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指为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商品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并提供真实的商品图片。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价格、数量、质量、性能等。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供退货、包装、维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性能等。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电子文本形式,但应当满足法定要求。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涉及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2)提示身份的义务 (备案号) (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 及域名,记录备份应该保存60天。 (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1.在线自然人用户是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法律 关系行为的自然人。
2.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具体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以是否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为标准分为直接主体和 间接主体。 1.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 事人。这方面的问题多数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调 整 2.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 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可分为三 类: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具体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 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ISP 又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 供商。 二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 三是在线金融服务提供商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提供者 的义务和责任
(1)提示身份的义务(备案号) (2)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3)不得发布非法信息并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 (4)信息监控的义务 (5)记录信息的义务 (6)保密的义务
4、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b.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c.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活动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基础,利用电子等日常生活成为服务项目,以经济为基础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发布信息、搜索、交易撮合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六条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享受补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产地、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欺诈、误导、虚假宣传;3.交易安全: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安全;4.售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5.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6.纠纷处理:及时解决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注和提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售或者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直接参与的各类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
2. 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2.1 个人电子商务主体个人电子商务主体指个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包括个人创业者、个人商户等。
2.2 企业电子商务主体企业电子商务主体指以企业名义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法人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3 组织电子商务主体组织电子商务主体指以组织机构名义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非营利机构、社会团体等。
3.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1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 自主选择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自由选择电子商务平台,享有选择权;- 享有公平竞争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
3.2 电子商务主体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从电子商务交易规则;-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维护交易秩序,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4.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与违约4.1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 商品责任:对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安全等责任;- 信息发布责任: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售后责任:提供正常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数据安全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4.2 电子商务主体的违约- 商品欺诈: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故意隐瞒瑕疵等;- 不履行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价格欺诈:通过虚构原价、哄抬价格等手段欺诈消费者;-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 电子商务主体的纠纷解决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平台,也可以选择传统的法院诉讼途径。
6. 相关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电子商务交易合同范本-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分.挣复印件-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样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 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基础上,利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商品信息、资金和数据的传递、交换、对接、对账、结算以及在线支付等商务活动。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的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电子商务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基本规则第一节电子商务主体第二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公平地受到保护。
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主体依法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品、服务和资产的买卖、订立合同等活动。
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守合同订立、支付结算、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节电子商务广告第八条电子商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清晰。
第九条电子商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欺诈行为。
第十条电子商务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可以推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价格、支付方式、售后服务等要素。
第五节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支付结算方式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当遵守商品(服务)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节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1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定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准则。
2.2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3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 言论自由权: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在平台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 知识产权保护权:电子商务主体的知识产权应得到合法的保护,包括商标、版权等。
- 隐私保护权:电子商务主体的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不得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和利用。
,电子商务主体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 保护用户权益:电子商务主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保护用户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2.4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承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 合同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在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 消费者保护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 数据安全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2.5 电子商务主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当电子商务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合同规定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
2.6 电子商务主体的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建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等方式。
电子商务法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
2.1 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2.1.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2. 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1)概念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自然人、 法人、合伙等均可经营网店,成为平台内的经营者。 (2)特征
① 平台内经营者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② 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内容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③ 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性质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为之; 在C2C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在B2C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 者,B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C是消费者,可以是自然人。
2.1 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2.1.2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权利、义务
1.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 (1)自愿,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从事或者不从事电子商务 活动; (2)平等,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公平,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章学习目标
➢ 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 掌握数据电文的概念、特征
