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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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钢铁案

美国201钢铁案

---美国201钢铁案2002年3月,美国以欧盟、日本等8国出口的钢铁产品损害了美国钢铁业为由,动用“201条款”,宣布对多种钢材加征为期3年的进口税,税率总水平达30%。

为报复美国提高进口钢材关税,6月,欧盟对美国部分商品征收100%的关税,墨西哥、日本、韩国等也纷纷提高关税或采取紧急保障措施。

虽然世贸组织最终裁定美国违反WTO规则,但钢铁贸易战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据估计,单是欧盟2002年就损失高达2.4亿美元。

而美国在承受近数亿元损失的同时,更导致了7.4万个钢铁消费者失业,弊大于利。

201条款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相比具有更大的任意性。

美国总统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

中国政府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

美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发生贸易摩擦较多的国家之一。

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国内市场,美国不时动用201条款对对方进行制裁。

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运用世贸规则进行反击。

在双方的贸易战中,他们的做法与取胜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世贸大门之外,中国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进了大门就可以变守为攻,利用世贸这个平台出击,灵活运用世贸法规,保护自己的利益。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这是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得时刻里,加征最高达30%得关税.[1]包括6、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假如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5月2日向当事方散发,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员散发,因为需要把英文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咨询题.如上所述,dsu第9条规定,假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得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WwwM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得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得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假如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个单独报告,而不是一个报告.美国称,提出如此请求,是为了爱护其在dsu中得权利,包括寻求与一个或多个起诉方达成解决方法,不通过报告或不上诉;而那个权利决定于单独报告得存在.2003年1月30日,起诉方对那个要求表示反对,同时提出了非常多理由,专门是那个请求不够及时,假如满足那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得时刻,以及起诉方假如明白要作出多个报告,就会以不同得方式陈述观点.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2003年2月3日,专家组致函当事方,称将在中期报告中对美国得请求作出决定,但即使同意美国得请求,这些单独报告得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得.2003年2月6日,专家组作出了单一得描述性部分.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得一份文件得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个单独报告,涉及本案8个起诉方中得每一个起诉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得,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得.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关于专家组决定裁决得请求,裁决也是共同得.按照司法克制得原则,专家组要紧审查了起诉方得共同主张,因此能够作出共同裁决以解决争端.最后,这份文件得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得,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如上述关于单独报告咨询题得裁决所讲,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得,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因此,那个部分是针对单个成员得,例如“对欧共体主张得结论和建议”,共8个部分,但统一编号为“xi”.事实上,对每个成员主张得结论和建议得结构和内容是相同得,仅有得例外是日本、韩国和巴西没有“未预见进展”这一部分,因为日本没有提出那个请求,而韩国和巴西尽管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就未预见进展提出了主张,但在第一、二次书面陈述中,没有论证那个主张或者要求就那个咨询题作出裁决.四、上诉审议时期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报告;除非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关于胜诉方何时能够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依然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看,是能够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得.例如,从专家组报告散发之日起,以下案件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 会议议程得日期分不是:加拿大药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车产业案20天,[30]印尼汽车产业案21天.[31]按照惯例,要求召开dsb会议,应当提早10天提出.因此能够推论出,胜诉方要求召开dsb会议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作出得.本案中,专家组于7月11日散发报告.起诉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开专门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32]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那个时刻安排看,起诉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得.2、交叉上诉依照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款得规定,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得当事方能够加入该上诉,也能够就专家组报告中得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也确实是讲,其他当事方有15天得时刻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得上诉.其他当事方也能够单独提起上诉.单独上诉能够在该15日内提起,也能够在此后提起(但必须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即专家组报告被dsb提供前[33]),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得上诉成员审理.这确实是“交叉上诉”(cross appeal)得情况.例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败诉,因此提起上诉.而欧共体和日本也就专家组报告中不利于欧共体和日本得一些咨询题提出了上诉.但这种上诉是“附条件得上诉”(conditional appeal),即请求上诉机构,只有在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中有利于欧共体和日本得裁决部分得情况下,才就欧共体和日本单独提出得上诉作出裁决.[34]本案中,起诉方提出了多个主张,但专家组只对其中得几个主张作出了裁决,就足以认定美国得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得义务.然而,专家组行使司法克制权(judicial economy)而没有审查得美国措施得其他方面得违法性仍然存在;尽管起诉方认为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组得整体结论,但假如上诉机构得裁决得确妨碍了专家组得裁决(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则专家组行使司法克制得基础就不复存在,上诉机构就应当对这些咨询题进行审查.因此,起诉方就专家组没有审查得一些主张提出上诉,提交了“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条件得上诉.提交这种上诉书面陈述得日期,是以美国上诉通知为起算点得,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韩国和巴西提交了联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象欧共体等8方就美国得上诉书面陈述提交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一样,美国也就8方得“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提交了“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机构最后裁决认为,由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因此对“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中得主张进行审查得条件并未出现,因此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主张.3、上诉审议程序上诉审议程序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依照《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得规定,上诉审议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进行凉爽.但本案得听证会是在9月29、30日进行凉爽得,即是在上诉通知后48、49日进行凉爽得.依照dsu第17条第1款得规定,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诉机构主席,同时是上诉机构中唯一一位从1995年就担任上诉机构成员得人.他作风严谨,对听证会时刻和秩序要求严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听证会非常有个性化色彩.