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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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42-2002_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_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Songbo7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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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完整word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4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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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53.1 质量管理----------------------------------------------53.2 材料设备管理------------------------------------------5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6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104.1 一般规定---------------------------------------------10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34.4 给水设备安装-----------------------------------------135、室内排水系统安装------------------------------------------165.1 一般规定---------------------------------------------16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6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20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236.1 一般规定---------------------------------------------236.2 管道及配件安装---------------------------------------236.3 辅助设备安装-----------------------------------------247、卫生器具安装----------------------------------------------277.1 一般规定---------------------------------------------277.2 卫生器具安装-----------------------------------------290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30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318、室内采暖系统安装------------------------------------------338.1 一般规定---------------------------------------------338.2 管道及配件安装---------------------------------------33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368.4 金属辐射采暖系统安装---------------------------------38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38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399、室外给水管网安装------------------------------------------419.1 一般规定---------------------------------------------419.2 给水管道安装-----------------------------------------419.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459.4 管沟及井室-------------------------------------------4610、室外排水管网安装-----------------------------------------4810.1 一般规定--------------------------------------------4810.2 排水管道安装----------------------------------------48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5011、室外供热管网安装-----------------------------------------5111.1 一般规定--------------------------------------------51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51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5412、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5512.1 一般规定-------------------------------------------551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55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5613、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5813.1 一般规定-------------------------------------------5813.2 锅炉安装-------------------------------------------58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6313.4 安全附件安装---------------------------------------66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6913.6 换热站安装-----------------------------------------701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71附录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73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74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75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76附录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77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7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GB50242-2002主编部门:辽宁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有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62号3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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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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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Songbo7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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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1 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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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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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验收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配套使用. 1.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给水系统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为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2.0.4 卫生器具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再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水系统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实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 管道配件管道于管道或管道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配件的统称. 2.0.11 固定支架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所发生径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 整装锅炉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也称快装锅炉.2.0.14 非承压锅炉以水为介质,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使用中始终与大气压强相等的固定式锅炉. 2.0.15 安全附件为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6 静置设备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施工及验收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施工及验收

第三篇施工及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23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用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规定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实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实验。

4.1 一般规定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成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文说明: 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给水系统管材种类繁多, 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 故强调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以保证工程质量。

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输送中受到二次污染, 也强调了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成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查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 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 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 除去杂物, 使管道清洁, 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 达成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干交付使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实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实验,达成设计规定为合格。

检查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条文说明: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实验, 以检查其使用效果, 但不能逐个试射, 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实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

屋顶实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查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实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沿或底层地面高度。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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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以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6.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下降, 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7.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和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

,不得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築龍網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散热气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9.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10.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查方法:稳压l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1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 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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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才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文件编号: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和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drainage system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hot water supply system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sanitay fixtures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water supply fittings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的水系统intermediate water system lf building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auxiliaries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种种设备。

GB502422019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word精品文档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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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42-2019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19 年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Songbo75@sohu),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3)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3.16)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想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2)4、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3)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4.3.1)6、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5.2.1)7、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8.2.1)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地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泻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1)9、地面下蝮蛇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1)10、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应(8.5.2)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GB 50242-2002主编部门:辽宁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有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62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设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1-82和《建设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管、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 4号)的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3.3.3、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GB50242-2002_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_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 年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 号建筑大厦8F,邮政编码:110002,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3)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3.16)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想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2)4、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3)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4.3.1)6、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5.2.1)7、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8.2.1)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地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泻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1)9、地面下蝮蛇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1)10、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应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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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以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6.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下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7.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和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
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散热气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9.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10.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查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1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系统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查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致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
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2.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转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13.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引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4.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5.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下表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设备名称工作压力P(MPa)试验压力
(MPa)
1锅炉本体
P<0.59 1.5P但不小
于0.2
0.59≤P≤1.18P+0.3
P>1.18 1.25P
2可分式省煤器P 1.25P+0.5
3非承压锅炉大气压力0.2
注: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炉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
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雾。

16.锅炉和省煤器安装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

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

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1 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工作设备安全阀开启压力()
1蒸汽锅炉工作压力+0.02 MPa
工作压力+0.04 MPa
2热水锅炉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
+0.07 MPa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
+0.10 MPa
3省煤器 1.1倍工作压力
17.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连锁保护装置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查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8.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9.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压力加0.3 MPa ;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 MPa。

检查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2.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3.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4.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5.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
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7.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度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9.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10.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11.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 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2.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3.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楼层。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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