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

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0]17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物价局制定的《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九月十九日

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逐步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明显减少,杜绝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三、工作重点

我省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地区是昆明市主城区、安宁市,曲靖市主城区、宣威市,昭通市主城区,玉溪市主城区,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和楚雄州

楚雄市。重点地区要加大酸雨防治力度,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防控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防控企业是其废气排放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污染。

四、组织协调

(一)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和有关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 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云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4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省人口在10万以下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2.6万人,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州市)的31个县(市区)、23个乡(镇)和175个村民委员会。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一般聚居在高寒山区和半山区,除普米族和基诺族外,均属跨境民族。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仍然是我省贫困人口

最集中、贫困程度最深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50%左右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这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以扶贫工程为载体,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分工负责抓落实,努力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把解决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点,作为推进云南“兴边富民行动”的突破口。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扶贫开发为主要途径,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作为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重要对象,以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及危房)为目标,力争5年解决温饱,到2010年全部脱贫。 三、发展措施 (一)实施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 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创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创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2014年01月10日13: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10日作者:竺效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4 包括灰霾在内的大气污染具有自然区域性,其监管不能以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划代替之,须由区域内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协调监管和防控。 2010年1月,环保部提交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第三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建议专设一条规定“区域联防”(第69条),但该区域联防主要适用于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目标、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对这类区域,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委托“组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一规划,“确定分阶段达到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联合监测、信息共享以及其他具体措施,并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目标和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所设计的“区域联防”制度,具有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综合协调机制的性质,其进步的观念值得肯定,但为了能有效防治灰霾污染,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首先,区域联防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而应广泛适用于任何因大气污染自然特性而形成的跨县级以上行政辖区的区域,国家层面可以由国务院委托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的省区市,通过签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建立协调机构和机制,但应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也须在其辖区内协调建立类似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并适时调整、补充。 其次,大气污染区域联防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以往常规性的监管措施外,还应至少协调建立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联合预警、联合应急响应等具体措施。针对201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必要指出其在区域联合预警和联合应急响应机制上的缺位。该送审稿第五章无论其名称“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还是目前除第87条第二款以外的主体条款的主要针对事项,均限于已经造成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情形,而未能针对灰霾等严重大气污染的预警和响应机制,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可补充规定:若遇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分级启动预警预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并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防护措施等预警信息,采取有权责令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临时降低供暖温度等强制性应急响应措施。签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召集区域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协调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大气污染区域联防机制的规定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的约定,适时分级启动跨行政区域的应急预警和响应措施。 最后,还须就此事项中违反法定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职责的人民政府,不执行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部分停产、停止施工或部分停止施工、机动车停驶等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单位,不执行机动车停驶等应急措施的个人,分门别类对各种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逐一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综合协调机制的贯彻执行,有效防治和应对灰霾污染。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国办发(2010)33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环境安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现就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四)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

峡西岸等区域,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五)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七)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组织实施好石家庄、杭州、广州等城市钢铁厂搬迁项目。 (八)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九)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 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0]17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物价局制定的《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九月十九日