[35]]听证会分两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得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得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得内容,而欧共体等8方则按照事先得分工,分不宣读就美国上诉得辩驳和交叉上诉得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咨询.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得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咨询.然而,在一当事方回答咨询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能够就某个咨询题发表自己得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同时除了没有第一部份得口头陈述之外,也能够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得咨询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得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大概享有更大得权利.上诉方要紧是指责专家组得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得裁决辩护.尽管专家组裁决中,非常多推理和结论基本上起诉方得观点,但也有非常多是专家组自己得理解.因此,关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得含义,双方在上诉时期常常会提出自己得理解.这让人感受到,假如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得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得,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得一个全然咨询题,即谁应当是上诉时期“被告”得咨询题.【注释】[1]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一般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2]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得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3]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4]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5]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6]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7]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8] 美国钢管案:united states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9] 见外经贸部网站:/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10] 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得“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得机会.[11] 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得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刻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依照dsu得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得报复措施尽管通报了物资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得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得咨询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得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得,差不多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得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得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12] 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定得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得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得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得条件,就成为了一个咨询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那个咨询题.[13] 见wto文件:(1)欧共体:g/c/10,g/sg/43,15 may 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得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得;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得妨碍,欧共体能够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得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妨碍364亿美元得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增加得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得妨碍,要等wto裁决美国得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关于来自美国得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妨碍2242亿美元得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假如那个时刻较早). (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得报复也分“短单”和“长单”,时限与欧共体相同.其中,“短单”针对某些钢铁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4,882,547美元.“长单”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没有列举产品.(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水果、烟草、钢铁产品和枪支等,金额5573百万美元,将妨碍18577百万美元得进口,但没有讲明加征关税税率(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农产品、轻工产品,加征从量关税,金额3,022,529美元,将妨碍36,562,424美元得进口.(5)中国: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权利:从2005年3月,或者wto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协议后第5天对来自美国得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得关税,加征后得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14] 见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韩国: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兰: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15] dsu第3条第3款.[16] 美国对新奇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明白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隐秘进行得,同时没有正式记录,因此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得记录是特别重要得.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咨询得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17] dsu第4条第3款.[18]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19](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得所有贸易方对美国爱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得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得共同观点,即美国得爱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得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得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打算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得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连忙停止实施与wto不符得保障措施.假如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得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得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 lg=en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马上终止保障措施;假如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 lg=en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21]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 59/11.[22] 见wto文件:wt/ds259/9.[23]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4] dsu第12条第2-5款[25] dsu第12条第6款.