测沥青的密度、软化点、粘度等指标。
五、检验程序1.接收建筑工程材料:施工单位接收建筑工程材料时,应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进行验收,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
2.取样检验:对于每批次建筑工程材料,应按照抽取样品的相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验。
3.实验室检验: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4.检验结果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材料的合格性,不合格材料应及时退回或调整使用。
5.检验报告:对每批次建筑工程材料的检验结果应当制作检验报告,保存至工程档案。
六、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检验报告和材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工程材料送检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送检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检测管理制度。
二、送检对象1. 工程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及构件。
2. 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及设备。
三、送检要求1. 送检材料应具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书。
2. 送检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3. 送检材料应符合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四、送检程序1. 工程材料采购部门负责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确定采购材料的类型和数量。
2. 采购部门负责向供应商索要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3. 采购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书安排材料送检检测。
4. 送检材料确认合格后,方可运至工地使用。
五、检测要求1. 对送检材料进行全面检测,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
2. 检测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3. 对检测合格的材料进行加工、运输和储存等工序监控。
六、检测报告1. 检测报告应详细记录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
2. 检测报告应真实可靠,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检测报告应保存备查,以备工程验收时使用。
七、管理要求1.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送检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与实际需求相符。
2. 检测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3. 各部门应定期对送检材料的检测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八、违规处理1. 发现送检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质量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责令供应商退货或重新生产。
2. 对涉嫌违规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3. 对恶意违规者,应报请上级单位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或调整,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以上即为工程材料送检检测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第一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严格把好见证取样送检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
1、材料进场验收(1)凡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
重要材料(钢材、商砼等),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
(2)严禁材料未经报验、验收私自用于工程,或未经复验(复验结果未出)即用于工程。
2、各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要严格组织管理,并选派有经验具有一定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持证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3、所有检测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建筑材料、试块、试件必须有专人专项负责,有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有监理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各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试块、试件检测结果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6、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用优质材料替代劣质材料检测。
第二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
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及代表批量等内容的监理人员。
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
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
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
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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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监理技术交底交底单位:交底人:
接受单位:接受人:
一、承担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水泥、粉煤灰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砌墙砖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配合比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土壤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外加剂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