➢ 了解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 掌握电子签名的概念、作用
➢ 了解自建网站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 了解电子商务主体的准入、退出制度
➢ 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的 ➢ 了解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
原则、权利、义务
本章学习重点
2.1 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2.1.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电子商务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平台运营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交易完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对入驻平台的主体进行身份验证和信用评估。
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优化服务模式,提高用户体验。
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自愿平等,经过真实授权、真实交易。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环节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禁止网络黑产行为。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退货、退款和售后服务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默许,对侵权方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二章
网站设立人的义务和责任 网站设立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一)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二)提示身份的义务 (三)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四)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五)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案例分析 中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力度持续加大, 截至2009年2月2日,已经依法关闭传播淫秽色情和 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1575家,关闭淫秽色情博 客148个。 阿里巴巴、支付宝(创建健康的网络环境)
作业
1、序号3.4两位同学做好第二章第三节的重点梳理 和案例分析 2、作业本(纸上) (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含义 (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分类和特征 (3)电子商务法律主体认定的三大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规范 概述和市场准入
讲授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规范 概述: (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规范: (2)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 (3)在线商店的登记管理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一、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个人或者组织。 二、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分类 以主体的法律属性为依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 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以是否直接参加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据(直接主体<双方 当事人>和间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参与者,网络服务 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商,在线金融服务商>)
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重要主体 直观表现:网站与在线 自然人用户关系(场所)) 网站的概念及分类 概念:Web服务器 分类:按照设立人(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科研网 站、教育网站等) 按照功能:(提供信息、信息交流) 按照是否盈利:(经营性网站、非经营性网站) 设立的法律制度:(按照类型,简单看看)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2023最新版)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技术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网络广告等。
第四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六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件,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
第八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确保网络交易的交易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九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第十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交易当事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安全、稳定的支付体系,保障交易资源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电子商务广告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广告应当标明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监管和管理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督。
第五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网络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1 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及分类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出现的主体。
根据电子商务主体的性质、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可以将电子商务主体分为以下几类:2.1.1 个体电商主体个体电商主体指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
个体电商主体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需遵守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2.1.2 企业电商主体企业电商主体指以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形式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
企业电商主体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需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1.3 电商平台主体电商平台主体是指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电商平台主体在开展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时需遵守电子商务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2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2.2.1 商品自主选择权电子商务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品或服务。
2.2.2 信息公平权电子商务主体有权获取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享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2.2.3 合同自由权电子商务主体有权自由与交易对方订立合同,并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2.4 交易安全保障权电子商务主体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
2.2.5 知识产权保护权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要求其他主体不侵犯其知识产权。
2.3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根据电子商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需承担以下责任:2.3.1 商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应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2 信息真实性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对不实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和定义电子商务主体是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消费者等。
这些主体在电子商务领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经营场所以互联网为主要方式从事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他们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确定商品价格、商品展示和推广方式,选择合作伙伴,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
同时,他们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真实公开商品信息,保证商品质量和供货能力,进行合法经营等。
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促进交易的经营者。
他们有权对平台内的商品和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
同时,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证平台安全可靠,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等。
2.3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的机构或个人。
他们享有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4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以自然人为基础,通过互联网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
他们享有取消合同、退换货、维权等权利,并应承担与交易有关的义务,如按时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等。
三、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和违法处理3.1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电子商务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等。
他们应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若因违约导致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电子商务违法处理如果电子商务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损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狭义的电子商务:仅仅将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业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rnet、Intranet、LAN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4、EDI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传递按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
5、互联网商务:互联网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6、Intranet商务: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
它在原有的局域网上附加一些特定的软件,将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虚拟网络。
(二)简答题1,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2,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按交易对象分类:(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电子商务。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企业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与现实经济相结合,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信息传递和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现实经济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网络安全等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其的扶持和培育。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六条电子商务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经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条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进行其他交易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自愿交易、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明确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价格、质量、消费者权益及维权方式等。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上产生的合同,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应当经过双方明确表示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方式签订。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规定等条款。