[26]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27]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得书面陈述,假如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28]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得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得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得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得损害,因而没有同意美国得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30] canad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32]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 t/ds259/13,14 august 2003.[33] 见dsu第16条第4款.[34]但由于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得相关裁决,这种条件没有出现,因此上诉机构没有对这种上诉作出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52-153段.[35]] 他于2003年6月20日在伦敦得演讲the strange death of sir francis bacon: the dos and don’ts of appellate advocacy in the wto, 总结了他在上诉机构任职8年得经验,介绍了上诉机构得决策方法,提出了参加上诉审议得52个注意事项,堪称wto上诉审议得“圣经”.此文文采、哲理俱佳.。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二、交叉上诉(仅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得界定为例.为了详细讲明双方得争议,以下还包括了专家组时期双方得观点)(一)专家组时期1、第一次书面陈述(1)起诉方观点采取保障措施,首先要做得确实是确定具体得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假如定义错误,就会妨碍对所有其他条件得分析,专门是确定因果关系得存在,将导致针对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妨碍得产品采取保障措施.a itc任意、不公正地制造了产品分类itc没有首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而是按照其自己得方法,先确定国内产业;没有对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得决定,而是盲目地同意了对“进口产品或者调查申请中所包括产品”得任意性描述.wm而且,itc明确拒绝就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得确定,因为它讲itc没有被要求首先考虑是否及如何细分进口产品.保障措施不同意对一种具体进口产品采取措施,而依据却是对另一种具体产品得认定,即使后一种产品是相同得或者直截了当竞争得.在本案中,总统得要求将大量得钢铁产品归为4大类:一般碳素和合金板材,一般碳素和合金长材,一般碳素和合金管类产品,以及不锈钢和合金工具类产品.为了收集数据得需要,又分为33类产品.即使每类产品足够具体,能够确保作出正确保障措施决定,itc也无权将这些产品归入不同得类不,而界线在调查过程中被移动.例如,itc调查了归在板材类得7种产品,然后又将这一大类细分为3个不同得产品类不(平板轧材、镀锡类产品、取向硅钢).平板轧材包括5种被分不调查得产品(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涂镀板),但被人为地归为一个类不,以界定国内产业、确定进口增加和损害.而且,对这5种不同得进口产品采取了两种不同得保障措施(一种对板坯,另一种对板坯外得板材).这些类不都没有精确得定义,能讲明它们本身确实是具体产品.更为重要得是,itc自己也需要依靠于33类不同产品以收集数据,这表明大类得分法是人为得.这讲明,即使为了经济和数据分析得需要,以及在美国得正常贸易过程中,这种对板材得人为扩大分类也是不真实得.如此得后果是,一种具体产品进口没有增长,会由于和其他产品结合在一起而被掩盖起来.itc得这种做法妨碍了对进口增加和因果关系得所有认定.例如,关于平板轧材得进口增加,itc讲,进口增加得法定要求满足了.平板轧材总进口得实际数量和相对数量都增加了.从实际数量看,总进口从1996年得184百万吨,增加到2000年得209百万吨,增长137%;总进口从2000年中期得115百万吨,下落到2001年中期得69百万吨.进口对国内生产得比率也从1996年得10%,上升到2000年得105%.假如按照itc得推理,但对板材中得每一个产品进行审查,结论就如下列:- 板坯实际总进口从1996年得63 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726百万吨;- 中厚板总进口从1996年得19百万吨,下落到2000年得095百万吨;- 热轧钢总进口从1996年得53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75百万吨;- 冷轧钢总进口从1996年得26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28百万吨;- 涂镀钢总进口从1996年得23百万吨,上升到2000年得25百万吨.假如对每种产品进行单独分析,而不是依照一个大类,那么中厚板就不应采取措施,因为中厚板进口显然没有增加;至少从实际数量上看是如此.关于相对进口,itc得认定也必须依照以下得情况进行修改:- 板坯,1996年9,9 %,2000年10,9 %;- 中厚板,1996年32,5 %,2000年14,8 %;- 热轧钢,1996年8,3 %,2000年10,9 %;- 冷轧钢,1996年7,5 %,2000年7,3 %;- 涂镀钢,1996年13,3 %,2000年11,8 %.能够看出,将不同产品归为平板轧材一类,就能够对相对进口增加作出确信决定,但这与分产品分析得结果是不符得,因为5种产品中有3种产品相对进口是下落得.因此,缺乏对进口产品得精确定义,妨碍了itc对进口增加、损害和因果关系得认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强调调查机关必须正确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和正确确定国内产业;上诉机构关注得也正是使保障措施分析不要从一开始确实是错误得.总之,美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要求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得义务.b 对国内产业得界定不正确itc在按照其自己得方法确定生产同类或直截了当竞争产品得国内产业时,没有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进行对比,而是集中精力解释什么原因没有基于其调查得33种产品确定进口增加、损害和因果关系,以试图表明有些国内生产得产品构成了单一得同类国内产品.但itc不记得了其差不多得义务,马上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进行对比,以确定它们是否为同类.最重要得错误出现在对生产平板轧材得国内产业得界定上.制造了平板轧材那个类不,itc 得分析就出现了一系列草率得决定.例如,讲国内平板轧材与进口平板轧材是相似得,因为从物理特性看,国内平板轧材与进口平板轧材有相同得物理特点,一般是可互换得.讲国内和进口产品大体相似,所以不是对这两种产品是否为相似得充分分析;因为分析相似,最少要比较物理特征、共同得最终用途、消费倾向和关税分类.不仅如此,itc将不同类型得产品捆绑在一起,没有确定国内和进口产品得所有组成部分基本上相似或直截了当竞争得.例如,itc尽管明确承认存在不同类型得平板轧材,但既没有讲明国内生产得板坯与进口冷轧薄卷相似,也没有讲明国内生产得热轧钢与进口涂镀钢相似.如上所述,itc试图表明国内产品属于单一相似得国内生产产品.例如,为界定国内产业,itc 考虑了是单独分析平板轧材具体类型依然作为一个整体得咨询题.然而,它没有具体产品,而只是一般性地提到了物理特征,例如这些产品共同得冶金学基础;单一共同得生产基础;所有产品都最终共同用于汽车和建筑行业.这种认定与《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得要求是不一致得,因为它要求主管当局确定其要归为一个国内产业得国内产品要么是单一相似产品,要么是与进口直截了当竞争得产品.itc没有遵循wto关于相似性得标准和它自己得方法,即没有依照物理特征、最终用途、消费者偏好和关税分类,确定确定这5个不同得下游产品得相似性.itc得依据要紧是这5种产品共同得生产环节和最终用户;而这两个标准差不多被上诉机构否定.鉴于以上错误,itc对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得界定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c项得.另外,从下面得分析能够看出,对生产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得定义是全然错误得.(a)没有共同得物理特征itc讲5种板材有有共同得物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得,依据得是它们有共同得冶金学基础.然而,差不多得碳和铁化学组成不足以讲明这些产品有共同得物理特征,应当视作一种产品.事实上,冶金学上相同得化学组成能够形成不同得产品,例如一般碳素和合金产品与不锈钢产品.依照美国自己得方法和wto得标准,为了确定共同得物理特征,itc应审查这些产品得尺寸、形状和质地.itc承认,在厚度和其他质量上有非常大差不,例如,板坯是4英寸,而冷轧钢为2毫米;防腐和表面质地也不同.更为重要得是,itc报告明确承认5种产品之间缺乏互换性,因为这些产品处于不同上下时期.热轧钢也不能视作与其前加工时期得产品有共同得物理特性,因为热轧得目得确实是减少半成品得厚度.冷轧钢也同样如此.itc报告称,冷轧确实是将热轧材料得厚度落低25-90%,或者使之具有特定得机械特征和表面质地等.而涂镀钢确实是为了使其具有防腐特性.通过添加金属或非金属物质,涂镀过程可能会改变原材料得物理特性,成为防腐产品.因此,通过涂镀,冷轧钢就变成了不同得产品,而不能视作相似产品.因此,itc得分类显然无法充分、合理地解释以上存在得咨询题.(b)没有共同得最终用途和消费者倾向itc没有证明5种产品有共同得用途.itc讲所有类型得产品都用于生产汽车(尽管具体用法不同)和建筑业,就承认了每种产品得用法是不同得.有些产品,如涂镀钢,用于制造汽车部件;另一些产品,例如板坯(只是半成品,只能用于制造汽车),只是生产下游产品得原材料.itc所依据得,只是这些产品得最终用户,而这不是上诉机构所确定得标准.而且,假如以最终用户为标准,就会得出特别荒谬得结论.例如,汽车皮革和档风玻璃也应当视为板材得相似产品了.itc所讲得所有这些产品都受到这两个市场总需求得实质性妨碍,这是一个不相干得咨询题,因为它所依据得经济利益实质性一致得观点差不多被上诉机构明确认定为不相关.(c)消费者倾向假如消费者被视为使用制成品得汽车制造商和建筑业,那么这5种产品甚至能够认为是相互替代得.但itc自己承认,关于汽车挡泥板,冷轧薄卷不能替代热轧钢和板坯.(d)不同得关税分类itc认为,海关得处理方法对板材调查无用,因为适用于这些产品得类不量太大(55类).缺少对海关分类得分析是与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石棉案中得意见相悖得;上诉机构认为,海关分类是确定相似产品得一个重要标志.分类太多不应当是一种借口;相反,分类多正表明这些产品不相似.事实上,看看这55类就能够发觉,hts依照宽度和厚度得四位分类也是对半成品,包括板坯、热轧钢、冷轧钢、防腐和中厚板进行区分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得标准,反映了国际承认得差不多产品分类.(e)单一共同生产基础得观点是不相关得itc分类得一个决定性主张是该产业是一体化得,有共同生产过程.itc专门注重共同得生产过程和设备,认为是界定国内产业范围得差不多考虑.但itc承认,界定相似或直截了当竞争应当反映市场得现实,同时实现保障措施得目得,即爱护国内生产商得生产性资源.因此,这种方法就要求itc将下游产品集合起来,专门注意共同得一体化生产基础.然而,这种标准差不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被认定为与《保障措施协议》不一致了.上诉机构讲,投入产品只有在与最终产品相似或者直截了当竞争时,才能被归为“国内产业”.投入产品与最终产品属于一个连续得生产线是不相关得,除非能够用其他方法证明投入产品是相似产品.总得讲来,itc是参照国内产业来界定相似产品得.这就颠倒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c项得要求,因为它要求参照相似产品得生产商界定国内产业.