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
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
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动作,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发现工作场所存在危险情况时,有权利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职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避险和获得救援。
8、参与事故调查的权利发生安全事故时,职工有权参与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职工通报事故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事故的原因和避免措施。
9、获得安全生产信息的权利职工有权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职工传达安全生产信息,保障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10、获得赔偿和救济的权利职工在工作中因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从业人员不仅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也有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4、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合理建议;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6、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评估;7、在紧急情况下听从指挥,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8、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9、保护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10、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工有义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协助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职工应当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巡视、安全培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工有义务参加这些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展。
下面是对于《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阐述。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和知情安全生产事务。
他们有权了解和知晓所在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等。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从业人员对自身工作安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强调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从业人员有责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命令或者工作条件,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权益。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权利。
据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安全保障能力。
最后,《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这样的规定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减少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通过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权益,并倡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参与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推进。
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张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张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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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进展,浩繁行业领域的普遍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意到安全生产问题。
但是,在各领域从业人员中,对于个人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的了解依旧不足。
本文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为大家供给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的认真介绍,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该问题。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致残、死亡等情况时,其本人及其家属可以享有的法定权利。
1.安全健康权从业人员有权享受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设施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时间的合理布置等。
2.信息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查询与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性质及危害性有关的信息,如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3.参加决策权从业人员有权参加向其作业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决策的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订立与实施的会议、研讨会等场所。
4.维权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依法维护本身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申诉和索赔等。
5.教育培训权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准入等方面的培训。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承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实在有:1.自我保护义务从业人员有义务按规定使用、佩戴和维护劳动保护用品,避开自身被危害,同时应当尽量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要求,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做到自我保护。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有义务按规定进行工作操作,不任意更改、用力拉拽机械设备,不瞎搞、破坏设备,不私自更改生产工艺流程等,保证工作安全。
3.积极参加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方案、监管政策和安全学问,自发遵守规章制度,参加安全研讨、安全检查等活动。
4.帮助现场应急救援从业人员有义务在应急情况下,依照公司计划和应急预案,在现场积极搭配消防、安保等部门开展救援。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秩序。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规,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员工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员工也有义务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其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
企业应当向员工详细介绍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
员工有义务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和设施,做好自我保护。
此外,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机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员工有义务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配合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正。
最后,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企业不得强迫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进行作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员工也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因私废公,不得损害企业和他人的利益。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无小事,人人有责。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简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安全生产,保障自身安全和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信息。
二、参与权。
从业人员有权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或者不具备安全保障的作业,保障自身安全。
四、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信息。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
二、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保护安全生产设施。
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四、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协助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才能保障自身安全,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义务,同时也应当争取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权利有哪些?对照具体条款,《安全生产法》所规百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度的基本权利有这样几个方面: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获得符合国问家标准的劳保用品;有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答权;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在发生生产安全版事故后,有获得及权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3、《中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哪些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简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简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权利:
1. 获得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2.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环境安全保障。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有权拒绝从事相关工作。
4.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批评。
5.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权获得及时救治和相关补偿。
义务: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3.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
4.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5. 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6.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7. 保护生产现场,如实说明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平安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平安生产的十大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证职工的劳动平安、预防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举措;;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举措和事故应急举措,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3、民主治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4、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平安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治理人员违反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平安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动作,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治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平安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要停业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举措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举措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平安的程度.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式职工人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平安生产事故受到作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 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 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在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职工平安生产的五项义务1、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2、服从治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平安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 职工效劳治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预防、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治理,这也是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当然,职工地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平安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那么、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平安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5、接受平安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职工应依法接受平安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升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三〕从业人员享有的其他权益1、享有休息休假的权益休息休假,是从业人员的根本权益之一.〔1〕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都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①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小时.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加班的时间以每日8小时为限;加点的时间以每日不超过1小时为限,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③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加点的,支付不低本人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如不有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注:我国的法定休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各放假1天,春节、“十一〞国庆节各放假3天.在这11天中班不管是遇上休息日与否,均视为法定休假日.2、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以及与男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同时女职工的健康还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和人口素质的提升.因此,我国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的政策, 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女职工的生理机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是:重体力劳动、振动和噪声、工业毒物、放射性作业等.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是权益: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矿石筛选等比拟繁重的体力劳动.③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甲醛等有素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有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④女职工妊娠7个月,假设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生活费按本人工资80%发给.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举措.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国家标准中限制从事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冷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第四级及其以上体和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和锅炉司炉等十六种作业.。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续经营的重要保障,而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参与者。
从业人员有着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首先,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
企业应当提供经过合格检验的工作设备和工具,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免受安全风险的侵害。
其次,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培训,让他们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另外,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除了获得这些权利外,从业人员也有着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首先,他们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忽视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危险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以便企业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最后,从业人员也要保护自己的安全生产权益,如发现企业违
法违规或忽视安全生产问题,也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总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共同遵守这些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页脚内容1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页脚内容2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说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 引言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探讨其重要性。
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2.1 安全环境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无危险因素的工作环境。
这包括:•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确保其质量;•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使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2 安全知情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得到相应的告知和培训。
这包括:•掌握与工作相关的危险因素,如化学品、机械设备等;•掌握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等安全知识;•参与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
2.3 安全参与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决策,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
这包括:•参与制定和改进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规程;•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合理回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共同总结经验教训。
3.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3.1 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相应的培训。
这包括:•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纪律。
3.2 安全行为责任从业人员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这包括:•注意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积极参与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3.3 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从业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险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这包括:•立即上报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协助事故调查。
4.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作保险等。
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行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
被除数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动作,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简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简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摘要:一、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权2.参与权3.表达权4.监督权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守安全规定2.报告安全隐患3.接受安全培训4.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四、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措施1.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正文: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活动的主体,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应主动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确保员工在清楚了解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工作。
其次,从业人员具有参与权,有权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此外,从业人员还拥有表达权,可以在安全生产方面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应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及时解决员工关注的安全问题。
最后,从业人员具有监督权,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企业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与此同时,从业人员也承担着安全生产义务。
一是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二是报告安全隐患,发现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以便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三是接受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是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与企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为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从业人员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四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总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篇)
第1篇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 知情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这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
从业人员应了解自身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改进。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维护安全生产。
3. 批评权、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这有助于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应敢于揭露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4.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这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
从业人员应坚决抵制违章作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这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手段。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6.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是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7.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这是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要条件。
8.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 行监督,提出意见。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 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 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 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 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 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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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