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执法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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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从业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请结合以下工作一并抓好落实。

一、开展业绩自查和核查工作(一)核查范围。

“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4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

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基本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定期补充更新。

二是业绩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对在“部(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滇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应及时向省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

凡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四)省厅组织核查。

2024年7—12月,省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

一是组织对注册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各地、州、市环保局: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政府通过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内容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执法主体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救济渠道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云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执法为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鼓励创新。

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法创新,探索有利于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公开透明。

积极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内容、方式、程序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的扶持,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2005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单位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

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昆明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科技管控系统第一批租用项目

昆明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科技管控系统第一批租用项目

昆明市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科技管控系统(第一批)租用项目服务要求一、项目资金及服务内容(一)项目资金:49万元。

(二)服务内容:该项目规划在昆明市区范围内建设5个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包含26个点位建设)。

项目承接单位依据《云南省卡口设备建设技术规范》文件要求编制《昆明市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科技管控系统(第一批)租用建设方案》,方案采用本地电信光纤传输网络支持,预留与公安网络之间的接口。

项目涉及的中心平台、互联电路及网络设备、前置视频监控设备等设备由承接单位根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需求及行业技术标准投资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用租用方式进行使用。

二、服务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

三、结算方式采购方根据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向供应商支付该项目租用费共计¥490000 元(大写:肆拾玖万元整)。

四、服务要求(一)设备技术要求供应商建设的“昆明市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科技管控系统(第一批)”符合下述规范及要求:《云南省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云南省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云南省州市公安机关2015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云南交通监控设备数据接入技术规范1507211》、《云南省卡口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关于下发《缉查布控系统联网推广实施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通知》的相关技术、政策要求。

采购方租用供应商的中心平台、互联电路及网络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用于昆明市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科技管控系统(第一批),中心平台、互联电路、网络设备、前置设备等设备的产权不归属于采购方。

系统在安装、调试及维护过程中,产品设备更换与原设计方案不一致的必须经采购方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

(二)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1. 采购方在接入和使用系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统一向供应商申告,供应商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故障响应时间: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24小时内对故障问题无实质性响应的,采购方有权按每次故障问题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5%作为违约金。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7•【字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1998.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则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操作指引

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操作指引

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操作指引一、系统登录1.1 打开浏览器,输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的网址,进入系统登录页面。

1.2 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进入系统主界面。

二、基本信息维护2.1 “个人信息”菜单,进入个人信息维护页面。

2.2 在个人信息维护页面,您可以查看和修改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2.3 “保存”按钮,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三、案件管理3.1 “案件管理”菜单,进入案件管理页面。

3.2 在案件管理页面,您可以查看、添加、修改和删除案件信息。

3.3 “添加案件”按钮,输入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等。

3.4 “保存”按钮,保存案件信息。

四、文档管理4.1 “文档管理”菜单,进入文档管理页面。

4.2 在文档管理页面,您可以查看、、和删除案件相关文档。

4.3 “文档”按钮,选择需要的文档,完成后,系统会自动保存文档信息。

4.4 “文档”按钮,您需要的文档。

五、消息管理5.1 “消息管理”菜单,进入消息管理页面。

5.2 在消息管理页面,您可以查看、发送和删除消息。

5.3 “发送消息”按钮,输入收件人信息,编写消息内容,“发送”按钮,发送消息。

六、系统设置6.1 “系统设置”菜单,进入系统设置页面。

6.2 在系统设置页面,您可以查看和修改系统设置,包括密码修改、语言设置等。

6.3 “保存”按钮,保存系统设置。

七、退出系统7.1 在系统主界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

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操作指引一、系统登录1.1 打开浏览器,输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的网址,进入系统登录页面。

1.2 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进入系统主界面。

二、基本信息维护2.1 “个人信息”菜单,进入个人信息维护页面。

2.2 在个人信息维护页面,您可以查看和修改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2.3 “保存”按钮,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三、案件管理3.1 “案件管理”菜单,进入案件管理页面。

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

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

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
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是为了规范和提高云南省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
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质量而建立的一套全面的管理系统。

该系统将涵盖律师资格管理、执业管理、绩效考核、违规处理等方面,以期为律师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首先,律师资格管理是整个系统的基础。

系统将建立完善的律师资格审核机制,对律师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律师的执业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系统将建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提高律所的整体管理水平。