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确定与进口产品相似或者直截了当竞争得产品,是界定国内产业得第一步,而不是相反.itc没有考虑那个裁决,再一次依据生产设备,而不是产品本身.因此,itc采纳得错误得方法,使其所有国内产业得决定都不符合wto;对平板轧材国内产业得界定尤其如此.(f)对板坯得单独救济美国对板坯采取了单独得救济措施,而这恰恰表明该产品在物理特征上与其他产品不同,同时具有不同得竞争条件.这再次讲明,板坯进口条件与其他平板轧材特别不同,因为总统认为有必要采取不同得救济措施.综上所述,关于平板轧材,itc没有充分确定调查中得具体产品,也没有充分确定国内产业.因此,美国得做法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2)美国得观点a 概述起诉方得主张使得专家组第一次能够对保障措施协议中得相似产品一词得解释和适用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相似产品应当依照规定得上下文和宗旨目标,以及该规定所出现得有关协议得宗旨目标进行解释.过去在gatt和wto中得解释,是与保障措施协议不同得gatt和其他协议.正如上诉机构所讲得,一种情况下所解释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另一种情况.在解释保障措施协议得中得相似产品时,应当考虑下述情况:gatt和wto过去并没有对确定该协议中得相似产品时应考虑什么因素作出决定;并没有何为某一钢铁产品得普遍适用得定义,起诉方对此意见也不一致;在界定相似产品时,调查机关是从调查所涉及得进口范围开始得,假如一个调查中得进口与另一个调查中得进口不同,那么相似产品得范围也可能会不同;本案中,itc对相似产品得界定与进口是一致、对应得,而没有超出进口得范围;itc确定了27种与进口对应得相似产品,其中10种采取了措施,itc对起诉方指责得板材、镀锡类产品和焊管得分类进行了充分得解释.b 协议对相似产品得定义协议并没有对相似产品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在过去得保障措施案件中提及.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提到,确定国内产业范围得第一步,是确定与进口产品相似或者直截了当竞争得产品;只有这些产品确定了,才有可能确定这些产品得生产商.这也没有提供多少指导.该案没有涉及相似产品定义咨询题,而是羊肉国内产业是否应当包括活羊饲养者得咨询题.此处并没有起诉方所讲得狭义界定相似产品得咨询题.该案只讲国内产业应当仅包括相似产品得生产商,而没有对相似产品定义.c gatt和wto对相似产品得处理不是在保障措施协议项下gatt中得案件,是关于内部税收得国民待遇咨询题.在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讲,进口与国内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个案分析.上诉机构尽管讲gatt第3条得相似产品应当作狭义理解,但如何狭义则应个案处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石棉案中认为,字典对相似一词得解释,没有解决三个咨询题:哪个特点或质量是重要得;产品应当共有得质量或特点得范围;从哪个角度推断相似性.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税案中认为,边境税收调整案中得解释对个案确定相似产品有所关心,但上诉机构明确提醒,决策者应当牢记,第3条中得相似产品得狭义范围与其他协议是不同得.起诉方提到了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得观点,但忽视了这两个案件之间事实和情况得差不.在美国棉纱案中,进口和国产棉纱是相似得.然而,国内一体化生产商所生产得棉纱被认定不是直截了当竞争得,因此没有划入国内产业中.上诉机构评论讲,相似产品是直截了当竞争产品得一部分;所有相似产品基本上直截了当竞争或者替代性产品,而直截了当竞争性产品并非基本上相似产品.但在本案中,相似产品与国内产业得范围是一致得,并不涉及直截了当竞争性分析咨询题.因此,美国棉纱案不能直截了当适用于本案.如上所述,对相似产品得定义,应当结合不同协议得宗旨目得进行.gatt第3条得目得是幸免爱护主义,以及维护产品之间得平等和竞争性关系,而保障措施协议得目得是同意在特定情况下爱护国内产业.两个协议不同得目得,使得相似产品得范围必定不同,甚至前一个必定比后一个狭窄.d 在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界定相似产品得标准上诉机构讲过,共同特点得普遍标准或归类,为分析具体产品得相似性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应当记住得是,这些标准仅仅是关心归类和审查相关因素得工具,同时这种分析不可幸免带有个案得、任意性得推断因素.itc传统上考虑得因素是:物理特征,海关分类,制造过程(何处、如何制造得),用途,营销渠道.itc还参考美国贸易法立法史中所提到得内容,即相似是指在固有或内在特征上(即原材料,外观,质量,质地等)得实质性相同.这些并不是法定标准,不妨碍itc在裁决中考虑得因素.没有哪个因素是决定性得;对每个因素所给予得考虑程度,决定于个案得情况.关于相似或直截了当竞争产品得决定属于事实裁定,itc传统上查找产品之间明显得分界线,而不考虑细小得差异.itc所考虑得因素与边境税收调整案工作组所提出得三个标准是相近得.其中两个标准,即物理特性和用途,是相同得.第三个标准,消费者偏好,大概与保障措施调查得目得相抵触.由于协议得目得是同意对国内产业进行爱护,考虑消费者,而不是生产商,或者两者都考虑,确实是错误得.而itc考虑得,则是产品得营销渠道和制造过程.第四个标准,海关分类,在边境税收调整案中没有提及,但在其他情况下提到过.尽管关税分类显然反映了产品得物理特性,但在界定相似产品时却并非有用;本案涉及大量(612个)税目,因此不能明确区分产品.例如,在为收集数据而确定得33类产品中,每个都有2-65个税目.起诉方没有讲明什么原因应当重点看关税分类,他们得观点也是不清晰得:有时讲itc应当看10位税目,有时则讲应当看4位分类.上诉机构讲过,使用特定得方法关心审查证据,并没有解除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得义务和必要性.关税分类与itc所使用得物理特性是相关得.itc有权确定哪些因素是有用得.另外,事实证明,4位税目也无法提供明确得产品分类.第五个标准是制造过程.关于以爱护国内产业为目得得保障措施协议来讲,这是一个适当、客观得因素.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在一个足注中明确讲过,在确定两个产品是否为不同产品时,考虑生产过程可能是相关得.本案中,itc是在众多产品中查找一个分界线,因此制造过程与物理特性一样是相关得.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还确认,相似产品界定能够包括投入物和最终产品,认为在考虑不同生产时期得产品时,一个相关因素确实是不同时期得产品是单个相似产品得不同形式,依然变成了不同产品.e 申请确定了调查中得进口;itc得动身点是界定相似于差不多确定得进口得国内产品总统和参议院提出得调查要求,确定了调查中进口得范围.itc第一步是界定相似于进口得国内产品,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国内产业.依照美国法律,itc没有无权在其损害分析和裁决中,增加或排除申请所确定得产品.起诉方要求在界定相似产品之前先细分或确定不同得进口产品,这在协议中是没有依据得.起诉方观点涉及得是调查中范围非常广得进口以及调查结果,而不是itc界定相似产品得方法.而且,如此得先行细分如何会导致不同得相似产品定义,这一点是不清晰得.起诉方对美国羊肉案得理解是错误得.如上所述,该案涉及得是国内产业得范围,而不是相似产品得定义.尤为重要得是,该案中,活羊不属于调查范围内得进口,也没有涉及国产活羊是否与进口羊肉相似得咨询题.不仅如此,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第一步是确定国内相似产品.f 钢铁产品得范围不是首先设定得,而是依照有关事实确定得从起诉方得观点看,关于何为具体钢铁产品,大概存在一个普遍同意得范围,而itc没有考虑这些范围.但各个起诉方自己得理解就有所不同,有得依据其他法律中得贸易救济案得产品界定,有得使用关税分类,有得使用产品排除申请中得产品描述.itc并没有事先确定相似产品得范围,而是在调查中收集证据并进行分析.有些起诉方认为itc应当将相似产品得界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中得相同.但反倾销和反补贴属于不同得调查,相似产品得范围也不一定相同,因为它们有不同得动身点,不同得法律标准,不同得证据.itc没有义务解释什么原因在不同得调查中有不同得结果.事实上,即使是同样得反倾销调查,有些产品也有不同得范围.起诉方要求itc使用与反倾销相同得相似产品因素是错误得.这是两个不同得协议,而且保障措施协议并没有提到确定相似产品得因素.有些起诉方提到美国羊肉案中与反倾销对比得咨询题,事实上该案提到得是国内产业定义得相似性.起诉方没有提到,itc并没有在本案中设计什么新得分析因素,而是采纳长期使用得方法.具有讽刺意味得是,起诉方指责itc没有使用反倾销调查中得方法,但没有提及在反倾销调查中,itc也是考虑制造过程得.另外,起诉方提到了itc得反倾销调查程序,却没有提到itc过去得保障措施调查.在1984年钢铁保障措施中,itc使用了类似得方法.g 具体产品分析(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对板材、镀锡类产品和焊管进行了解释.限于篇幅,此处省略)2、第二次书面陈述(1)起诉方观点首先,美国没有满足协议所要求得开始调查应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美国所采纳得方法不符合协议规定,因为它错误地将非常多产品归为一类,专门是板材.其次,即使美国得方法是正确得,主管当局也不应将不同产品归为板材类,因为itc对相似产品得分析是错误得,同时这些产品显然是不相似得.a 美国得方法违反了协议规定与美国得理解所不同得是,(b)itc没有为裁决进口增加而适当确定具体进口产品美国得方法显然没有遵守那个步骤.美国称,总统启动调查得要求确定了进口,即具体进口产品.这是错误得.协议所要求得,是调查中得产品必须是进口增加裁决中产品,否则就不符合协议得规定.也确实是讲,协议不仅要求调查当局从确定具体进口产品开始调查,而且要求该产品与进口增加裁决中得产品相同.美国称,启动调查得请求限定了调查中进口得范围,这是itc分析得动身点;itc无权从中排除某些进口.能够看出,主管当局是依照调查请求确定进口产品得,在此基础上确定国内相似产品.然而,确定国内产业本应是调查机关得最后一步,但itc却将国内相似产品归在一起,最后以这些归类作出裁决.因此,讲itc只能界定国内产品是不对得,因为它还对这些产品进行了归类,将其作为进口产品得类不.但协议要求得步骤并没有遵守.美国一方面讲itc不能先对请求中进口产品进行细分,另一方面又讲itc确定与每一相似产品对应得具体进口产品,也证明了这一点.就被调查得产品而言,甚至不明白何为itc分析得动身点.美国称,itc为收集数据得需要而确定了33类产品,但这些分类并非itc分析得动身点,也不限制其进行分析;然而又讲,itc 从请求中所确定得进口产品开始.结果,调查中得产品,即美国所讲得启动调查申请中得进口产品,并非进口增加裁决中得产品.美国称,在本案中,itc对相似产品得界定与进口是一致得,没有超过进口产品或与之不同.但itc对国内相似产品得归类,就对进口产品进行了新得分类,将进口没有增加得产品归入了调查范围.这显然是与协议不一致得.此外,美国在第一次书面陈述中提到得“具体产品”一词是没有意义得.咨询题在于,调查当局不应将调查中得产品(同意是具体得),不加解释地转入更宽泛得产品类不,在这些产品并非相似得情况下尤为如此.因此,如此捆绑得产品不能视为。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汇报人:2023-12-13•引言•案例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起源与实施目录•案例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挑战与应对•案例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改进与完善•案例四: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未来展望与建议目录01引言背景介绍美国是全球重要的钢铁生产国之一,其钢铁产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技术先进,竞争力强。

