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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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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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文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背景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29)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5)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0)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47)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1)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5)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十三章附则 (73)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 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 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轮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合肥市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合政办秘〔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日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市城管局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根据市规委会2017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规划调度(一)弃土消纳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弃土消纳场选址规划》(合规〔2017〕82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实施辖区内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建设等工作(以下简称弃土消纳场),接收辖区内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根据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弃土消纳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统筹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容量较大的弃土消纳场,作为临时中转弃土消纳场,堆放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绿化平整复垦、道路修复垫基等弃土,便于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回填综合利用。

(二)弃土外运消纳原则上在辖区内解决,如辖区内无法解决需向辖区外调运的,由市政府根据就近原则统一进行调度。

(三)各弃土消纳场选址情况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弃土消纳场要划定专用区域,用于轨道交通弃土堆放。

二、合理开展禁运,保障运输消纳(一)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重大保障等特殊工作需要实施禁运的,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禁运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发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合政办[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83号)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启动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起步阶段,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行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改变传统土地利用模式,建立与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模式和要素供给保障机制,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保证跨越式发展起步阶段合理的土地需求,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研究,注重实效市级规划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深入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重点要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全面提升全省经济中心地位与土地承载力问题、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和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为规划修编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和依据。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具体查清各类土地现状面积以及利用效率,查清基本农田面积,查清违法用地面积和处理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各县专题报告要经县政府核实确认后上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合政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抓手,以县、区政府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把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整合各级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促进项目上规模、出成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城乡统筹、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示范带动原则。

优先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和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安排项目示范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市推广。

(二)政策组合原则。

以土地整理政策和资金为龙头,整合各级各部门支农政策和资金,实现规模投入,确保实现新增耕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三)因地制宜原则。

项目规划设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新村建设模式、建筑标准和建筑风格要因地制宜,具有地域特色。

(四)惠农惠民原则。

项目的申报、实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合政办[2013]6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6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窗口集中办理。

联合窗口将缴费单位填报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合肥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定表》提交相关收费主体部门对应审核收费金额,并向缴款单位开具《基本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缴款单位凭相关缴费单据到银行缴纳费用,并将银行回执提交联合窗口按规定审核发证。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1年11月编制目录引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面临的形势 (7)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一节区域发展功能定位 (10)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11)第三节土地利用战略 (13)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5)第四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18)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18)第二节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19)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20)第五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2)第一节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22)第二节土地节约集约建设模式 (22)第六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25)第一节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25)第二节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25)第三节生态功能分区与调控对策 (26)第七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8)第一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8)第二节加强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30)第八章城乡用地空间布局 (31)第一节构建现代化大城市城镇空间格局 (31)第二节城乡用地空间布局优化 (31)第九章中心城市土地利用 (36)第一节中心城市功能发展定位 (36)第二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36)第三节中心城市土地空间优化策略 (37)第四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37)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9)第十一章规划实施预期成效 (41)附表 (42)引言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处于先行和龙头地位,是城乡建设与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下简称“现行规划”)经批准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对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市经济社会活动的合理布局与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重大工程的保障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安徽省被列入“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中确定的“三省一市”范围,将直接参与“长三角”城镇群的分工与协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合政[2007]8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2【实施日期】2007.08.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并通过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编制建设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坚持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出发,实行增量与存量相结合、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相结合,统筹兼顾。

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建设项目。

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动态监管。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一)加强土地审批管理。

土地审批环节认真把好“六关”:国家产业政策关(严把限制类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关、征地补偿安置关、征地报批程序关、耕地占补平衡关、报件运行效率关;严格坚持“六不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批,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用地)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各项标准的不批,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不批,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09施行日期2000.06.09文号合政[2000]33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2000年6月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已相继经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认真贯彻各级土地规划批复精神,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管理,推动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实施土地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土地规划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精神编制的,既体现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精神,又紧密结合合肥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对我市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各级土地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土地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集约、合理用地的观念以及违反土地规划就是违法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对土地管理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抓好土地规划的实施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9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三)信息化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建设管理。

因特殊原因不宜由市重点局建设管理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公益性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牵头编制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及组织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规模,安排和管理具体项目资金。

市招管局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已经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精神,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包括两种形式,即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的初步土地供应方式,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招商等部门,并联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土地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等),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土地租赁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五条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决定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二章先租后让第六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第四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第五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组织报批和实施:(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政策,大力实施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多渠道共同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设美好乡村。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并注重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等有效衔接。

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合理安排项目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保障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合政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市里实施的董铺和大房郢水库水源地、庐江汤池、新桥国际机场周边整治项目。

第三条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原则。

资金使用性质原则上保持不变,通过整合,使市级预算支农资金围绕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重点投入,不改变各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渠道及资金用途,原属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仍由各部门执行。

(二)规划先行原则。

市级预算支农资金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应在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符合有关规划建设要求。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

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资金使用实效。

第二章整合范围第四条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支农资金整合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绿化、亮化、自来水、供电(气、热)、电信、新农村建设以及与项目区农业生产有关的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

市直部门按项目制定补助方案,给予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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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5]8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8
【实施日期】200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5]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启动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起步阶段,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行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

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改变传统土地利用模式,建立与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模式和要素供给保障机制,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保证跨越式发展起步阶段合理的土地需求,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研究,注重实效
市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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