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花事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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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花事件”的法律思考

一、引言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啤酒花公司”)的董事长于2003年10月末“不假而出”之后,啤酒花公司的巨额担保问题相继暴露,其经营情况陷入困境,并引发了“新疆担保圈”黑洞,导致以业绩优良、股市表现非凡的新疆上市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地震,啤酒花股票的价格从16.5跌至4元上下,流通市值蒸发20亿元以上。此即业界所称的“啤酒花事件”。

“啤酒花事件”发生后,不仅啤酒花公司、啤酒花公司的投资者、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债权人等利害相关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也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该事件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必须思考和解决的课题,如对于上市公司,如何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如何使目前设立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如何强化董事责任、建立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监管体系、如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深入研究“啤酒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找出解决之途,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证券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情况

啤酒花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997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7号酒花大厦,法定代表人艾克拉木·艾沙由夫,注册资金3.679166亿元,主要经营啤酒花及制品、啤酒、大麦、食品、饮料、房地产开发、进出口业务及地边贸易等业务。啤酒花公司是一个典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营投资占主体的上市公司。在啤酒花公司定向募资增资扩股并转制为公众公司时,艾克拉木创办的新疆恒宇发展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啤酒花182万股法人股,以第7大股东的身份成为啤酒花公司的副董事长,1999年8月,又陆续受让股权,合计持有啤酒花2480万股,持股比例仅低于第一大股东新疆轻工供销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低2个百分点,在2000

年初,轻工集团在没有经过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协议以5000万元将所持有的所有啤酒花股份转让给艾克拉木。自此,啤酒花实际由艾克拉木个人所控制。

啤酒花公司主营啤酒原料的生产加工业务,后来扩展到食品饮料、房地产开发等领域。而近年来,由于啤酒原料遭遇行业颓废,饮料业务竞争加剧,同时房地产开发由于经营不善,并未给企业带来效益,反而已成负担。2000年啤酒花公司净利润9357万元,2001年7596万元,2002年4813万元,可以明显看出,公司近年业绩已呈现逐年滑坡趋势。虽然啤酒花的财务状况一直在恶化,股价却长期高涨,完全脱离基本面。啤酒花自1996年上市以来,股价从原来的9元上下,一直涨到崩盘前的86.3元(复权价),6年涨了10倍,净利润却从2001年的7598万元,减少到2003年前三季度321万元。自法定代表人艾克拉木失踪后,据初步统计,啤酒花有18亿元银行贷款去向不明。从啤酒花几年的投资看,啤酒花投入资金不超过1亿元,啤酒花的贷款到底用于哪里,随着法定代表人的出走,谁也说不清。

啤酒花事件发生后,发现该公司已披露的贷款担保总额为7.998亿元(对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总额3.548亿元),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总额近10亿元,对外担保总额近18亿元。债权人通过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食神内(燕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绝大部分资产和权益进行了资产保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包括基本户、配股专户、国债专户、基建账户)

也被查封或冻结,涉及金额7.5亿元。04年10月啤酒花公司资不抵债10亿元,金融风险已然形成。

三、风险形成的原因

从啤酒花公司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其风险形成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极大缺陷

1.一股独大造成问题

啤酒花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克拉木通过资本运作,最后形成啤酒花资产由其所控制一股独大的局面。早在2002年11月4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里,啤酒花就披露存在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大股东董事长的问题,并声称“公司已将该问题转达公司大股东,并将尽早解决此兼职问题”。但直到艾克拉木失踪前,他身兼两职的情况仍然没有改变。一股独大使得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缺失,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占大多数的投票权就可以轻易通过董事会议案,哪怕这些议案中有时明显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大股东或是对上市公司存在实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在操作具体事宜时,没有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透明度不够,缺乏诚信,等到投资者知道大股东的违规行为时,问题往往已经很严重。

2.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啤酒花监事会会长张晓燕是啤酒花第一大股东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另一位监事安莉则在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和统计工作,两位恒源的财务人员占据了监事会三分之二的席位,能对第一大股东起到怎样的监督作用,可想而知。啤酒花聘任的两位独立董事的所在单位,一是啤酒花公司年报的审计机构,另一个与啤酒花也有业务往来,虽然进入啤酒花任职的两位独立董事并不是相关业务的直接经手人或合伙人,但这种打擦边球的关联身份,让人不得不质疑啤酒花聘任独立董事的初衷。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见,啤酒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极大的缺陷,其内部制约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股东大会往往是以走过场的形式草草进行,即使中、小股东对公司议案提出质疑,也会因为不能形成合力而独木难支。

(二)违规担保,风险巨大

啤酒花公布公司共有天山股份、汇通水利、油耗集团、新疆众和等十家上市公司与其有互保协议。友好集团为啤酒花贷款担保余额2.1亿元;新疆众和担保8500万元;汇通水利担保1.1亿元;天山股份担保3000万元。10家互保金额总计超过45亿元,已有近5亿元担保逾期。截至2003年11月,公司应收账款26484万元,逾期贷款14005万元,近18亿元的对外担保已经超过啤酒花的净资产3倍左右,其中9亿元的担保尚未查明为谁担保,面对超过74%的负债率,啤酒花的巨大财务风险不言而喻。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啤酒花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1.担保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合理范围。

啤酒花公司的担保黑洞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8亿元(含违规未披露10亿元),而公司2003年净资产只有6亿元,这样的“小马拉大车”式的恶意担保不仅为公司本身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也为银行贷款的安全制造了风险。

2.违规担保,性质恶劣。

从对啤酒花公司巨额担保的清查中,反映出上市公司之间的巨额互保现象十分严重。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领域的担保行为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对法人间为获取银行贷款而采取的互保行为却没有限制性规定。在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方面,2003年9月,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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