然而,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美国钢铁产业面临诸多挑战。

保障措施的必要性为了维护美国钢铁产业的利益和安全,保障措施成为必要手段。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

案例选择原因代表性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够更具体地了解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借鉴意义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02案例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起源与实施美国钢铁产业在20世纪初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工业支柱。

国内钢铁产业发展国际贸易环境国家安全考虑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美国钢铁产业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钢铁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物资,美国政府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开始采取措施保护国内钢铁产业。

030201起源背景设立保障措施调查机构美国政府设立保障措施调查机构,负责调查国内钢铁产业面临的损害情况。

调查与取证调查机构对国内钢铁产业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评估损害程度。

制定保障措施根据调查结果,美国政府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关税、进口配额等。

实施保障措施美国政府将保障措施付诸实施,对进口钢铁产品进行限制。

实施过程保障措施的实施有效保护了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促进了产业的发展。

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保障措施的实施促使国内钢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

提高国内钢铁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影响,引发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贸易争端。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保障措施的实施导致进口钢铁产品价格上涨,对国内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22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正式代表美国政府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贸易法201条款对大范围的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大量增加的钢铁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2002年3月6日起对热轧、冷轧钢材与不锈钢材等10种钢铁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

欧盟、日本、中国、巴西、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等向WTO提起诉讼。

2003年11月10日,WTO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则,八国胜诉。

问题:
1.保障措施的含义。

2.美国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WTO规则?
3.我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参考答案:
1.保障措施又称保障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救济,或者避免严重损害可能产生的后果。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2.美国依据201条款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纷与美国磋商,并向WTO提出申诉。

上诉机构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做出最终裁决,裁定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1994及《保障措施协定》下的义务。

