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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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标准
6.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新义公司隐患的分类、排查、整改工作。
6.2标准内容
6.2.1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成员: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生产部、机电部、调度室、安检部、通风部、地测部、防突部、人力资源部等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办公室主任由安检部部长兼任。
6.2.2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分工
6.2.2.1每月由总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6.2.2.2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风部负责组织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开展两次“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6.2.2.3由机电副总经理牵头,机电部负责组织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开展两次机电、运输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6.2.2.4由生产副总经理牵头,调度室负责组织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6.2.2.5由安全副总经理牵头,安检部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隐患排查。
6.2.2.6由防突副总经理牵头,防突部负责组织机关部室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开展两次防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6.2.2.7其他业务部室由分管矿领导牵头,根据业务分工及实际情况,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6.2.2.8各专业组对已挂牌督办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治理期限、治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
6.2.2.9基层单位每周由党政负责人牵头搞好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周安
全评估工作。
6.2.3安全生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及部室责任划分
6.2.3.1“一通三防”方面
6.2.3.1.1矿井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业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需要;建立并落实各级“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由通风部负责。
6.2.3.1.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局部通风设施构筑管理要规范,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瓦斯超限、风速超标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由通风部负责。
6.2.3.1.3按规定进行矿井阻力测定和年度全矿井反风演习由通风部负责;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机电部负责;矿井救灾演练由调度室牵头负责。
6.2.3.1.4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且运转正常,各类传感器安设要符合规定、管理维护到位,质量和调校要符合规定,具体由通风部、监测队负责;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认真执行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瓦斯检查制度,由通风部、通风队负责,其中自动监测由监测队负责;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由通风部、安检部负责。
6.2.3.1.5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且运转正常,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完善并落实到位由通风部负责,其中综合防灭火系统由保卫部协助;生产过程中防尘措施要有效,作业环境达到标准管理,由通风部负责。
6.2.3.2水害防治情况
6.2.3.2.1按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由地测部负责。
6.2.3.2.2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资料和各种台帐,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由地测部负责。
6.2.3.2.3水文地质要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防、
排水系统要完善,承压水开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由地测部负责,其中完善排水系统由机电部负责。
6.2.3.2.4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由地测部负责,并对全体井下职工进行避灾培训由地测部、安检部负责。
6.2.3.2.5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要按规程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地测部负责。
6.2.3.2.6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防水煤柱,不能存在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现象,由地测部负责。
6.2.3.2.7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可靠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由地测部负责;在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前要建成防、排水系统由地测部、生产部、机电部分别负责。
6.2.3.2.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要制定有探放水措施,探放水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探放水设备能满足“超前距”要求,由地测部负责。6.2.3.2.9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明显透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由地测部、调度室负责。
6.2.3.3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不能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由生产部、地测部负责。
6.2.3.4机电管理情况: 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由机电部负责。
6.2.3.5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由生产部、安检部负责。
6.2.3.6火工品管理情况:火工品采购、管理、使用要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火
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回收制度由供应公司负责;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由通风部、安检部负责。6.2.3.7防止“三超”情况: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由调度室、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采掘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由调度室负责。
6.2.3.8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时,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由调度室负责。
6.2.3.9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由调度室负责。
6.2.3.10制度落实情况: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检部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安检部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由安检部负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各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分别由经营部、安检部负责。
6.2.3.11井下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由后勤公司负责,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由通风部、机电一队负责;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由安检部、运输队负责。
6.2.3.12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由生产部、调度室、安检部负责。
6.2.4安全隐患分级、分类
6.2.4.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2.4.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