其次,律师执业管理是系统的核心。

系统将建立律师执业登记制度,统一管理
律师的执业信息,确保律师执业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同时,系统将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执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提高执业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另外,绩效考核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统将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绩效考核
机制,对律师的业绩、服务质量、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激励优秀律师,规范一般律师,惩处不良律师,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最后,违规处理是系统的底线。

系统将建立严格的律师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
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维护法律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将成为云南省律师行业的重要管理工具,为律
师提供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加公正、便利的司法保障。

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推动云南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全省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已经厅党委2021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安全生产执法处。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30日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以及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坚持属地为主、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合理划分省、州(市)、县(市、区)等各层级应急管理执法事权,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云安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云安办〔2017〕26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昆明铁路局,有关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十三五”时期,我省基础设施“五网”建设快速推进,各类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参建单位多,由于特殊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影响,各类建设工程受地质灾害威胁大、施工难度大、施工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公路、铁路、水电、水利等工程隧道、桥梁(涵)施工安全风险高,事故隐患多,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化、痕迹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施工事故,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将在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监管对象的范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国高、地高公路建设项目;被列入省政府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工作步骤和方式(一)梳理监管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部及其合同标段进行梳理,确定本行业领域纳入管理系统的监管对象名单和基础信息,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现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是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代表本部门在本系统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管辖的各类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是否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地付诸实施进行监督,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反馈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三)代表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四)承办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业务。

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人单位操作手册

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人单位操作手册

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操作手册1.系统运行环境1.1.环境要求由于系统采用B/S/S三层架构设计模式,客户端不需要安装专用的客户端软件,但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版本需要在8.0以上,如果版本不符,请安装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版本8.0,简称ie8。

注意事项:本系统不支持360、火狐等其他浏览器。

1.2.填写注意事项系统中,凡是带红色带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居民身份证号中的X不能用全角X,只能为半角X。

提交年审信息的单位不能进行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修改。

单位信息申报导入只针对建设工程,劳务派遣信息数量庞大时导入。

员工信息申报与员工申报信息导入两种方法任选其一。

2.系统登录2.1.系统地址打开‘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网址:/方法一: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顶部点击“12333公共服务”,选择“网上大厅”点击“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方法二: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通知公告”区域进入“2014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公告”,点击公告中的蓝色字体的“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

方法三:可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http://220.165.251.18:8082/sjcj2.2.用人单位注册请在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用户注册’,录入单位注册信息,进行单位注册。

注意事项:①录入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即为系统登录用户名。

②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申请‘临时代码’→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监察机构电话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以‘临时代码’为用户名登录系统(申请单位在取得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应进行用户名和注册信息修改)。

2.3.登录方式注册成功后,返回系统首页,在登录框内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临时代码’为用户名,在录入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或者敲击回车键即可登入系统。

登入系统后,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录入单位年审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0
【总页数】5页(P3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纠风办云南省监察厅2007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J], ;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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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
报电话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的公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现向社会公布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

一、监督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二、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三、监督举报须知
(一)举报需提供相关事实及证据,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

(二)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问题,对所
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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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执法管理系统地州/县级用户使用手册
云南起步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
目录
1 系统介绍 (2)
2 执法主体管理—州市 (3)
3行政执法证管理—州市 (8)
3 系统管理 (10)
3.1 组织机构 (10)
3.1.1 机构管理 (10)
3.1.2 人员管理 (11)
3.1.3 角色管理 (12)
3.1.4 授权管理 (12)
3.1.5 权限管理 (13)
3.1.6 回收站 (14)
3.2 系统日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 日志查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 登录统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系统介绍
运行IE(Internet 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系统的登陆地址,点击键盘上的Enter键,进入系统的登录界面,输入管理员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登录地址、用户名、密码由省法制办另行下发。

请各州市/县级,务必在登进系统后第一时间修改初始密码
修改系统密码的操作步骤:
使用登录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在右上角有一个系统设置如下图所示,点击进去以后就是修改密码,原始密码就是省法制办提供的初始密码,修改好新密码点保存即可,请记好修改后的新密码,如果不慎忘记新密码,请联系省法制办。