此案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世贸规则来解决贸易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次在WTO框架内实施贸易。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按案例分析
分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 国 钢 铁 保 障 措 施 案 过 程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从3月20日起将对多种进口钢材征收30%的关税
2002年3月7日,欧盟就美提高钢铁进口关税一事,正式向世贸组织仲裁委员会起诉
2002年3月20日,美国“201条款”正式生效,多个国家钢铁产品出口美国受阻碍
败诉意味着绝对的失败吗?
通过实施保障措施,美国政府获得了钢铁产业的支持,同时,通过维持21
个月的保障措施,美国钢铁产业“无偿地”获得了充分的时间进行产业
调整以适应进口竞争,从而保护了钢铁产业的利益。在撤销钢铁保障措
施时,美国已经实现了其大部分预期目标。
程序游戏
美国在经济上无需承担任何代价。美国及时取消钢铁保障措施可以换 取胜诉成员放弃报复,从而化解了对美国可能受到报复的产业利益的威 胁。
2002年4月,中国等六方要求美终止钢铁保护措施。欧盟建议从6月18日对美国部分 商品征收100%的报复性关税。同年5月,欧盟向WTO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其设立贸 易纠纷调解委员会对美调查。
2003年7月11日,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WTO规则。 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取消保护性钢材进口关税
美国国内汽 车工业滑坡
国内对钢铁 需求少
美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值 坚挺
钢铁出口竞 争力不强
国际钢铁 生产能力 过剩
很多国家出 口到美国
需要调整的时间
美国钢铁业认为在 自由贸易中受到了 损害
大量的破产和失 业使得美国的钢 铁业急需调整
B、政治原因大选背景下——利益集团对权力机构的压力
布什的主要智囊Karl Rove说“布什总统可以把钢铁工人从支 持民主党的队伍中剥离出来。这是他的任务,即在十一月的 中期选举中赢回参议院,并且不能让众议院落入民主党的手 中。”

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诉美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于2002年3月提起,该案是中国参加WTO后主动起诉的第一起案件,除了中国之外,还有欧共体、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7个WTO成员作为起诉方。

最终中国等起诉方获得全面胜诉。

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后,美国随即撤销了保障措施。

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美国对中国输美铜版纸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涉嫌违反了WTO的相关规那么,为阻止美国滥用规那么的蔓延,在美国政府对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的终裁裁决作出之前,中国政府及时于2007年9月将美对华铜版纸双反调查的初裁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也是中国首次在WTO单独起诉的案件。

在美国调查机关进展的后续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认定美国内产业未遭受严重损害,随即撤销了其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

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美国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

在贸易救济上,过去美国的政策是对NME国家只适用美国的反倾销法〔AD〕,不适用反补贴法〔CVD〕。

但2007年之后,美国一方面仍视中国为NME国家,另一方面开场对中国的出口产品也适用美国的CVD法。

所以,此后美国对不少中国输美产品同时征收AD税和CVD税。

继2008年9月铜版纸案之后,中国政府对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采取了WTO法律行动。

起诉具体针对的是美国对中国输美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

本案由于事关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政策和手段,涉及重大贸易利益,因而备受瞩目。

2010年10月22日,WTO 的专家组裁决报告支持了中国的局部诉求,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区域专向性的最终结论、关于美元贷款的国外基准选择和适用最正确可获得信息等方面违反WTO规那么。

但是,中国的关键诉点却被专家组驳回:一是专家组认为“凡受政府控制的实体〞均为“公共机构〞,故认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均为“公共机构〔publicbody〕〞,进而认定“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国有商业银行〔SOCBs〕〞提供贷款构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SCM〕协定的“财政资助〞;二是认定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五年规划、产业行业开展规划、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规划,总体上构成法律上的专向性;三是认定美国商务部在低价提供原材料工程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工程上援用国外基准计算补贴利益的做法并不违反WTO规那么;四是认定美国商务部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虽然有可能造成双重救济,但是中国没有能够证明美国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其他相关WTO协定的具体条款,因而驳回了中国政府关于“双重救济〞的法律主X。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3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3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3二、交叉上诉(仅以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界定为例。

为了详细说明双方的争议,以下还包括了专家组阶段双方的观点)(一)专家组阶段1、第一次书面陈述(1)起诉方观点采取保障措施,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具体的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如果定义错误,就会影响对所有其他条件的分析,特别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将导致针对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a. ITC任意、不公正地创造了产品分类ITC没有首先确定具体进口产品,而是按照其自己的方法,先确定国内产业;没有对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的决定,而是盲目地接受了对“进口产品或者调查申请中所包括产品”的任意性描述。

而且,ITC明确拒绝就具体进口产品作出自己的确定,因为它说ITC没有被要求首先考虑是否及如何细分进口产品。

保障措施不允许对一种具体进口产品采取措施,而依据却是对另一种具体产品的认定,即使后一种产品是相同的或者直接竞争的。

在本案中,总统的要求将大量的钢铁产品归为4大类:普通碳素和合金板材,普通碳素和合金长材,普通碳素和合金管类产品,以及不锈钢和合金工具类产品。

为了收集数据的需要,又分为33类产品。

即使每类产品足够具体,可以确保作出正确保障措施决定,ITC也无权将这些产品归入不同的类别,而界线在调查过程中被移动。

例如,ITC调查了归在板材类的7种产品,然后又将这一大类细分为3个不同的产品类别(平板轧材、镀锡类产品、取向硅钢)。

平板轧材包括5种被分别调查的产品(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涂镀板),但被人为地归为一个类别,以界定国内产业、确定进口增加和损害。

而且,对这5种不同的进口产品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保障措施(一种对板坯,另一种对板坯外的板材)。

这些类别都没有精确的定义,能说明它们本身就是具体产品。

更为重要的是,ITC自己也需要依赖于33类不同产品以收集数据,这表明大类的分法是人为的。

这说明,即使为了经济和数据分析的需要,以及在美国的正常贸易过程中,这种对板材的人为扩大分类也是不真实的。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第一次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被称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

对此案进行认真研究,相信定能使我国政府与企业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端解决程序2002年3月5日,美国布什总统宣布从3月20日起,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实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30%的关税。

一石激起千重浪,美国政府此举激怒了世界主要钢材出口国家与地区。

(一)磋商与专家组的设立1、立案2002年3月7日欧盟向WTO投诉,中国、日本、韩国等成员纷纷支持欧盟的行动,相继向WTO申诉,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此案,3月13日就欧盟的申诉正式立案,3月26日为日本立案,3月26日为韩国立案,4月2日为中国立案,4月8日为瑞士立案,4月10日为挪威立案,5月21日为新西兰立案,5月23日为巴西立案。

2、磋商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

为此受影响的成员先后与美国进行了双边磋商,均毫无成果。

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

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3、设立专家组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新西兰、马来西亚保留选择权。

6月7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同意将中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特朗普政府于2018年3月宣布的一项旨在保护美国国内钢铁产业的措施。

