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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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遵义市播州区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遵义市播州区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遵义市播州区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范正满来源:《现代园艺·下半月园林版》 2017年第10期1 湿地功能湿地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森林沼泽和草本沼泽)、滩地(河滩、湖滩和沿海滩涂)、盐湖、盐沼以及海岸带区域的珊瑚滩、海草区、红树林和河口等类型。

湿地是“淡水之源”、“地球之肾”、“气候调节器”和“生物基因库”,具有水源涵养、水质净化、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改善微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

湿地本身还具有很高的景观价值,尤其是城市湿地,起着美化环境、调节气候、为人们提供游憩场所的重要作用。

2 湿地公园理念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是具有明显社会公益性特征的生态公园。

3 湿地背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扩大湿地面积”的要求,湿地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工作已经上升到党和国家的战略高度。

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服务于小康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湿地工作的时代要求和历史使命。

国家林业局已经于2013年3月28 日公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2013第32 号局长令),并于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4 播州区湿地资源现状4.1 河流湿地播州区水系主要有乌江水系和赤水河水系(仅涉及枫香镇和平正乡)。

乌江水系主要支流有湘江、偏岩河、鱼塘河及乌江干流。

全区共有河流140条,河流面积约500.26hm2,流域面积大于20km2的河流93条,其中有70条发源于区境内,发源于大娄山的河流有27条。

同时该区域也是岩溶发育地区,地下河和出露的泉水点较多,地下水较为丰富,全区有地下河49条,池坪、洪关等地较多,地下水总储量为8.41亿m3。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湿地及其分类-国土三调课件

湿地及其分类-国土三调课件
也许会看到: 山水林田湖草+湿地=生命 共同体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将湿地作为一级地类
主要内容
湿地定义与分类 湿地功能与作用 国土调查湿地地类 我国湿地面积
一、湿地定义与分类
6
《湿地公约》
《湿地公约》(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 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 要 湿 地 公 约 》(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 于 1971 年 2 月 2 日 在 伊 朗 拉 姆 萨 尔 (Ramsar)签订,因此也称作《拉姆萨尔公约》。
501 库塘 502 运河/输水河 503 水产养殖场 504 稻田/冬水田 505 盐田
中国湿地分类 5类 / 34型
近海与海岸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浅海水域
岩石性海岸 (浙江)
河流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草本沼泽
黄河源区沼泽
苔藓沼泽
密云水库 十三陵水库
二、湿地功能与作用
湿地已纳入了中央对地方 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在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 “湿地保护率”权数为1.83。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 中,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上升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基本方略”高度,明确提出“统筹 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特别是 提出“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湿 地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 位进一步凸显。
内蒙古遗鸥国际重要湿地 内蒙古遗鸥国际重要湿地
4、脆弱性
内蒙古遗鸥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林函规字〔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林函规字〔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印发,并就《规划》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工作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考评体系,且在具体条款的分工落实方案中明确要求所有条款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围绕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退化湿地修复、监测评价等任务,负责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落实《规划》建设资金,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

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文件林湿综字[2019]7号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规划成果,科学推进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1 总则1.1 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地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可参考本导则。

1.3 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应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1.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 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防止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2 科学恢复原则是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湿地修复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湿地公园实际,引入先进的恢复技术和措施,使退化湿地得到科学修复。

1.5.3 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1.5.4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使湿地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对湿地资源和生态利用要求的水平,使湿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2月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湿发[2017]150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陕林策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5年以来,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公室驻厅审计时严肃指出,我厅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存在不及时、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务必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现就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

各处室、各单位要站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简政放权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务必夯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落实、有保障措施,确保中、省各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逐一对照,一一落实。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10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58项,省政府先后5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首要工作任务。

要务必对前一阶段工作开展一次“回头望”,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精简的审批事项逐项对照检查,研判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打折扣、搞变通,更不得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对承接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衔接,制定承接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和空档,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保障人民群众办事不受影响。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林湿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林湿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表明,我国现有湖泊湿地859.38万公顷,与10年前相比减少了58.91万公顷,围垦占用是导致我国湖泊湿地面积快速萎缩的重要因素。

当前,一些地方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我国湿地生态安全。

为有效遏制湖泊湿地面积继续减少的势头,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现就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湖泊湿地是我国最重要的湿地类型之一,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是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泊湿地不仅具有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等重要的生态功能,而且为湖区及其周边社区人们直接提供着大量的水资源和水产品,同时,还为人类提供着休闲、游憩等社会服务功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发挥好林业主管部门在湖泊湿地保护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禁止擅自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维护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切实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开展检查登记。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明确辖区湖泊湿地的边界四至。

要逐步理顺湖泊湿地产权关系,对湖泊湿地的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天津蓟县州河等13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天津蓟县州河等13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天津蓟县州河等13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
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林湿发[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你们关于申报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你们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以及申报材料预审.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国家林业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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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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