该系统主要涉及到的操作包括两部分:
1、执法主体的管理
2、执法人员的管理
(以州市为例,介绍相关的操作说明,县级的操作和州市的一样,不作赘述)
2 执法主体管理—州市
功能菜单主要内容如下: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执法主体管理—州市,右侧即可打开窗口界面:
窗口最上方是:功能操作面板,如下:
点击新增按钮,即可跳转新增界面:
新增界面:1. 按提示填写内容、带*的内容要求必填
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新增界面窗口左上角保存按钮,即可保存信息
,保存成功会在窗口右上角有提示
执法主体管理界面左上角功能面板点击刷新,即可刷新当前表格数据
点击删除即可删除当前黄色光条下选中数据
功能面板搜索框为大范围模糊查询,即:只要是出现过您输入的关键的信息都能被
查找到
功能面板过滤功能相当于按添加的条件范围约束,进行精确搜索
执法主体管理界面,对应每条信息后都有一个查看按钮,如图:
点击进入详情页后即可进行对执法主体信息的查看和编辑
当编辑修改信息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保存即可保存改动,并返回执法主体管理窗口
地州上,执法主体信息保存后,会默认其存为当前地州下,并可让省级用户进行查看、修改等管理操作
3行政执法证管理—州市
功能菜单点击行政执法证管理—州市
打开行政执法证管理—地州页面,如图
点击新增,打开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登记页面
按要求填写人员信息(年龄这一项不用管),填写完毕后,先点击保存,方可上传人员照片,
图片框右下角有上传和删除图片的小按钮,鼠标指针移动上去即有提示信息,按要求操作即可
注意:上传完毕后一定要再次点击保存
注意:填写完一人信息后,若要继续填写第二人,一定要把当前窗口关闭——点击面板小X 然后重新点击新增按钮打开新的面板继续填写
系统管理部分主要是地州或县级有需要新建组织机构和人员时才使用到(比如说新成立了一个县,就要在该地州下的机构中添加上这个县,并且添加上这个县的相应执法人员)如没有上述情况则不用涉及到这部分的操作。

3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和“系统日志”两个功能模块。

3.1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角色管理”,“授权管理”,“权限管理”,“回收站”等功能模块。

如下图:
3.1.1 机构管理
点击“机构管理”功能,进入机构管理页面。

如下图:
点击“新增”按钮,选择新建组织,弹出新建组织对话框,如下图:
填写信息后,点击确定。

原页面中会自动更新数据。

如下图:可以点击重命名更改机构名称。

选中左边的节点后,可以继续点击“新增”按钮,选择新建部门,新建岗位等操作。

3.1.2 人员管理
点击“人员管理”功能,进入人员管理页面。

如下图:
提示:
1、组织机构根节点下只能新增机构;
2、机构下可新建机构、新建部门、新建岗位;
3、部门下可新建部门、新建岗位;
4、岗位是末级节点,不可再新建任何节点,但可以给岗位
分配人员;
5、同级节点下的机构、部门、人员、岗位编号不能重复,
该页面中可以新增人员,对人员禁用,重置密码等操作。

3.1.3 角色管理
点击“角色管理”功能,进入角色管理页面。

如下图:
该页面中,可以在左边的角色设置中新增新角色,新增保存后,选中该角色,在右边的功能分配中点击“新增”,弹出分配功能的对话框。

如下图:
在该对话框中,选择需要给该角色分配的功能,确定以后,该角色就具有了相应的功能操作权限。

3.1.4 授权管理
用于将角色授权给机构树上的任何一个节点,则此节点及其下的子节点都具有这个角色所具有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

点击“授权管理”功能,进入授权管理页面。

如下图:
在该页面中从左边选中相应的节点,在右边点击“新增”,弹出机构管理对话框,如下图:选择需要授予的选项。

确定。

3.1.5 权限管理
点击“权限管理”功能,进入权限管理页面。

如下图:
在该页面中,从左边选择相应的人员,在右边点击“新增”,弹出选择的对话框,如下图:
提示:
1、被授权的对象可以是机构、部门、岗位、人员;
2、授权后的对象要重新登录才具有运行新授权的功能权限;
增加该人员可以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后点击确定。

在权限管理页面中点击“管理类型维护”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新增或编辑管理类型。

如下图:
3.1.6 回收站
点击“回收站”功能,进入回收站页面。

如下图:
该页面中主要记录删除的人员还有机构等信息,可以进行还原或者清除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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