该措施主要包括对进口钢铁征收25%的关税,并对进口钢材和铝材进行限制。

这一措施实施后,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和不满。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不受国外竞争的冲击。

特朗普政府认为,进口钢材的低价格和国内钢铁行业的过剩产能威胁到美国就业和国家安全。

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美国钢铁业已经损失了超过6万个工作岗位。

因此,政府决定采取保护措施,提高进口钢铁的关税,鼓励国内企业增加生产和就业。

然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

首先,这一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对此提出批评和担忧。

其次,限制进口钢铁会导致钢铁价格上涨,给美国的其他行业和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

以汽车行业为例,钢铁是其重要的原材料之一,保护措施可能会导致汽车价格的上涨,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第三,此举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对全球贸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国际社会的质疑,美国国内也有一些声音对这一措施提出批评。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保护钢铁产业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下降。

此外,美国的一些钢铁企业也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政府的保护措施并不能真正解决产能过剩和国际竞争的问题。

面对广泛的争议和不满,特朗普政府对钢铁保障措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在制定具体政策时,政府对一些重要合作伙伴国家进行了豁免,如加拿大、墨西哥和欧盟。

此外,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钢铁产能过剩问题,如加强监管、鼓励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旨在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但其措施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和反对。

该措施不仅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原则,也可能对国内其他行业和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

政府应该再次审视和调整这一保护措施,寻找更加合理的方式来促进钢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1)论文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1)论文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1)论文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案件――作者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美国上诉书面陈述20XX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 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

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 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

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

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 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

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

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

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

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案分析

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案分析

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案分析摘要: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在其解决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

这对于我国了解WTO的运作和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方法,都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钢铁贸易;保障措施;专家组一、案情介绍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公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

根据该方案,美国将对板材、热轧棒材等10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提高关税,对进口板坯实施关税配额。

保障措施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生效,为期3年。

此外,美国宣布,该措施不适用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及约旦和以色列。

而且,美国根据普惠制和保障措施协定,宣布该保障措施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但中国不包括在被排除的发展中国家范围内。

虽然保障措施是针对产品而非针对国家实施的,但上述产品涉及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等主要钢铁出口国。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本案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个案件。

美国此举迫使其他WTO 成员也采取了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相关措施,比如:欧盟和中国为了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看,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很广,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 保障措施协议》中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

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

起诉方为了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

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

试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试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试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王亮【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出处】WTO与法治论坛【摘要】本文采取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对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中有悖于WTO规则的部分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同时结合背景资料,分析了本案下一步可能的走向。

在最后部分,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在本案中应采取的态度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保障措施;201条款【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对板坯、板材、长材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30%的关税。

这一措施涉及欧盟以及日本、韩国、中国、俄罗斯等国钢铁产品的对美出口,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应,各主要供应国纷纷指责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美国采取该保障措施究竟在哪些方面违反了WTO的规定?如果美国的确违反了,那么其原因究竟是什么呢?该案件下一步会走向何方?我国作为该措施的涉及方,该如何面对这入世之后的“第一战”呢?下文将以三个部分,逐一对上述问题做出分析,以求能对问题的解决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美方措施分析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之后,各国纷纷通过世贸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美国就该问题进行磋商,我国也于3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据GATT1994第22条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SGA)第12条第3款同美国进行磋商。

该申请书中同时列举了我国所认为的美国的措施与WTO规定的不符之处,其主要涉及《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12条,以及GATT1994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

韩国、日本、瑞士、新西兰、挪威等国在申请书中所列举的内容与此基本相同。

在美国国内,各方对此事件也是反应不一,有人对该措施表示欢迎,认为这会对美国国内经济起到促进作用,尤其可以使美国钢铁产业的结构性调整得到充分的时间和市场,促使美国的钢铁产业尽早复苏。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案件――作者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美国上诉书面陈述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1]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

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

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

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

[3]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4]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

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

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分析

案例选择原因
该案例具有代表性,反映了当时国际 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该案例对于理解国际贸易规则和政策 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分析贸易争端 的起因、过程和结果。
02
保障措施的历史沿革
保障措施的起源
保护国内产业
保障措施起源于19世纪中叶,当时 美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 国内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的冲击。
保障措施的现状
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保障措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各国政府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重要 工具。
针对新兴产业的关注
随着新兴产业的崛起,各国政府更加关注对新兴产业的保护,采取更加积极主动 的保障措施。
03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例详解
案例一
01
02
03
案例概述
2018年,美国政府针对进 口钢铁实施了一系列保障 措施,包括关税和配额限 制。
对未来政策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美国钢铁产业,建议在制定保障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国际贸易环境、国内 产业发展状况等因素,避免过度保护和限制贸易自由化。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 合作,共同推动全球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
05
对策建议
针对保障措施的对策建议
建立多边协商机制
完善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通过多边协商机制,解决保障措施实施过 程中的争议和分歧,促进国际合作与互信 。
钢铁企业应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出口,提高国际市场份
额。
针对国际贸易的对策建议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 主义,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
加强双边和区域贸易合作
通过双边和区域贸易合作,深化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 便利化。

案例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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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争议焦点1:进口是否增加?
按照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一成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 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 的该产品,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 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 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此,专家组要审 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报告是否能证明钢铁 产品的进口存在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如钢铁产 品的进口确有大量增长,则此项符合WTO的规定; 反之违背WTO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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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律制度
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则
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 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 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 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国际贸易中的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贸易做 法的救济,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的 救济。WTO中的保障措施具体体现在GATT第19条 与《保障措施协议》中,两者的规定是互相补充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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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克林顿总统执政时期,钢铁行业也曾 经要求过发起201条款调查,但没有被采 纳。现在,钢铁行业之所以能够得到这 次的保护,一个很大的因素是共和党和 民主党之间势均力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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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什么赋予了总统权力来完成?
C、权力机构作出外贸政策的决定
对外贸易政策制订的权限上,国会和以总统 为中心的行政机构两者共享政策的决策权
C、欧盟、日本、中国、巴西、韩国、新西 兰、挪威、瑞士等向WTO提起诉讼。 2003年11月10日,WTO作出终审裁决, 认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的 有关规则,八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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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案件 ?D?D作者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D?D美国上诉书面陈述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1]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

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

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

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

[3]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4]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

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

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

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

起诉方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

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

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5]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起诉方8方对WTO相关协议的解释,使得这些协议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

