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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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京建经[2003]185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14日京建经[2003]185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几年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增大,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首都人民的生活环境有了极大改善。

但同时,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也已相当严重,不仅影响了工程建设,也造成了施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和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工程款拖欠对社会稳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从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坚持建筑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工程款支付的管理,从源头抓起,重点堵塞环节漏洞,建立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力度,为此,市建委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清欠办公室,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做好审批权限内所批开工建设项目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云政办发[2004]21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19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省清欠联席会议和省清欠办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1.省清欠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秦光荣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召集人:尹建业省政府副秘书长冯志成省建设厅厅长杨绍红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成员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2.省清欠办省清欠办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各单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欠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督办,对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清欠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冀政[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04年12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目前,我省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期完成清欠目标任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清欠的目标、范围和标准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属企业的清欠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安全、司法、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行业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资拖欠,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管理与督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

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

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

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务工管理。

施工企业在各项目部需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

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第六条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1.22•【文号】国办发[2003]94号•【施行日期】2003.1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造成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

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建筑⾏业拖⽋农民⼯⼯资的情况层出不穷,有的农民⼯⾟苦⼯作⼀年,⽼板不但不发⼯资,还被撵⾛,甚⾄遭到殴打,导致有的农民⼯产⽣过激⾏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针对⽬前建筑⾏业的⽤⼯现状和我国关于建筑⾏业农民⼯⼯资发放的有关法律规定,店铺⼩编强烈建议农民⼯了兄弟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存在下列两者情况的,农民⼯兄弟甚⾄可以直接越过包⼯头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1、⼯程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包⼯头拖⽋⼯资的,农民⼯可越过包⼯头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总承包企业)⽀付相关拖⽋⼯资。

2、因上⼀级承包企业被拖⽋⼯程款或业主拖⽋⼯程款导致⽆法⽀付农民⼯⼯资的,农民⼯兄弟可以在未结算⾦额的范围内要求上⼀级承包企业或业主直接⽀付相应拖⽋⼯资。

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常普遍,被拖⽋⼯资的农民⼯兄弟只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会⾼度重视,鉴于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业主直接⽀付,资⾦也可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资⽀付⾏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应会同建设⾏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民⼯⼯资⽀付监控制度及信⽤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资⽀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中的作⽤。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四年九⽉六⽇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资⽀付⾏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资⽀付暂⾏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

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豫政[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五日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按以下标准认定:(一)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已竣工工程款。

(二)由于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未竣工工程款。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的各种保证金。

(四)承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带资承包和支付时间,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拖欠工程款是指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单位的权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拖欠工程款的处理办法。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因为一旦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不仅会给承接单位造成经济压力,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为了让违约单位承担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拖欠时间和利率。

拖欠时间是指违约单位从支付期限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通常以天为单位计算。

利率则是指拖欠工程款所要支付的利息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

在我国,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主要由《建设工程拖欠款跟进处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逾期支付利息的方式计算,即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的,按照日利率的三倍计算。

具体来说,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公式如下:逾期支付利息=拖欠工程款金额×日利率×拖欠天数通过这样的计算方式,可以有效地约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迫使违约单位尽快支付欠款,减少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也可以保护违约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这些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示例:一般来说,工程款的拖欠会对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已经消耗的成本和费用,还包括由于拖欠款导致的资金流动不畅、影响业务的展开和信誉受损等间接损失。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穗府办[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4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反映。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4〕1号)确定的工作任务,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年推进。

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的拖欠并重,突出政府带头清欠,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正确处理好清欠与发展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解决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其中,2004年完成清欠30%,2005年完成清欠60%,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清欠,财政性投资工程要在2005年底前偿清拖欠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杭政办函[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精神,确保我市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全市的清欠工作(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要全面动员,组织精干力量,通过积极努力,确保我市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工作(其中非政府投资项目,2004年前完成50%的清欠工作),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工作(其中非政府投资项目,2005年累计完成80%的清欠工作),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区、县(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80%的清欠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二、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准确把握清欠工作的标准(一)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鲁政办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4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扎扎实实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随着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标准完成清欠工作目标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

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省级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市级和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年底前解决。

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

确认后3日内要全部予以清偿。

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清偿完毕。

二、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责任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

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摸清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含部分使用)项目拖欠的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清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和新上项目资金审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保险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及施工人员的保险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案件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确保执行;水利、交通、电力、铁道、通信和民航等部门负责直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2004]1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8【实施日期】2004.1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41号2004年12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目前,我省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期完成清欠目标任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清欠的目标、范围和标准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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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已竣工结算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二、已竣工未结算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

三、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
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四、在建工程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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