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新聘城管协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城市管理工作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2. 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协助维护市容环境;3. 参与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水平;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谨作风,认真负责;3. 公正廉洁,不徇私情;4. 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5. 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五章离职与待遇第十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协管员由白塔、清溪、龙门、小龙、青莲、都京、青松街道办事处等工作所在的部门进行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高坪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协管员职责:(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团结同志,遵守纪律。
(三)文明执勤、依法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纠正。
(五)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不得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城市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高坪区城市管理局统一制作发放。
城市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须交回工作证及其工作服装、标志等,聘用单位及时将其工作证件、服装、标志等收回。
第五条城市协管员实施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及考核细则,对城市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用单位应建立城市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城市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进行扣分考核。
(一)拒绝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违反一次扣20分。
(二)保持仪表、仪容整洁,男性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化浓妆,戴耳环、项链;在室外着制式服装时不戴制式帽子,将制服与便装混穿;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三)穿高于5cm的高跟鞋上班,穿拖鞋上班,穿背心、短裤上班,男队员穿花色裤子上班;违反一次扣2分。
(四)不按规定佩戴城市协管员标志、证件或不按规定着装,在工作期间挽袖、卷裤、敞怀,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违反一次扣20分。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保障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工作职责和使命。
为了规范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了《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任务1. 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协管员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城市管理人员进行执法行动、协助处理城市管理纠纷等。
2. 提供信息和建议:城管协管员应积极向城市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协助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3. 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城管协管员应深入贯彻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增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选拔和资格1. 招募方式:城管协管员的选拔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志愿报名等方式进行。
2. 资格条件:城管协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无犯罪记录。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内容:城管协管员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法规、执法程序、技巧和沟通技巧等。
2. 考核方式:城管协管员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制定,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和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工作规范1. 佩戴标识:城管协管员在工作时应佩戴工作标识,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人员辨识。
2. 工作纪律:城管协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到岗、穿戴整齐、文明执法、保守工作秘密等。
3. 工作协作:城管协管员应积极与城市管理人员协作,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4. 日常记录: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行动、处理结果、市民意见等,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五篇范文)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五篇范文)第一篇: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一、思想部分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
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
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
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
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
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与行政相对人应遵循回避原则。
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
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
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
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等)。
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
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
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
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
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
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
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
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
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
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第一篇: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1. 引言城市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一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2. 职责和权限2.1 城管协管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情况;- 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及时发现和处理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 协助城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2 城管协管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协助进行行政执法。
3. 城管协管员的选拔和培训3.1 城管协管员的选拔应符合以下原则:- 具备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城市管理知识;-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无不良行为记录。
3.2 城管协管员应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城市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 沟通和协调技巧的培养;- 规范执勤、执法行为的培训。
4. 工作制度4.1 城管协管员应按照规定的执勤时间、地点和任务进行工作。
4.2 城管协管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着装整洁、行为合规。
4.3 城管协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和报告。
5. 奖惩措施5.1 对于履行职责出色的城管协管员,可给予嘉奖,并记入个人档案。
5.2 对于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5.3 对于严重违规的城管协管员,可依法解聘,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保障措施6.1 城管协管员应依法享受相关的待遇和保险,享受劳动合同保护。
6.2 城管协管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歧视。
6.3 城管协管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其工作状态。
7. 审核和监督7.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履行职责。
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行为,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市城管协管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本市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依法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的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
城管协管员依法开展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等工作。
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城管协管员培训、队伍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街道(乡镇)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
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可以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一)日常巡查;(二)违法行为劝阻;(三)信息收集;(四)宣传教育;(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工作;(二)恐吓、侮辱、殴打行政相对人;(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接受群众监督;(三)服从聘用单位管理;(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遵守社会公德;(六)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
65米以上,女性身高1。
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城管协管人员。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职责:1. 协助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2. 检查、制止和报告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3. 协助处理城市管理中的突发事件;4. 收集、整理和上报城市管理相关信息;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分工:1. 按照工作区域和职责分工,明确城管协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任务;2. 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分组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人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勇于担当;3. 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环境,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法规;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他人财物。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工作考核:1. 定期对城管协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沧浪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沧浪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长效管理体制,全方位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真正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目标,结合我区执法中队派驻街道、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推行,切实发挥城管协管员在“三位一体”城市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区协管员队伍现状,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一、协管员队伍管理分工根据苏城发(2004)66号文件精神和苏城呈(2005)第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城局与街道管理分工明确如下:区城管局管理职责:区城管局负责对全区协管员的监督、考核、管理、业务培训。
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制定和调整城管协管员管理的相关文件及规定;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协管员队伍的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城管局;每年组织1—2次较大规模的业务培训;制订并完善协管员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各街道城管协管员中队(建议分别成立市容协管中队及街巷协管中队)。
全面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细化考核办法,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好每个协管员的管理任务。
在管理上协管员与执法队员必须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对本街道每个路段、每一重点地区实行定人、定岗、定位、定时、定责的网格式管理(网格式管理的人员名单须上报区城管局)。
定期组织协管员学习和讲评(每月不少于1—2次),一月一讲评,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
各街道协管员中队将每月工作计划报区城管局,以备督查。
二、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结合我区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街巷新村小区、农贸市场周边和疏导点等公共场所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劝、制止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贴源头管理及协助清理工作;协助处理上级批转、居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市容环境方面问题;参加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宣传教育和各类培训活动;协管员进社区,协助执法队员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监督工作;执行并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任务。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卫生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城市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中的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授权的,协助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城市环境卫生,提醒市民注意垃圾分类,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习惯;2. 执法处置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包括乱丢垃圾、乱建乱摆等;3. 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配合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有以下权限:1. 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配合;2. 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执法,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可以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城管协管员需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1.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2. 执法操作技巧的训练;3. 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教育;第八条考核方式:1. 理论考试,考核协管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2. 实操考核,考核协管员执法操作的能力和技巧;3. 集体讨论,考核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应对能力。
第四章权益与义务第九条城管协管员享有以下权益:1. 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2. 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3. 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诚于城市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2. 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市容市貌;3.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执法之名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城管协管员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执法纪律、服务态度等。
第十二条城管协管员在考核中表现优秀者,将给予奖励,包括嘉奖、晋升、岗位调整等。
第十三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本办法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城市的有序运行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设立了城市管理协管员职位。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力量,承担着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为了确保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工作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管理协管员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职责,明确他们的权限与责任,提高其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管理范围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城市管理协管员。
四、管理职责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监督和协调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分类、城市道路清洁、公共厕所卫生等方面。
他们要定期巡查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卫生问题。
2. 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监督城市内道路、街头巷尾的市容市貌,包括建筑物外观、广告牌设置、乱贴乱画等方面。
他们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的市容市貌进行管理和维护。
3.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交通管理工作,包括路口交通疏导、违法停车治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
他们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确保辖区内交通秩序良好。
4. 社区管理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协助社区干部开展社区管理工作,包括重点区域的巡查、矛盾纠纷的调解等方面。
他们要与社区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居民的需求和问题。
五、工作流程1. 工作安排城市管理协管员每天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安排,根据辖区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
工作安排应明确具体内容、时间节点和完成标准。
2. 巡查报告城市管理协管员每天进行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巡查报告应详细记录巡查区域、发现问题的描述、处理情况等内容。
3. 政策宣传城市管理协管员负责向辖区内居民宣传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工资月基本工资元+绩效工资元试用期月工资为元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第七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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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
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
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