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逐步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明显减少,杜绝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三、工作重点 我省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地区是昆明市主城区、安宁市,曲靖市主城区、宣威市,昭通市主城区,玉溪市主城区,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和楚雄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2010-6-22 8:52:45 阅读1424次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环境保护部、发展改 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能源局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 空气质量。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意 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大气污染的区域性特征日趋明显,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城市间大气污染 又相互影响,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难以解决大气污 染问题。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成功实践,以及美国、欧洲和日本空气质量改 善历程均表明,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战略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国务院批转的《意 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区域联防联控 “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环境保护 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 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 得突破”的基本原则,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目标、重点区域、 防控重点和具体政策措施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把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区域大 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到2015年,建 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体系,使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 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使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并逐步构建多元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力争在五年内,省级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 5%以上,州(市)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县、乡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80%以上。 三、基本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公务员通过在岗、离岗接受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和学位。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 四、申报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工作积极,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生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接受离岗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含3年)工龄。 (四)再次接受高一层次离岗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创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10日/第A06版 特别策划 创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 大气污染区域联防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以往常规性的监管措施外,还应至少协调建立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联合预警、联合应急响应等具体措施。 包括灰霾在内的大气污染具有自然区域性,其监管不能以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划代替之,须由区域内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协调监管和防控。 2010年1月,环保部提交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第三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建议专设一条规定“区域联防”(第69条),但该区域联防主要适用于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目标、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对这类区域,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委托“组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一规划,“确定分阶段达到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联合监测、信息共享以及其他具体措施,并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目标和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所设计的“区域联防”制度,具有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综合协调机制的性质,其进步的观念值得肯定,但为了能有效防治灰霾污染,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首先,区域联防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而应广泛适用于任何因大气污染自然特性而形成的跨县级以上行政辖区的区域,国家层面可以由国务院委托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的省区市,通过签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建立协调机构和机制,但应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也须在其辖区内协调建立类似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并适时调整、补充。 其次,大气污染区域联防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以往常规性的监管措施外,还应至少协调建立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联合预警、联合应急响应等具体措施。针对201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必要指出其在区域联合预警和联合应急响应机制上的缺位。该送审稿第五章无论其名称“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还是目前除第87条第二款以外的主体条款的主要针对事项,均限于已经造成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情形,而未能针对灰霾等严重大气污染的预警和响应机制,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可补充规定:若遇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分级启动预警预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并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防护措施等预警信息,采取有权责令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临时降低供暖温度等强制性应急响应措施。签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召集区域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协调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大气污染区域联防机制的规定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的约定,适时分级启动跨行政区域的应急预警和响应措施。 最后,还须就此事项中违反法定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职责的人民政府,不执行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部分停产、停止施工或部分停止施工、机动车停驶等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单位,不执行机动车停驶等应急措施的个人,分门别类对各种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逐一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综合协调机制的贯彻执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环境安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现就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四)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五)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 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6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2 【实施日期】200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64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履行相关使用手续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分级负责管理办公用房。

国办发〔2010〕33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环境安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现就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四)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五)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教育厅(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云南省监察厅(监察厅) 云南省民政厅(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厅(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省国资委)管理委员会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广电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云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云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云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研究

第43卷第7期2018年7月 环境科学与管理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Vol.43 No.7 July2018 文章编号:1674 -6139 (2018) 07 - 0073 -04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研究 胡冬雪 (绥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黑龙江绥化152〇52) 摘要:近年来,中国多地相继爆发雾霾以及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而且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中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区域性和复合型的特点,因此要想从根本上 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从传统的点源控制模式向区域联防联控模式发展。现阶段,中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 控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配套设施和措施尚不健全,因此,应该加强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创 建、应用和优化,实现中国大气污染的有效改善。 关键词: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志码:A Discussion on Regional Air Pollution 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H u Dongxue (Suihu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 Suihua 152052,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ir pollution problems such as haze and photochemical smog have been broken out in China, which not only affects peopled normal work and life, but also poses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coming regional and complicated increasingly,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air pollution, we have to promote air pollution control transferring from point source control to inter - regional joint prevention and cootrol. At present. regional air pollution 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is still in the preliminary stage of exploration measures are not yet sound.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applic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joint control air pollution joint d efense should be strengthened so as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improvement of air pollu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regional air pollution;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mechanism 1中国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必要性 1.1大气污染的流动性、扩散性、要求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空气资源具有共享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 的资源,但是因为大气的流动性以及扩散性,使得大 气污染物可以进行长距离的输送,往往会造成跨行 收稿日期:2018 -05 -09 作者简介:胡冬雪(1987 -)女,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环 境监测与管理。政区域的污染。由此可见,中国对环境污染的属地 管理模式并不能实现对大气污染的有效解决,这就 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区域大气污 染联防联控机制,对区域环境保护资源进行科学合 理的配置,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优的环保效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大气流动虽然不以行政区域为单 位,但是其进行传输的通道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所造 成的大气污染还是有边界的,这就需要在充分研究 空气流域的前提下,划定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建 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助力环境空气质量 持续改善。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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