第十四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以电子交易、网络广告、网络招投标、网络支付、网络配送等方式开展的商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
第四条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商户和网络消费者。
第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交易场所及相关服务,促成网络交易的经营者。
第七条网络商户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的依法设立并从事网络交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网络消费者是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公示网络交易规则,并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技术手段限制网络商户的交易自由,不得限制网络商户接入其他网络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公示制度,明示商品的主要特征、质量标准、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网络商户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三条电子支付是指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网络交易活动中,通过银行卡、方式、电视机等终端设备进行的支付行为。
第十四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获取经营许可,履行风险评估、技术安全、信息备份等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支付纠纷,保障网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第五章电子商务广告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材配套PPT课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制度
≠
平台
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实务拓展】 常见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
平台 淘宝 天猫 京东 拼多多 美团 携程 新东方
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
3.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及经营许可制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要从事经营活动涉及“证”、“照”两个层面的要求,即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以及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而许可证是一些商业 领域的进一步准入要求。例如开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证 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①搭售产品或者服务时,需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将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或者服务,并承担产品运输中的风 险和责任。 ③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应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别义务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审查登记义务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 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 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 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范本一: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旨在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总结。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指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
本章将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的介绍。
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述1.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具有便捷、高效、全球化等特点。
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二、国家层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规明确了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概念,并规定了网络交易的行为准则、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法规对网络交易活动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包括网络交易主体的资质要求、信息发布的规定、交易支付方式的规范等。
三、行业自律规范1.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规范是由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协会制定的,包括平台监管机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是针对电子商务行业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规范,如《网络安全法》等。
附件:本文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全文。
注释:1.电子商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3.网络交易: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行为。
4.电子商务主体: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交易场所的网络平台。
范本二: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旨在系统地介绍和梳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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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一、网站的概念及分类 二、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
网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也无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站的法律主体是网站的设立人。
一、网站的概念
1、网站的概念 互联网上的站点,通常指Web服务器 电子商务活动离不开网站 二、网站的分类及法律管理制度 (1)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企业,教育,商业,
B自然人
2、电子商务的服务主体
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 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 如ISP、ICP 主体包括: (1)网络服务提供商(p37) (2)网络内容提供商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4)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
按照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区分: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接入服务提供商 主机服务提供商 大多数网站承担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 务提供商的双重角色。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
1、经营性网站的认定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是经营性网站主 体身份证明。 2、网上商店的认定 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直接监管改变成间接监 管,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网上商店进行认 定并要求后者依据协议对其身份进行公示。
网易,你到底是谁
原告网名sz1961sy(原名:沈阳)于2001年5 月29日在千龙网上发表了原创文章《开枪,为 CHINABYTE送行》。 不久,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网易网站上发现此文。 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已经严重侵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经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 交涉,被告均无理拒绝。 于是将网易的设立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第5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 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注意:这是一种前置程序,不论其是经营性还是 非经营性。
3)、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在线交易的直接模式
在线交易的直销模式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直接
“见面”或“联系”,并由此建立交易或服务法 律关系的,通常不易引起混淆。 但是,这种交易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消费者 只有在知道该企业的站点或域名的情况下才能登 录到该企业网站,进行浏览、购物,它也不能同 时直接浏览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网站,而在 中介模式下,就可以方便地做到这一点。
在线交易的中介模式
通过网络商品中介进行交易具有许多突出的优点: 第一,网络商品中介为买卖双方展现了一个巨大
的世界市场。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为例, 第二,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交 易中“拿钱不给货”和“拿货不给钱”两大难题。 第三,在结算方式上,网络商品交易中心一般采 用统一集中的结算模式,即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 设统一的结算账户,对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有效地避免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资金截留、占用 和挪用,提高了资金的风险防范能力。
个人,科研,政府
(2)按照功能进行分类:综合,专业
(3) 、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 度 第8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手续。
2)、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为此,杨小姐便将易趣网告上法庭,认为易 趣网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发布虚假商业信息,诱导 注册会员购买假货,欺骗消费者,应当依法赔偿 其一倍的价款,并赔偿其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 证费400元。 被告易趣网认为,网站只是为商家及消费者提 供一个销售平台,网站的责任仅在于协助买卖双 方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网站与商家的合作 协议是相当明确的,交货、收款、出具发票均为 “商家”。双方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美美化 妆品专卖店”之间,故被告不应承担该责任,认 为该案不适的版权责任从严格责任到限制责任
1、最早的一个在线服务供应商版权侵权的判例
1993年出现在美国,即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Frena。 2、 1994年Sega Enterprises, LTD. v. Maphia 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 3、1995年的Religious Tachnology Ctr. v. 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Inc.一案对在线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又采取了突破 性的做法。
避风港原则
什么是避风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
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 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 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 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 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 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 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法律问题:
1、网站与美好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谁? 3、易趣网对其发布的虚假商业信息是否要承
担责任? 4、因商业信息虚假遭受损失,消费者可以获 得怎样的特殊保护? 5、消费者起诉网站或者起诉美好公司,应分 别依据什么合同?