[6]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

在此期间,8个起诉方与美国进行了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谅解(DSU)的磋商,经历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审议程序。

本案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

因此,对于了解WTO的运作,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第一部分本案的程序一、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 1、磋商《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准备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当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而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

“事先”显然应当理解为措施实施前。

磋商的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审议根据第12条第2款所提供的信息,即准备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向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的以下两方面信息:就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作出的调查结果;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而作出的决定(第12条第1款(b)、(c)项)。

这些信息具体应包括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证据,对所涉产品和准备采取措施的准确描述,准备采取措施的日期,预计期限,以及逐步放宽的时间表。

在延长措施的情况下,还应提供有关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

同时,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可以要求准备采取措施的成员提供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二是就该措施交换意见。

三是就维持实质水平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而达成谅解,例如就贸易补偿达成协议(第8条第1款)。

WTO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案中认为,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非常重要的。

这可以让受影响的成员准确评估保障措施对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并就全面的对等减让进充分的谈判。

[7]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案中进一步指出,应有充足时间进行磋商,这样双方可以有意义地交换意见,就如何“维持实质对等减让和其他义务”达成谅解,并且让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慎重考虑对方所提出的意见。

(但上诉机构同时指出,时间是否充足,应考虑美国在实施措施前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认真、真诚地考虑从出口成员那里收到的意见)。

[8] 美国于2002年3月20日起对某些进口钢铁产品提高关税或实施关税配额限制。

欧盟等与美国举行了磋商。

中国政府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该措施与美国进行磋商。

[9]但美国与中国的磋商3月22日才进行。

这显然不是“事先磋商”。

[10] 2、宣布报复《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如磋商未能在3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贸易中止实施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进行报复。

但报复措施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并且该理事会对此不持异议。

但如果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并且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则不得在保障措施有效的前3年实施报复措施(第8条第3款)。

本案中,对于是否可以未经WTO裁决就进行报复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欧盟认为,保障措施是进口国限制正常贸易的措施,这种措施打破了原来谈判中所达至的各国之间的贸易平衡,所以出口国应有“恢复平衡”(rebanlance)的相应权利。

欧盟认为,这实际上不是报复。

在进口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由谁确定的问题上,欧盟认为,出口国有权作出决定。

第8条第3款为这种恢复平衡的权利设定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果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的绝对增长采取的,并且该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那么报复措施就不得在3年内采取。

欧盟认为,只要出口国敢肯定不是绝对增长,那么就可以立即采取报复措施,而不用担心在可能的争端中败诉;如果出口国不敢肯定,则应等WTO对该保障措施是否符合《保障措施协定》作出裁决而采取报复措施(DSU第23条明确要求,一成员的措施是否违反WTO,应由WTO裁定,各成员不得自行决定)。

美国则断然否定了欧盟的观点,认为报复只能在WTO作出裁决后实施。

美国认为,根据第2条和第4条第2款(a),进口国有权确定是否有绝对增长,而第8条第3款并没有授权出口国作出这种确定。

此外,进口国作出决定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而出口国没有进行这种调查。

至于确定是否增长的时间段的选择是否合适,这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应由WTO决定。

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临时保护措施,可以针对正常贸易实施。

这是给进口国提供的一种特殊权利。

相应地,进口国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对出口国进行补偿。

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口国应有权进行报复。

这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如果进口国可以随意采取保障措施限制进口,而出口国除了眼巴巴地等待WTO在一两年后作出裁决,没有任何补救的办法,这对出口国是不公平的。

因此,出口国应有权决定采取报复措施,而不是等待WTO裁决。

协定对进口相对增长情况下的报复权给予了明确的授权。

至于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由谁决定的问题,《保障措施协定》未明确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是《保障措施协定》中引起很大争议的一个问题。

是否可以认为,既然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就是谁都可以决定。

如果出口国认为不是绝对增长而马上采取报复措施,被进口国告到了WTO,并且WTO裁决是绝对增长,那么进口国就败诉了。

所以,欧盟对此作肯定和不肯定的区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报复的时间,第8条第3款的原文是:“the affected exporting members shall be free, not later than 90 days after the measure is applied,to suspend…。

”报复措施必须在90天内开始实施,看上去是成员在行使报复权时的一项义务,可能是为了减少报复措施的任意性,以保护采取保障措施成员的合法利益。

但实践中,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可能把如此迅速地采取报复措施视为一种威胁,而希望延长这一期限。

这种想法固然有能拖一天是一天的意思,同时也是希望对方能够看看保障措施的实际影响,从而冷静下来,最终放弃采取报复措施。

在本案中,美国就在磋商中提出了延长这一90天期限的请求。

有些国家担心,不在90天内实施报复,就会丧失报复权。

美国认为,从《保障措施协定》的文字看,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从实践中看,美国多次与其他国家达成延长报复权的协议。

欧盟则认为,90天内必须创设这种权利(creation of the right),但实施这种权利(exercise of the right)可等到WTO作出裁决出来后,欧盟就曾在裁决后5天实施这种权利;[11]通过双边协议改变WTO协定中的期限是有风险的,因为这是在双边改变WTO的多边协议。

报复权必须在90天内实施的规定,的确有些令人困惑。

但只要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同意”,这个期限是可以延长的。

(这是一个很可笑的假设,因为该国在正常情况下是希望延长的)。

这样的双边延长协议,WTO似乎没有必要加以干涉。

另外,欧盟把报复权作“创设”和“实施”之分,似乎没有依据。

从条款的文字看,只应当是实施。

[12]此外,在裁决后5天实施报复,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依据。

欧盟这样做,是因为WTO裁决生效后,欧盟需要有几天准备时间,包括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并将通知翻译成欧盟的所有官方语言。

本案中,欧盟、瑞士、中国、挪威和日本向WTO通报将进行报复,并提交了报复清单。

[13]新西兰、巴西和韩国与美国达成协议,将保障措施协议第8.2条项下的90天的报复权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

[14] 应当指出的是,事先磋商期限为30天,是给受影响的成员在30后实施报复的权利,并不意味着3月20日后双方不能再进行磋商。

但如果受影响的成员要采取报复措施,必须在6月20日前实施,并且必须在5月20日前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因此,在3月20日之后仍在进行磋商的成员应认识到,它在用“自己的”时间。

二、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的磋商 1、磋商请求的内容根据DSU第4条第4款的规定,磋商请求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以及指出法律依据。

“措施”应是被诉方采取的,且请求方认为正在对其根据有关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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