第三节 网上商店的认定
网上购物索赔案
2000年6月,上海某大学学生杨小姐从易趣 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订购了一瓶市场 价为168元、专卖店价为88元的“KOSE特效银 杏减肥喱”。易趣网上的广告称该产品系日本 KOSE公司的产品,并使用KOSE公司的商标。 但实际交货后,杨小姐发现自己订购的产品 上的商标与日本KOSE公司的商标不符,且所标 地址也与日本KOSE公司的地址不符。此外,该 产品上印有的日文产品介绍也是错误百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一、主体的概念 二、主体的特征 三、主体的分类
一、主体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 研究广义上的主体 思考: 比较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
2001年7月1日,原告开始向其用户收取网络平台使 用费,并在网上发布修改后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 后该协议书再次作了修改,其最终稿于2001年9月18日 作了公证,并在易趣网发布再次供新老用户确认。 此后,被告先后确认了原告的《服务协议》,并继 续使用原告的网络交易平台。至2001年9月17日,被告 的两个用户帐号拖欠使用费共4336.6元。2001年10月 24日易趣公司以刘某违反双方间网络服务协议为由向静 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法律问题: 合同主体是谁?网络用户注册资料真实问题
庭审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是网 易到底是谁?因为被告并没有就侵权是否 成立进行答辩,而仅指出:“网易网站不 是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经营的,所以,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请 法院驳回其诉讼。”
其所列举的理由如下: 1、“网易”的ICP证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而不是被告持有。 2、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没有 “ICP”这一经营项目,作为外资企业,它不能经营网站; 3、2001年10月22日发下来的《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亦标明, “网易”网站的所有者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而不是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因此,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是“网易”网 站的所有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易趣用户欠费案
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易趣”) 被告:刘某 2001年1月1日被告以“本田一郎”为用户名 注册成为易趣用户,同年3月31日又以“Jalisen” 为用户名在易趣注册了另一个用户帐号。被告注 册后,即使用上述两个用户名在易趣网交易平台 上发布商品信息,从事销售活动。在刘某注册时, 易趣网络交易平台实行免费服务,但未约定提供 免费的期限。
一、认定的必要性 二、认定的基本原则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的必要性
1、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而言 2、从电子商务主体权益维护的角度而言
二、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主体公示原则
思考:企业是否可以在网上设立与企业名称 或商号不一致的在线商店或窗口。比如, 现实中的企业称为“家乐福”,在网上是 否可以设立“乐家福”专卖店?
网易主页的公示信息
第四节 电子商务服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商:实质向广大用户综合
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 务的电信运营商。 2、网络侵权的责任 利用网络侵权仍然应当适用传统民法中 “谁侵权,谁但责”的原则。
共性:电子商务主体本质上仍然是商事主体 区别:
(1)进入市场的难度 (2)运用的营利手段 (3)主要表现形式 (4)商事活动范围 (5)行政监督管理层面
二、主体的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广泛性和复杂性 3、发展性
三、主体的分类
1、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 定义:买卖双方 A商事组织:法人或合伙企业
3、其他国家 (1)德国 《信息与通讯服务法》1997年 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 中介服务提供者
接入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免责) 主机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
(2)瑞典 BBS经营者负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监监 督其所传输的内容的义务。 (3)法国 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实施监 控,主机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监控其服 务器空间的内容提供者的材料内容合法 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